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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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

积分入户申请人子女可以申请随迁落户

细则中规定,只要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积分入户申请人可以申请子女随迁落户:

1积分入户申请人子女为未成年人;

2积分入户申请人子女已在原籍登记;

3积分入户申请人在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在以往办理居住证积分落户时,申请人不可办理子女随迁,只能在积分落户成功后,再去所属地分局申办子女投靠落户。而此次的细则为了方便符合天津市落户政策的随迁子女落户,去掉属地分局二次申报环节,在积分入户公安窗口一次性申报本人及子女落户,真正做到简化办事流程、服务方便群众的工作宗旨。

放宽落户条件

根据细则规定,今后在办理居住证积分落户时申请人需根据个人实际情况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天津市居住证;

3在津具有名下合法稳定住所;

本人在津具有名下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材料;产权归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或共有的,需提供亲

属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居民户口簿等);申请落户集体户口的,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申请落单位集体户口的还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

4有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有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5申请子女随迁的;

申请子女随迁的,需提供随迁子女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随迁子女父母的结婚证(随迁子女血缘关系父母离异的,还需提供能够证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

此次的细则放宽了落户条件,申请人可落户到产权归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或共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同时,增加了《有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以及结合了新实施的子女随迁政策所增加的子女随迁相关材料。相信随着此次细则的实施,会令许多的期待来津落户的群众受益。

公安审核前置确保落户工作的准确高效

伴随着政策的调整,此次细则更加科学、严谨的完善了申报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积分入户公安窗口提交材料,

进行户籍身份、落户地点、违法犯罪、随迁子女审核;

第二步:申请人到人力社保局积分入户窗口审核是否具备申报条件;

第三步:申请人根据自身情况分别到人社局、公安、教委、房管、计生、民政、专利等部门提交材料并打分。

为了保障申请人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落户事宜,根据此次实施的细则规定,施行公安审核前置,由公安窗口先审核申请人相关信息,保证了申办信息准确性,确保了各项积分分值有效性,保障后期发放《准迁证》及落户相关工作准确高效完成。

对登记受理环节进行调整

本次细则的实施,除了对居住证积分落户工作中的一些项目进行了调整外,居住证的登记受理环节也进行了一些调整: 1法人申请人(即单位)不再作为居住证申请人,只针对居住证申请者本人申请办理居住证。也就是说,今后居住证的办理,不再接受单位的集体办理申请,只接受个人提出的办理申请。

2居住证受理单位改为公安派出所、公安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及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

3在居住证办理和居住证签注业务中不单纯注重文书材料,而是注重实际居住情况,由社区民警核查居住情况,确保居住证申请人(持有人)居住情况属实,人证一致。

4居住证签注增加申请环节,可通过登陆天津市“公安民生服务平台”或前往居住证签注受理单位进行申请,由民警核实居住情况后持办理材料前往受理单位现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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