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境内外招商引资活动通报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20.06.23•【字号】•【施行日期】2020.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湖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商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为深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商务厅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商务厅2020年6月23日湖北省商务厅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最大程度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扎实做好商务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和疫后重振工作,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商务工作贯通城乡、联通内外,涵盖内贸流通、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对外投资等领域,在以“六保”促“六稳”、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全省各级商务部门要认真践行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紧紧围绕商务中心工作,以优化企业服务为主线,以深化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全面依法行政为保障,积极推进“放管服”改革,大力弘扬服务市场主体“有呼必应、无事不扰”的“店小二”精神,确保群众和企业的获得感明显提升,为推动我省营商环境整体水平进入全国前列贡献商务力量。
二、持续简政放权,扩大开放市场准入(一)进一步精简下放行政权力事项。
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及市场主体和群众反映的痛点难点问题,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精简申报材料、缩短审批时限,做到“应减必减、能放则放”,提升服务质效。
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投资审批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合字[200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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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投资审批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投资审批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4月28日商合字[2003]16号)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宁波市、福建省、厦门市、山东省、青岛市、广东省、深圳市外经贸委(厅、局):为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和鼓励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对外投资,我部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山东、浙江、广东、福建、青岛、宁波、深圳、厦门等省市进行了下放境外投资审批权限、简化境外投资审批手续的改革试点。
为确保做好此次试点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试点省市外经贸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要按照试点文件的要求,认真做好境外企业审批、备案和统计工作。
地方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境外企业(机构)后,应填写《境外企业(机构)申领批准证书备案表》(表样附后)并加盖公章;凭备案表和地方主管部门批复到我部(合作司)领取批准证书。
待网上发证条件成熟后,由地方主管部门代发批准证书。
二、为了解和掌握我国境外投资中出现的新情况,并购、参(换)股、境外上市、设立投资控股类境外企业和机构以及设立境外开发区、研发中心等项目,在申领批准证书时,除备案表和地方主管部门的批复外,需另附企业向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申报的全套材料。
三、地方主管部门在对企业的批复中应明确要求其向我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报到登记,按时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及时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境外企业股权不得以个人名义持有,如有特殊情况,确需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必须按规定在国内外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手续。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3.26•【字号】浙政办发〔2023〕22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2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3月26日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为超常规吸引和利用外资,加快推动全省产业升级,提出如下工作举措: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地瓜经济”提能升级“一号开放工程”,坚持高水平“走出去”闯天下与高质量“引进来”强浙江有机统一,以超常规举措推动增总量、优结构、扩渠道、强服务,建设高质量外资集聚地,为打造更高水平、更具韧性、更具活力、更具竞争力的开放型经济作出更大贡献。
(二)主要原则。
稳住存量、做大增量。
以超常规力度招引外资项目,鼓励存量外资企业增资扩产,引导各地积极采取措施做大外资增量,为全省利用外资大局多作贡献。
原则上以当年度利用外资实绩为依据,每年年底清算兑现。
省市联动、综合施策。
发挥省级政策资金撬动、引导和放大作用,在市、县(市、区)承诺的财政、土地、能源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基础上额外叠加支持。
不得以省级资金抵顶市、县(市、区)应承担的优惠政策。
统筹兼顾、确保安全。
确保资金安全,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资金、包装项目套取资金等。
享受政策的外资项目,一年内不得撤资或转内资。
二、工作举措(一)加大先进制造业项目招引力度。
对外资总投资达1亿美元(含)以上且首年实际利用外资3000 万美元(含)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省级财政在政策有效期内每年按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额3%的比例给予奖补,累计最高不超过2 亿元人民币。
商务部关于招商引资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关于招商引资的指导意见尊敬的各位领导、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推动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和转型升级,商务部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招商引资的重要性和意义:招商引资是指各级政府为了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而开展的各种招商引资活动。
通过引进外来资本、技术、人才和市场,实现产业结构升级、促进就业和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招商引资具有促进地方经济增长、提升产业竞争力、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意义。
二、招商引资的原则和政策:1. 市场导向原则:招商引资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充分竞争,有序引资。
要采取公开、透明、公正的方式组织招商活动,确保所有参与者享有平等的机会。
2. 国际化视野:要积极融入全球经济体系,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外国企业的合作交流。
要学习借鉴国际经验,吸引优质外资,并积极培育引进项目的国际竞争力。
3. 精准引资政策:要根据本地区的产业特点和经济需求,制定差异化、精准化的引资政策。
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税收优惠、土地资源等优势,吸引投资者。
4. 优化营商环境:要持续改善营商环境,提升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水平,进一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要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为投资者提供理想的创业环境。
三、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建议:1. 提高政府服务能力:各级政府要树立服务意识,倾听企业需求,及时解决企业在项目投资、落地、运营等方面的问题。
要简化行政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
2. 加强宣传推介: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广泛宣传本地区产业优势、投资环境和政策支持等信息,吸引更多投资者的关注。
要精心组织投资推介活动,提升宣传效果。
3. 加强项目评估和跟踪:对于引进的项目,要进行全面评估,确保项目符合本地区的发展规划和产业定位。
要加强对项目的跟踪和监督,及时解决项目运营中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4. 招才引智,培养人才:要加大招才引智力度,引进高层次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
要加强高校和企业的合作,培养本地区的人才队伍,提升本地区的科技创新能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3.04.25•【文号】国办发[2003]29号•【施行日期】2003.04.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五日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组建商务部。
商务部是主管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职责。
2.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内贸管理、对外经济协调、产业损害调查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等职责。
3.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组织实施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等职责。
(二)转变的职能。
1.将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进出口经营资格核准职责由核准制改为登记制。
2.将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的职责,调整为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
3.将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贸易、外商投资促进及援外等政府项目招标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委托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4.取消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管理职责以及指导出口广告宣传的职责。
5.加强内贸工作和内外贸的综合协调,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整顿和规范流通秩序,深化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起草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制定实施细则、规章;研究提出我国经济贸易法规之间及其与国际多边、双边经贸条约、协定之间的衔接意见。
青岛市商务局关于建立外资分析月报制度的通知

青岛市商务局关于建立外资分析月报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商务局
•【公布日期】2011.02.09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青岛市商务局关于建立外资分析月报制度的通知
各区(市)商务局(外经贸局、经发局):
为全面了解各区市外资运行和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准确掌握利用外资动态,做好全市利用外资月度分析工作,从2011年起建立利用外资分析月报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报时间、方式
每月5日前将上月外资分析通过金宏网发送至市商务局外资处
二、报送内容
月度外资统计分析,具体包括:
1、当月外资工作总体情况、工作亮点;
2、当月新批、增资、资金到位项目情况;
3、过千万美元在谈、待建、在建项目情况;
4、存在问题、需要市商务局协调解决问题;
5、下月外资工作重点
三、相关说明
1、请各区市确定一名联系人,将联系人姓名、电话、QQ号码、邮箱于2月11
日前通过金宏网发送至市商务局外资处
2、1月份月度分析请于2月12日前上报
联系人:孙蓓郑海霞
联系电话:85918122
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11年)的通知(修订)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11年)的通知(修订)【法规类别】涉外统计【发文字号】商资函[2010]1083号【失效依据】商务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13年)》的通知【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10.12.30【实施日期】2011.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E0303商务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11年)的通知(商资函[2010]10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的要求,加强外资统计管理工作,客观反映利用外资的新形势和新方式,进一步提高外资统计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全面性,我部对《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08年)进行了修订,并经国家统计局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
原《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08年)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1年1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一、总说明(一)总则(二)统计范围和主要内容(三)统计资料的报送、管理和发布二、报表目录三、调查表式(一)外商投资企业基础信息表(二)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投资统计表(三)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状况统计表(四)外商投资分方式表(五)外商投资金融业、保险业、证券业情况表(六)吸收外商投资评价表四、附录(一)国家(地区)统计代码(二)省、市、自治区代码表(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四)附则(一)总则1、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外商投资统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9.21•【字号】浙商务联发〔2023〕95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23〕95号各设区市外资主管部门、财政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2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表:1.浙江省重大外资项目奖励资金申报表.2.浙江省引进重大外资项目奖励资金申请汇总表.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2023年9月21日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第一条总则为超常规吸引和利用外资,加快推动全省产业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2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奖补对象在浙江省内设立,有固定经营场所,配备专职人员,企业投资与经营规模相匹配并正常经营、正常纳税的外商投资企业。
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不得享受奖补。
第三条资金来源本细则奖补资金由省级财政保障,市、县(市、区)不得以省级资金抵顶应兑现的地方招商引资奖补政策。
宁波作为计划单列市,可参照本政策实施细则执行,所需经费由宁波市财政负担。
第四条奖补内容(一)先进制造业项目:外资总投资达1亿美元(含)以上且首年实际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新设项目、年度实际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增资或利润再投资形成实施技术改造等项目,政策有效期内每年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3%给予奖补,累计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二)服务业项目: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1亿美元(含)以上的新设或增资的高技术服务业项目,政策有效期内每年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1%给予奖补,累计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1亿美元(含)以上的新设或增资的其他服务业项目,政策有效期内每年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7‰给予奖补,累计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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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境内外招商引资活动通报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对外经贸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06.03.06
【实施日期】2006.03.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境内外招商引资活动通报制度的通知
为了加强对地方招商引资工作的支持和帮助,落实和实施《商务部关于全面提高外商投资促进工作水平的指导意见》,更好地为地方服务,我部决定自2006年开始建立境内外招商引资活动通报制度。
请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15日前将本地区当年举办的重要投资洽谈会和在境外拟开展的30人以上的招商引资活动向我部(外资司)通报。
我部在汇总各地招商计划的基础上,将主要为地方提供以下服务:
一、利用商务部的资源对部分招商活动予以支持。
目前我部与日本、韩国、英国、瑞典等多个国家建立了双向投资促进机构,每年都开展一系列投资促进活动。
我们将把符合一定条件的部分地区的招商引资活动纳入到双向投资促进机构的活动计划中,或通过政府间双向投资促进机构给予积极支持。
二、通报协调各地招商活动,提高招商的实效性。
我部将在掌握全国基本情况的基础
上,结合全国投资促进工作的总体形势和需要,协调各地境内外招商活动计划的时间安排和衔接,避免出现境内外招商活动过度集中、恶性竞争的情况发生。
请各省、市、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将本地2006年度的境内外招商引资工作计划(如计划尚未最终确定可先报初步计划)依所附表格样式于2006年3月15日前报我部。
联系人:段乃山王远思
电话:65197325
传真:65197322
电子邮箱:dnszbj@
wangyuansi@
商务部
2006年3月6日附件:省(自治区、直辖市)2006年度境外招商引资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