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神论的政治宪法学(上)——对施米特的解读之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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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施米特的民主思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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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施米特的民主思想简析施米特的民主思想论文摘要施米特的民主思想主要包含民主的原则、民主与专政的关系和民主的危机三个方面。

施米特在论述其民主思想时,与卢梭进行了广泛的对话,其中也不乏批评和责难。

结合相关卢梭研究者的文章,笔者认为,施米特对卢梭民主思想的解读是有一些误区的。

最后,笔者认为,虽然施米特的民主理论阐发于上个世纪二十年代,但其理论中的诸多观点对于当今世界尤其是处于转型期的中国仍然具有相当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论文关键词施米特;民主;卢梭一、施米特的民主思想施米特的民主理论主要是在其当今议会制的思想史状况这本小册子中论述的。

相对于施米特的其它理论,施米特对民主问题的阐述并不是很系统。

基于对施米特作品的文本解读,笔者从中提炼出了三个问题来论述施米特的民主思想民主的原则、民主与专政和民主的危机。

(一)民主的原则施米特对民主的最经典解读是其对民主原则的界定民主的原则是同质性。

为什么民主的原则是同质性也许我们只有在回答了这两个问题之后,才能理解施米特对民主原则的界定什么是施米特思想中的“民主”什么是“原则” 施米特借卢梭之口提出了民主的定义“社会契约论的国家理论也证明,民主是被正确的定义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同一性”,民主的本质是“所有做出的决策只对决策者本人有效”。

对于“原则”的涵义,施米特是在论述议会制的原则时间接提到的。

施米特用“基础”“精神基础”“信念”“内在信念”“赖以发展的理论体系的基础”“道德和精神基础”“理”等词语间接解释了“原则”的涵义。

为了更好的理解这一概念,我们可以借助于孟德斯鸠的相关理论。

孟德斯鸠在其巨著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专门讨论了“原则”问题。

孟德斯鸠是通过区别政体的性质和政体的原则而界定原则的“政体的性质是构成政体的东西;而政体的原则是使政体行动的东西。

一个是政体本身的构造;一个是使政体运动的人类的感情”。

[2]政体原则贯穿在政体之中,指导一切,推动一切,并且恢复一切。

某种原则在其政体中起着决定其性质的作用。

公法哲学的两种进路——卡尔·施米特《宪法学说》评析

公法哲学的两种进路——卡尔·施米特《宪法学说》评析
刘福 公 法哲学的 元 两种 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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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o u m a l o f S h a n d o n g U n i v e r iy f s o f S c i e n c e a n d T e c h n o l o g y
s o C s c i e n C e s
在施米特看来 , 宪法律 的实际效力取决于制宪权 的行使 状况 , “ 一部宪法之所 以有效 , 是 因为它 பைடு நூலகம் 自

种制 宪权 ( 即权 力 或 权 威 ) , 并 且 凭着 它 的意 志 而被 制 定 出来 。 ” [ 3 _ 1 1 因此 , 在 宪 法 律 背后 起 支 配 作 用 的应
便 稳 定 或恢 复 国家 秩 序 , 这 个 官 职 的名 称 叫 做专 政 官 , 任期 6个 月 或视 紧 急状 况 是 否结 束 而 定 。 ① 尽 管在 古 罗 马 时期 专 政 官 仅 仅是 “ 非 常时 期” 的“ 非 常政策 ” , 但施 米特 却沿着 马基雅 维利 ( Ni c c o l o Ma c h i a v e l l i , 1 4 6 9 — 1 5 2 7 ) 一 博丹 ( J e a n B o d i n , l 5 3 0 — 1 5 9 6 ) 的 主权 学 说 理 路 , 认 为在 一 般 宪法 中 比较 边缘 化 的“ 紧 急 状 态下 的专 政 条 款” 其 实 体 现着 宪 法 条 文 背后 的一 个 关 键 问题 : 为 什 么 紧 急 状 态 下 的那 个 专 政 者 居然 能够 行 使
根 据 自身 的非理 性 倾 向而 运转 。 ” E e l 可见 , 将 法律 和规 范 作 为 主 权 者 , 将法律至上 、 宪法至上、 规 范 正 当性 或 系统 完 整 性 作 为 确保 宪 法 律 有 效 的源 头 , 无论 是 在 逻 辑 上还 是 实 践上 都 很难 行 得 通 。

施米特的政治的概念

施米特的政治的概念

施米特的政治的概念摘要施米特是德国法学家、政治哲学家和法理学家,他的政治概念主要包括政治、主权、决定、例外和政治者等。

这些概念是施米特对现代政治生活的深刻理解,对于分析现代政治生活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正文施米特的政治在施米特的政治中,他认为政治是这样的:“政治就是处理我们和他人之间关系的活动,这种处理方式通过制定决策,其中一些决策可能会对社会产生影响。

”施米特认为,政治生活是人类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涉及到权力、秩序、竞争、争斗等多种社会现象。

在施米特的看法中,政治是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下的一种行为和实践,它通过制定和执行规则和决策来维护行动者的利益和权益。

施米特的主权施米特认为,主权是一个用来描述国家和现代政治生活的概念,它代表着一个国家对内部和外部事物的控制权。

施米特认为,主权是由国家和政治党派之间的力量平衡和自我维持机制所保证的。

施米特的决定在施米特的政治观中,决定被视为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一项政治活动。

决定意味着对某些社会问题的解决或处理,而解决和处理是一种政治行为。

施米特认为,决定是为了解决社会问题,产生的普遍性、不可逆性和最终性等特征使其成为了政治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施米特的例外在施米特的例外理论中,他认为,例外是指在一种紧急情况下,政治上的权力可以在不受任何限制的情况下实施行动的情况。

施米特的例外理论认为,在一些紧急情况下,政治上的权力可以夺取一些权利,如在戒严、紧急状态等情况下,在国家的利益和党派的需要之间取得平衡。

施米特的政治者施米特的政治理论是强调政治领导、政治生活和政治参与的,并将政治者视为政治生命的核心。

施米特认为,政治领导者是对人民的责任和使命群体,他们必须承担着一定的道义责任。

施米特的政治理论认为,政治家必须厘清自己的角色、权力和责任,他们承担管理国家、民族、政治方面的责任,并通过智慧和勇气改变历史的进程。

总结施米特的政治思想通过对现代政治生活的深刻理解,揭示了当代政治生活中存在的一些根本问题,如权力和主权问题、决策和例外问题以及政治者的问题。

略论施米特的宪法思想

略论施米特的宪法思想

它对我 国现代 法 治有 益的 思想 。
[ 关键词]施 米特 ; 宪法思 想 ;启 示
[ 中图分类号]D 0 . 9 91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 10 — 5 6 2 1 )2 0 0 - 3 0 9 6 6 (0 10 — 13 0
施米特主要以公法学家身份闻名学界 ,有 2 世纪的霍布斯之称 。施米特作为一个政治 0 思想 家 ,他 的宪法 思想 和他 的政 治生 涯是 分不 开 的 ,其 中很 多观 点对 后世 的影 响都 是 极其 深
必须打破 日 常政治的束缚 ,进入实质性 的内容 ,构建非常宪法 ,这个非常政治的宪法 ,施米
特 称之 为绝对 的宪法 ,以与实 证主 义法 学 的相 对 的宪法 有别 。 以施米 特 之见 ,非 常政 治与 日 常政治 的 区别 ,并不 在于 法律类 型 的对 象之 不 同 ,关 键 在于法 律 的实 质 。绝对 宪 法指 涉 的是
君主意志的决断概念在施米特那里被为一方面宪法的正当性规范性可以来自一种提升到一个极端的高度成为国家政治的核心之核自然法基设即个人的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权心形式主义的国家法被转变为划分敌友的实质决先于一切政治存在超越一切政治存在的形而上学断问题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 1 年 第 2期( 01 总第 6 期) 8
[ 收稿 E期]2 — 3 5 l 01 0 ~1 1
[ 作者简介]康玉娟(9 9_ ,女 ,甘 肃天水人 ,兰州工业 高等 专科 学校讲师 ,法学硕士 ,主要 从事法理 学研 究。 17 - )

1 3- 0
范 ,有 些是 纯粹 形式性 的 ,有些 是技 术性 的 ,都 与 政 治 的本质 没有关 系 。在施 米特 看来 ,绝对 宪法 与 相对 宪 法是有 重 大 区别 的 ,它们 的不 同不是 量 的不 同 ,而是 质 的不 同 。可是 法 律实证 主义 却无 视这 一

略论施米特的宪法思想

略论施米特的宪法思想

略论施米特的宪法思想卡尔·施米特(Carl Schmitt)是 20 世纪德国著名的法学家和政治思想家,其宪法思想在法学和政治学领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施米特的宪法思想核心在于强调政治的决定性地位。

他认为,政治是人类生活中不可避免且具有根本性的领域。

在宪法的框架中,政治权力的行使和分配是至关重要的。

他指出,宪法不仅仅是一套规范和程序,更是政治统一体的表达和保障。

施米特主张主权者的决断论。

他认为,在关键时刻,主权者需要有果断作出决策的能力,这种决断不受既定规范的束缚。

在他看来,主权者的决断是维护政治统一体存在和稳定的关键。

这种决断并非随意的,而是基于对政治局势的深刻洞察和对公共利益的考量。

然而,这一观点也引发了诸多争议,有人认为这可能为权力的滥用提供了理论依据。

施米特强调宪法的实质性。

他认为,宪法不仅仅是形式上的条文和规定,更重要的是其背后所蕴含的政治实质和价值。

宪法应当反映特定政治共同体的根本意志和认同。

他批评那种仅仅将宪法视为形式规则集合的观点,认为这种理解忽略了宪法的本质意义。

施米特对于制宪权的看法也颇具特色。

他认为制宪权是一种政治权力,先于宪法而存在。

制宪权的主体是人民,但这种人民并非抽象的概念,而是具有政治意志和行动能力的实体。

制宪权的行使意味着创造新的政治秩序。

施米特还关注非常状态下的宪法问题。

他认为,宪法不能仅仅适用于正常的和平时期,还必须考虑到非常状态,如战争、内乱等。

在非常状态下,常规的法律秩序可能无法应对,需要特殊的权力和措施来维护政治共同体的生存和稳定。

然而,如何界定非常状态以及在非常状态下权力的行使限度成为了一个棘手的问题。

施米特的宪法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他所处时代的政治困境和挑战。

20 世纪上半叶,德国经历了剧烈的政治动荡和社会变革,施米特试图通过其理论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思路。

然而,他的思想也因其强烈的政治倾向和对权力的强调而备受批评。

有人认为施米特的宪法思想为独裁和专制提供了理论支持,忽视了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

对《政治的概念》的解读

对《政治的概念》的解读

敌人·战争·政治——对《政治的概念》的解读【摘要】《政治的概念》是施米特的代表作和最重要的作品之一,本文试图以此为文本,从施米特的立场、前提和方法分析施米特的政治观,指出施米特为政治的正当性所做出的辩护及其问题。

并揭示出施米特的前提既是理解其政治观的关键,也是其为政治正当性辩护的阿基里斯之踵。

【关键词】政治观敌我划分正当性一、影响和批评施米特作为政治思想家的影响从未消失。

战后德国思想界对施米特的关注从没减少,即使施米特被纽伦堡国际法庭无罪释放隐居家乡小镇以后,仍不断有知名学者、教授专程去拜访他。

特别是施米特在1985年去世以后,在1986-1996年期间,据说德国几乎每个月有一部研究施米特的论著出版,涉及宪法、国际法、现代政治思想史、国家理论、政治哲学和政治神学①。

英美学界虽然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才开始关注施米特,但随着冷战的结束,以及对自由主义的批判,施米特变的炙手可热。

无论赞同还是反对,业内人士承认,施米特乃“德国学界在宪法和公法领域最重要的人”(阿伦特语),其论著“最具学识且最富洞见力”(哈耶克语),“如今甚至开始盖过韦伯的光芒”。

(《法兰克福汇报》,97年07月11日)②施米特的写作生涯长达60年,一生著述甚丰,而且思想恢奇多端,涉及领域广泛,因而很难对其思想取得一个明晰、确定的共识。

新左派和新右派理论家与自由主义理论家看待施米特的政治─法学理论的思想立场明显不同,各派政治思想的界限丝毫没有模糊。

据刘小枫的说法,英美学界对施米特的解读就存在保守自由主义(右派)、社会民主派(左派)和自由主义三种立场(参见《施米特与政治法学》)。

由此可见施米特思想的复杂性。

本文主要涉及施米特的政治观,而且主要以施米特的名篇——《政治的概念》为文本。

《政治的概念》作为施米特的代表作,数十年来对其研究的文章已数不胜数,各个学者从不同的领域、角度出发对其做了迥然不同的解释。

其中施特劳斯对其做的注释——《政治的概念》评注,占据特殊的地位。

阿甘本:例外状态

阿甘本:例外状态

例外状态阿甘本(Giorgio Agamben)著王钦译在《政治的神学》里,卡尔·施米特在例外状态和主权之间建立了非常密切的了解。

但是,尽管他对主权者的著名定义——“宣布例外状态的人”——已被讨论过许多次,在公法领域内部,我们仍缺乏一种关于例外状态的真正理论。

对于法理学家和法制史家而言,这问题似乎与其说是真正的法律问题,不如说是一个事实问题。

“例外状态”一词的明确定义(very definition)很复杂,因为这个词位于法律和政治的边界。

根据一个广为流传的看法,例外状态可被定位于“法律和政治间的一种模糊而不确定的交叉地带”,并且,例外状态构成了“公法和政治现实之间的不平衡点”。

尽管如此,确定例外状态的边界仍然是当务之急。

事实上,如果说标志着例外状态的那些例外措施乃是政治危机的结果,并且,如果说正是出于这个理由,这些例外措施必须通过政治领域而非法律或宪法的领域来理解,那么,这些措施本身就会处在一个法律措施的悖论位置上,即不能从法律视角加以理解,而以法定形式表现出来的例外状态,表现的却是没有合法形式的事情。

此外,如果主权的例外是一种初始设置,法律借此与生命相联,以便在将生命包括进来的同时暂时中止法律自身的实施,那么,对于理解生命存在和法律之间的联结来说,一种有关例外状态的理论就是前提。

公法与政治现实之间、法律秩序与生命之间皆存在着不确定的领域,揭开这一领域的面纱,便是把握如下差异(或我们假定的差别)的重要性——政治与法律的差异,以及法律与生命的差异。

我们发现,种种因素使得对例外状态进行定义困难重重,包括它与内战、叛乱、反抗权的关系。

事实上,由于内战是正常状态的对立面,它就往往与例外状态结合起来,成为国家面对最糟糕的内部冲突时的直接反应。

20世纪由此产生了一个吊诡的现象,被称为“合法的内战”。

让我们看一下纳粹德国的情况。

就在希特勒掌权之后(更准确地说,是他被授予权力之后),他在1933年2月28日公布“人民和国家保护法”,这项法令取消了魏玛宪法中维护个人自由的所有条款。

现代政治与民主专政——浅论施米特的政治法学

现代政治与民主专政——浅论施米特的政治法学

现代政治与民主专政——浅论施米特的政治法学作者:范峥来源:《科技视界》 2013年第13期范峥(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中国北京 100088)【摘要】如何确立民主政治的正当性所在?如何解释君主主权与人民主权之间的正当性断裂?这个问题如果得不到说明,那么由此引申的一套政治制度便始终面临被另一种“正当性”颠覆的危险。

是如自由主义所宣称的个人权利吗?对此,公法学家施米特断然否认:个人权利可以成为社会的基本价值关怀,但对于国家则大可不必。

对于施米特来说,国家是政治的实存,政治的正当性意味着良好的统治秩序和决断能力。

民主政治要说明自身的正当性,首先必须思索自身的政治含义和政治使命,最终通过民主专政的形式确立正当的统治秩序。

【关键词】政治;民主专政;正当性;决断施米特的主要论著,似乎永远不出离于政治与神学两极之间。

早在1922年,青年施米特就抛出了冠以“神学”为题的政治法学论著——《政治的神学:主权学说四论》,随即于次年出版《罗马天主教与政治形式》(1923),再次彰显近代政治与神学的无限牵连。

1970年,年逾八十的施米特出版了他一生中最后的专著,篇名依然沿用“神学”一词——《政治的神学续篇:关于终结所有政治神学的传说》,并声称进一步发展其1922年的《政治的神学:主权学说四论》的论题实质。

与此几乎同步,施米特在政治领域的著作也是层出不穷。

据说,与上述三篇论著相并峙,《政治的概念》(1932)、《合法性与正当性》(1932)、《游击队理论:政治的概念附识》构成了施米特思想的另一基本论著群。

其中,最富盛名的《政治的概念》于1963年出版了重印修订本,除了新撰写的序言外,还增加了上万字的补充注释和三篇短小的“增补附论。

“未作任何改动”地重印三十年前的旧文,似乎暗示了其早年的思考并未过时,政治的概念依然有效。

1什么是“政治”“所有政治活动和政治动机所能归结成的具体政治性划分便是朋友和敌人的划分”[1],施米特的这一论断意味着,要想切入政治,唯一的定义和标准就是划分敌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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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神论的政治宪法学(上)——对施米特的解读之一(1)内容提要:卡尔•施米特(Carl Schmitt)真正的思考角色,与其说是一个政治思想家,毋宁说是一个法律教义学家。

在其理论体系里最具有标识性意义的非常状态、主权和决断这三个概念中,既有挥之不去的规范主义的传统刻痕,又有所谓“决断主义”的野性取向,而其思想与方法,则无不飘忽着与传统神学具有“结构同一性”的投影,这乃是由他的“(法学)概念的社会学”,尤其是所谓的“精神史的”(gEistesgeschichtlich)方法所决定的,而其最终目的,则是为了建构一种有神论的政治宪法学。

关键词:施米特、非常状态、主权、决断、神学、精神史的方法
一、引言:若干有意的交待
施米特(Carl Schmitt)是二十世纪最有影响力的政治和法律理论家之一,这一点正被广泛接受。

他在《宪法理论》(Verfassungslehre)一书中所建构的理论体系,甚至被认为是20世纪世界上“唯一的体系性宪法理论”。

[1]然而,众所周知,由于他在二战期间和纳粹政权之间曾有牵扯不断的关系,使得其形象和学说更饱受争议。

但凭心而论,如果仅仅只抓住施米特的生活经历来对其思想进行批判,那么这种做法自然是有失偏颇的,正如我们不能把海德格尔(HEIdegger)的思想成就和他的生活经历混为一谈那样,对于施米特,我们也不能陷入一种简单的意识形态的批判。

在对施米特思想的解读中,西方学术界大致有两种立场:一种认为施
米特思想的核心要素是其宗教的、甚至是神学的意涵;另一种则认为施米特最具原创性和最有力的观点是建立在法律—政治要素之上的。

[2]本文认为,尽管施米特思考的核心仍然是政治法律问题,但这种思考却带上了鲜明的神学烙印。

或者说,他的思想是近代以来随着世界的祛魅,人因远离上帝而缺乏绝对正当性根基的一种阵痛表现,也正是因此,它仍然和神学保持着密切的联系。

这一点从他的一篇重要文章《政治的神学》的标题中就可以看出明显的端倪。

有论者甚至认为:“严格说来,施米特的所有政治论著和法学论著都带有神学痕迹,所以他自称‘法学的神学家’。

”[3]
其实,不单是施米特的思想与神学有关联,即使是他在《政治的神学》中所尖锐批判的对象——纯粹法学(pure theory of the law),在形式上也和十九世纪以来逐渐形成的自然神论有着惊人的暗通妙合之处。

这正如施米特本人所言:“现代国家学的所有重要概念,都是世俗化了的神学概念,这不仅由于它们在历史发展中从神学转移到国家理论,……而且也是因为它们的系统结构。

”[4]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我们甚至可以说,施米特和纯粹法学在政治和法律观点上的分歧就体现在他们关于政治的神学意象的差异之中。

也正因如此,揭示施米特思想与神学之间的关联,就变得殊为重要。

国内学术界当下对施米特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部分政治学者之间,[5] 而鲜有法学角度的透视,甚至没有引起法学界的充分关注。

这种情景,大致与上世纪70年代之前日本学术界对施氏研究的理论状况相同。

[6] 其实,作为一个成就了所谓“政治宪法学”体系的学者,施米特固然拥有令政治学感兴趣的思想,但其真正的思考角色,与其说是一个政治思想家,毋宁说是一个法律教义学家。

诚如日本的研究者所指出的那样,“施米特与其说是政治学者、思想史学家,倒不如说首先是法律教义学者,其特长在于法教义学的体系化,政治学性质、思想史性质的研究,仅仅只是出于这种目的的预备性的作业或曰部署而已┉┉”[7] 而且更值得注意的是,就思想史的背景而言,施米特与他的论敌——同时代的纯粹法学代表人凯尔森一样,都处在拉班德、耶利内克之后的、19—20世纪德国所谓“国法学”的思想史脉络之中。

[8] 有鉴于此,自上世纪70年代以降,尤其是施米特的《宪法理论》自1972年在日本被翻译刊行之后,[9] 施米特的研究就逐渐受到了日本法学界的重视。

本文较深远的动机之一,也是在为打破我国当下施米特研究之局限,还施米特思想之全貌,尤其是在为突显施氏作为法学家的本来面目方面,力图做一次初步的尝试,但基于目前有限的能力与资料,更直接的意图则是通过分析施米特宪法学中的非常状态、主权和决断这三个最具有标识意义的、而且是相互关联的重要概念,来透视其思想与传统神学之间的“结构同一性”,揭示近代主权概念确立之后人类关于绝对正当性根基的迷思与困窘,并同时比较施米特政治宪法学与纯粹法学之间的差异,以把握施氏方法的特质。

而为了这个直接的意图,笔者在本文中拟将暂且撇开施氏的晚成之作《宪法理论》(1928年)一书,而主要追溯到其前期的《政治的神学》(1922年)这篇文章中进
行回转意义上的解读。

二、非常状态:超乎法秩序的秩序
施米特思考的出发点是“非常状态”(Ausnamezustand),仅此一点就使得他和德国传统的规范主义法学及其同时代的凯尔森(Hans Kelsen)的纯粹法学形成了对峙之势。

据他所言,“像凯尔森这样的新康德主义者并不知道如何处理非常状态”,[10]因为后者思考的出发点是常规稳定的状态。

然而,在施米特看来,“一种关注现实生活的哲学不能逃避非常状态和极端处境,而是必须在最大程度上关注它们。

对这种哲学而言,非常状态比规范更重要,之所以如此,不是因为对这个悖论的夸张反讽,而是因为这种观点的严肃性比那种从人云亦云中得到的清晰概括更加深刻。

”[11]
那么,何谓“非常状态”呢?在《政治的神学》中,施米特对此作出了清晰的界定:“非常状态即是那种无法以概念规定的状态;它打破了一般的法律条文,但同时揭示了一种特殊的法理因素——绝对纯粹的决断。

”[12] 在他看来,非常状态包含着一种对所有概念、规范和理性的超越,因此才不是一种“概念规定的状态”。

当然,它虽然“打破”了法律条文,但这并不意味着废弃法律从而彻底宣布法律的无效,而是指在面对某种特定的紧急状态时暂时终止法律的效用,等到消除了这种非常状态后再恢复其有效性。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在这种状态中法律黯然隐退,但非常状态本身并不是一种混乱无序的状态,毋
宁说,它是超越法律秩序之外的另一种秩序,因为在这种状态下,国家依然存在,所以终极意义上的秩序依然占据主导地位,尽管这已经不再是那种平常的秩序。

[13]然而,如果说常规状态或规范状态是靠法律来维持的,那么,施米特所言的非常状态则完全是由主权者来引导的一种秩序。

更重要的是,不单如此,在施米特看来,连规范状态也是基于非常状态而成立的,他就此犀利地指出:“规范证明不了什么,而非常状态却能证明一切:它不仅确认规范,而且确认规范的存在,因为规范只能来自非常状态。

”[14]
这一思想最终凝结在他此后出版的《宪法理论》一书之中,并凝练成为他整个奇异的、也就是被称为20世纪“唯一”的宪法学理论体系的骨架。

在那里,施米特更加详尽地阐释了为何非常状态是一种秩序状态。

与非常状态和规范状态的区别相对应,他创设并区分了“宪法”(Verfassung)和“宪法律”(Verfassungsgesetz)这两个独特的概念,其中,所谓的“宪法”,指的是一个民族对其自身的政治形式和存在形式的决断本身;而“宪法律”则只是对这种决断的表达。

[15] 与这一区分相对应,施米特认为,在非常状态中,终止的就只是宪法律,而不是宪法本身。

宪法本身所确立起来的国家秩序并未遭到破坏,相反,终止宪法律的目的正在于维护真正的宪法。

简而言之,一个民族的存在形式和国家秩序并未在非常状态中消失。

这种非常状态的“严肃性”就在于,它被引出了国家主权的归属问题。

在常规状态中,法律占据着主导地位,其之稳定运行建立起了一种长
久有效的秩序,整个国家的组织形式能够像一台机器那样自动运转,从而使得人们遗忘了国家的真正主权归属问题。

为此便有人认为法律自身就拥有主权,并提出了“法律主权”这种说辞。

但施米特却认为,这种所谓的“法律主权”只是延缓或悬置了真正主权的归属问题,却并没有完全解决它。

只有在非常状态中,这种归属问题才真正突显出来:主权要么属于人民,要么属于君主,而所谓“法律主权”则只是一种空洞的概念装置而已。

如果我们把施米特的“非常状态”概念与海德格尔的相关思想作一番比较,那么,这种思想的“严肃性”就更为显而易见。

在《存在与时间》中,海德格尔对于人的在世存在状况作了著名的描述。

他认为,常态的人(即“常人”)处于一种忘却自身的、“非本真的”“沉沦状态”之中,事事处处以他人的意见为指南,而没有自己的主见和判断。

而只有当碰到某些例外情形,如遭遇死亡时,他才从这种常人状态中惊醒过来,抽身回到本真的个体存在中来,并毅然决然地担当起自身的生存。

因此,遭遇死亡这一非常状态使人成其为人,使个体成其为个体,用海德格尔的话来说那就是“向死存在”。

这与施米特所言的非常状态非常相似,只不过海德格尔是在个体存在的意义上展开其论述的,而施米特却是从国家存在的角度来阐释的,但两者都强调了非常状态所具有的终极意义。

“向死存在”的例外情形成全了个体,使此在成为了“本真的”此在;同样,施米特认为非常状态也“最为清楚地提示了国家权威的本质”[16]。

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洛维特(Karl Lowith)把施米
特的思想定性为一种存在主义的国家理论。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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