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代理与复代理是以代理人是否亲自为代理行为为划分依据的
复代理人行为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以其名义实施的行为,在法律上视为被代理人的行为。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代理人可能会超出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或者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愿行事,这就是所谓的复代理人行为。
复代理人行为在法律上具有特殊的法律后果,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复代理人行为的定义复代理人行为,是指代理人未取得被代理人授权或者超出被代理人授权范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行为。
复代理人行为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无权代理:代理人未取得被代理人的授权,擅自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行为。
2. 超越代理权:代理人取得被代理人的授权,但在行使代理权时超出授权范围。
3. 违反被代理人意愿:代理人取得被代理人的授权,但在行使代理权时违背被代理人的意愿。
三、复代理人行为的法律后果1.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被代理人可以追认:被代理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无权代理后,未表示反对,视为被代理人的追认,该行为对被代理人具有约束力。
(2)被代理人可以拒绝追认:被代理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无权代理后,明确表示拒绝追认,该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具有约束力。
(3)被代理人未追认:被代理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无权代理后,未表示追认,该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具有约束力,代理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 超越代理权的法律后果(1)被代理人可以追认:被代理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超越代理权后,未表示反对,视为被代理人的追认,该行为对被代理人具有约束力。
(2)被代理人可以拒绝追认:被代理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超越代理权后,明确表示拒绝追认,该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具有约束力。
(3)被代理人未追认:被代理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超越代理权后,未表示追认,该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具有约束力,代理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 违反被代理人意愿的法律后果(1)被代理人可以追认:被代理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违反其意愿后,未表示反对,视为被代理人的追认,该行为对被代理人具有约束力。
本代理与复代理-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本代理与复代理-司法考试民法答疑考生问:本代理与复代理的区别。
我们司法考试解答:依代理人的选任者是本人还是代理人,代理划分为本代理与复代理。
(1)本代理本代理是指代理人由被代理人选任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2)复代理A.概念复代理,亦称再代理或转委托,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
B.特征:a、代理人以自己名义选任复代理人,而非由被代理人选任;b、复代理人的权限不得超过原代理人的权限;c、复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其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C.复任权代理人选任他人为复代理人的权利,为复任权。
代理人的复任权因代理权发生根据的不同而不同:a、委托代理人的复任权,条件:(a)必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b)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授权、同意或者事后得到被代理人追认。
(c)在紧急情况下,出于保护被代理人利益的目的,即使没有取得同意,代理人也可以进行复代理。
△紧急情况必须同时满足:(a)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b)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c)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d)不及时转托他人,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
b、法定代理人的复任权法定代理人无条件享有复任权。
因为法定代理发生的基础不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而是法律规定,而且法定代理的内容具有概括性。
但法定代理人对复代理人的选任和监督应给予高度的注意。
c、指定代理人的复任权指定代理人原则上没有复任权。
指定代理人不能胜任代理职务时,应请求指定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但若为被代理人利益的需要,可以在取得指定法院或指定单位同意的情况下转托代理事务。
指定代理人擅自转托代理事务的,应对复代理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因紧急情况而转托的除外。
d、复代理的法律后果复代理的法律后果,因具体情形的不同而有不同。
简单说明以下几点:(a)复代理中的复代理人,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其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

第⼀节法的基本知识(了解)⼀、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执政阶级意志和社会公正价值⽬标,并由国家政权强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的总和。
⼆、法的特征1法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在我国,制定是⽴法的主要⽅式。
2、法具有普遍约束⼒,3、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规范。
4、法是由国家政权强制⼒保证其实施的。
三、法的渊源法,是⼀个综合的抽象的概念,法的表现形式,即是法的渊源。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主要由以下⼏种: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称母法。
宪法具有的法律效⼒,其他法的表现形式,不得以其相抵触。
宪法“全国⼈⼤”制定。
2、法律。
其中⼜分为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
基本法律由全国⼈⼤制定。
其他法律,由全国⼈⼤常委制定。
3、⾏政法规。
⾏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的规范性⽂件。
4、地⽅性法规。
5、民族⾃治地⽅条例和单⾏条例。
6、⾏政规章。
⾏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政规章。
7、特别⾏政区法律。
四、我国的法律体系:法律的调整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最基本的标准。
法律的调整原则和⽅法,也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重要标准。
第⼆节经济法的基础知识⼀、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了解)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参与、组织和管理社会经济⽣活中发⽣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以“社会本位”为基本特征,以追求社会经济利益的均衡协调发展为根本宗旨。
法律是以⼀定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经济法调整以下社会经济关系:1、国民收⼊分配关系,(⼯资关系由劳动法调整)。
2、国有财产关系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市场竞争关系⼆、经济法的原则(了解)(⼀)、国家⼲预与市场⾃由相统⼀的原则(⼆)社会利益优先原则(三)、权⼒制衡原则(四)严格责任制原则。
三、经济法学科体系经济法学科体系,是出于经济法的研究和教学及其对象所需,有学者按照实际需要各⾃安排的研究和教学内容体系。
四、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所确认和保护的、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由国家政权强制⼒予以保障的权利义务关系。
中级审计师-《审计相关基础知识》强化练习(2021年4月)

中级审计师《审计相关基础知识》强化练习(2021年4月)一、单项选择题1、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董事人选时,下列四人的任职资格受到股东的质疑。
其中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可以担任董事的情形是:A.甲曾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B.乙曾经担任某国有企业的经理,该企业已于2年前破产清算,乙对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C.丙沉迷于买彩票,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债权人仍在催讨D.丁曾任政府工作人员,已经辞职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选项A中的甲属于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情形;选项B 中的乙属于担任破产企业的经理,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情形;选项C中的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情形,都是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
考察知识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2、下列有关行政处罚设定权的说法,正确的是:A.限制人身自由的可以由行政法规设定B.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委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C.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可以由地方性法规设定D.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选项A限制人身自由的只能由法律设定;选项C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选项D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考察知识点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3、下列不属于审计法规定的审计机关权限的是:A.处理处罚权B.追究刑事责任权C.检查权D.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权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审计机关的具体权限有:要求提供资料权;检查权;调查取证权;采取强制措施权;处理处罚权;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权;建议权;提请协助权。
考察知识点审计机关的权限4、根据审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确定审计管辖原则的是:A.财务隶属关系B.属地管辖C.财政隶属关系D.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从《审计法》的规定来看,确定审计管辖有三个原则,即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原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则,指定管辖原则。
二建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代理制度25道(含答案解析)

Page 1 of 2二建法规及相关知识第 1题:单选题(本题1分)下列情形中,属于委托代理终止的是()。
A.被代理人恢复了民事行为能力B.被代理人取得了民事行为能力C.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取消指定D.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第 2题:单选题(本题1分)根据《民法通则》,代理人为处理代理事务,代替被代理人选任其他人进行代理的行为被称为()。
A.表见代理B.越权代理C.指定代理D.复代理第 3题:多选题(本题2分)下列关于表见代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表见代理是无效代理B.表见代理是特殊的无权代理C.表见代理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D.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E.表见代理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第 4题:单选题(本题1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此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是()。
A.代理人B.被代理人C.第三人D.法定代理人第 5题:单选题(本题1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委托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的同意。
A.代理人B.当事人C.第三人D.被代理人Page 2 of 2第 6题:多选题(本题2分)在代理关系中涉及的主体包括()。
A.代理人B.权利人C.被代理人D.义务人E.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第 7题:多选题(本题2分)下列委托代理的情形中,属于无权代理的有()。
A.代理人超越了代理权限所进行的代理行为B.行为人在其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C.被代理人取消了委托授权后,行为人仍然以原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D.代理人辞去委托授权后,仍然以原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E.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未尽职责导致被代理人受到损害第 8题:多选题(本题2分)在委托代理中,委托授权书的内容包括()。
A.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B.代理的事项、权限C.第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D.代理的期间E.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第 9题:多选题(本题2分)根据代理权获得的方式不同,代理可分为()。
2024法硕-民法学-代理

2024法硕-民法学-代理●概述●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或者自己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或者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特征●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1)代理人须有代理权,代理权的产生或因委托,或因法定和指定,没有授权属于无权代理;●(2)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只能由本人实施的行为,不得代理,如婚姻登记、遗嘱等;●(3)代理人在进行代理行为时,有独立的意思表示,可视具体情况而决定表示内容,这与中介人相区别。
①中介人是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其报告签订合同的机会或充当双方当事人的媒介,而由委托人给付报酬的人。
②中介人不得代委托人签订合同,此是与代理人不同之处。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者代理人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
前者为直接代理,后者为间接代理。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代理包括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3.代理主要是实施法律行为。
●(1)代理主要是为被代理人设立、变更、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如代签合同、代为诉讼等。
●(2)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代人算账、代人抄写等只能是一种事实行为,它不与第三人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不是代理。
●4.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或者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的目的是为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代理人的行为效力当然归属于被代理人,包括设定的权利归被代理人享受,义务归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由被代理人赔偿。
●适用范围●自然人、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通过代理人进行。
●分类●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划分标准●代理权的来源不同。
●具体内容●委托代理●概念●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是最常见、最广泛适用的一种代理形式。
●内容●(1)委托代理一般是在委托合同基础上,由被代理人直接授权给代理人。
全国成人高考专升本统考复习专用教材_民法第六章

第六章代理一、代理的概念与特征(一)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行为人根据他人的授权或者法律的规定,以该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行为的后果归属于该人的行为。
代理是一种至少有三方(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
代理制度一方面源于对行为能力有欠缺者的救济,另一方面则出自于社会生活的需要。
由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人的活动范围逐渐广阔,社会关系日趋复杂,人们对生产、生活资料的采购、商品的销售,已经无法做到事事躬亲,而且也不可能样样精通,为此将部分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在所难免,代理制度便应运而生。
代理可以使行为能力有欠缺者获得基本如同完全行为能力人那样的机会,而且使完全行为能力人不仅利用自己的能力和知识参与民事活动,同时可以利用他人的能力和知识,这就大大增强了主体的活动能力,同时也大大降低了交易的成本。
代理与以下几种行为有区别:1.使者的传话。
指帮助民事主体实施民事行为而传达意思,或代本人接受意思表示。
它与代理的区别是:使者无权决定意思表示的内容,不能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成立;而代理是由代理人直接作出意思表示,其表示内容,由代理人决定。
2.法人代表的行为。
法人在民事活动中,不但可以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还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无论通过谁,其法律效果均直接归属于法人。
二者的区别在于:代表人是法人本身的机关,不是独立的主体,而代理人是独立主体,法人与代表人的关系是法人内部的关系,法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是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3。
居间。
居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居间人在我国解放前称为掮客、扦手、跑合人等。
居间人为委托人报告签订合同的机会或充当签订合同的媒介,而由委托人给付报酬。
它与代理人的区别在于,居间人不得代委托人订立合同,而仅仅是在双方之间斡旋,促成合同订立。
4.行纪。
行纪也是一种合同,行纪人受委托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民事行为并收取报酬。
它与代理的区别在于,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效果依行纪合同,间接地归属于委托人,因此,理论上又称其为“间接代理”。
代理申请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代理申请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代理这种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是非常常见的,但是,作为代理,也是需要具备一定条件的。
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代理的条件,希望能帮到你们。
代理的条件1、公民身份代理代理人首先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其次应该具备处理代理事项的能力。
律师代理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职业律师,并受《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关于禁止代理的限制。
2、出资方不是必须应该出庭,但为了查明事实,可将其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3、按照法律规定,代理人不能在同一案件中担任两方的代理人。
4、公民代理出具授权委托书即可。
代理的分类代理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分成不同的类型,其中最重要的分类方法是根据代理权产生的原因的不同,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我国《民法通则》第64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代理权的代理,由于它是依据本人意思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本人意思表示是发生委托代理的前提条件,因此又称为意定代理。
委托授权行为是被代理人以委托的意思表示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行为。
它是委托代理产生的根据。
我国《民法通则》有关委托代理的规定,明确使用了“授权委托书”、“委托书授权”等术语,可见,我国《民法通则》也把授权行为作为委托代理发生的根据。
一般认为代理权的授予,并不是一种契约关系,而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它不必取得代理人的同意,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发生授权的效力。
我国《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授权委托书只需要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即可。
通常情况下,在本人完成授权行为之时,本人与代理人之间往往已设定一种合同关系作为代理权赖以产生的基本法律关系。
所以,委托合同是产生委托代理授权的原因或基础,委托代理权就成为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一种手段。
但是,委托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并不当然产生代理权,只有委托人作出委托授权的单方行为,代理权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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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代理与复代理是以代理人是否亲自为代理行为为划分依据的。
代理人亲自实施代理行为的,称为本代理,也称为普通代理;不是由代理人自己而是由代理人委托的其他人实施代理行为的,称为复代理,也称为再代理、次代理或转委托。
接受代理人委托的人称为复代理人。
前文提到代理人负有亲自完成代理事项的义务,以符合代理关系所具有的身份性特点。
因此,法律原则上不允许代理人将本人的委托事项另行转托给第三人处理。
但是这种禁止不是绝对的,在特定的情况下,法律仍然允许代理人转委托。
我国《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即使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民通意见》第80条又规定,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属于《民法通则》第68条中的“紧急情况”。
复代理的构成要件包括:(1)复代理人是处理代理权限内的事务的人,复代理人的权限,不是代理权的移转,所以须有原代理权的存在。
如果复代理人超越代理人的权限,则同样构成无权代理,而不产生复代理的法律效果。
(2)复代理人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复代理基于代理人的转委托而成立。
如果不是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例如,在由本人选任或者代理人受本人的委托以本人名义选任时,则构成共同代理,而不是复代理。
(3)复代理人是本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
例如,某厂委托某乙为其采购一批原料,某乙接受委托以后,突发急病,不能完成采购事项,故在征得某甲的同意以后,转委托某丙完成采购事项。
这就是复代理。
某丙就是复代理人。
无权代理,简言之,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无权代理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但又具备代理行为其他特征的行为。
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第三人有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权的理由的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即通常所说的无权代理,是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狭义的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况: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和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所为的代理行为。
从无权代理的含义来看,它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无权代理在为无权代理行为时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无权代理尽管是没有代理权的行为,但它仍然是以他人的名义进行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以他人的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其行为结果只能由自己承担,与代理毫无关系。
第二,无权代理人没有代理权。
这是无权代理最重要的特征。
第三,根据法律规定,无权代理不是当然无效的行为,而是效力未定的行为。
例如被代理人
事后追认,可以使无权代理转化为有权代理,被代理人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民法通则》第66条还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一)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于其行为成立时是否有效还处于不能确定状态。
(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既可能成为有效民事行为,也可能成为无效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的情形是:1、限制没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2、无权处分行为;3、无权代理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概念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且已生效,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行为人有撤销权的民事行为。
有撤销权人如行使撤销权、则经撤销其效力溯及民事行为成立时无效;如果撤销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撤销权,该民事行为原来的效力不变,民事行为效力继续。
二、特点
(1)在撤销前,其效力已发生,而且未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为之,非撤销权人不得主张其效力消灭;
(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的自由,撤销权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以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归于消灭。
(5)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无效。
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主要有两种: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另外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一方以胁迫、欺诈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之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也可以撤消。
一、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是指哪些权利应适用诉讼时效。
通说认为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而不适用于支配权(如Nk7、人身权),也不适用于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
具体而言,又分以下几种情况:
1.此处所称的请求权,首先是指债权请求权,包括基于合同之债的请求权、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基于元因管理的请求权、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以及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赔偿请求权。
2.对于物上请求权,有学说认为应细分为不同情况:因物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请求权,从法理上看,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物权确认请求权,依其性质应不适用诉讼时效,而返还财产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应受诉讼时效的约束;但是,已登记的物权所产
生的物上请求权,不宜因时效而消灭。
3.对于人身权请求权,基于身份关系所产生的请求权(如离婚请求权、解除收养关系请求权、扶养请求权等),不适用诉讼时效;人身权受到侵害所产生的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请求权,只要侵权行为仍在持续,也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而损害赔偿请求权因属于债权请求权,所以应适用诉讼时效。
4.对于侵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知识产权的权利保护期间内,停止侵害的请求权也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但起算有所不同。
5.还有一个例外的情况是,根据《民通意见》第170条的规定,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二、诉讼时效之效力
诉讼时效效力是指诉讼时效完成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发生的法律后果。
在我国民商事立法及学说均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起民事权利的权利,即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
1.胜诉权消灭。
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非实体权利。
因此诉讼时效完成的债权虽不能强制实现,但可以作为被动债权用来抵销债务。
2.实体权利不消灭。
诉讼时效届满,实体权利不消灭,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债务,仍享有受领保持力,债务人履行义务后,不得请求返还。
3.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
即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4.法庭审理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作出愿意履行的意思表示或者在债权人的催款通知上签字或盖章,应视为其放弃了时效利益,对原债务进行承认。
该债权债务因此回复强制履行的效力,即使义务人不知时效期间届满的事实,也不得以不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诉讼时效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