水务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水务行业网络安全法规

水务行业网络安全法规水务行业网络安全法规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水务行业也越来越依赖网络来管理和运营。
然而,网络安全问题也日益严峻,为了保障水务行业的正常运营和信息安全,我们需要制定相关的网络安全法规。
首先,水务行业网络安全法规应包括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责任。
水务企业应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网络安全责任人,并定期对网络安全风险进行评估与应对,建立网络安全应急预案,确保网络安全事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和处置。
其次,水务行业网络安全法规应规定数据的安全保护措施。
水务企业应采取科学有效的技术手段,加密存储和传输数据,限制数据的访问和使用权限,确保重要数据的机密性和完整性,防止数据泄露和篡改。
再次,水务行业网络安全法规应明确网络攻击和破坏行为的法律责任。
对于非法侵入水务企业网络系统、篡改数据、传播病毒等行为,将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追究赔偿责任,保护水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此外,水务行业网络安全法规还应加强网络安全意识和教育培训。
水务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网络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技能,加大网络安全宣传力度,提供应急响应和处理方案。
最后,水务行业网络安全法规还应推动行业间的信息共享与合作。
水务企业应主动参与网络安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获得行业内外的网络安全情报,加强与其他企业、政府机构和安全服务机构的合作,提高整个行业的网络安全防护能力。
总之,水务行业网络安全法规是保障水务行业信息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
通过明确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责任,保护数据的安全,加强惩治网络攻击的力度,提高人员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技能,加强行业内外的合作与信息共享,我们可以有效地提升水务行业的网络安全防护能力,保障水务行业的正常运营。
水务法规-水务行业法律法规政策汇总

时间文号文件名1994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城市供水条例1996年7月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令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8年9月计价格[1998]1810号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1999年9月计价格[1999]1192号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2000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建标[2001]77 号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2002年4月计价格[2002]515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2002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9月计投资[2002]1591号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2003年7月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2004年3月建设部令第126号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4月国办发[2004]3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2006年2月发改价格[2006]310号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2006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 460 号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2月建设部令第152号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2007年3月建设部令第156号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发改价格[2010]2613号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2007年6月发改价格[2010]2613号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07年7月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007年9月发改价格[2007]246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4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9年7月发改价格[2009]178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2009年8月建标120-2009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2010年12月中发[2011]1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2012年2月国发[2012]3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2012年4月国办发[2012]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2012年5月环发[2012]58号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2012年5月建城[2012]82号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2012年6月发改农经[2012]1618号关于印发水利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2013年1月发改价格[2013]29号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年1月国办发[2013]2号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2013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2月发改价格[2013]267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2014年1月发改价格[2014]3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南水北调东线一期主体工程运行初期供水价格2014年12月财税[2014]151号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5年1月发改价格[2015]1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展的决定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期主体工程运行初期供水价格政策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水资源管理的水务法规与政策

水资源管理的水务法规与政策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而水资源的合理管理与利用对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保护水资源,各国普遍制定了水务法规与政策,以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在本文中,我将探讨水资源管理的相关法规与政策,为合理利用水资源提供指导。
一、法律法规1.《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中国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于1988年颁布实施。
这部法律规定了水资源管理的原则、目标和主要政策,旨在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根据《水法》,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制度,完善水资源的使用、节约和保护制度,以及加强对水污染的防治和修复。
2.《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于1991年颁布实施,旨在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该法规定了对水土保持的基本要求和责任,明确了水土流失治理、植被恢复与建设、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措施。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违反水土保持法规的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3.《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是一项重要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于2008年颁布实施。
该法旨在加强水污染的防治与治理,保护水资源的质量和可持续利用。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水环境监测和排污许可管理,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制度,惩罚违法排污行为,促进水环境的治理和保护。
二、政策措施1. 水资源定额管理制度水资源定额管理制度是指根据水资源状况和需求,将水资源按照一定的分配比例进行划分和管理的制度。
该制度能够合理分配水资源,保障各个行业和领域的用水需求,并避免了滥用和浪费水资源的问题。
例如,一些地方政府实施了耕地灌溉用水定额制度,确保农业用水的合理利用。
2. 水资源价格调控政策水资源价格调控政策是指通过调整水的市场价格,激励用户节约用水、科学用水的政策措施。
例如,一些地方政府对大量用水行业如工业、农业实行阶梯水价制度,降低高耗水行业的用水成本,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明确水务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事权划分的通知-津水综〔2018〕28号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明确水务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事权划分的通知正文:----------------------------------------------------------------------------------------------------------------------------------------------------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明确水务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事权划分的通知津水综〔2018〕28号局属各单位、各区水务局: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务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合理划分市、区水务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事权,建立健全责任明确、权责一致、上下协调、运转高效的水务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机制,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意见》(水建管〔2014〕40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事权划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水务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职责(一)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天津市有关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以及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的规章制度和行业技术标准。
2.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有关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的规章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划分水务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定质量与安全监督的具体办法。
3.负责对本市水务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和指导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对本市有关水务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指导开展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4.负责本市水务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的能力建设,加强对区级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区级质量与安全监督的执行能力。
水务局主要职责及服务范围

水务局主要职责及服务范围(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拟定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协调和仲裁处理辖区内的水事、渔事纠纷。
(二)统一管理全县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搞好全县城乡水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会同有关部门搞好水资源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全县水资源的监督、调查、评价工作;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全县水资源的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负责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三)主管河道、水库、河口及滩涂等水域及其岸线(包括城市防洪);负责全县江河的综合治理与开发;承担县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
(四)主管全县水土保持工作;负责水土流失的预防、监测、治理、监督;负责对重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实施监督;负责水保“两费”的征收与管理;承担县水土保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城市地表水供水水源建设、地下水管理等城市水利工作;主管城乡人饮供水工作。
(六)负责全县水产行业管理工作。
拟定渔业资源保护规划,实施渔业环境监测;负责渔业资源的管理和水产品基地的建设管理;实施渔业船只的办证、检测和安全监管,依法实施对渔业生产管理收费;负责水生动物防疫、境内检疫工作。
(七)主管职责范围内的地方电力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地方电站、电网建设和管理,实施技术监督;组织实施农村电气化建设。
(八)负责全县水利工程建设行业管理。
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并结合长宁实际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负责县属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和调度运行。
(九)拟定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管理、监督;指导全县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水产及多种经营工作;提出并会同县物价部门审定全县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负责全县水利行业和地方地电力国有资产管理。
供水”相关法律法规

供水相关法律法规◆第一条为了加强供水管理,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建设用水,发展供水事业,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供水,是指原水供水,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四条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水务局所属的上海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供水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供水范围内的供水管理,业务上受市水务局领导.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水务局应当根据本市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全市供水发展规划,经市城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六条本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第七条本市实行有利于供水事业科技进步的政策,鼓励供水和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善水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第八条对在本市供水,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奖励.◆第二章供水水源管理◆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城市规划,水务,地质矿产,环境保护部门编制本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第十条编制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基本原则:(一)符合本市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综合规划的要求,并与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二)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和合理开采地下水;(三)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建设用水.◆第十一条以地表水作为供水水源的,应当向水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以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的,应当向市水务局办理取水许可.◆第十二条严格保护地下水源. 用于人工回灌地下的自来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取用地下水:(一)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的;(二)在地下水超采区域内的;(三)在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安全保护区内的;(四)易造成地下水污染的.◆第十三条市和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局和同级城市规划,建设,卫生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在供水水源地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对饮用水水源实施保护和管理. 第三章供水工程建设◆第十四条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按照本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市水务局或者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第十五条用水单位需要增加公共供水量的,应当缴纳自来水增容费.自来水增容费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用于供水工程建设.◆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第十七条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第四章供水设施保护◆第十八条在供水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应当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二)开挖沟渠或者挖坑取土;(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四)其他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第十九条在原水引水管渠的上下或者两侧,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并设置保护范围的永久性识别标志. 在原水引水管渠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危及管渠,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活动. ◆第二十条在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在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外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供水企业查明有关情况;建设工程施工时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会同施工单位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 建设工程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市水务局或者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核批准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和供水企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五章供水用水管理第二十二条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第二十三条供水企业应当设置水质检测机构,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自来水供水企业应当确保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市水务局,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区,县卫生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公共供水全过程进行水质监测.◆第二十四条供水企业应当在供水输配管网上设立供水水压测压点,做好供水水压的测压工作,确保供水水压符合规定的标准. 市水务局,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水压进行监测.◆第二十五条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洗和消毒,确保其正常,安全运行.◆第二十六条原水供水企业,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和供水设施权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禁止擅自停止供水. 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原水供水企业,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权属单位应当经市水务局或者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二十四小时前通知用户.◆第二十七条供水设施在运行中发生故障时,原水供水企业,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权属单位应当在接报后立即组织抢修,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抢修完毕,但特殊情况除外.抢修时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因不可抗力事件或者供水设施抢修等原因,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原水供水企业,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权属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向市水务局或者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原水供水企业,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权属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生活用水的需要. 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挠或者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第二十八条本市公共供水的用水单位自行建设供水进户计量水表以外的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经公共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实施统一管理.◆第二十九条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需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征得公共供水企业同意后,报市水务局或者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同级卫生部门审核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禁止将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单位的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第三十条供水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 供水企业应当对用户的用水装表计量,并按照规定期限抄表.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水务局或者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填报供水统计报表.◆第三十一条供水价格由市水务局或者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同级物价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二条用户应当按时缴纳水费. 禁止用户下列行为:(一)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盗用供水;(二)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供公共供水.◆第三十三条消防供水设施实行专用.因特殊情况确需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的,应当征得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第三十四条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市水务局和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用水单位核定并下达年度和月度用水计划指标,并按月进行考核. 超计划用水的单位,对超计划部分除缴纳水费外,还应当缴纳加价水费.◆第三十五条供水设备,供水管材和用水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市水务局协同市技术监督部门制定.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供水管材和用水器具. 市水务局应当会同市技术监督部门对供水设备,供水管材和用水器具的开发和使用进行监督.◆第三十六条市水务局和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供水企业安装的计量水表进行检测. 按照规定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水表,应当由市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可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强制检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务局或者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兴建供水工程的;(二)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三)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供水工程设计或者施工的.◆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务局或者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供水水质或者用于人工回灌地下的自来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供水水压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洗,消毒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抢修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履行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通知义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按照规定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装表计量或者抄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的,由市水务局责令其停止取水,并限期将深井填实.◆第四十条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市水务局可以委托市水务执法总队实施.◆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务执法总队或者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二)涉及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施工时,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施工或者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或者补救措施的;(三)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供水管材和用水器具的;(四)擅自改装,迁移,拆除供水设施或者经批准但未采用相应补救措施的;(五)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六)将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单位的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有前款第(四),(五),(六)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停止供水.◆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务执法总队或者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盗用供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向供水企业补缴供水水费,并处以补缴供水水费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二)擅自转供公共供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转供水水费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三)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工作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一),(二)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停止供水.◆第四十三条市水务局或者市水务执法总队或者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审批,或者作出其他错误决定,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纠正,或者予以撤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第四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除本条例已规定处罚的外,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供水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水利部关于印发《深化水务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深化水务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水资源司[2005]49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在中央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改革水的管理体制”精神指引下,以区域涉水行政事务统一管理为标志的水务管理体制改革取得重要进展,收到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水务管理体制改革,认真解决改革进程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我部制定了《深化水务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现印发你单位,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全面做好水务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2005年2月4日附件:深化水务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近年来,在中央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改革水的管理体制”精神指引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缓解城乡供水紧张状况,贯彻科学发展观和中央水利工作方针,落实《水法》有关规定,推进以区域涉水行政事务统一管理为标志的水管理体制改革。
目前,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水务局或由水利局承担水务统一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已达1251个,占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总数的53%,其中,北京市、上海市、黑龙江省、海南省已实现了辖区内的水务统一管理。
实现水务统一管理的地区,在统一调配地表与地下、城市与农村、区内与区外水资源,统一编制涉水规划,提高城乡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也存在着观念转变不够;关系尚未真正理顺;各地改革不同步,上下级管理职能不对口;现有法规滞后于水务管理实践;水务投资和项目融资渠道不畅;水务产业化与市场化发育缓慢;队伍建设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等问题。
为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水务管理体制改革,高度重视和认真解决改革进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在调查研究和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水利部提出本指导意见,供各地参照执行。
各地应在本意见指导下,从当地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勇于实践,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水务管理体制改革。
水利安全生产法律汇编

水利安全生产法律汇编水利安全生产法律汇编是指将相关的水利安全生产法律规定进行汇编整理,总结成一份规范性文件,以便于人们查阅和了解水利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
下面是水利安全生产法律汇编的一些内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该法规定了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运行中的相关安全要求,保护水利设施的安全,并规定了水利行业的监管和管理机制,以保障水利安全生产。
二、《水库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水库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了水库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建立健全水库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措施,确保水库的安全稳定运行。
三、《江河湖泊治理与维护管理办法》该办法主要规定了江河湖泊治理与维护的管理机制和工作流程,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的职责,并指导水利工作的开展,提高水利设施的安全管理水平。
四、《水务行政执法规程》该规程明确了水务行政执法的规范和程序,保障了水利安全生产的执法工作的公正、透明和便民原则,提高了执法效率和水利设施的安全管理水平。
五、《水利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水利事故报告和处理的程序和要求,要求各级水利部门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制度,并及时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以减少和避免水利事故的发生。
六、《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要求,明确了各方责任和义务,加强了对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和管理,确保了水利安全生产。
七、《水利工程水土保持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中的水土保持要求,加强了对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管和管理,保护水利工程的安全和环境。
以上是水利安全生产法律汇编的一些内容,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实施,为保障水利安全生产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指导。
在实际应用中,我们要严格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加强水利安全生产管理,提高水利设施的安全运行水平,为水利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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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水务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是指对水务行业进行监管和管理的法律规定。
水务行业是指涉及水资源开发、水环境治理、供水供排水等相关领域
的行业。
为了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水环境的健康维护,各国都
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水务行业的运营和管理。
本文将重点介
绍我国水务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水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是我国水务行业的核心法律法规之一。
该法于1984
年颁布,并在2018年经修订。
根据该法,我国各级政府都有责任保护
水资源,预防和治理水污染。
法律规定了水污染的来源、监测、排放
标准、治理要求等内容,要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水污染防治方面承
担相应责任。
二、水法和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水法和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分别于1988年和1994年颁布,并进行多
次修订。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我国明确了对水资源的管理和利用、水
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规定。
水法重点强调了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和保护,以及水权的分配和管理。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则针对水利工程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包括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等环节。
三、水利水电和水资源管理法
水利水电和水资源管理法是我国在水利和水资源领域的重要法律法
规之一。
该法于1997年颁布,并在2019年经修订。
水利水电和水资
源管理法明确了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原则,规定了水资源开发利用的
许可、审批和监管程序。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水资源调度和供需平衡等内容。
四、城镇供水条例和城市污水处理条例
城镇供水条例和城市污水处理条例分别于2002年和2008年颁布,
针对城镇供水和污水处理进行了具体规定。
城镇供水条例规定了城镇
供水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供水质量标准、供水设施建设和运行管
理等方面的规定。
城市污水处理条例则规定了城市污水处理的标准和
要求,包括污水排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五、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
该法于1989年颁布,并
在2014年经修订。
尽管环境保护法并非专门规定水务行业的法律法规,但其中的水污染防治、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等内容对水务行业具有重
要影响。
根据环境保护法,违反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
单位和个人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水务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水环境的健康维护和水务行业的规范化运营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工
作中,相关部门和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
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我国水务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水资源的安全
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