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事局关于开展建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引进优秀人才工作意见的通知-沈政发[200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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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引进优秀人才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引进优秀人才工作意见的通知(沈政发[2000]1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在沈单位:现将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引进优秀人才工作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二000年七月二十六日关于进一步做好引进优秀人才工作的意见(市人事局2000年7月20日)为大力吸引优秀人才来沈工作,促进我市人才结构优化升级,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现就做好引进优秀人才工作提出意见如下:一、扩大引进范围,大力引进急需紧缺的优秀人才根据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对各类人才的需求,对下列优秀人才予以大力引进:(一)两院院士、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优秀专家和优秀拔尖人才,研究生导师,“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和跨世纪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级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各种奖项获得者;(二)具有硕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三)国家重点院校大学本科学历具有学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他一般院校大学本科学历并具有学士学位的理工科专业、年龄在35岁以下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和年龄在30岁以下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四)国家教育部直属院校和原国家各部、委重点院校本科以上应届毕业生,省属以上高校工程技术类、经贸类、管理类及其他所需专业的本科毕业生;(五)我市急需且无法解决特殊专业的专科统分、并轨毕业生;(六)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2006)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200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2.29•【文号】国人部发[2006]149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博士后设站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博士后工作“十一五”规划》,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现将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重新修订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博士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博士后制度是指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招收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在站内从事一定时期科学研究工作的制度。
国家建立博士后制度,旨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特别是创新型优秀人才,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在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四条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健全完善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人事部是全国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
关于印发《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博管发(1997)5号博士后工作试点企业、试点城市,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单位:根据国家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扩大企业博士后工作试点的通知》(人发[1997]86号)的要求和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定,为使企业博士后工作顺利开展并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我们结合这项工作的特点,制定了《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现将此《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八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产、学、研结合,培养和造就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高层次科技和管理人才,推动我国博士后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国家人事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决定,在以前试点的基础上,扩大博士后工作的试点。
为使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并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定和企业博士后工作的特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企业博士后工作即指一些经济实力较强、技术水平先进、科研条件较好的国家重点国有企业、国家试点企业集团或特大型、大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与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立流动站单位)联合招收和培养博士后人员(以下简称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三条 全国博士后管委办公室根据《关于扩大企业博士后工作试点的通知》(人发[1997]86号)的要求和全国企业博士后工作的发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有关部门审批试点企业,在该企业建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第四条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统一指导和具体管理全国企业博士后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可委托一些部委或省市的有关部门承担企业博士后工作的某些具体工作。
第二章 试点企业与设立流动站单位的合作第五条 试点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之间应积极主动地相互联系、沟通,根据双方各自学科专业和工作特点,建立长期或单项的合作关系。
第六条 试点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双方应以高水平的研究项目为合作基础,相互支持,分工合作,共同做好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管理等工作,保证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培养质量。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下达2022年度沈阳市科技人才项目的通知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下达2022年度沈阳市科技人才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2.12.18•【字号】•【施行日期】2022.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下达2022年度沈阳市科技人才项目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深入实施“兴沈英才计划”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壮大科技人才队伍,推动“创新沈阳”建设,现将2022年度沈阳市科技人才项目下达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立项项目及支持资金经市政府审批同意,2022年度立项支持沈阳市科技人才项目195项,其中,沈阳市中青年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101项、沈阳市高端外国专家资助计划21项、沈阳市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补助资金人才专项69项、沈阳市科技企业引进创新项目技术合同补贴人才专项3项、沈阳市成果转化人才团队引进培育专项1项,《2022年度沈阳市科技人才项目安排表》(附件1)附后。
二、有关事项及要求1.组织签订立项协议。
沈阳市中青年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需要与市科技局签订《沈阳市中青年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项目资助协议》(简称《资助协议》)(附件2)。
请各立项单位在沈阳市科技局官网或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下载《资助协议》一式四份,按照相关内容填报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12月20日前,报市科技局人才处履行《资助协议》签订手续,市科技局将按照相关信息拨付资助经费。
2.组织报送财务信息。
沈阳市高端外国专家资助计划、沈阳市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补助资金人才专项、沈阳市科技企业引进创新项目技术合同补贴人才专项、沈阳市成果转化人才团队引进培育专项项目承担单位需要提报有关财务信息。
请市科技局人才处和成果处分别组织报送所负责的立项单位有关财务信息(附件3),于12月16日前,报市科技局人才处汇总,市科技局将按照相关信息拨付补助资金。
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扩大企业博士后工作试

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扩大企业博士后工作试点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文字号】人发[1997]86号【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发布日期】1997.09.23【实施日期】1997.09.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扩大企业博士后工作试点的通知(人发〔1997〕86号)为推动博士后工作更好地为国有企业发展和国家经济建设服务,经研究,决定在前两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再扩大试点,逐步在有条件的企业增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进一步开展联合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科学技术研究、人才培养和使用及人才流动等方面的优势,逐步形成企业与设立流动站单位的合作制,促进产、学、研结合,培养和造就适应国民经济和企业发展需要的高级科技和管理人才;为企业引进和培养高水平人才,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推进企业的技术进步;推动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面向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除应遵照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外,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联合招收,优势互补。
要通过企业与设立流动站单位联合招收、共同培养和使用博士后研究人员,充分发挥设立流动站单位研究条件好、学术力量强、科研资料全和信息畅通,以及企业研究项目与实际结合紧密、资金雄厚、实地培养和锻炼条件好等优势,促进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之间的联合,进一步做到培养与使用相结合,在使用中培养,在培养和使用中发现一批高素质的复合型高级人才。
2.依托项目,保证质量。
企业博士后工作必须要有高水平的研究项目作依托,要根据国民经济和企业发展的需要,认真研究提出博士后研究项目,所选项目既要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也要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以保证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培养质量。
3.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鼓励高层次人才服务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鼓励高层次人才服务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鼓励高层次人才服务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省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省属各高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和人才强省发展战略,充分利用我省高层次人才智力资源,做好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推动振兴发展加快向效率变革和创新驱动转变,为早日实现数字辽宁、智造强省建设目标提供人才智力支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现就支持和鼓励高层次人才服务我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一、加快高端人才集聚(一)发布急需紧缺人才目录。
重点围绕建设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以及做好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等目标,深入了解新发展格局下我省企业发展需求,由各级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通过线上、线下等途径及时帮助重点企业发布人才项目需求信息、招聘引进各类人才。
充分发挥中国沈阳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辐射带动作用,引导其它各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调整、开发服务新业态,围绕企业引才招工提供更多实用型服务;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直接认定为省级诚信示范机构,并在国家级诚信示范评比中予以重点推荐。
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结合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需要,到国内“双一流”高校、具有本行业专业特色的国家重点院校、国外知名院校采取考核方式,现场签约,招聘引进博士和急需、紧缺专业的硕士毕业生。
(二)升级人才引进“绿色通道”。
对我省围绕做好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着力发展的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超前布局的增材制造、柔性电子、第三代半导体、量子科技、储能材料等未来产业的高层次人才,可通过“绿色通道”引进并直接聘任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三年内不占用单位该岗位数额,并可实行协议工资、年薪制或项目工资等多种分配办法,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科研性收入。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设站工作指南(2023年)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设站工作指南(2023年)为了进一步提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管理水平和科研工作质量,我站特制定本工作指南,提供给全体站员参考。
本指南旨在明确工作站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规范科研工作的流程和要求,促进站员之间的合作交流和提高整体科研水平。
第一部分: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1.1站长与副站长1.1.1站长是工作站的领导者,负责统筹和安排工作站的各项工作,并代表工作站与上级机构进行对接和沟通。
1.1.2副站长协助站长工作,负责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和科研项目的筛选和管理。
1.2导师1.2.1导师负责指导博士后的科研工作,包括确定科研方向、制定科研计划和解决科研难题等。
1.2.2导师需具备较高的科研水平和导师经验,能够给予博士后有效的指导。
1.3博士后1.3.1博士后是工作站的科研骨干,负责具体的科研任务,能够独立开展研究工作,并能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1.3.2博士后需按照科研计划进行研究,认真完成科研任务,并及时向导师、站长和副站长汇报工作进展。
第二部分:科研工作流程和要求2.1科研项目筛选和管理2.1.1站长和副站长负责对各类科研项目进行筛选和管理,选择具有一定创新性和科学价值的项目进行支持。
2.1.2导师与博士后共同确定科研项目,明确研究方向和目标,并制定相应的科研计划。
2.2科研成果产出和管理2.2.1博士后应按照科研计划开展科学研究,形成科研成果,并及时发布和共享。
2.2.2导师和副站长负责对博士后的科研成果进行评估和管理,并向上级汇报工作成果和效益。
2.3学术交流和合作2.3.1博士后应积极参加各类学术交流和研讨会,并与其他科研人员进行有效的合作和交流。
2.3.2工作站应组织定期的学术研讨会和交流活动,提供一个良好的学术交流平台。
第三部分:工作站的日常管理3.1工作站的管理机制3.1.1工作站应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明确工作站的运行体制和管理流程,确保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3.1.2工作站应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协调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并及时向全体站员传达重要决策和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兴辽英才计划”博士后培养平台资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兴辽英才计划”博士后培养平台资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7.04•【字号】辽人社函〔2023〕179号•【施行日期】2023.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兴辽英才计划”博士后培养平台资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博士后设站单位:按照《关于印发“兴辽英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辽委人才办〔2022〕2号)有关要求,现就2022年度“兴辽英才计划”博士后培养平台资助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全省范围内,2021年1月1日(含)至2022年12月31日(含),经国家博士后管理部门新批准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并在设立年度至少招收1名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具体要求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的设立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条件和申报文件要求执行,设立时间以国家博士后管理部门正式批复日期为准;已通过审批,至少招收1名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设站单位有开展博士后工作的专门管理部门,已建立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考核等工作制度。
二、申报程序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工作站依托单位填报相关材料,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汇总审核后,履行公示、报审、拨付奖励等程序。
三、申报材料新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奖励申报表(附件),按照填表说明附设站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考核等工作制度。
四、奖励标准每个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工作站,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同一流动站或工作站不能重复申领。
五、管理评估受奖励单位获批设站5年内遇国家博士后管理部门评估未通过或其他原因被撤销设站资格的,奖励经费须全额退还,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处理。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8.09•【字号】沈人社发[2011]102号•【施行日期】2011.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沈人社发〔2011〕102号)各区、县(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既是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也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更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紧迫要求。
此项工作关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将《沈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各地区、各单位要结合实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从维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根本利益和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实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努力推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沈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及《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辽人发〔2008〕15号)、《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辽人发〔2008〕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沈阳市人事局、市人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事局、市人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才工作办公室,沈阳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7.04.27•【字号】沈人发[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人事局、市人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沈人发[2007]9号)各区、县(市)人才办、人事局,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现将《沈阳市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事局沈阳市人才工作办公室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沈阳市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速全面振兴、构建和谐沈阳、实现“三大目标”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领军人才在我市率先建成国家创新型城市中的核心引领作用,推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和科技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
以实施“创新年”活动为主线,以创新型团队建设为重点,围绕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各项任务,努力建设一支能在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切实发挥引领和支撑作用的领军人才队伍,为加速全面振兴、构建和谐沈阳、实现“三大目标”,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工作目标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面向所有在沈的企事业单位,在各行业进行选拔并面向国内外引进。
选拔及引进的重点是围绕重大科技专项、重要领域技术攻关、现代装备制造等支柱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文化体育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等新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重点学科发展建设等领域做出重大贡献、取得突出业绩的领军人物。
全面构建政府、行业、单位和社会共同投入、共同培养的领军人才开发模式,形成市、区县(市)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各相关单位紧密协作的领军人才工作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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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事局关于开展建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沈人[2007]20号
【发布部门】沈阳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2007.03.09
【实施日期】2007.03.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沈阳市人事局关于开展建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通知
(沈人[2007]20号)
各区、县(市)人事局、市直各部门、各企业集团:
为贯彻落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全市科技大会精神,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建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现就有关建站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在我市建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市级),是依据国家设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模式,由企业提出科研项目,吸引取得博士学位人员或出站博士后到企业承担项目研究工作。
目的是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吸引和使用等方面的优势,为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之间建立起顺畅的人才、智力流动渠道,推动产、
学、研结合,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为企业吸引和使用高层次人才搭建平台。
建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全市创新型城市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建站原则
1.突出重点。
围绕沈阳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支持高新技术产业、重大科技专项和支柱产业的建设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