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生化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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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化药品附录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化药品附录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化药品附录生化药品附录第一章范围第一条本附录所指生化药品就是指从动物的器官、组织、体液、分泌物中经前处理、提取、分离、纯化等制得的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药品。

主要包括:蛋白质、多肽、氨基酸及其衍生物、多糖、核苷酸及其衍生物、脂、酶及辅酶等(不包括生物制品附录所列产品)。

第二条本附录适用于原材料的前处理、提取、分离、纯化等原料(原液)及其制剂的制备与质量控制的全过程。

原材料的采集过程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应监督控制其来源及质量。

第三条来源于人的组织、尿液的产品按照本附录执行。

第二章原则第四条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依据质量风险管理的原则,结合品种特点,明确从原材料采集至成品放行各阶段的质量管理责任,确保产品的安全有效、质量可控。

第五条生化药品具有以下特殊性,应对原材料的来源及质量、生产过程、中间产品的检验进行特殊控制:(一)生化药品的生产涉及器官、组织、体液、分泌物的提取、分离与纯化等过程,原材料本身具有不均一性。

(二)生化药品的质量控制通常采用生物分析技术,比理化测定具有更大的可变性。

(三)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与中间产品就是污染微生物生长的良好培养基,原材料中的病原微生物对产品质量与生产环境存在较大风险。

第三章人员第六条从事生化药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控制、采购及其她相关人员(包括清洁、维修人员)均应根据其生产的产品与所从事的生产操作定期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卫生与微生物学基础知识及安全防护要求等方面的培训及考核,并纳入个人培训档案。

第七条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与质量受权人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如微生物学、生物学、免疫学、药学、生物制药、生物化学等),并能够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切实履行职责。

从事供应商审计的人员,应了解动物种属、饲养、屠宰、检疫、采集及其原材料贮存运输等方面的相关知识,并能够在供应商管理与审核过程中有效履行其职责。

第八条应对所生产品种的生物安全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生产、维修、检验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应采取必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措施。

化药可仿制品种总目录(最新版本)

化药可仿制品种总目录(最新版本)

备注:本目录共包括2000药典二部所有品种,共1699条;包括部颁标准1-6册共1088条;新药转正标准1-药典2000二部,共1699条。

药品名称标准名称阿苯达唑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阿苯达唑胶囊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阿苯达唑颗粒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阿苯达唑片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艾司唑仑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艾司唑仑片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艾司唑仑注射液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阿桔片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阿米卡星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阿莫西林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阿莫西林胶囊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阿莫西林钠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阿莫西林片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氨苯蝶啶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氨苯蝶啶片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氨苯砜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氨苯砜片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氨苄西林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氨苄西林钠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氨茶碱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氨茶碱缓释片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氨茶碱片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氨茶碱注射液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氨酚待因片(I)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氨酚待因片(II)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氨甲环酸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氨甲环酸胶囊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氨甲环酸片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氨甲环酸注射液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氨鲁米特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氨鲁米特片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安乃近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安乃近滴剂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安乃近片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安乃近注射液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安钠咖注射液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奥沙普秦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奥沙西泮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奥沙西泮片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阿片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阿片酊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阿片粉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阿普唑仑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阿普唑仑片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阿奇霉素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阿奇霉素干混悬剂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阿奇霉素胶囊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阿奇霉素片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

229种生化药品

229种生化药品

200
眼科用药
还原型谷胱甘肽滴眼液
201 肽(合成肽) 生长抑素(胸腺14肽)
202 肽(合成肽) 注射用生长抑素
203

科博肽
204

注射用科博肽
205

降纤酶
206

注射用降纤酶
207
肽(合成肽)
醋酸奥曲肽(胸腺8 肽)
208 肽(合成肽) 注射用醋酸奥曲肽
209 肽(合成肽) 胸腺肽a1
210 肽(合成肽) 注射用胸腺肽a1
盐酸伐昔洛韦
182 氨基酸及其衍生物 盐酸赖氨酸散
盐酸伐昔洛韦片
183
抗病毒药
利巴韦林眼膏
盐酸伐昔洛韦胶囊
184 氨基酸及其衍生物 乙酰谷酰胺
细胞色素C溶液
185 氨基酸及其衍生物 乙酰谷酰胺注射液
细胞色素C注射液
186

胰激肽原酶
注射用细胞色素C
187

胰激肽原酶片
盐酸精氨酸片
188

注射用胰激肽原酶
阿昔洛韦胶囊
175 氨基酸及其衍生物 乙酰半胱氨酸滴眼液
阿昔洛韦滴眼液
176
祛痰药
乙酰半胱氨酸颗粒
阿昔洛韦颗粒
177 细胞代谢改善药 胞磷胆碱氯化钠注射液
注射用阿昔洛韦
178 细胞代谢改善药 胞磷胆碱葡萄糖注射液
泛昔洛韦
179
辅酶类药
辅酶A
泛昔洛韦片
180
辅酶类药
注射用辅酶A
泛昔洛韦胶囊
181 氨基酸及其衍生物 盐酸赖氨酸片
211
多糖
硫酸软骨素
212
多糖
硫酸软骨素片

生化与生物品种目录

生化与生物品种目录
30.流感病毒裂解疫苗
31.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
二、血液制品目录
1.人血白蛋白
2.冻干人血白蛋白
3.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
4.冻干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
三、体外诊断试剂目录
1.梅毒快速血浆反应素诊断试剂
2.梅毒甲苯胺红不加热血清诊断试剂
3.梅毒螺旋体抗体诊断试剂盒(酶联免疫法)
4.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诊断试剂盒(酶联免疫法)
4.皮上划痕用鼠疫活疫苗
5.皮上划痕人用炭疽活疫苗
6.皮上划痕人用布氏菌活疫苗
7.皮内注射用卡介苗
8.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
9.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
10.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
11.吸附破伤风疫苗
12.吸附白喉疫苗
13.吸附白喉疫苗(成人及青少年用)
14.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成人及青少年用)
15.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
硫辛酸
lxs
Thioctic Acid
芦笋/菠萝蛋白酶
lsbldbm
糜蛋白酶
mdbm
Chymotrypsin
木瓜酶
mgm
Chymopapain
脑蛋白水解物
ndbsjw
Cerebroprotin hydrolysate
脑酶水解片
nmsjp
Nao mei shui jie pian
脑苷肌肽
ngjt
Cattle Encephalon Glycoside
Ubidecarenone
辅酶A
fma
Coenzyme A
复方菠萝蛋白酶
ffbldbm
复合辅酶
fhfm
Coenzyme complex
环磷腺苷

生化药品——精选推荐

生化药品——精选推荐

⽣化药品⽣化药品所谓⽣化药品是指运⽤⽣物化学研究成果,由⽣物体中起重要⽣理⽣化作⽤的各种基本物质经过提取、分离、纯化等⼿段制造出的药物,或由上述这些已知药物加以结构改造或⼈⼯合成创造出的⾃然界所没有的新药物。

由于约定俗成,⽣化药物不包括抗⽣素(抗⽣素早已⾃成体系);也不包括⽤细菌疫苗制成的供预防、治疗和诊断特定传染病或其它有关疾病的⽣物制品;习惯上也不包括植物药中提取的⽣物碱。

⽣化类药物分为氨基酸类、酶类、核酸类、糖类、脂质类、多肽及蛋⽩质类六种。

药物的品种⾮常多,每类中常⽤药物均有近⼆⼗种。

据统计,中国⽣化制药⼯业年产值只有40多个亿,只占整个制药⾏业产值的4%。

克林霉素磷酸酯注射液属注射剂类抗菌素。

⽤于⾰兰阳性菌引起的下列各种感染性疾病如扁桃体炎、化脓性中⽿炎、⿐窦炎等。

急性⽀⽓管炎、慢性⽀⽓管炎急性发作、肺炎、肺脓肿和⽀⽓管扩张合并感染等。

⽪肤和软组织感染,泌尿系统感染:急性尿道炎、急性肾盂肾炎、前列腺炎等。

⾻髓炎、败⾎症、腹膜炎和⼝腔感染等。

亦可⽤于厌氧菌引起的各种感染性疾病,如脓胸、肺脓肿、厌氧菌性肺炎。

⽪肤和软组织感染、败⾎症。

强肝胶囊强肝胶囊的主要功能是清热利湿,补脾养⾎,益⽓解郁。

⽤于慢性肝炎,早期肝硬化,脂肪肝,中毒性肝炎等。

饭后⼝服,⼀次5粒,⼀⽇2次或遵医嘱,每服6⽇停⼀⽇,8周为⼀疗程,停⼀周再进⾏第⼆疗程。

慢性肝炎⼀般应⽤3-5个疗程肿节风胶囊本品具有祛风通络、活⾎化淤的功效,并有抗菌、消炎作⽤,临床⽤于治疗肺炎、扁桃体炎、胃肠炎、⼝腔炎及外伤感染等。

近年来⽤于治疗肿瘤有⼀定效果。

对胰腺癌、胃癌、直肠癌、肝癌、⾷道癌、⿐咽癌等癌症患者有改善直觉症状、增加⾷欲、延长⽣存期、减少并发症、减轻疼痛等作⽤,本品的不良反应少,适于长期服⽤,另外对胃溃疡有显著的治疗作⽤。

2、本品在内科⽤于胃溃疡、⼗⼆指肠溃疡、胃炎、肠炎;五官科⽤于治疗各类炎症及⽤于妇科炎症,均有显著疗效。

此外对甲沟炎、脓胞疮、病毒性疱疹及烧伤等外科感染均有较好的疗效。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化药品附录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化药品附录

生化药品附录第一章范围第一条本附录所指生化药品就是指从动物的器官、组织、体液、分泌物中经前处理、提取、分离、纯化等制得的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药品。

主要包括:蛋白质、多肽、氨基酸及其衍生物、多糖、核苷酸及其衍生物、脂、酶及辅酶等(不包括生物制品附录所列产品)。

第二条本附录适用于原材料的前处理、提取、分离、纯化等原料(原液)及其制剂的制备与质量控制的全过程。

原材料的采集过程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应监督控制其来源及质量。

第三条来源于人的组织、尿液的产品按照本附录执行。

第二章原则第四条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依据质量风险管理的原则,结合品种特点,明确从原材料采集至成品放行各阶段的质量管理责任,确保产品的安全有效、质量可控。

第五条生化药品具有以下特殊性,应对原材料的来源及质量、生产过程、中间产品的检验进行特殊控制:(一)生化药品的生产涉及器官、组织、体液、分泌物的提取、分离与纯化等过程,原材料本身具有不均一性。

(二)生化药品的质量控制通常采用生物分析技术,比理化测定具有更大的可变性。

(三)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与中间产品就是污染微生物生长的良好培养基,原材料中的病原微生物对产品质量与生产环境存在较大风险。

第三章人员第六条从事生化药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控制、采购及其她相关人员(包括清洁、维修人员)均应根据其生产的产品与所从事的生产操作定期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卫生与微生物学基础知识及安全防护要求等方面的培训及考核,并纳入个人培训档案。

第七条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与质量受权人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如微生物学、生物学、免疫学、药学、生物制药、生物化学等),并能够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切实履行职责。

从事供应商审计的人员,应了解动物种属、饲养、屠宰、检疫、采集及其原材料贮存运输等方面的相关知识,并能够在供应商管理与审核过程中有效履行其职责。

第八条应对所生产品种的生物安全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生产、维修、检验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应采取必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措施。

生化药品(229种)

生化药品(229种)

细胞代谢改善药 细胞代谢改善药 细胞代谢改善药 子宫收缩药
注射用肌苷 肌苷氯化钠注射液 肌苷葡萄糖注射液 缩宫素溶液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氨基酸及其衍生物 氨基酸及其衍生物
眼科用药 肽(合成肽) 肽(合成肽) 酶 酶 酶 酶 肽(合成肽) 肽(合成肽) 肽(合成肽) 肽(合成肽) 多糖 多糖 多糖 多糖 多糖 多糖 多糖 多糖 多糖 多糖 多糖 多糖 多糖 降血糖药 生长激素类药 抗骨质疏松药 眼科及骨科用药 眼科及骨科用药 眼科用药
精蛋白锌胰岛素注射液 肌苷 肌苷口服溶液 肌苷片 肌苷注射液 肌苷胶囊 胃蛋白酶 胃蛋白酶片 胃蛋白酶颗粒 含糖胃蛋白酶 门冬酰胺 门冬酰胺片 门冬氨酸 甘氨酸冲洗液 盐酸半胱氨酸 尿促性素 注射用尿促性素 绒促性素 注射用绒促性素 注射用醋酸丙氨瑞林 醋酸丙氨瑞林 玻璃酸酶 注射用玻璃酸酶 糜蛋白酶 注射用糜蛋白酶 抑肽酶 注射用抑肽酶 硫酸鱼精蛋白 硫酸鱼精蛋白注射液 盐酸阿糖胞苷 注射用盐酸阿糖胞苷 垂体后叶粉 垂体后叶注射液 五肽胃泌素 五肽胃泌素注射液 缩宫素注射液 丙氨酸 甘氨酸 甲硫氨酸
氨基酸类药 氨基酸类药 氨基酸类药 氨基酸类药 氨基酸类药 氨基酸类药 助消化药 助消化药 助消化药 辅酶类药 辅酶类药 辅酶类药 辅酶类药 辅酶类药 眼科用药 眼科用药 钙代谢调节药 降血糖药 降血糖药 降血糖药 局部止血药 抗凝血药 抗凝血药 抗凝血药 抗贫血药 抗贫血药 抗贫血药 抗肿瘤药 抗肿瘤药 溶栓药 溶栓药 生长激素类药 生长激素类药 生长激素类药 血浆代用品 血浆代用品 血浆代用品 血浆代用品 血浆代用品

我国GMP附录《生化药品》简析

我国GMP附录《生化药品》简析

我国GMP附录《生化药品》简析贾晓艳(奥星制药设备(石家庄)有限公司,河北石家庄050000)摘要:从范围、原则、人员、厂房与设备、病毒去除/灭活及验证、供应链管理、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术语9个方面,对我国GMP附录《生化药品》进行了解读,以期为国内相关企业提供必要的帮助。

关键词:GMP;生化药品;附录;CFDA1概述2017年3月1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发布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附录《生化药品》的公告(2017年第29号),说明了《生化药品》附录(以下简称为该附录)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配套文件,并且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该附录曾于2016年10月19日发布了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并在2016年11月12日征求意见结束。

该附录内容共44条,其主体部分共分为八章(有43条),第九章为术语解释。

2章节解析2.1第一章:范围本章对生化药品的定义、范围、生化药品的产品类型与工艺的范围、原材料的采集过程和药品生产企业的责任等内容提出了要求。

本章还对来源于人的组织、尿液的生化药品进行了说明,需要注意的是,血液制品不在该附录范围内。

典型的生化药品包括了肝素钠、辅酶Q10、氨基酸及其衍生物、胰酶、玻璃酸钠(鸡冠提取物)、蛋白质、多肽等。

典型的生化药品生产方法包含了提取、酶解、盐析、吸附、有机溶剂分级沉淀等。

需要注意的是,生化药品和生物制品是有很大区别的。

生物制品是用病原微生物(细菌、病毒、立克次氏体)、病原微生物的代谢产物(毒素)以及动物和人的血浆等制成的制品,可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疾病。

其中,用于防治传染病的生物制品可分为人工自动免疫制品(如疫苗和类毒素等)和人工被动免疫制品(如丙种球蛋白、白喉抗毒素、破伤风抗毒素等)。

2.2第二章:原则本章对质量管理体系的管理范围和管控阶段提出了要求,并且要求用质量风险管理的方法来确保产品的安全有效、质量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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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生化药品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生化药品附录第一章范围第一条本附录所指生化药品是指从动物的器官、组织、体液、分泌物中经前处理、提取、分离、纯化等制得的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药品。

主要包括:蛋白质、多肽、氨基酸及其衍生物、多糖、核苷酸及其衍生物、脂、酶及辅酶等(不包括生物制品附录所列产品)。

第二条本附录适用于原材料的前处理、提取、分离、纯化等原料(原液)及其制剂的制备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

原材料的采集过程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应监督控制其来源及质量。

第三条来源于人的组织、尿液的产品按照本附录执行。

第二章原则第四条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依据质量风险管理的原则,结合品种特点,明确从原材料采集至成品放行各阶段的质量管理责任,确保产品的安全有效、质量可控。

第五条生化药品具有以下特殊性,应对原材料的来源及质量、生产过程、中间产品的检验进行特殊控制:(一)生化药品的生产涉及器官、组织、体液、分泌物的提取、分离和纯化等过程,原材料本身具有不均一性。

(二)生化药品的质量控制通常采用生物分析技术,比理化测定具有更大的可变性。

(三)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和中间产品是污染微生物生长的良好培养基,原材料中的病原微生物对产品质量和生产环境存在较大风险。

第三章人员第六条从事生化药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控制、采购及其他相关人员(包括清洁、维修人员)均应根据其生产的产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定期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及安全防护要求等方面的培训及考核,并纳入个人培训档案。

第七条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如微生物学、生物学、免疫学、药学、生物制药、生物化学等),并能够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切实履行职责。

从事供应商审计的人员,应了解动物种属、饲养、屠宰、检疫、采集及其原材料贮存运输等方面的相关知识,并能够在供应商管理和审核过程中有效履行其职责。

第八条应对所生产品种的生物安全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生产、维修、检验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应采取必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措施。

第九条一般情况下,人员不应从原材料的前处理区域穿越到已经灭活产品、其他产品的处理区域。

如果不能避免这种穿越,必须基于质量风险管理原则采取防污染控制措施。

第四章厂房与设备第十条生化药品生产环境及厂房设施与设备不应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和成品造成污染;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与产品预定用途和生产操作相适应。

第十一条厂房应设有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等进入的设施。

特别是用于加工处理动物脏器、组织、体液或分泌物的生产操作区应配备有效的防虫防鼠措施,并评估其有效性。

第十二条原材料采集的厂房设施与设备应符合产品相应特性、卫生管理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并与药品生产区域分开。

第十三条应结合产品潜在风险、不同生产阶段的工艺要求与特点,设置相应生产操作区域的环境控制要求,应尽可能降低产品(或原料)被微生物污染的风险。

第十四条在生产过程中应根据产品特性、工艺、预定用途和设备等因素,使用风险评估的手段,采取相应的预防差错、交叉污染、安全防护措施,如使用专用厂房和设备、阶段性生产方式、使用密闭系统等。

若使用敞口容器或设备操作时,应有避免污染的措施。

难以清洁的设备或部件应专用。

生化药品的去除/灭活病毒前的工艺步骤,不宜与其他动物源的药品共用设备和设施,不可避免时,应有适当的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五条原材料前处理应有专用区域,原料(原液)制备与制剂生产区域应严格分开。

原料(原液)制备和制剂生产的空调净化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第十六条原材料前处理和提取、纯化使用的设备、工器具、管道、阀门和容器具,包括取样器具应光洁、耐腐蚀、易清洗或消毒,并根据产品特性和过程控制要求进行有效的清洁或消毒处理。

第十七条洁净区内的冷冻或冷藏设施的使用、清洁、维护不应对洁净区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八条用于物料及产品贮存的冷冻或冷藏设施应有预防突发事件发生的措施,避免物料及产品质量受到影响。

第五章病毒去除/灭活及验证第十九条应基于风险控制原则,结合品种特性和原材料来源,采用有效去除/灭活病毒工艺步骤和方法。

病毒去除/灭活的同时,不应对产品质量有不良影响。

第二十条去除/灭活病毒的生产工艺应有效并经验证,当生产工艺发生变更时,应重新评估验证的适用性,必要时应重新进行验证。

第二十一条病毒去除/灭活工艺的有效性验证可参照有关病毒去除/灭活技术方法和指导原则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病毒去除/灭活方法的验证中的病毒挑战试验不得使用生产厂房设施和设备。

第二十三条病毒去除/灭活验证不能代替原材料及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要求。

第六章供应链管理第二十四条企业应针对生化药品供应链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基于质量风险管理原则建立有效的追溯系统和控制措施,应有文件明确供应链各环节的要求。

企业和供应商必须签订质量保证协议,明确相应的质量责任,要求供应商参照本附录管理。

第二十五条应对生化药品原材料的来源进行严格控制,原材料应来源于非疫区,并考虑来源地的流行病发生状况。

(一)原材料应来源于健康动物,纳入检验检疫管理的动物原材料均应来自经检疫合格的健康动物。

(二)来源于人的组织或尿液的,其采集应明确收集方法和要求。

(三)应定期收集动物来源区域疫情信息,评估质量风险。

当发现疫情风险时,应采取相应的质量控制措施。

(四)应根据原材料特性以及风险控制原则建立相应的追溯系统并记录。

第二十六条器官、组织、体液、分泌物等原材料采集单位应依法取得国家相关资质。

第二十七条质量管理部门应根据品种特点建立供应商质量管理档案,内容至少应包括:供应商的资质、规模、质量协议,原材料的动物来源、种属、年龄、采集部位及方法、采集后的保存方法与有效期等。

第二十八条应定期对原材料供应商进行现场审计。

重点考察供应链的各环节质量控制情况,确保供应商提供产品质量可控、稳定,并有质量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应对每批接收的原材料进行检查,并有相应记录:(一)供应商与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一致;(二)原材料附带检疫合格证明与货物一致;(三)包装标识与实物相符,标识内容应符合供应商档案中的相关内容;(四)外包装应完整无破损;(五)对贮存温度有特殊要求的,接收时应进行温度确认;运输全程的温度监控记录应完整可追溯,温度始终符合质量控制的要求。

第三十条原材料、中间品贮存和运输期间的包装材料或容器不应对产品质量产生影响,与其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应至少符合食品包装材料要求,供应商和材质应相对固定。

第三十一条冷库及冷链运输设备应经过确认。

原材料储存条件、储存期限、运输条件等经过确认,以保证产品质量。

第七章生产管理第三十二条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不同种属或同一种属的不同器官、组织、体液、分泌物在采集、转运及存放过程中的混淆、差错、污染、交叉污染。

第三十三条应对生化药品的原材料、中间品、原料(原液)进行批号或编号管理,以确保生产过程的可追溯性。

第三十四条应结合产品特性,尽量降低生产过程中微生物及其相关代谢物等的污染、交叉污染。

(一)应根据产品特性及贮存条件规定不同生产阶段的生产间隔时间,尽可能缩短不同生产阶段的时间间隔。

(二)中间产品、原料(原液)的储存时间应有明确规定并经验证。

(三)原材料、中间产品、原料(原液)不应反复冻融,必要时应经验证,以确保产品质量不受影响。

(四)生产结束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对设备和容器进行清洁、消毒或灭菌。

(五)直接接触中间产品、原料(原液)的包装容器、设备清洁、消毒或灭菌后应避免再次污染。

提取、分离和纯化原料的各种设备、容器,不同产品和不同批次之间应进行清洁或消毒。

(六)同一设备通常不得用于不同产品或同一产品不同阶段的病毒去除/灭活操作。

如果使用同一设备,应采取适当的清洁或消毒措施,防止病毒通过设备或环境由前次操作带入后续纯化操作。

第三十五条生产中产生的副产品或废料应及时退出生产区域,防止污染生产环境及设备。

第三十六条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病毒去除或灭活后产品被污染;已经过病毒去除/灭活处理的产品与尚未处理的产品应有明显区分和标识,并应采用适当的方法防止混淆、差错。

第三十七条如有层析及超滤步骤,用于分离纯化的层析分离柱及超滤装置应专用。

同一层析分离柱及超滤装置不得应用于生产的不同阶段。

应有文件规定层析柱及超滤装置的可接受标准、操作条件、再生处理方法、使用寿命、清洗或消毒程序、过程监测参数等。

第三十八条生产所用的溶剂等需回收使用的,应制定回收操作规程及与其用途相适应的质量标准。

回收后的溶剂再使用不得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产生不利影响。

第八章质量管理第三十九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质量标准对生化药品原材料、辅料、中间品、原料(原液)及成品进行检验。

无法定标准的,企业应依据品种质量风险建立适宜的内控质量标准,必要时应考虑增加新鲜度、微生物限度、细菌内毒素或热原、异常毒性、降压物质、外源因子等检查项目。

第四十条生化药品的原材料来源应相对稳定,应明确动物的种属及器官组织。

必要时对原材料的动物种属进行鉴别(如PCR法等),取样应具有代表性。

第四十一条生化药品原材料的放行应包括完整的原材料追溯记录,纳入检验检疫管理的动物原材料均应来自经检疫合格的健康动物。

第四十二条原材料、辅料、中间品、原料(原液)的检验应在适当的生产阶段完成,当检验周期较长时,可先进行后续工艺生产,待检验合格后方可放行成品。

第四十三条必要时,中间品、原料(原液)应留样,以满足检测或中间控制确认的需要,留样数量应充足,并在适宜条件下贮存,便于质量追溯。

第九章术语第四十四条下列术语含义是:(一)原材料:用于药品生产的动物器官、组织、体液、分泌物以及人的组织、尿液等的起始物料,不包括辅料。

(二)原材料采集:从经过供应商审计合格的单位,收集动物的器官、组织、体液、分泌物及人组织、尿液的过程。

(三)前处理:对原材料进行的非药用部分的冻融、切割、拣选、洗涤以及后续进行的混合、离心、冻融等处理程序。

(四)中间品:原材料经前处理得到的产品,便于进行质量控制。

(五)原料(原液):中间品经提取、纯化、病毒去除/灭活,各项指标符合质量标准规定的产品。

(六)病毒去除/灭活:将病毒从产品中去除或灭活以保证安全的工艺过程。

(七)供应链:从原材料采集开始到制成中间产品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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