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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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

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

二、 总则
3 编制依据 a)国家和地方颁布和出台的有关林地管理 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b)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c)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等空间规划。 d)相关的行业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及产业 政策。 e)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林业专业调查 的技术规程(规定)。
二、 总则
八 、成果编制与要求
使用林地统计表 a)项目使用林地按使用林地类型面积蓄积统计表
八 、成果编制与要求
使用林地统计表 b)项目使用林地按地类面积统计表
八 、成果编制与要求
使用林地统计表 c)项目使用林地按森林类别面积统计表
五 、现状调查 2 使用林地调查 c)地类划分 按乔木林地、竹林地、特殊灌木林地、 一般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 苗圃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宜林地、 其他林地等划分地类。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因子调查表格式及填 表说明见附录A。
五 、现状调查 2 使用林地调查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因子调查表格式
一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 告、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编制原则、程序、 内容和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建设项目使用林
地可行性报告、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编制。
本标准不适用于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
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二、 总则
1 编制目的
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 办法》,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和监 督管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提供依据。 2 编制任务 a)查清建设项目拟使用林地现状。 b)科学分析建设项目拟使用林地可行性。
五 、现状调查 5 专项调查 a)重点生态区域调查 通过实地调查和查阅相关资料,查清 项目建设是否涉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 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说明涉及的功能 区,是否有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材料。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准入管理制度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准入管理制度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准入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24•【字号】六盘水府办函〔2017〕62号•【施行日期】2017.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准入管理制度的通知六盘水府办函〔2017〕62号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六盘水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准入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7月24日六盘水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准入管理制度为适应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环境管理要求,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约束有关要求,建立项目准入与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的联动机制,更好地从源头预防和减缓建设项目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快推进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并提出《六盘水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准入管理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为“目录”)。

第一条列入“目录”中环境保护禁止准入要求的项目,纳入环境保护“负面管理”,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市直各有关部门不得规划、审批、引进此类项目。

第二条列入“目录”的行业项目,在不属于环境保护禁止准入要求的前提下,还需进一步严格落实其他规划选址、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第三条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以及参与项目准入及规划选址工作时,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部和省环境保护厅“五个一律不批”、“三个严格”有关要求。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日国家林业局令第修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日国家林业局令第修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

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1.03.15•【字号】鄂林资〔2021〕30号•【施行日期】202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鄂林资〔2021〕30号各市、州、县林业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以市场主体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文件精神,在发展用地保障中进一步推行“非禁即入”政策,强化依法依规使用林地,营造一流林业营商环境,省林业局依据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制定了《湖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负面清单(试行)》(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把握《负面清单》的实施要义推行“非禁即入”政策,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促进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现实要求,也是提高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管理服务效能的重要举措。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底线思维,认真落实《负面清单》要求,坚决不突破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红线;要着力提高履职能力和政务服务水平,坚持节约集约使用林地,提高保护利用效率,积极支持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强化《负面清单》的贯彻落实《负面清单》是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禁入的管理清单,是指导用地单位依法依规使用林地的指南。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对《负面清单》的贯彻落实,认真履职尽责,加强对建设项目申报使用林地的研判和把关,按照“非禁即入”要求,对符合政策的从快办理,对禁止占用的作好解释,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限,依法依规做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报审核工作,提高审批时效和服务质量,营造一流的林业营商环境。

三、建立《负面清单》的长效机制《负面清单》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将《负面清单》一并纳入林地保护管理长效机制。

申请使用林地的条件和流程

申请使用林地的条件和流程

申请使用林地的条件和流程条件在申请使用林地之前,申请人需要满足一些条件,以确保申请的合法性和保护生态环境。

1.法律合规性–申请人必须合法存在,具备法人资格或个体工商户身份。

–申请人必须遵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森林资源相关的法规。

2.用途合理性–申请人需要清楚表达林地的使用目的,如农业生产、林业经营、科学研究等。

–申请人使用林地的目的必须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划,比如保护林地、提高林业产值等。

3.技术能力–申请人应具备相关的技术能力,以保证对林地的合理管理和使用。

–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撑文件,如林地管理计划、经验证明等。

4.经济实力–申请人需要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以保证林地的正常管理和维护。

–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经济能力证明,如财务报表、资金担保等。

流程申请使用林地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以确保申请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1.了解申请流程–首先,申请人需要了解所在地的森林资源管理机构,掌握相关申请流程和规定。

–可以通过森林资源管理局、农业部门等途径进行咨询,获得相关信息。

2.准备申请材料–申请人需要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明、企业资质证明、技术支撑文件、经济实力证明等。

–按照要求,准备复印件和原件,并加盖公司公章(个体工商户则需要加盖个人印章)。

3.递交申请材料–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按照要求递交给森林资源管理机构。

–可以通过邮寄、实地递交等方式进行,注意保存好相关递交证明和单据。

4.审核与批准–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考察。

–根据相关标准和政策,审核机构决定是否批准申请。

5.签订合同–在申请通过后,申请人与森林资源管理机构签订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合同中包括林地使用期限、费用支付方式、管理要求等内容。

6.履行合同–申请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包括定期向管理机构报告工作进展、按时支付费用、合理使用林地等。

7.监督与检查–森林资源管理机构会定期进行对申请人的监督与检查,以确保合同的履行情况。

造林综合合格面积应满足的3项条件是什么

造林综合合格面积应满足的3项条件是什么

造林综合合格面积应满足的3项条件是什么以广西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为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核查目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的决定》(桂发[2004]12号)中,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林业工作全面负责,对林业建设的主要指标,实行任期目标管理,严格考核,严格奖惩;工程建设的进展,要定期检查,定期通报等”的规定,为及时全面准确掌握我区的营造林工作综合质量和成效,进一步加强营造林项目和造林质量管理,并提供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市人民政府签订的“林业生态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状”中“森林资源培育”的考评结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核查对象自治区级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以地级市为核查考评对象,以县作为核查样本,通过核查被抽查县的各项指标来推算认定市级的各项考核指标。

第三条核查内容和考核指标一、核查内容(一)营造林统计年报核查(以下简称年报核查)以各县(市、区)统计年报上报的年度营造林完成面积为基础,重点核查统计面积的真实性和合格情况。

年报统计时间从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不能跨年度统计。

1、当年人工造林(更新)核查。

包括年报统计表中的当年造林面积、迹地更新面积中的人工更新面积、低产低效林改造面积中的造林面积共三项,以下简称“人工造林(更新)”。

2、当年新封山育林核查。

(二)营造林项目核查(以下简称项目核查)以各县(市、区)上报的各个造林项目完成数为基础,重点核查造林项目的计划任务完成情况。

造林项目完成数可跨年度统计。

1、重点林业工程项目:包括退耕还林、珠防林、海防林、石漠化治理、速丰林等重点林业工程项目年度计划任务完成情况。

2、法定造林项目:包括采伐迹地更新、征占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造林的年度任务完成情况。

(三)成效核查1、人工造林(更新)三年后(不包含造林当年,下同)保存情况核查。

2、历年退耕地造林保存情况核查。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
包括:资料准备、范围确认、现状调查、使用林地可行性分析、森林植被恢复费测算、成果编制等。 4.6 编制成果
2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a)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面积在2公顷以上(含2公顷)的,或者涉及 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重点生态区域范围内林地的,编制建设项目使用 林地可行性报告。
4 总则
4.1 编制目的
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和监督管理建设项目 使用林地提供依据。 4.2 编制任务
a)查清建设项目拟使用林地现状。 b)科学分析建设项目拟使用林地可行性。 4.3 编制依据
a)国家和地方颁布和出台的有关林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b)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c)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空间规划。 d)相关的行业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及产业政策。 e)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林业专业调查的技术规程(规定)。 4.4 编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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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
LY/T 2492—2015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
Regulations for Feasibility Report Preparation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Using Forestland
iii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编制原则、程序、内容和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编制。 本标准不适用于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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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准入条件
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15]122号)等规定,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经过梳理汇总,相关规定如下:
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
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十、本条第一款第二、三、、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十一、国家林业局根据特殊情况对光伏项目等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涉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等特殊敏感区的,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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