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与政治关系的时代命题——中国“政治宪法学”的解读与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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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政治”理论的时代课题

“宪法政治”理论的时代课题

“宪法政治”理论的时代课题内容提要:本文认为中国现时代处于一个"非常时期",即有别于日常政治的宪法政治时期,因此,政治国家的问题是我国宪法的理论基础,目前法学界倡言的法治主义属于一种市民社会的规则之治,但如何把法律人的法律上升为政治家的法律,或者说如何处理民法与政治法的关系,是当前我们国家宪法政治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而对此,欧洲大陆国家的公法理论和英美传统的阿克曼的宪法政治学说,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的新视角。

关键词:宪法政治、非常时期、日常政治中国在进入民族国家的百年路程中,总是历经坎坷、九曲轮回,少有英美国家那样的民族幸运,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总是背负着一个沉重的本于自己传统的与"德国问题"相类似的"中国问题"。

[1]英国这个老大的自由宪政的国家,它的兴起和发育得益于自发的自由经济秩序,其国民财富的增长和国家性格的塑造与它的法治主义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正像哈耶克等人所指出的,英国的社会政治制度内生于自由的内部规则,传统的普通法在推进英国的政治变革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所谓的普通法宪政主义对于英国具有着广泛的解释力,[2]基于市民社会的法治主义是英国作为一个资本主义政治社会的内在基础,是英国率先成为一个典型的自由宪政国家的制度保障。

可以说,在英国的早期发展中,国家问题是一个隐含在市民社会或经济社会背后的隐秘主题,虽然议会斗争和光荣革命是深刻的和剧烈的,但国家法治问题一直没有转化为成文的宪法政治(constitutionalpolitics)[3]。

从广阔的历史维度来看,美国仍然是一个十分幸运的民族,虽然它在立国之际经历了一次严峻的生死抉择,但当时一批伟大的联邦党人发起了一场意义深远的宪法政治,从而一举奠定了美国作为一个现代民族国家的立国之本。

我们看到,美国建国时代的法治主义是有别于英国的,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摆在美国人民,特别是政治精英的面前,正像美国联邦党人所指出的:"人类社会是否真正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还是他们永远注定要靠机遇和强力来决定他们的政治组织。

“政治宪法”的概念——从“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之争切

“政治宪法”的概念——从“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之争切
“政治宪法” 的概念 专题二 宪法概念与宪法实施
“政治宪法”的概念
———从 “ 政治宪法学” 与 “ 规范宪法学” 之争切入
周林刚
[摘要] 在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的论争当中, 浮现出了规范宪法的概念和政治宪法的概念。 规范 宪法指基本权利规范体系。 与之相对, 政治宪法指最高权力的分配规范, 或者称之为主权的具体结 构。 而作为一个应对中国宪法问题的具体概念, 它是由三个要素共同构成的: 第一是当前最高权力的 内部结构, 是承载党与人民这一对关系的宪法安排; 第二是这一结构的未来理想形式; 第三是向未来 理想形式的演变是内在于既有的权力结构之中的, 因此, 这种演变也就成为一项宪法上的应当之事。 在这个意义上, 中国的政治宪法是历史主义的。 [关键词] 宪法的概念; 规范宪法; 政治宪法; 历史主义
问题在于, 如果说基本权利规范体系是宪法的 “灵魂”, 那么宪法的 “ 身体” 又在哪呢? 我们似 乎最多可以说, 基本权利规范体系只是宪法当中的 一部分。 “ 规范宪法” 之外的部分 ( 或许是宪法的 大部分) 内容作为 “ 非规范宪法”, 究竟是什么 呢? 该如何解释? 不过无论如何, 规范宪法的概念 建立起了宪法内部的等级体系。 虽然规范宪法学本 身的论题是极为广泛的, 远 远 超 出 “ 规 范 宪 法” 的范围, 但 “规范宪法” 告诉人们哪些规范更重 要、 更基本。 它限定了规范宪法学的极限和方向, 设定了它的根基和重心。
[收稿日期] 2015-11-02 [作者简介] 周林刚, 华东师范大学政治学系讲师、 华东师范大学世界政治研究中心研究员。
上海 20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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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便利之处。 只要还能够被理解为法学内部的争 论, 那么 “政治宪法学” 与 “ 规范宪法学” 的论 争就不能单纯地归结为方法之争, 而是必须同时也 归结为 “宪法” 概念之争。 也就是说, 这个争论 的实质在于对什么是 ( 中国) 宪法这个问题采取 的不同立场。

“政治宪法”的概念研究———从“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之争切入.doc

“政治宪法”的概念研究———从“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之争切入.doc

“政治宪法”的概念研究———从“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之争切入一、从法律的概念到“规范宪法”的概念从论争的角度来谈政治宪法的概念有某种特殊的便利之处。

只要还能够被理解为法学内部的争论,那么“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的论争就不能单纯地归结为方法之争,而是必须同时也归结为“宪法”概念之争。

也就是说,这个争论的实质在于对什么是( 中国) 宪法这个问题采取的不同立场。

一种法律的概念同时也是一种识别法律的标准。

因为,就如德沃金所表明的,“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既可以指“法律”这个现象该如何定义,也可以指在系争案件中应该适用的依据是什么。

从法律人的观点看,不能把这两个问题割裂开来处理。

这种内在的观点有力地支持了非实证主义的法律概念: 在法律和道德之间具有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特别能够显示非实证主义法律概念的,是这样一种极端不正义的情景假设: 在极端不正义的情景中,“伦理学问题同时是法律问题”。

“非实证主义者在极端不正义的案件中不自缚于道德观点,而是从道德观点转向法律观点。

” “规范宪法”的概念结构与此恰好是呼应的。

与“政治宪法学”的构词相类似,“规范宪法学”的含义也是双重的: 既指以规范主义的方法研究宪法,也指关于一种称为“规范宪法”的宪法的研究,而且这两层含义也是相互联系的。

这一联系确定了规范主义宪法学并非一种实证主义法学。

它通过“规范宪法”的内涵约束和限制着其规范主义( 经常被误解为法条主义) 的极端倾向,防止其成为法律实证主义。

不过首先,“规范宪法”( Normative Constitution) 之名借自卡尔·罗文斯坦的宪法分类学,指的是一种宪法类型,与名义宪法( Nominal Constitution) 和语义宪法( SemanticConstitution) 相对。

所以,“规范宪法”本来并不在宪法概念的范畴之中。

但是,在罗文斯坦的分类中,却隐含着某种有待进一步阐明的内容。

假如我们以非实证主义法律概念为立场,把法律的效力( 包括社会学效力、伦理学和狭义的法学效力) 纳入概念的构成,主张一种“非独立于效力的法概念”,那么我们就会发现,罗文斯坦的宪法类型说中其实包含着关于真正的宪法应该是什么的解答,因为在他的分类中,规范宪法大体对应于西方民主立宪国家的宪法,其认为只有这类宪法才具有“监督现实”这种严格的法律含义。

政治宪法法律

政治宪法法律

政治宪法法律政治宪法法律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规范和引导着国家的治理和社会秩序。

本文将探讨政治、宪法和法律的定义、相互关系以及它们在社会中的作用。

一、政治的定义与作用政治是指社会中关于权力分配、资源分配以及公共决策制定等事务的组织与管理。

政治活动包括选举、立法、行政、司法等一系列与国家治理有关的行为。

政治的本质在于权力的运行和管理,通过政治手段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政治在社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政治的存在确保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政府通过法律和行政机构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益。

其次,政治为民众提供了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促进公民的政治参与和民主决策。

最后,政治对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起到引导和推动的作用,通过政治机制的运行,推动社会进步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二、宪法的定义与作用宪法是一部国家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国家的组织结构、权力分配和公民权利。

宪法确定政府的职能和权力范围,并为公民提供了保障公正、平等和自由的法律框架。

宪法对政府的行为进行约束,使政府权力受到限制和监督。

宪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宪法确立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原则,为国家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

其次,宪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限制政府的滥用权力,保护个人和少数群体的权益。

再次,宪法规定了政府机构的组织和权力分配,确保了政府的有效运作和决策合法性。

最后,宪法为法律的制定提供了指导和基础,为社会秩序和正义提供了框架。

三、法律的定义与作用法律是一套规范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是通过立法机关制定并由国家强制执行的。

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和解决纠纷。

法律规定了人们在社会中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为社会的有序发展提供了保障。

法律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律确保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

其次,法律为人们提供了解决纠纷的途径和公正的法律程序,确保了公民的公平和正义。

宪法解读宪法权威与治理

宪法解读宪法权威与治理

宪法解读宪法权威与治理一、宪法的权威性及其解读意义宪法作为最高法律文件,对于一个国家的权威性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

宪法不仅仅是国家机构的组织架构,更是国家基本制度的总纲,是国家管理和治理的基石。

因此,探究宪法的权威性及其解读对于深入理解宪法的本质、巩固法治国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宪法的权威性源于其制定过程和内容的合法性。

作为一部具有统治性质的法律文件,宪法必须经过法律程序制定,并且受到广泛的社会认可和尊重。

宪法的权威性还表现在其内容上,它是一个国家基本制度的总纲,是国家管理和治理的基础。

宪法规定了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权力的行使范围,保障了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为建设法治国家提供了法律依据。

宪法的解读是宪法权威性的重要体现。

宪法的解读是对宪法的具体内容和精神进行深入剖析和理解的过程,旨在阐明宪法的真正含义和导向。

它不仅规范国家机关的行为,还对公民个体的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宪法的解读必须建立在法律学理论和法治精神的基础之上,通过系统的法律研究和诠释,阐明宪法的普遍意义和适用范围。

二、宪法权威与治理之间的关系宪法权威与治理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宪法权威的确立是有效治理的前提,而治理的过程和结果也必须符合宪法的权威性。

1. 宪法权威对治理的制约和规范作用宪法权威对治理具有制约和规范作用。

宪法规定了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权力的行使范围,明确了政府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国家治理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在治理过程中,政府和公民必须依法行使权力,遵循宪法的规定,以保证治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宪法权威的存在和实施使得治理具备了框架和红线,有效地制约了政府的权力,保障了公民的权利。

2. 治理的实践对宪法权威的巩固和提升治理的实践对宪法权威具有巩固和提升的作用。

随着社会的变革和进步,宪法中的某些内容可能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通过治理的实践,人们可以发现宪法的不足和问题,并提出相关改革的建议。

这些改革往往是宪法权威的体现,可以增强宪法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宪法的权威性。

宪法学的集体心智——读朱国斌的《中国宪法与政治制度》

宪法学的集体心智——读朱国斌的《中国宪法与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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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学中的法实证主义命题及理论反思

中国宪法学中的法实证主义命题及理论反思

一、法的一般理论对宪法学研究的影响近代社会科学研究有一种方法论的普遍化倾向,即预设自己所主张之方法的普遍恰当性,导致方法排异与纯粹性追求。

这种“排异”也是中国宪法学近十几年来一个重要的学术现象,“虽不能认为中国宪法学已经出现各种定型化的理论流派,但也已经出现了一些不同的研究方法,形成了不同的研究取向”。

林来梵教授指出,新中国的宪法学传统首先建立在一种“政治教义宪法学”之上,并在最近十几年“演化出三大不同的研究取向,由‘科学性’分化出了‘宪法社会科学/宪法社会学’;由‘解说性’发展出了‘宪法解释学/规范宪法学’;由‘政治性’演变出了‘政治哲学式的宪法学’”。

我认可这样一个比较精当的概括,本文正以上述学说,加之近几年在学术界构成冲击力的系统论宪法学作为考察对象,进而论证它们方法竞争背后共同的法实证主义倾向。

上述研究取向都在不同程度地为自身方法的纯粹性和普遍化而辩护,因为方法的纯粹性不能简单等同为“法学方法的纯粹”。

然而,与近代欧洲宪法学方法论演进不同的是,中国宪法学缺乏一个最基本的前提性论证,就是“什么是宪法”,或者更根本的是缺乏关于“什么是法”的一般理论思考,这导致方法论实际上脱离了服务于“事物内在本质属性揭示”这个根本约束。

美国宪法学近年也有学者反思,宪法解释学如果不能建立在一般法理论上,则对解释方法的研究将陷入仅仅指引法官应该如何判断的实用技术,而不能对“什么是某个宪法条文的含义”建构起真正的理论标准,这是一种司法审查理论而不是宪法理论。

宪法理论应该是建构性的(c o n s t r u c t i v e),建构有关宪法概念和具体宪法规范的内容,而不是规定性的(p r e c e p t i v e),仅仅依据分权体制和先例规定法官应该如何解释宪法。

德国学者科勒(K o l l e r)在这个意义上将法律理论分为“作为第一次序的共享概念问题”和“作为第二次序的具体建构问题”。

前者是关于“什么是法的本质属性”的预设,属于一般法理论;后者是基于一个共享的“法概念”所建构的具体理论。

宪法与政治理论

宪法与政治理论

宪法与政治理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它规定了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基本制度和原则,是国家权力的最高来源和行使的依据。

政治理论则是研究政治现象、政治行为、政治制度和政治思想等方面的科学体系。

宪法与政治理论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国家政治生活的基础。

首先,宪法是政治理论的具体体现。

政治理论是对政治现象的抽象和概括,而宪法则是将政治理论具体化、制度化的法律文件。

宪法中的各项原则和制度都是在一定的政治理论基础上形成的。

例如,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通常强调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公有制等原则,这些都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理论的具体体现。

其次,宪法对政治理论具有指导作用。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对国家的政治生活具有最高的指导意义。

政治理论的研究和发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能违背宪法的基本原则。

同时,宪法还可以为政治理论提供丰富的实践素材,推动政治理论的发展和完善。

再次,政治理论对宪法的制定和修改具有重要的影响。

政治理论的发展和创新可以为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

在宪法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中,需要充分吸收和借鉴先进的政治理论成果,使宪法更加符合时代发展的需要。

最后,宪法与政治理论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宪法的实践为政治理论提供了丰富的研究素材,推动了政治理论的发展;而政治理论的创新又为宪法的完善提供了理论支持,推动了宪法的进步。

这种相互作用使得宪法和政治理论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保持了紧密的联系。

总之,宪法与政治理论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两个重要方面,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宪法与政治理论的重要性,努力推动它们的共同发展,为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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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政治关系的时代命题——中国“政治宪法学”的解读与评析一、政治宪法学因何而生?政治宪法学已经成为宪法学界一个无法忽略的现象,虽然它似乎仍然缺乏一个学派的气象,但在大旗之下,已经凝聚了一批年轻的学者。

要理解政治宪法学的抱负,自然需了解其在中国当代产生的历史机缘。

它的产生不是一个偶然,而是社会转型与学术发展的自然结果。

从社会转型来看,改革的深入使整个中国社会都面临各方面的转型,乡土社会、民间习惯、文化传统等相继发生改变,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推行的政治控制(从经济、文化、思想到社会治理)的治理模式也开始松动。

随着经济领域的市场化和自由化,社会各领域都出现了打破计划和政治管控的冲动,思想层面出现了启蒙的迹象,自由主义的理念开始传播,西方现代性的思想开始渗入各个行业,法学领域亦不例外。

在宪法学界,西方价值的引入似乎更为猛烈,宪政一度几近成为西方价值的代名词,从而出现了以西方标准透视中国宪法的状况。

在自由主义和西方现代性价值彰显之时,中国的经济完成了飞跃,国力日强,思想层面的本土化意识与民族性与日俱增,一种去西方普世价值的保守主义立场应时而生,并与西方现代性价值形成了知识竞争,构成了今日中国思想界的古今中西之争。

这种保守主义的立场具有三重面向:主张恢复传统的文化复兴论者;强调中国道路和中国模式的经验论者;主张从中国当代历史现实中发掘时代精神的价值论者。

具体到宪法学领域,这三重面向也各有其安身立命之处,虽然存在侧重点不同和理论差异,但都被统合到政治宪法学的名称之下。

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宪法文本内部也随着宪法修改和宪法变迁形成了体系内的紧张,比如宪法中的社会主义条款与自由主义条款。

这暗合了现实中随着改革深化而激发的政治观点上的分歧,改革过程呈现的改革(政治决策)与法治的内在紧张7,使这种分歧有了承载的现实平台。

改革要求的效率和决断与法治要求的权利保障和程序公正之间有天然的矛盾,倾向何者就构成了转型中国的艰难抉择,这种社会转型的影响也波及学术发展。

在宪法学界,1982 年修宪之后其学术脉络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20 世纪80 年代宪法学者承继传统政法学派的路径,将宪法理论建立在社会主义传统理论(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与阶级分析的基础上,虽然也有学者关注宪法学独立的学科意识,从修宪的讨论中对宪法条文进行逐条释义,但宪法学基本未脱离传统政治理论的辐射影响,这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政治决定论的某种延续; 进入90 年代,宪法学界开始关注宪法的适用,从制度层面寻求宪法解释、宪法监督和违宪审查机制的突破,并开始脱离传统的政治话语体系,建立学科的自足性与专业性;进入21 世纪之后,宪法学开始经历方法论的觉醒,由此形成了方法论的自觉意识以及法学的祛魅,借由制度层面的争论(围绕宪法司法化的争论),而转至方法论层面的深层对话,并最终形成了学派之争,即规范宪法学与政治宪法学的争论。

在这一学术脉络的演变中,社会转型所带来的促动是显而易见的,90 年代的良性违宪之争和新世纪伊始的齐玉苓案对宪法学界理论发展极富冲击力。

某种意义上来说,宪法学界的方法之争暗含了一种对中国未来发展道路的反思与分歧,方法论反思的背后具有强烈的入世性。

二、中国化的政治宪法学:问题意识与知识资源一种理论或学派总是为回应和解决现实问题而生的,政治宪法学亦不例外。

要把握政治宪法学的共通之处,需要从以下三个基本属性入手:历史性中国性(本土性)政治性。

19 世纪之后,德国大多数公共知识分子、政治家、诗人等群体出现了反启蒙、反西方之异化以及本土化(bodenst ndig)的潮流,并在文化、法学等领域提倡民族精神。

中国今天的情况与之类似,也出现了本土化中国道路中国模式的趋势;这对于中国这种具有深厚传统的后发国家而言再正常不过,而且改革以来的各项成就也为其提供了经验的土壤。

在此背景下,政治宪法学的一种共同价值诉求就是在宪法研究中植入历史性中国性和政治性,其目标在于实现宪法路径选择中的去西方化。

政治宪法学从产生伊始就具有很强烈的批判意识:反对用西方的标准审视中国宪法,包括宪法文本和宪法的实施;反对在解释中国宪法时简单复制和移植西方的概念与理论;反对忽略国家建构和政治现实的法条主义思维。

因为政治宪法学内部的侧重点不同,出现了不同的路径选择。

正如上文所分析的,保守主义立场的三重面向使政治宪法学出现了内部分野:有主张在现行宪法秩序和法律体系中融入传统元素的学者,如儒家宪政主义和宪制论者;有总结新中国成立和改革以来的政治实践、惯例和成功经验而归纳中国宪政模式的学者;有强调宪法文本中的根本政治属性、归纳五个根本法的学者;也有从历史哲学中发掘时代精神的学者。

总体而言,上述路径有所交叉,存在共通性,分享相似的路径;但也存在重要的差异,并因自身需求而寻找各自的知识家园。

(一) 历史性的政治宪法学强调历史性的政治宪法学主要可分为三个维度:第一,中国传统文化与宪法价值的结合,如儒家宪政主义以及有学者在现代宪法体系下讨论家与个体自由原则的关系;第二,寻找符合历史理性的国家建构,并以国家理性为宪法的基础;第三,发现时代精神的政治宪法学。

这也符合历史哲学的不同路径,国家理性的建构是思辨历史哲学的体现,而时代精神的历史发现则因循分析历史哲学的路径。

前者建立在本体论基础上,在历史运动中发现国家理性,是历史理性本身自我呈现的过程;后者则建立在认识论基础上,其目标不在于把握客观的、自我运行的历史规律和历史理性,而在于人们如何认识历史。

这也就是齐美尔(Georg Simmel)所提到的历史科学如何成为可能这一康德式的问题,一切历史问题都与人的认识能力有关,我们所看到的历史是人所认识的历史。

在分析历史哲学的维度中,认识历史又有还原历史与再造历史之分。

如何认识历史,一直都存有争议。

一派意见认为,需严格运用档案和史料,以还原历史真相,或透过文本理解,以移情(Einfhlung) 方式还原历史精神,德国传统的历史学家兰克(Leopolde von Ranke)、施莱尔马赫(Friedrich Schleiermacher) 和狄尔泰(Wilhelm Dilthey)等都持此观点,并强调历史为科学。

另一派意见认为,历史真相无法客观还原,而是为史家所重建和再造之历史,如钱钟书曾言,史家追叙真人实事,每须遥体人情,悬想时势,设身局中,潜心腔内,忖之度之,以揣以摩。

这与克罗齐(Benedetto Croce)和柯林伍德(Robin George Colling Wood)观点相仿,柯氏名言,史家必须重演往事于其心中,就是史学家再造历史的表征。

此派观点认为追求历史真相必须融之以思想和主观判断在内,卡尔(E.H.Carr)认为,所谓历史是不断互动的过程,是当下之史家与过去之史实间永无止境的对话甚至福柯(Michel Foucault)认为,科学均为意识形态所表现,所谓历史,均为政治和权力所背书;极端者,后现代主义认为历史与小说并无二异,过去乃是今日之小说,否定历史为科学,而将之界定为艺术。

在还原与再造之间,历史就置身于过去与现在的双重视域之下,对历史的认识当然不能完全脱离对历史真相的追求,但也无法摆脱当下的视角和前见的影响。

究竟历史真相是否可单独还原出来,还是解读历史必带有解释者的前见,以现代的眼光来解释历史,或者受今日价值观念的支配而以今论古,这是历史学乃至哲学诠释学备受争议的问题。

在这一脉络中,今天宪法学中也存在一种回溯到中国近代立宪主义运动源头的词源考据,考察立宪之初中国所面临的问题意识以及宪政道路的选择,指出中国近代立宪富强为体、民主宪政为用的独特道路,并由此物境而生联想(对西方民主宪政与富强之间关系的想象)再回归记忆(传统的民本思想)的承接关系。

继而对这一脉络用今天的眼光加以审视,试图找到继受西方宪法价值与面向中国独特宪法语境的中间道路,发现宪政的中国之道,这是一种寓于还原与再造、过去与现在之间的历史诠释学路径。

中国政治宪法学强调历史性与历史学的定位并不尽相同。

历史学侧重对历史的认识,追求历史真相,而历史性则意味着对抗普世性,强调当下的时代性与特殊性。

历史性的政治宪法学强调从历史现实中寻找政治正当性,以作为今日宪法之基础。

这种历史主义对抗的是永恒的善,指涉的是时代价值,也就是不存在一个永久的事物,也不存在一个唯一的好社会对于现代价值的把握需一种历史性的视野,其正当性建立在变动不居的时代精神潮流之上。

然而这种历史主义要么陷入发现历史规律的历史决定论中,要么否定历史的进步性而陷入价值虚无当中(唯人民意志是从导致了1933 年德国的悲剧)。

这种历史主义的态度,在施特劳斯(Leo Strauss)看来是古典政治哲学真正的敌人,侧重的是历史在今天的有效性以及这个时代具有正当性的价值观,也因此常与民族性联系在一起。

儒家宪政主义希望从中国儒家传统中寻找今天政治的正当性基础,并将儒家伦理与宪政价值结合;然而儒宪派遇到的最大问题源于传统儒家伦理如何能与现代宪法价值相协调,以及儒家伦理能否与现代中国人的生活方式相适,传统文化的复兴只能来自内在生活和精神的需求,而不能为了复苏而复苏。

国家理性论者是从历史演进的规律中回答为何要有国家如何才有国家国家应当如何的问题,然而国家理性究竟包含哪些要素?应如何实现?属普世性还是在历史演进中徐徐展开?今日中国的国家理性应如何展开?对于中国宪法学的意义何在?诸如此类的问题仍需进一步展开。

寻找历史正当性的政治宪法学,则需要回答如何从历史发现时代的客观价值这一精神科学的问题。

但以上诸种历史主义的态度都需回到如何避免历史主义所产生的价值虚无的悲剧这一根本性问题。

(二) 中国宪政模式思维框架下的政治宪法学中国宪政模式是强世功教授在评介美国白轲(Larry Cat Backer)教授的单一政党宪政国体制研究时最先提出的,并在之后反复强调。

这一模式的提出与强世功教授一直以来从中国政治实践和惯例中发掘不成文宪法的尝试一脉相承,34 其目的在于从中国改革三十余年乃至新中国成立六十余年以来的政治实践和政治惯例中归纳出成功的经验,并将之归结为不成文宪法中国模式中国宪法秩序中国宪政模式等名号。

这一研究路径的总体特点可归结为:1. 反对西方宪政的理想性话语体系以及宪法研究中的西方中心主义。

强世功教授对此有明确界定:在众多的宪政价值中,自由主义宪政所体现的价值随着二战和冷战的胜利而获得了某种普遍性,由此成为评判其他宪政体制的理想标准。

不仅自由、人权成为宪政的核心价值,而且有限政府、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和违宪审查之类的制度安排,甚至民主选举、多党轮流执政之类的政治制度都成为理想宪政的标准。

按照这个宪政标准,体现其他价值的宪政可能就不是宪政,甚至乃是反宪政(anti-constitutional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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