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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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23•【字号】鲁政办字〔2023〕146号•【施行日期】2023.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14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关于加强新时代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9月23日关于加强新时代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现就加强新时代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走在前、开新局”战略指引和实践要求,坚持党管人才,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政策支持、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高技能人才工作体系,全面建设“技能山东”,构筑技能人才培育聚集的“新高地”。

到“十四五”末,全省技能人才占就业人员比例超过30%,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比例超过35%;到2030年,全省新增高技能人才100万人;到2035年,全省新增高技能人才200万人以上。

二、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2.实施“技能兴鲁”百万工匠培育行动。

深化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逐步扩大高级工以上政府补贴性技能人才培训规模。

突出产业链、新兴产业需求,动态调整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目录。

推广求学圆梦行动,促进技能人才知识更新。

充分发挥政府、企业、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和社会力量综合优势,到2030年培育百万名以上“技能兴鲁”新工匠。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总工会分工负责)3.培育塑造高技能领军人才。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机关工勤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有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机关工勤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有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机关工勤人员被判处有
期徒刑有关问题的复函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刑罚
【发文字号】鲁人社字[2010]346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0.07.13
【实施日期】2010.07.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机关工勤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有关问题的复函
(鲁人社字〔2010〕346号)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机关工勤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是否开除的请示》(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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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5.24•【字号】鲁人社发[2011]29号•【施行日期】2011.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29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近年来,各级各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进展顺利,岗位聘用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但从全省情况看,岗位聘用工作进展不够平衡,个别地方(单位)进展较慢。

为加快岗位聘用工作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岗位设置管理工作1、加快岗位设置工作步伐。

截至去年底,全省87%的事业单位完成了岗位设置方案核准工作,根据国家要求,按照“先入轨、后完善”的工作思路,尚没有核准岗位设置方案的事业单位要在10月底前报送并核准岗位设置方案,年底前全省基本完成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2、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行分类指导,已经制定出台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高等学校、中小学、科研、文化、卫生等13个行业的事业单位,要按照规定认真执行;没有本行业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事业单位,参照相近行业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执行;无相近行业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参照的,可按《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鲁人发〔2007〕28号)规定的全省总体控制比例执行。

3、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分别按相关行业省属、市属、县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执行。

4、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一经核准,应保持相对稳定,功能、任务和机构编制发生变化的,可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适时进行调整。

二、加快推进岗位聘用工作5、岗位设置方案已经核准的单位,要抓紧将岗位设置方案分解落实到位,按照核准的岗位等级和数量,及时将人员聘用到具体工作岗位,11月底前要完成岗位聘用备案工作;12月份,在全省开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检查验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贯通发展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贯通发展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贯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1.17•【字号】鲁人社发〔2020〕16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贯通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拓宽人才发展空间,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打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18〕7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省技术工人待遇的通知》(鲁办发〔2019〕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正确的人才观,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培养更多高质量的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为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一)坚持遵循规律。

适应新时代人才融合发展趋势,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建立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二)坚持问题导向。

针对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问题,打破职业技能评价与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界限,改变人才发展独木桥、天花板现象,搭建人才成长立交桥。

(三)坚持科学评价。

破除身份、学历、论文、资历等障碍,突出品德、能力、业绩评价导向,建立体现两类人才特点的评价机制。

两类人才贯通条件大体平衡,适当向高技能人才倾斜。

(四)坚持以用为本。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8.02•【字号】鲁人社发[2012]41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41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行业),有关技工院校,大企业:现将《山东省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山东省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落实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引领示范带头作用,加快推进支持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中组发〔2011〕11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鲁发〔2010〕11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山东省技师工作站,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充分发挥行业、技工院校、企业现有高技能人才作用,通过采取名师带徒、技术交流、技术攻关、技术改造、科研创新和校企合作等方式,培养思想道德好、技能(技术)水平高的高技能人才队伍,进而推动行业、企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的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

第三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山东省技师工作站审批、管理工作。

关于开展2012年度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师及以下技术等级晋升考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2年度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师及以下技术等级晋升考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2年度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师及以下技术等级晋升考核工作的通知省直各单位:为做好2012年度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师及以下技术等级晋升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参加工作时间及岗位工作年限:1、198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在高级工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属设技师职业(工种)范围的,可申报技师技术等级考核;2、199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在中级工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可申报高级工技术等级考核;3、200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在初级工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可申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4、已转正定级,未取得初级工技术等级资格的技术工人,可申报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二)从部队复员退伍,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不受本岗位连续工作时间限制,可按照同期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工作年限直接申报相应的技术等级考核。

(三)从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被解聘,转聘到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不受本岗位连续工作时间限制,可按照同期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工作年限申报相应的技术等级考核。

(四)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被解聘,转聘到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可按照同期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工作年限,具有技术员及相应资格的,可申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具有助理工程师及相应资格的,可申报高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五)从企业调入或通过公开招聘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原已有技术等级,并继续从事原职业(工种)工作的,可申报复核认定。

没有确定技术等级,工作年限满20年,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10年,可申报高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工作年限满15年,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5年,可申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六)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工勤人员,在此次技术等级考核中若改变职业(工种)类别,须先进行同一等级的考核,不能直接申报上一等级。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对经本人申请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单位审核同意后,填写《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晋升(确定)技术等级审核表》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晋升(确定)技术等级申报汇总表》(纸版一式四份,Excel格式电子版一份),事业单位需同时携带《岗位管理手册》,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605室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12.24•【字号】鲁人社发[2015]67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试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67号各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12月24日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事业单位人才成长环境,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工作,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事业单位聘用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工作人员。

其中,管理岗位人员选拔任用,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是指事业单位内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通过竞争方式择优产生岗位聘用人选的用人方法。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产生岗位人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竞聘上岗贯彻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和人人皆可成才的科学人才观;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注重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的用人导向,逐步构建起能上能下的竞争性用人机制。

第四条竞聘上岗以岗位设置为基础,在核准的岗位设置总量、类别、等级及其数量内进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

( 单位 ) :
事技术技能工作 、符合 申报条件的在 岗正 式工作人员 。
( 二) 个人 申报 条 件
为适应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
革需要 ,进一步拓展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 员职业发展空 间 ,实现机关事业单位工勤 人员技术等级考核与 岗位聘用制度 的有机
衔接 ,根据原人事部 《 关于 印发机关事业 单位工人技术等级 岗位考核暂行办法 的通
报 。已取得 国家职业资格证 书和工人 技术 等级证 书人 数 之 和 超 过 核 准 相 应 岗位 数 1 5 的事业单位 ,除引进 的急需 高技 能人
才外 ,不再推荐 申报 。
上不得改报其 他 职业 ( 工种 ) 。确 因工 作
需要 岗位变动 ,本人又能胜任新 岗位工作 的,经单位 同意并在本单位公示 5个工作
3 .原参加 机关事 业单 位技 术 等级 考 核取得 的证书 ,职业 ( 工种 )名称与公布
的职业 ( 工种 )名称不一致 的,申报技术
三 、职业 ( 工种 )及等级 1 .工勤人 员技术 等级 考核 的等级 分
为初级工 、中级工 、高级工 、技师 、高级 技师 ,按照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职业分类大
并保 持荣誉 的人员 。
3 .工作年 限计算
典 》颁布 的职业 ( 工 种) 、等级 和 《 国家
职业技能标准 》规定执行 。 职业 ( 工 种)名 称 、职业 技 能标 准 、 等 级 ,可 在 山 东 省 职 业 资 格 工 作 网
岗位设 置管理试行 办法实 施意见 》 ( 国人 部发 [ 2 0 0 6 D 8 7号 )和 《 职 业技 能鉴 定
种 )初级工 岗位工作满 5年 的,可 申报 中
级工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贯彻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负责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拟订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

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

(三)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

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职业培训制度,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

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负责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境)外人员来我省工作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拟订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和全省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

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

拟订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报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参与监督省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情况。

负责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负责全省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管理业务的统筹协调指导。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意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1.08•【字号】•【施行日期】2014.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意见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加快推进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信息化建设,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十二五”规划》(人社部发〔2011〕99号)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快整合现有资源,进一步改进管理方式,规范管理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提升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人才队伍素质,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基本原则。

推进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信息化建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统一指导,分级负责。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统一指导、统筹协调推进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信息化建设,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及所辖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信息化建设。

--标准规范,因地制宜。

开发应用统一的业务管理软件,规范工作流程,强化分工负责和协调配合。

在统一规范的前提下,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本地实际需求,改造完善信息系统。

--资源共享,保障安全。

加强与组织、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联合,共同参与、协同推进,实现数据共享,提高数据利用效率。

加大投入,严格管理,确保系统运行和数据信息安全。

(三)总体目标。

在现有人事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分步实施,2014年年底前建成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全面安装使用统一的信息系统管理软件,建立完善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础信息库,基本实现人事管理业务的网上审批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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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试行)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鲁人社规[2016]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6.11.11
【实施日期】2016.1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
通知(试行)
(鲁人社规〔2016〕3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适应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需要,进一步拓展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发展空间,实现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与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机衔接,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4〕5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以下简称“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自2016年起,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参照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和方式组织实施,并与岗位聘用有机衔接。

二、技术等级考核范围、申报条件
(一)技术等级考核范围
现在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上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在岗正式工作人员。

(二)个人申报条件
1.基本条件
(1)初级工(五级):已转正定级且未参加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的工勤人员,可直接申报初级工。

(2)中级工(四级):在本职业(工种)初级工岗位工作满5年的,可申报中级工。

(3)高级工(三级):在本职业(工种)中级工岗位工作满5年的,可申报高级工。

(4)技师(二级):在本职业(工种)高级工岗位工作满5年的,可申报技师。

(5)高级技师(一级):在本职业(工种)技师岗位工作满5年的,可申报高级技师。

(6)最后一次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报名截止日期之后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退伍军人,以及从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工勤人员,首次参加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的,其从事相同职业工作年限累计达到中级工或高级工规定年限的,可直接申报中级工或高级工。

未达到年限要求的,应按规定从初级工开始逐级申报。

2.破格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勤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限条件,提前申报晋升技术等级(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已享受过放宽条件人员不再提前晋升):
(1)在省部级及以上(含省部级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前6名的人员;
(2)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获省部级及以上成果奖的人员;
(3)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人员。

3.工作年限计算
在本等级岗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当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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