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宪法”的概念——从“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之争切
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前言读书笔记

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前言读书笔记宪法是一份国家的根本法律文件,它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政府的职责和权力。
宪法学作为一门学科,研究的就是这份根本法律的内容、性质和运作方式。
《宪法学总论》是宪法学的入门教材,对于初学者来说,是了解宪法学的基础。
在阅读《宪法学总论》一书时,我对宪法规范的意义和宪法规范的方式深感兴趣。
本文旨在通过读书笔记,探讨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的过程,同时简述宪法学的前言。
一、宪法规范的意义宪法规范是指宪法中所包含的法律规定,它是国家最高法律权威的体现。
宪法规范的意义在于确保国家和人民的权利与义务得到保障和实现,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和社会稳定。
宪法规范还约束政府的权力,使其在法律框架内行使职责,维护制度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二、宪法规范的方式宪法规范的方式包括宪法文本规范、司法解释规范以及宪法实践规范。
宪法文本规范是指宪法正文中明确的规章条款,它们对国家权力的组织和运作进行限制和规范。
司法解释规范是指宪法解释组织或法院对宪法条款的解释和适用,通过司法实践为宪法规范提供具体指导。
宪法实践规范是指宪法的执行和遵守,包括政府机关的行为和公民的行为,通过实践的方式来落实宪法规范。
三、规范宪法规范的意义规范宪法规范是指对宪法规范进行制度监督和保障,确保宪法规范得到全面有效的实施。
规范宪法规范的意义在于防止宪法规范被侵犯和破坏,以及确保宪法规范的适用和落实。
规范宪法规范需要各个社会组织、政府机关以及公民自觉遵守宪法规范,并通过相应的法律制度和程序来保障宪法规范的实施。
四、宪法学的前言宪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其研究对象主要是宪法规范的内容、性质、成因和运作方式等。
宪法学的前言即是对宪法学的简要介绍和基本概念的阐述。
宪法学的前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宪法的历史背景:宪法的出现与社会历史发展密切相关,研究宪法需要了解它的发展历程和背景。
2. 宪法的基本原理和价值观:宪法规范的制定都有其基本原理和价值观,例如人权保障、国家治理原则等。
《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读书笔记

·学术前沿·
2 009. 2(中)
Legal Sys t em And Soc i et y
《从 宪 法 规 范 到 规 范 宪 法
— — 规 范 宪 法 学 的 一 种 前 言 》读 书 笔 记
就我国目前的宪法解释学来说,其主要采用的是法律实用主义解 释理论,是一种从实际生活问题出发,经过阐明宪法文本的意义,再回 到实际解决问题的,实然——应然——实 然模式。这 是建立在区别应 然与实然绝对二元模式上的,而林先生的规范宪法学的理论根基却是 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的相对区分应然与实然命题的二元 模式上的。宪 法解释学对应的是林先生在规范宪法学的第一层次上 使用法律实证 主义的一方。而林先生则是把规范宪法学建立在K·罗文 斯登的“有 立宪精神,并有规范宪法实效性的宪法规范”这一假设上,实际上是突 破了传统的规范主义的脱离社会的局限,达到了整个宪法实施过程中 的规范。但是,正如林先生在绪论中所说的,规范宪 法学基本上仍然 是一种方法论,一种宪法学研究的立场。那么在当下 我国宪政发展需 要明晰、正确的方法论指导的今天,相对的区分规范 宪法学与宪法解 释学,以期达到应然与实然,规范与事实、规范与价值之间的互动,应 是有所裨益的。
关键词 宪法现象 法律现象 理论知识体系
中 图分 类号:D911
文献 标识 码:A
文章编号:1 009-05 92(200 9)02-33 0-02
在《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一书中,林先生首先为规范宪法学设 定了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 “我们必 须让宪法学返回规范,确切地 说就是返回到适度的接近规 范主义(Normativisums<德>),但又不至 于完全退到法律实证主义的 那种立场,立足于这一立场,宪法学的核 心任务应该在于探究宪法规范……,并力图围绕宪法形成思想。”不难 看出林来梵先生所说的规范宪法学的第一层含义是从宪法规范出发, 并使之成为规范宪法学的核 心。笔者认 为这一层次上的规范宪法学, 大致等同于传统规范科学的 规范分析宪法学。第二层含义:“在理论 上首先确认权利规范在整个宪法规范中的价值核心地位,其次进而追 求宪法规范向‘规范宪法’的升华。”这里的“规范宪法”林先生借用了 美国宪法学家 K?罗文斯登所提出的 normative Const itutio n 这一宪法 概念,是一种体现了立宪主义精神,具有规范实效性的宪法规范。林 先生坦言:“这是规范这一层次的规范宪法学正是区别于传统规范分析宪法 学的精辟之处。因为事实与 规范、应然与实然、有效与实效始终是相 对区别的,而这种在实践中运行的“规范宪法”是有实效性的。林先生 在此处已经把这种规范宪法提高到了更高的理论内涵的层次,显然不 仅仅是一种规范科学的方法 论了。但是 ,此处的宪法规范的实效性究 竟要如何证成呢?要理解林先生的观点,显然不能把视域局限于既定 的、固有的宪法规范,只能从更广泛的、超验的宪法规范综合体的角度 去把握。这一尺度笔者尚存 疑问。
“政治宪法”的概念研究———从“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之争切入.doc

“政治宪法”的概念研究———从“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之争切入一、从法律的概念到“规范宪法”的概念从论争的角度来谈政治宪法的概念有某种特殊的便利之处。
只要还能够被理解为法学内部的争论,那么“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的论争就不能单纯地归结为方法之争,而是必须同时也归结为“宪法”概念之争。
也就是说,这个争论的实质在于对什么是( 中国) 宪法这个问题采取的不同立场。
一种法律的概念同时也是一种识别法律的标准。
因为,就如德沃金所表明的,“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既可以指“法律”这个现象该如何定义,也可以指在系争案件中应该适用的依据是什么。
从法律人的观点看,不能把这两个问题割裂开来处理。
这种内在的观点有力地支持了非实证主义的法律概念: 在法律和道德之间具有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特别能够显示非实证主义法律概念的,是这样一种极端不正义的情景假设: 在极端不正义的情景中,“伦理学问题同时是法律问题”。
“非实证主义者在极端不正义的案件中不自缚于道德观点,而是从道德观点转向法律观点。
” “规范宪法”的概念结构与此恰好是呼应的。
与“政治宪法学”的构词相类似,“规范宪法学”的含义也是双重的: 既指以规范主义的方法研究宪法,也指关于一种称为“规范宪法”的宪法的研究,而且这两层含义也是相互联系的。
这一联系确定了规范主义宪法学并非一种实证主义法学。
它通过“规范宪法”的内涵约束和限制着其规范主义( 经常被误解为法条主义) 的极端倾向,防止其成为法律实证主义。
不过首先,“规范宪法”( Normative Constitution) 之名借自卡尔·罗文斯坦的宪法分类学,指的是一种宪法类型,与名义宪法( Nominal Constitution) 和语义宪法( SemanticConstitution) 相对。
所以,“规范宪法”本来并不在宪法概念的范畴之中。
但是,在罗文斯坦的分类中,却隐含着某种有待进一步阐明的内容。
假如我们以非实证主义法律概念为立场,把法律的效力( 包括社会学效力、伦理学和狭义的法学效力) 纳入概念的构成,主张一种“非独立于效力的法概念”,那么我们就会发现,罗文斯坦的宪法类型说中其实包含着关于真正的宪法应该是什么的解答,因为在他的分类中,规范宪法大体对应于西方民主立宪国家的宪法,其认为只有这类宪法才具有“监督现实”这种严格的法律含义。
政治宪法学的中国式表达

汪 祥 胜
( 江苏科 技大学,江苏 镇江 2 2 0 10 3)
作者简 介:汪祥胜 (99 ) 男, 17- , 一 安徽太湖人 , 江苏科技大 学人 文社科 学院讲师 , 苏州大 学王健 法学 院博士研究生 , 主要从事公 法原理研 究。
基 金项 目:江苏省 教育 厅 2 1 年 度高校 哲 学社会 科学研 究项 目“ 01 宪法 的身体理论 研 究” 项 目编号 : (
概念 保持 了高度 一致 性 。 《 法学 说 》 , 在 宪 中 他首
先对 宪法 有绝对 的宪法概 念 和相对 的 宪法概 念之
分 。 对 意义 上 的宪法 首 先 可 以指具 体 、 每个 绝 与 政治 统一 体 一道 被 自动 给定 的 具体 生存 方式 。 其 次 还 指 一 种 根 本 法 规 定 , 由 最 高 的终 极 规 范 构 即
政治 宪 法学 , 两位 学 者利 用 的理 论 资 源有 所 不 但 同。 端洪 教 授 明显 借 用 的是 德 国公 法 学者 施 米 陈
特 的政 治 宪法 理论 , 世功 教 授极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力 挖 掘 的是 古 强 典政 治 宪法 学 资 源 。 端洪 教 授公 开 宣 称他 所 表 陈
达 的 是 一 种 政 治 宪 法 学 , 强 世 功 教 授 的 政 治 宪 而
然兴 起 , 主张 宪法 思 考 的 出发 点 和根 本点 在 于 它
政 治 和 国 家 ,以 区 别 于 “ 于 宪 法 规 范 又 归 于 宪 源
中 围绕政 治 宪法 学和 规范 宪法 学论 战 的焦 点——
宪法存 在 的价值理 性—— 展开 更深入 的讨论 。
一
宪法学的概念理论方法

宪法学的概念理论方法宪法学是研究宪法的学科,主要包括宪法的概念、理论和方法。
宪法是一部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了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组织形式,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宪法学的目标是研究宪法的实质和内涵,解释和应用宪法条文。
首先,宪法学的概念是指研究宪法的一门学科。
它涉及了宪法的起源、发展、内容和作用。
宪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宪法文件,通过比较研究不同国家的宪法,可以发现不同国家之间宪法的异同点,验证宪法的普遍性。
其次,宪法学的理论是指对宪法原理和原则的研究。
宪法理论的核心是宪法原则,即宪法所包含的根本原则。
例如,民主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分立原则等。
宪法理论的发展是通过对不同宪法的研究和比较,总结出适用于各个国家的普适性原则,为宪法的制定和解释提供理论依据。
再次,宪法学的方法是指研究宪法的科学方法。
宪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历史学方法、比较法方法、制度学方法、实证法方法等。
历史学方法是通过研究宪法的历史背景和演变过程,揭示宪法原则的形成和发展。
比较法方法是通过比较不同国家的宪法,找出宪法的共同点和差异,为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提供参考。
制度学方法是通过研究宪法的制度安排和运行机制,揭示宪法的功能和效果。
实证法方法是通过实证研究,考察宪法规定的实际运行情况,评估宪法的有效性和改进空间。
总之,宪法学作为一门学科,研究的是宪法的概念、理论和方法。
通过研究宪法的概念,我们可以认识到宪法的重要性和意义。
通过研究宪法的理论,我们可以从原则上认识到宪法的基本要求和目标。
通过研究宪法的方法,我们可以更好地运用科学方法研究宪法,提供宪法的制定和解释的理论基础。
最终目标是通过宪法学的研究与实践,建设具有民主法治体制的国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
宪法本质的追寻——宪法概念的方法论视角

宪法本质的追寻——宪法概念的方法论视角
尹口
【期刊名称】《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2(018)001
【摘要】从逻辑学来看,宪法概念就是对宪法本质的揭示,应采用"属加种差"的定义方法。
宪法的"属"就是规则,宪法的"种差"应从宪法起源和内在结构来确定。
考察现有的宪法概念,只有"宪法是组织共同体的规则"这一描述准确揭示了宪法
本质。
【总页数】2页(P59-60)
【作者】尹口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1
【相关文献】
1.宪法文本与宪法实践的价值统一——基于宪法学方法论意义思考 [J], 秦强;解永照
2."政治宪法"的概念——从"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之争切入 [J], 周林刚
3.论进化的宪法与宪法的进化——进化论理性主义视角下的宪法与宪法发展简析[J], 谢红星
4.从灵魂宪法到身体宪法——对西方宪法概念古今变化的一种探析 [J], 汪祥胜
5.积极宪法与宪法实施——基于方法论革新视角的探讨 [J], 郑贤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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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政治制度 第二章宪法与政治制度

二 宪法分类
(一)宪法分类理论
所谓宪法分类,是指依据一定标准对宪法进行的划分 和归纳,科学的宪法分类,首先应该有严格明确统一的分 类标准。
宪法分类的标准一般是宪法所具有的一个或几个属 性,至于究竟是按一个属性或几个属性作为标准对宪法 进行分类,取决于对宪法进行某种分类的目的。
1、根本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 2、根本法建造国家之公约 3、根本法不得不为一种成文法
(三)宪政与宪法
宪政是指宪法与政治制度的一种关系, 又被称作限政。宪法与政治制度在宪政中 得以融合。
1、宪法成为调节社会矛盾和政治利益冲 突的最高准绳。
2、宪法为政治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提供实 体和程序规范。
现有的宪法分类理论,可从逻辑方法的分类标准进行 考察:
1 从宪法分类的逻辑方法上看,宪法分类理论主要有两分 法和三分法两种。
2 从宪法分类的标准看,宪法分类理论已有形式上的宪法 分类和实质上的宪法分类。
(二)几种主要宪法分类
1 按照宪法的文字表现形式,可将宪法分为 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2 从制定宪法主体将宪法分为钦定宪法,民 定宪法和协约宪法
(二)宪法的特征
1 从法律的内容和实质上看宪法的特征
(1)从调整内容和规定内容方面,宪法作为根本 法,调整的是国家最基本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和 社会关系,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 规定主要的国家性质,国家机关的组织,职权及其 相互关系,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而普通 法律只调整和规定社会生活和国家生活中的某一 方面的。前者是母法,后者是子法。
(二)"尊重个人尊严的基本权利"的原则
宪法学研究中的政治逻辑

宪法学研究中的政治逻辑陈端洪2012-12-19 21:27:21 来源:《法制日报》2012-12-12一、政治宪法学概念说明政治宪法学是一种从政治的角度研究宪法的理论路径,称之为“学”不过是因循了中文的语言习惯而采用一个方便称谓而已。
准确地说,应该叫做政治宪法理论。
英文中有政治宪法、政治宪政主义、政治宪法理论、政治宪政主义者等说法。
这里,方法与对象无需严格区分,对象是方法界定的。
北大法学院有两门课属于这个范畴,一个叫宪政原理,一个叫公法与政治理论。
政治宪法学的理论担当是,试图提供一种模式,作为民族自我理解其政治生存的解释框架,既真实描述活生生的宪法,也为反思政治生活提供一套规范概念。
二、宪法中政治逻辑与法律逻辑的关系1、宪法是政治法为什么政治宪法学是一个有意义的提法而没有人提政治民法学,甚至也没人提政治刑法学?这是因为宪法是政治法。
宽泛地说,宪法是规范政治生活的法。
卢梭的表述是,政治法规定全体与全体的比率。
即主权者与臣民的比率。
(注意:美国律师实务的政治法political law不是个理论概念,范围很广,包括宪法。
)宪法是“降龙术”,就是将法律的逻辑移植、强加到政治生活上,用法律的语言来描述、评价政治行为和政治关系,也就是说用一个非政治模式来规范政治,好像法律高于政治一样。
假如政治生活如市民日常生活一样,宪法和民法、刑法的逻辑就没有根本的差别。
市民生活的法治之所以可能是因为在个体的公民之上有个中立的他者,有个最终的权威——国家。
在国家面前,市民生活的那一点不平等微乎其微。
民法是慈母,刑法是严父。
水平面的秩序以层级秩序为前提和依靠,因为有“政治的”国家存在,“非政治的”市民生活秩序才有了最终的确定性。
面对政治生活,法律思维设定“国家——公民”的对峙结构,将垂直的结构放到水平面上,然后再也走不下去了。
国家既不是中立的,也不是原被告双方共同依赖的力量,国家是行动者,当然是依赖政府和官员来行动。
既然没有他者,没有凌驾性权威,既然垂直面的力量参与并融合到水平面,谁来裁决纠纷?公民去哪里喊冤?所以,英国曾经奉行国王不能为非的原则,民告官就是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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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宪法”的概念
———从 “ 政治宪法学” 与 “ 规范宪法学” 之争切入
周林刚
[摘要] 在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的论争当中, 浮现出了规范宪法的概念和政治宪法的概念。 规范 宪法指基本权利规范体系。 与之相对, 政治宪法指最高权力的分配规范, 或者称之为主权的具体结 构。 而作为一个应对中国宪法问题的具体概念, 它是由三个要素共同构成的: 第一是当前最高权力的 内部结构, 是承载党与人民这一对关系的宪法安排; 第二是这一结构的未来理想形式; 第三是向未来 理想形式的演变是内在于既有的权力结构之中的, 因此, 这种演变也就成为一项宪法上的应当之事。 在这个意义上, 中国的政治宪法是历史主义的。 [关键词] 宪法的概念; 规范宪法; 政治宪法; 历史主义
问题在于, 如果说基本权利规范体系是宪法的 “灵魂”, 那么宪法的 “ 身体” 又在哪呢? 我们似 乎最多可以说, 基本权利规范体系只是宪法当中的 一部分。 “ 规范宪法” 之外的部分 ( 或许是宪法的 大部分) 内容作为 “ 非规范宪法”, 究竟是什么 呢? 该如何解释? 不过无论如何, 规范宪法的概念 建立起了宪法内部的等级体系。 虽然规范宪法学本 身的论题是极为广泛的, 远 远 超 出 “ 规 范 宪 法” 的范围, 但 “规范宪法” 告诉人们哪些规范更重 要、 更基本。 它限定了规范宪法学的极限和方向, 设定了它的根基和重心。
[收稿日期] 2015-11-02 [作者简介] 周林刚, 华东师范大学政治学系讲师、 华东师范大学世界政治研究中心研究员。
上海 20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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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便利之处。 只要还能够被理解为法学内部的争 论, 那么 “政治宪法学” 与 “ 规范宪法学” 的论 争就不能单纯地归结为方法之争, 而是必须同时也 归结为 “宪法” 概念之争。 也就是说, 这个争论 的实质在于对什么是 ( 中国) 宪法这个问题采取 的不同立场。
的三个维度。 为此, 林来梵教授进一步追问: “ 既 然规范宪法这种理想的宪法类型是在宪法规范与社 会现实相互进入一种 ‘ 共同栖息’ 的状态之下出 现的, 那么, 这种规范宪法的规范本身所具备的内 在构成条件也就是至关重要的了。” 〔6〕
这种所谓的 “ 内在构成条件” 据说是几个简 单的要求: “具有最高规范的确定力”; “ 已被无条 件地推定为 ‘ 完全合理’ 的、 从而值得注释宪法 学的信赖”; “ 为此自然被推定为值得予以保障, 并得到保障” 。〔7〕 严格地说, 这里罗列的三个内在 条件还不涉及社会学效力, 但对我们的论题已经足 够了。 它们表达了规范宪法学的约束性前提, 即规 范主义要能够稳当地展开, 需要能够假设其对象是 合理和值得信赖的。 这便向宪法的概念提出了伦理 学效力的要求, 即宪法必须内在地具备某种理想内 涵。 以这 样 的 方 式, “ 规 范 宪 法” 从 宪 法 分 类 ( “理想类型” ) 转向了宪法概念 ( “理想形 态”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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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宪法” 的概念 专题二 宪法概念与宪法实施
人权规范, 而正是这些人权规范才真正是宪法, 乃 至我国整体法秩序的 ‘ 根本规范’ 或称 ‘ 基础规 范’ 。” ①
所以, “规范宪法” 即立基于人的尊严之上的 基本权利规范体系。 这应该被理解为 “ 规范宪法” 从分类意义上的理想类型转为宪法 “ 理想形态” 的具体含义。 作为 “ 真正的宪法”, “ 规范宪法” 本身起到宪法识别的功能: 就像凯尔森的基础规范 那样, 它解释了制宪事实如何可能实现向规范的范 畴转化, 而在极端情形当中, 它则将成为抵挡权力 事实的阀门。 但问题是, “ 规范宪法” 无法起到识 别所有宪法的功能: 当不存在 “ 极端不正义” 的 情形时, 又如何呢? 林来梵教授很委婉地指出了中 国宪法不完全是立宪意义上的宪法。 但他恰好因此 而主张, 规范宪法学借由解释将立宪意义上的宪法 精神注入我们的宪法规范之中。
① See Karl Loewenstein, “ Constitutions and Constitutional Law in the West and in the East” , The Indian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Vol. 30, No. 3, pp. 203-248. 不过林来梵教授特别指明其引用的是罗文斯坦在 1951 年的一篇相关文章。 那时, 中国的 “ 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还没有制定。
国的。 然而, 在同 “规范宪法学” 的论争当中, “ 政
治宪法” 的概念却并未得到澄清。 这不仅出于标 识为 “政治宪法学” 名目的各种学理主张彼此分 歧, 也出于 “ 规范宪法学 vs 政治宪法学” 这样一 种论争关系对论题的牵引作用。 在这场争论中浮现 的 “政治宪法” 概念, 实际已经超出了宪法中的 政治因素或政治面相这个层面, 而真正指向一个中 国宪法的时代课题。
“政治宪法学” 的构词是有歧义的: 究竟是 政治性的 “ 宪法学”, 还是关于 “ 政治宪法” 的 (宪法) 学? 虽然是一对歧义, 但两者其实又彼此 有某种联系: 政治性的 “ 宪法学” 也假定了宪法 当中的政治因素而使其超宪法规范的视角显得言之 有据。 但是, 如果把这样理解的 “ 政治因素” 或 政治性的面相称为 “ 政治宪法”, 那么 “ 政治宪 法” 就不再与其英国宪法理论中的 “ 政治宪法” 传统有直接的联系了。① 这样的 “ 政治宪法” 概念 问题, 也就不再是引用一种比较法资源来解释中国 宪法的问题, 而是在双重意义上的中国问题: 不仅 其问 题 对 象 是 中 国 的, 而 且 其 概 念 形 成 也 是 中
与权力的组织方法 ( 从而与宪法中组织规范) 的相对区分, 加上对于宪法的伦理正当性 ( 更准 确地说是道德上的正确性) 的要求, 成为 “ 规范 宪法” 主要的界定性要素。 通过前一方面, “ 规范 宪法” 确立起了宪法规范内部的一个等级体系, 组织规范是为基本权利的保障服务的。〔11〕 通过后一 方面, “规范宪法” 回答了这个等级体系的最终根 据, 即人的尊严是不可再追问的, 因为 “ 人是目 的本身”。 这一点在制宪权有限性的立场上最鲜明 地表达了出来。〔12〕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 “ 规范宪法” 的较为明确的含义: “ 宪法规范之所以具有根本 性, 虽然有其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 原因, 但更重要的是其中包含着构成宪法之核心的
相对, 政治性也就指单数或复数的意志的作用。② 在宪法问题上, 理性认识和政治意志无疑是共同起 作用的, 存在分歧的, 只是哪个因素被当作终极的 根据。 就连林来梵教授也曾说: “ 如果严格地从规 范宪法学的角度来看, 宪法制定权力的作用是完全 无可厚非的, 因为我们基本上只能接受 ‘ 主权者 的命 令’, 接 受 宪 法 制 定 权 力 作 用 下 的 既 定 结果。” 〔13〕
“规范宪法” 的概念结构与此恰好是呼应的。 与 “政治宪法学” 的构词相类似, “ 规范宪法学” 的含义也是双重的: 既指以规范主义的方法研究宪 法, 也指关于一种称为 “ 规范宪法” 的宪法的研 究, 而且这两层含义也是相互联系的。〔3〕 这一联系 确定了规范主义宪法学并非一种实证主义法学。 它 通过 “规范宪法” 的内涵约束和限制着其规范主 义 (经常被误解为法条主义) 的极端倾向, 防止 其成为法律实证主义。〔4〕 不过首先, “ 规范宪法” ( Normative Constitution) 之名借自卡尔·罗文斯坦 的宪法分类学,① 指的是一种宪法类型, 与名义宪 法 ( Nominal Constitution ) 和 语 义 宪 法 ( Semantic Constitution) 相对。 所以, “ 规范宪法” 本来并不 在宪法概念的范畴之中。 但是, 在罗文斯坦的分类 中, 却隐含着某种有待进一步阐明的内容。 假如我 们以非实证主义法律概念为立场, 把法律的效力 (包括社会学效力、 伦理学和狭义的法学效力) 纳 入概念的构成, 主张一种 “ 非独立于效力的法概 念” ,〔5〕 那么我们就会发现, 罗文斯坦的宪法类型 说中其实 包 含 着 关 于 真 正 的 宪 法 应 该 是 什 么 的 解 答, 因为在他的分类中, 规范宪法大体对应于西方 民主立宪国家的宪法, 其认为只有这类宪法才具有 “监督现实” 这种严格的法律含义。 这样, 只有规 范宪法这个类型中的宪法, 才同时满足了法律效力
一种法律的概念同时也是一种识别法律的标 准。 因为, 就如德沃金所表明的, “ 什么是法律” 这个问题既可以指 “ 法律” 这个现象该如何定义, 也可以指在系 争 案 件 中 应 该 适 用 的 依 据 是 什 么。〔 1〕 从法律人的观点看, 不能把这两个问题割裂开来处 理。 这种内在的观点有力地支持了非实证主义的法 律概念: 在法律和道德之间具有概念上的必然联 系。 特别能够显示非实证主义法律概念的, 是这样 一种极端不正义的情景假设: 在极端不正义的情景 中, “伦理学问题同时是法律问题”。 “ 非实证主义 者在极端不正义的案件中不自缚于道德观点, 而是 从道德观点转向法律观点。” 〔2〕
虽然陈端洪教授把制宪权理解为不受实在宪法 的约束, 但 “制宪权” 本身仍然具有道德性: “ 制 宪权的道德性在于人民意志的最高性” 。〔14〕 这个见 解是非常重要的。 制宪权的这个 “ 道德性” 类似 于财产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物的处分, 因为物是他 自己的, 所以由他自己来处分是天然正当的, 只有 对自己所 有 权 的 滥 用 才 会 使 其 正 当 性 减 弱 甚 至 丧 失。 人民作为制宪权的所有者, 在此可以私法上的 自主作为类比。 政治自主或人民自决具有独立的正 当性。 有争议的只是这种自主的滥用是否有法律上 的限制。 就我们的论题来说, 重要的是指明, 这种 自主性具有的正当性是有道德内涵的, 所以人民的 意志、 从而其决断的事实, 不是纯事实, 而是同时 具有规范意义; 通过这一制宪意志, 制宪的事实才 能转化为宪法秩序: “ 事实性的强力片刻间便转化 为统治的 ‘ 权利 ( 权力) ’ ”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