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登记备案的告知书

关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登记备案的告知书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经营者:
为维护社会经济正常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2018年5月1日实施的《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国家商务部[2012]9号令《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之相关规定,特告知如下:
一、经营者需要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含其他预收款凭证)的,应当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满六个月后方可发放。
二、发卡经营者应在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发卡经营者未按规定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或备案,并拒不整改的,商务主管部门将依照《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备案机关:安江县商务局(备案所需资料详见背面附件)
备案地址:安江县互联网大厦十五楼
联系电话:
特此告知
安江县商务局
2019年4月22日
附件: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所需材料清单
1、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发行商业预付卡的样卡;
4、上年度营业收入;
5、上年度发卡金额。
北京市预付式消费市场监督和服务管理办法

北京市预付式消费市场监督和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付式消费市场监管,不断优化提升市场环境和消费环境,更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消费升级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电子商务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者采用预付式消费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预付式消费是指经营者通过发行预付费卡、预缴预存等方式收取消费者押金、会员费、课时费(课程费)等预付费用的消费模式,并在经营者及其所属集团、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商品或者服务。
预付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事业单位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预付式消费市场监督管理应当坚持精治、共治、法治、信治的原则和方式,通过高强度监管、高科技应用、高水平服务,构建“一体化、智能化、市场化”的预付式消费监管和服务体系,形成政府推动、市场主导的消费服务产业生态,有效降低治理成本,提升治理效能,促进和引导相关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预付式消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预付式消费市场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预付式消费市场监管和服务工作,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预付式消费市场的属地监管责任,预防、制止危害消费者财产安全的行为,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预付式消费市场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商务、文化、体育、交通、旅游、教育等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各自主管行业、领域内预付式消费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税务、公安、文化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预付式消费市场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商业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商业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1.08.12•【字号】京商规字〔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商业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各区商务局、经济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各有关单位:为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推动北京商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我局编制了《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商业服务业发展规划》,现印发你们。
请加强与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协调,统筹推进重点任务,做好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2021年8月12日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商业服务业发展规划目录序言第一章发展现状一、消费持续保持经济增长第一拉动力地位二、京津冀协同取得实质性进展三、提升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取得明显成效四、新模式新业态快速发展五、推动传统商业转型升级六、流通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七、有效保障疫情期间首都市场供应八、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第二章面临的形势一、存在的问题二、面临的机遇第三章规划总则及目标一、指导思想二、基本原则三、规划目标第四章重点任务一、推动消费提质扩容二、优化重点设施空间布局三、持续提升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四、推进商务领域城市更新五、加强品牌建设六、推动数字化发展七、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第五章保障措施一、保障行业安全发展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三、提升商业服务水平四、加强资金政策支持五、发挥协会桥梁作用序言“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也是北京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和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的关键时期。
为推动北京商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依据《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年)》《北京市商业服务业设施空间布局规划》等文件编制本规划。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6修正)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6修正)【法规类别】支付结算【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16.08.18【实施日期】2016.08.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9月21日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8月18日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
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
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
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doc

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促进反腐倡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业企业是指从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商业企业以预收款形式发行的,在本企业(集团)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兑付商品和服务的信用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以及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本办法所称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品牌连锁企业是由品牌授权主体授权开展直营连锁经营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包括用于一次性兑付200元以下指定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包括预付卡发行、受理、服务、资金结算和管理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记名卡是指发卡企业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记名卡是指发卡企业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商业企业。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发卡企业是指:年营业收入批发和零售业在5000万元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在2000万元以上,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在500万元以上,以及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发卡企业。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集团控股企业是指年营业总收入5亿元以上、统一实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结算和管理的集团的控股企业法人。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所预收的与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
第十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发卡企业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68号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68号《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30日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2021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行与兑付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单用途预付卡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防范社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单用途预付卡的发行、兑付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单用途预付卡(以下简称预付卡),是指经营者以预收资金方式面向消费者发行的,供消费者按照约定仅在经营者及其合作范围内,可以分次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实体凭证或者虚拟凭证。
实体凭证包括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载体;虚拟凭证包括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及其他约定信息等载体。
第三条预付卡管理坚持规范发展、行业监管、社会共治、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预付卡交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
消费者、经营者应当考虑预付卡的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理性交易。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付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长效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做好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辖区预付卡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1.08.01•【文号】商办秩函[2011]876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商办秩函[2011]8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近年来,商业预付卡在商贸流通和居民服务等行业使用日益广泛,对减少现钞使用、便利公众支付、扩大消费等发挥了积极作用。
同时,也存在监管不严、违反财务纪律、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和公款消费、收卡受贿等问题,扰乱了市场秩序,助长了腐败行为。
2011年5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解决商业预付卡市场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
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通知》确立的多部门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原则,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职能部门和责任人,加快建立工作机制,强化对单用途预付卡管理。
对本地区单用途预付卡发卡规模大、用卡占比高、消费者数量多的商业企业,特别是大型百货商场、大型超市和较大规模的餐饮、美容、保健、洗浴等生活服务企业,以及在同一连锁品牌下跨法人发卡的企业,要列入重点发卡企业目录进行管理,并建立工作联系机制。
二、制定实施方案和措施商务部拟出台《单用途预付卡发行管理办法》,明确管理主体、管理职责、管理方式、管理手段等。
制定《单用途预付卡发行服务规范》等行业标准,规范单用途预付卡收费、投诉、保密、赎回、清退等业务。
建立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实现对重点发卡企业的业务数据统计、预警分析的信息化管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估计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企业数量多、差异大等难度,本着“规范为主、兼顾发展、属地管理、分类监管”的原则,抓紧制定贯彻落实《通知》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积极推动单用途预付卡市场的健康发展。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19年度商业流通发展项目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19年度商业流通发展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9.02.28•【字号】京商财务字〔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19年度商业流通发展项目的通知京商财务字〔2019〕4号各区商务委、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总部企业、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增强消费动力,提升开放水平,改善民生品质,聚焦创新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推动北京商务高质量发展。
根据《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7〕47号),现将申报2019年度商业流通发展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方向和重点资金主要支持12个方向,重点支持商务发展领域内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促消费、稳增长,推动保障民生的项目;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品质提升,推动商业便民利民发展的项目等。
优先支持符合政策的公共平台建设和典型示范类项目。
对符合标准和要求的项目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形式给予支持。
二、申报条件(一)在北京地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商贸流通业经营、服务、管理的企业、机构、经济组织等单位;(二)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应准确、真实;(三)项目申报单位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四)申报项目能够按计划实施;(五)项目已获得或将获得其他部门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三、申报材料要求(点击下载附件1-4)(一)项目申报书(附件1);(二)项目已发生费用明细表(附件2);(三)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附件3);(四)2019年商业流通发展项目申报情况表(附件4);(五)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六)项目单位近两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七)升级改造类项目需提供改造前后的对比资料;(八)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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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支付结算
【发文字号】京商务秩字[2016]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
【实施日期】2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商务秩字〔2016〕8号 2016年)
各区商务委、市商务执法监察大队、市商务举报投诉中心:
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市、区商务部门积极宣传,认真贯彻,推进发卡企业落实备案管理各项规定,严格预收资金季度审核,防范资金风险,总体看,全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未出现较大的风险事件,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潜在的风险不容忽视。
现就进一步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当前做好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的特殊意义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企业自主发行的用于商品或服务的兑付凭证,但又兼具融资、集
资等类金融属性。
我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数量多,规模大,管理不当,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去年全市涉及预付卡的投诉占到全市商务投诉总量的80%,其中的90%都与关门跑路有关,特别是从事美容美发和沐浴行业的发卡企业尤其严重。
由于多数企业涉案金额达不到刑事立案条件,造成管理空白,消费者不断申诉维权,预付卡管理工作面临着举报投诉增多、资金风险增大等多重考验。
中央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类金融领域非法集资问题,正在组织力量开展打击非法集资专项整治工作。
做好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对于防范非法集资,维护社会稳定,意义重大。
2015年9月,商务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商务部门切实做好预付卡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
2016年1月,程红副市长就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做出专门批示,要求进一步强化管理。
各单位要充分认清当前形势,高度重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管理工作,依法履职,加大宣传引导和风险排查,切实做好预付卡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