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报废管理制度
报废车辆管理制度

报废车辆管理制度1. 背景和目的本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和加强企业对报废车辆的管理,确保车辆报废工作的透明、高效以及合规进行,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以及保护企业的利益。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报废车辆的处理,包括管理、报废流程、处置方式等相关事项。
3. 定义•报废车辆:企业使用寿命已到或因无法继续使用、安全隐患等原因被决定予以报废的车辆。
•车辆报废管理部门:企业负责车辆报废管理工作的专门部门。
4. 管理标准4.1 报废车辆处置流程1.报废车辆的处置应受到相关部门或领导的批准,并按照企业内部流程进行处理。
2.报废车辆应经过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其实际价值,以确定最佳处置方式。
3.根据评估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车辆报废管理部门决定车辆的处置方式,可以通过内部处置或委托给合格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处理。
4.定期或需要时,车辆报废管理部门应编制报废车辆清单并进行备案。
4.2 报废车辆处理方式1.内部处置:企业可以将报废车辆通过拍卖、委托销售、自行处理等方式进行处置,但必须确保程序合规、结果公正。
2.委托处理:企业可以委托合格的第三方机构负责车辆的回收、拆解、归档备案等工作,处理过程中要确保合规操作,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要求。
4.3 车辆报废备案和报废证明1.拟报废的车辆必须进行备案登记,包括车辆信息、评估结果、报废原因等,并由相关领导或部门签字确认。
2.报废车辆处置完毕后,车辆报废管理部门应开具报废证明,包括报废车辆的相关信息、处置方式、证明编号等,并进行归档保存。
4.4 资产回收和利用1.企业应积极参与废旧车辆资源的回收和利用工作,提倡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资产回收和利用可能包括车辆拆解和零部件回收、废旧车辆再制造和再利用等方面,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和实施。
5. 考核标准5.1 监督检查1.车辆报废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内部检查,确保报废车辆的处置符合相关制度和要求。
2.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也有权对车辆报废管理工作进行审计检查。
车辆报废管理制度规定

车辆报废管理制度规定1. 背景介绍车辆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现代汽车更新换代速度加快,导致大量车辆报废。
车辆报废涉及到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等诸多问题,为了规范车辆报废管理,保护环境和资源,制定了《车辆报废管理制度》。
2. 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机动车辆的报废管理,包括私人拥有的轿车、卡车、摩托车等各类机动车辆,以及各类单位、机构所拥有的商务车、公务车等机动车辆。
3. 报废条件车辆报废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车辆行驶里程达到规定的报废标准;(2) 车辆发生严重事故或损坏,经过专业评估确认无法维修复原;(3) 车辆使用寿命超过规定年限,经检测发现车辆不符合道路安全标准。
4. 报废程序车主在决定报废车辆时,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报废:(1) 车主向当地车辆管理部门申请报废;(2) 车辆管理部门派员核实车辆信息,确定车辆报废资格;(3) 车主与车辆管理部门签订报废协议,确认报废事宜;(4) 车主将车辆交付定点拆解单位进行拆解处理;(5) 定点拆解单位对车辆进行环保拆解和处置,报废证书。
5. 报废费用车辆报废所需费用包括车辆报废审批费、拆解费、处置费等。
车主在办理报废手续时需提供完整的车辆资料和相关费用,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6. 报废证书车主在办理报废手续后,将获得车辆报废证书。
报废证书是车主车辆报废的合法证明,必须妥善保管。
7. 报废清理车辆报废后,需要及时清理车辆停放位置,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
车主应按照相关规定将车辆交付专业清理单位进行清理处理。
8. 报废处置车辆拆解后,拆解单位需按照环保要求进行车辆部件的分类处理和资源利用。
废旧零部件可以通过回收利用或者再制造等方式进行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污染。
9. 法律责任车主不按照规定进行车辆报废手续,擅自处置车辆,将会受到法律处罚。
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车辆报废管理制度,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车辆报废管理制度

公司车辆报废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公司车辆的报废管理,提高公司车辆使用效率,保障公司车辆资产安全,制定以下公司车辆报废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车辆的报废处理,包括所有在公司名下注册的车辆,不包括私家车辆。
二、报废标准1. 车辆使用年限达到10年以上或行驶里程超过20万公里;2. 车辆发生严重事故,造成车辆无法正常行驶或修复成本过高;3. 车辆机械故障严重,无法保障行车安全;4. 车辆被全国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注销牌照或强制报废,无法再次上牌照使用;5. 其他经公司相关部门评估认定需要报废的情况。
三、报废流程1. 提交报废申请:车辆使用部门向公司资产管理部门提交车辆报废申请,包括车辆基本信息、报废原因、报废方案等;2. 资产管理部门评估:资产管理部门对车辆报废申请进行评估,审核是否符合报废标准,如符合,则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征得批准;3. 报废方案制定:资产管理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制定报废方案,包括报废时间、方式、处置方案等;4. 报废通知:资产管理部门通知车辆使用部门,告知报废决定并安排具体执行事宜;5. 车辆处置:按照报废方案对车辆进行处置,可以选择拍卖、回收、报废等方式进行处理;6. 报废登记:车辆使用部门完成车辆报废手续,并将相关信息归档备案。
四、报废责任1. 车辆使用部门:负责车辆报废申请的提出,提供车辆使用信息及必要证明材料;2.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报废申请进行评估及审核,制定报废方案,并监督报废程序的执行;3. 采购部门:在车辆报废后,负责根据需要重新采购新车或调配现有车辆。
五、报废管理1. 定期检查车辆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存在报废标准的车辆,并提出报废申请;2. 报废方案应合理科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报废过程公正透明;3. 报废车辆处理后,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归档,确保资产信息的完整与准确。
六、制度执行1. 所有员工应遵守公司车辆报废管理制度,严禁擅自处理公司报废车辆;2. 本制度须由全体员工认真学习并遵守,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理。
交警大队报废车辆管理制度

交警大队报废车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警大队报废车辆的管理工作,保障报废车辆处置的合法、公正和有序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交警大队内的所有报废车辆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报废车辆是指因车辆的技术状况、行驶里程、使用年限等原因已经无法继续安全行驶或者无法通过审验检测,需要报废报废的车辆。
第四条本制度的主要任务是对报废车辆进行合理的处置,以保障警务设施和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报废车辆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合理、谨慎的原则。
第六条交警大队应当建立健全报废车辆管理的责任制度、工作流程和内部控制机制。
责任制度包括车辆处置的责任主体、职责范围和管理要求;工作流程包括报废车辆的处置流程和监督检查程序;内部控制机制包括报废车辆处置的审批程序、信息报送程序和风险防范措施等。
第七条本制度由交警大队负责制定和完善,并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
第二章报废车辆的认定和申报第八条交警大队应当建立报废车辆的认定和申报程序。
报废车辆的认定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
第九条报废车辆的申报程序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报废车辆的基本情况和技术状况鉴定报告;(二)车辆管理人员对报废车辆的初步审核意见;(三)定期进行年检和审验检测的报告;(四)相关部门对报废车辆的意见;(五)市监督管理机构对报废车辆的意见;(六)市政府相关部门对报废车辆的意见。
第十条对于已经认定为报废车辆的车辆,交警大队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对报废车辆进行专门的登记和管理。
第三章报废车辆的处置第十一条报废车辆的处置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二条报废车辆的处置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一)随申办理手续,包括车辆报废手续和注销登记手续;(二)对车辆的残值进行评估和鉴定;(三)确定处置方式,包括出售、报废、拍卖、回收等;(四)对处置结果进行公告,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报废车辆的处置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审批。
处置结果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告,并接受社会监督。
车辆报废_转籍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车辆报废、转籍管理,保障交通安全,规范车辆流动,维护车辆所有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报废车辆管理(一)报废条件1. 车辆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如车辆类型、使用年限、技术状况等;2. 车辆因事故、故障等原因,经检验不合格,无法修复;3. 车辆所有人自愿报废。
(二)报废程序1. 车辆所有人向车辆所在地车管所提出报废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2)车辆行驶证;(3)车辆登记证书;(4)车辆报废证明;(5)其他车管所要求的相关材料。
2. 车管所对报废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报废条件的,办理报废手续。
3. 车辆所有人将车辆送至报废回收企业,由回收企业进行拆解、销毁。
4. 车管所对报废车辆进行注销登记。
(三)报废车辆回收1. 车辆所有人应选择具备资质的报废回收企业进行车辆回收。
2. 报废回收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对报废车辆进行拆解、销毁,不得出售报废车辆零部件。
3. 车辆所有人应监督报废回收企业履行报废车辆回收职责。
三、转籍车辆管理(一)转籍条件1. 车辆所有人因户籍迁移、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将车辆转籍至其他地区;2. 车辆所有人自愿转籍。
(二)转籍程序1. 车辆所有人向车辆所在地车管所提出转籍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2)车辆行驶证;(3)车辆登记证书;(4)车辆转籍证明;(5)其他车管所要求的相关材料。
2. 车管所对转籍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转籍条件的,办理转籍手续。
3. 车辆所有人将车辆转籍至其他地区车管所。
4. 转入地车管所对转籍车辆进行登记。
(三)转籍车辆过户1. 车辆所有人可自愿选择将车辆过户给他人。
2. 车辆所有人向车辆所在地车管所提出过户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2)车辆行驶证;(3)车辆登记证书;(4)过户协议;(5)其他车管所要求的相关材料。
报废汽车管理规章制度

报废汽车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废汽车的管理,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所称报废汽车是指因技术陈旧、损坏或达到报废标准而不能再继续使用的汽车。
第三条报废汽车管理原则是“谁使用、谁回收、谁处理”,要求车主、汽车生产商和回收处理机构各司其责,共同参与报废汽车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报废汽车管理的组织领导,健全政策法规体系,推动报废汽车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处理工作。
第二章报废汽车回收第五条车主在车辆达到适用报废标准时,应当尽快办理车辆报废手续,将车辆交付给合法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第六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当在车主办理报废手续时,提供详细的回收方案和回收条件,确保报废汽车安全回收。
第七条回收企业接收报废汽车后,应当及时核对车辆信息并出具回收证明,车主应妥善保管回收证明,以备下一步处理使用。
第八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规回收、拆解和处理,不得私自出售、非法拆解或处理报废汽车。
第三章报废汽车处理第九条报废汽车拆解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装备,严格按照环保要求进行拆解处理工作,确保废料的无害化处理。
第十条报废汽车废料必须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分类、包装、运输和处置,不得随意倾倒、乱堆、乱排,确保环境清洁和资源利用。
第十一条报废汽车废料的回收、利用、处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不得超标排放、污染环境,否则将受到相应法律制裁。
第十二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报废汽车废料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企业整改,确保报废汽车废料的安全处理。
第四章报废汽车资源化利用第十三条报废汽车资源化利用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的重要环节,应当加大对报废汽车资源化利用的支持力度。
第十四条政府应当通过税收、补贴等方式鼓励企业从事报废汽车资源化利用,加强与企业的合作,推动报废汽车资源化利用产业的发展。
车辆报废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车辆报废管理制度范文为了合理管理车辆报废事务,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制定以下车辆报废管理制度:一、车辆报废标准1.1 车龄达到15年及以上的私家车辆或者货运车辆。
1.2 事故损坏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高的车辆。
1.3 长期停放未使用的车辆。
二、报废程序2.1 车主联系车辆管理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并提供相关车辆信息和证明文件。
2.2 车辆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如符合报废标准,发放报废通知书。
2.3 车主根据通知书要求,将车辆送至指定的报废处理点进行报废处理。
2.4 报废处理点进行车辆验收,并出具报废证明。
2.5 车辆管理部门确认报废手续完备后,注销车辆登记。
三、报废处理3.1 车辆管理部门委托合法的报废处理单位进行车辆报废处理。
3.2 报废处理单位按照环境保护要求,对车辆进行拆解、分解和分类处理。
3.3 原则上可以对报废车辆进行资源再利用,如金属材料回收利用等。
3.4 对于无法再利用的车辆部件和材料,进行无害化处理和安全处置。
四、车辆报废证明和登记注销4.1 报废处理点对报废车辆出具报废证明。
4.2 车主携带报废证明和车辆管理部门提供的其他必要文件到当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注销手续。
五、其他事项5.1 对于报废车辆的停放,车主应妥善安排,不得堵塞道路和其他车辆。
5.2 车辆管理部门对报废车辆进行定期巡查,确保报废车辆的安全管理。
5.3 违反车辆报废管理制度的,将依法进行处罚。
以上车辆报废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具体实施中还需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车辆报废管理制度范文(二)1.引言车辆报废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对车辆报废的管理,确保车辆报废程序的合法性、公平性和透明度。
本制度旨在明确车辆报废的流程、责任和程序,保障车辆报废的效率和质量,并为车辆报废提供明确的依据和规范操作。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车辆的报废管理,包括所有自有车辆、租赁车辆、临时使用车辆等。
3.车辆报废流程3.1车辆报废申请3.1.1车辆报废申请由车辆使用部门或车辆管理部门提出,应当提交书面报废申请,附带车辆信息、车辆报废原因等相关资料。
单位报废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报废车辆的管理,规范报废车辆的处理流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报废车辆的鉴定、评估、报废、处理及报废车辆回收物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报废车辆处理的合法、合规、高效。
第二章报废车辆鉴定与评估第四条报废车辆鉴定:1. 报废车辆鉴定由本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
2. 鉴定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状况、事故损坏程度、维修成本等。
3. 鉴定结果应形成书面报告,作为报废车辆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报废车辆评估:1. 报废车辆评估由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应参照市场行情和车辆实际情况进行。
2. 评估结果应形成书面报告,作为报废车辆处理的经济依据。
第三章报废车辆处理第六条报废车辆处理流程:1. 设备管理部门提出报废车辆申请,并提交鉴定、评估报告。
2. 财务部门对报废车辆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3. 本单位领导审批报废车辆申请,并同意报废车辆处理。
4. 设备管理部门与报废车辆回收企业签订回收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5. 回收企业对报废车辆进行回收、拆解,并出具回收证明。
第七条报废车辆回收物管理:1. 回收企业应将报废车辆回收物分类存放,确保安全。
2. 回收企业应定期向本单位提交报废车辆回收物处理报告。
3. 本单位应定期对报废车辆回收物进行清点、核对,确保回收物处理合法合规。
第四章责任与奖惩第八条各部门应按照本制度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报废车辆处理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影响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对在报废车辆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本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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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报废管理制度
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建设资源节约型企业,结合公司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制定本规定。
安全科负责车辆报废管理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的相关工作。
(一)车辆强制报废
1、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对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2、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下的应当强制报废,
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a、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
b、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c、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d、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3、单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车,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4、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
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5、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6、检验周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二)转出流程
1、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车辆,应由所在公司提出申请,汇签后方可办理。
2、被批准车辆由报废车辆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管理人员),应拿填写好的《×××市旧机动车买卖合同》(一式三份),到办公室填写《用印登记表》,加盖公章。
3、管理人员到办公室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借用登记表》,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及复印件,并由办公室人员在复印件上标明用途。
4、管理人员到安全科填写《机动车登记证书借用表》,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5、管理人员需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各复印一份备用。
6、过户当日,管理人员到财务科借用《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二手车交易发票《机动车购置税发票》,并由财务科派专人携带协助办理。
7、管理人员携带准备好的材料(含《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机动车销售发票》和加盖公章的《×××市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前去二手车交易市场,填写《机动
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会同材料一起提交办理窗口。
8、办理转移登记完成后,管理人员需去缴纳《机动车购置税发票》机构,办理购置税过户。
9、管理人员将《二手车交易发票》复印件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交到安全科存档,原件返还购车人。
10、安全科收到材料后,由保险负责人写出退保或过户申请,并报到保险公司。
管理人员携带“申请”去办公室加盖公章,并协同购买人携带《机动车行驶证》、“身份证”去保险公司办理“道路货运承运人责任险”退保,如车辆属于本地转移的办理“机动车交强险”、“机动车商业险”过户(需补齐公司缴纳的剩余保费)或退保;如车辆属于异地转移的办理“机动车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险”退保。
11、属于下列情形的不予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
a、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b、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c、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d、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e、超过检验有效期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f、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g、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h、机动车达到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i、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j、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k、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三)报废流程
1、需要办理注销登记的车辆,应由公司提出申请,汇签后方可办理。
2、报废车辆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管理人员),到办公室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借用登记表》,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并由办公室人员在复印件上标明用途。
3、管理人员到安全科填写《机动车登记证书借用表》,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管理人员需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各复印一份备用。
5、管理人员携带准备好的材料(含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机动车灭失的应有《机动车灭失证明》)提交给机动车加收企业。
6、管理人员等待车辆解体后,领取《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7、管理人员填写好《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会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向车辆管理所或者分所申请注销登记。
8、管理人员领取,车管所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并将原件交到科室留档保存。
9、安全科收到材料后,由保险负责人写出“退保申请”,并报到保险公司。
管理人员携带“申请”去办公室加盖公章,并携带《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去保险公司办理“机动车交强险”、“道路货运承运人责任险”、“机动车商业险”退保事宜。
10、机动车灭失证明包含:
因自然灾害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自然灾害发生地的街道、乡、镇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自然灾害造成灭失的证明;
因失火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失火造成灭失的证明;
因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灭失的证明。
11、属于下列情形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a、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b、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c、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d、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e、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f、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四)临近报废管理措施
1、临近报废车辆的认定,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2个机动车检验周期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2、处于临近报废的车辆暂停所有营运行为,上交营运手续,车辆停放公司指定地点;
3、对于临近报废车辆应成立报废车辆跟踪小组,监督、指导相关人员办理车辆报废事宜,并于每月上报临近报废车辆进展情况报告。
4、建立《车辆临近报废跟踪台账》,逐一明确车辆强制报废时限和临近报废时限。
5、期满强制报废年限前30天,公司强制回收车辆,由报废车辆跟踪小组办理车辆报废相关事宜,办理相关业务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按规定处于处罚。
(五)车辆报废后的相关材料由技术科整理后妥善保管期限不能低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