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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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论文[5篇范例]

浅析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论文[5篇范例]

浅析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论文[5篇范例]第一篇:浅析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论文摘要: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从民法的平等原则中发展出来的,是一个基本的原则。

这项原则符合我国的宪法相关规定,其他物权方面的规定也不存在冲突,主要是为了保护物权方面的利益。

本文主要对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内容、制定原因和存在的错误认识进行了分析,并进行了清晰的阐述。

关键词: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体现了我国的法治精神。

我国在依法治国中就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原则是一项非常基本的原则。

所以在对公民财产权进行保护时也应该受到平等原则的保护。

而且这项原则在世界物权法中都有明确的体现,所以在我国现代市场经济快的发展当中,这项原则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就是物权主体的相关物权在受到侵害时,其相关的权利都会受到物权法的保护。

物权法主要就是保护公民的物权。

物权的内容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物权等,这些物权在法律面前地位都是平等的。

物权中的平等保护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相关执法人员在开展物权保护工作时主要依据的指导思想。

而且这项原则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物权法制定平等保护原则的原因(一)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快速发展的阶段,我国存在各类经济主体,为了保证他们可以在同一个市场上得到正常的发展,每个市场主体都可以很好的履行自己的义务,我国必须制定出一个统一的原则,从而保证我国经济市场正常的运行。

物权法主要就是对财产归属和相关利用进行规定的法律,其主要的作用就是保证市场各个主体之间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确保他们的合法权利都可以得到很好的保护,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的发展。

所以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非常必要的,其保证了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

也只有这项原则得到了很好的确定,才能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到很好的法律保护。

在现在的市场经济发展中,因为市场的自由度更高,平等保护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来说可以说是必不可少的。

物权法的论文

物权法的论文

物权法的论文物权法的论文范文【摘要】这篇文章首要从物权法的概念,我国物权法的定位,论述现代物权法的研讨。

【关键字】物权法的概念;我国物权法的定位一、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内地法所特有的概念,在内地法的民法体系中,物权法是其间一个首要的法则。

一些专家认为,物权法与债款法相分别的观念来历于罗马法。

罗马法曾存在“对物法(iura in rem)”和“对人法(iura in personam)”的概念,这两个概念是现代物权法与债款法分立的来历。

实际上,罗马法中并不存在着物权与物权法的概念,罗马法连物与物权甚至连权力的概念都没有严峻区别,直至罗马帝国期间查士丁尼拟定的《法学畅谈》(The Institutes of Justinian)中对物和物权的概念都未作严峻区别。

《法学畅谈》中将物与用益物权、全部权、地役权等都是混杂在一起的。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也深受罗马法上述规则的影响,仍然没有严峻区别物与物权等概念,然后也没有明确提出物权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无缺的物权法。

但是,17世纪当罗马法在德国得到广泛传播时,德国法学家便初步提出物与工业的区别,然后初步构成物权的概念。

与罗马法的上述体系不一样,1900年《德国民法典》将物作为权力客体移到总则有些,并将物权、债款和继承作为三种不一样性质的工业权,分别成编加以规则,物权法恰是从《德国民法典》初步才实在构成为具有本身独立体系的、内容无缺的法则,并成为民法中的一项首要原则。

英美法本无所谓民法的概念,当然也不存在物权法的概念,有关物权的法则规范在英美法中被称为工业法,它是与合同法、侵权做法法对应的法则。

从内容上看,英美法的工业法基本上包含了内地法的物权法有些,甚至在内地法系通常是包含在合同当中的疑问,如租赁、赠与等也包含在英美工业法的规划当中。

二、我国物权法的定位尽管专家关于是不是需要做出私法与公法的区别,存在各种不一样的观念,但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区别公法和私法仍然是必要的。

民法物权法论文4900字_民法物权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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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权法论文4900字_民法物权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民法物权法论文4900字(一):民法典如何对待物权法的结构原则论文一、物权法的四项结构原则依据学界通说,物权法存在四项结构原则:与物权的类型有关,存在物权法定原则;与物权的客体有关,存在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与物权的变动有关,存在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与物权的效力有关,存在物权效力优先原则。

无论是2 007年3月16日审议通过、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还是我们现在看到的《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稿),其中对物权客体与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权效力与物权效力优先原则并未以具体法律条文的形式呈现出来。

物权客体与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为什么没有以具体条文的形式呈现出来?对此,目前未见学界有更多的讨论。

但对于物权效力与物权效力优先原则不以具体条文的形式呈现出来,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曾展开过讨论。

2006年6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曾用半天的时间组织专题研讨会,讨论要不要在物权法第一章就物权效力优先原则作出明确规定。

据笔者了解,当时尽管存在激烈的争论,但立法机关采纳的意见是不支持在物权法第一章规定物权效力优先原则。

对此,比较有力的理由是:物权效力优先原则与通常意义上的法律原则是不一样的,物权效力优先原则只是对物权法及其他法律所规定的物权与物权之间、物权与债权之间关系所涉及的调整规则进行理论上的概括和总结,该原则本身没有任何特定的价值取向,因而不能成为裁判者处理纠纷的裁断依据。

在法律就特定纠纷未设明文规定的时候,裁判者不能依据物权效力优先原则创制对相关纠纷进行处理的具体裁判规则,也无法就现行法上特定法律条文的复数解释结论,依据物权效力优先原则进行筛选。

因此,《物权法》也就没有规定物权效力优先原则。

但是,笔者注意到,在《物权法》《民法总则》《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稿)中,有两项物权法的结构原则被保留了下来。

这两项原则即: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物权法定原则。

论文摘要物权法是民法典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的一个部分。

论文摘要物权法是民法典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的一个部分。

论文摘要:物权法是民法典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的一个部分。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只有财产归属明确,才能更有效的对财产进行利用。

人们开始越来越关注物权法的立法工作。

因为它不仅关系到对现有物权法的理论体系,而且关系到民法的基本观念以及如何在实践中使这一原则发挥其最大的作用。

物权法定原则是建立现代物权法的首要原则,在整个物权结构中处于枢纽地位。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有法律规定,不得自由创设。

笔者认为,物权法定内容包括两项,即类型强制及内容固定。

物权法定原则之根据即必要性,各国学者看法不一。

我认为,对于我国来说物权法定原则之需求,不但有着同别国一样的一般原因,而且有着基于我国现实的具体国情而产生的特殊原因。

除了以上之理由,以下两点也是相当重要的原因。

其一,物权法定是财产关系的物权法调整区别于债法调整的根本标志,实行物权法定原则才能保证在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稳定的重要财产关系的法律调整上贯彻国家意志,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治国方略。

其二,物权法定原则维系一国的经济、政治制度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政府主导的改革,一开始就具有一定的强行性,践行了物权法定原则。

只有实行法定原则,采用益物权形式,将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及用益期限定型化,才能维护作为“私”的用益者或经营者的利益。

[7]8]总之,物权法定注意作为大陆法系各国物权法普遍奉行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物权归属清晰,物权变动公开透明,保障了交易的安全,维护了经济秩序,适应了物权的特点,尤其存在的合理价值。

在肯定物权法定原则的同时,给其增加一些弹性和柔性,适当的软化处理,使其刚柔并济,从而使物权法定原则更为恒久的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

[关键词] 物权法定原则;内容;根据;界定论物权法定原则一、引言物权法是民法典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的一个部分。

但在早期,由于人们只看到规范财产流转关系的重要性,忽视了规范财产归属关系的物权法,从而造成了我国债法相对发达,而物权法相对滞后的局面。

物权法中所有权制度论文

物权法中所有权制度论文

物权法中所有权制度论文物权法中所有权制度是民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护个人和企业财产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重点探讨物权法中所有权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实践应用和存在问题。

一、相关法律规定所有权是一种绝对物权,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一是以物为客体,只针对特定的物体;二是具有绝对性,即所有人对物享有最高使用、处置和收益权利;三是长期性,具有永久性;四是相对性。

在我国民法典中,物权法是关于物权的一个重要法律,旨在保护个人和企业的财产权益。

其中,所有权制度的相关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所有权的范围所有权范围包括对物体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所有人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合法地支配自己的财产,并享有相应的权益。

2. 所有权的取得根据法律规定,所有权的取得可以通过自然法定移转、依法占有、继承等方式进行,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例如,依法占有时,必须具有该物体的实际控制权;继承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关系取得。

3. 所有权行使的限制所有权行使的限制包括因公共利益需要限制、因法律规定而限制、因合同或协议约定而限制等。

例如,土地所有权不能随意转让,必须遵守相关的土地管理法规;商品房所有权不能随意转让,必须遵守相关的房地产管理法规等。

二、实践应用所有权制度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方面,所有权制度保护了财产权益,在市场经济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例如,企业拥有自己的生产设备和资产,可以在市场中获取利益,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

另一方面,所有权制度也促进了资源合理配置,保障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例如,国家可以对土地资源进行管理,保证土地合理利用,保障生态环境和公共利益。

三、存在问题1. 法规不完善。

虽然物权法中对所有权制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具体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如产权纠纷、拆迁补偿等方面的问题。

这些问题缘于对所有权制度法规的理解和应用不当,使得所有权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2. 产权链条不明。

在国有土地、房地产等领域,由于历史原因或其他因素,产权链条通常比较复杂,而且不易查明。

物权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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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按份共有摘要:在物权法中有一项相当重要的概念,即“共有”,共有关系适用于非常广泛的领域,它对于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便利广大群众的生活具有重要的作用。

而“共有”又分为两大类——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对于按份共有通过浅层次的学习,对于其几点存在疑问,此文就针对这几个问题逐一阐释自己一点的看法。

关键词:按份共有共有人优先购买共有物连带责任正文一、按份共有的概念及其特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第二款的规定,“按分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按份共有的特征有:第一,各个共有人对共有物按份额享有不同的权利。

各个共有人的份额又称为应有份,其数额一般由共有人事先约定,或按出资比例决定。

在按分共有关系产生时,法律要求共有人应明确其应有的份额,如果各个共有人应有部分不明确,则应推定为均等。

第二,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是根据其不同的份额确定的。

换言之,各个共有人对共有物持有多大份额,就要对其共有物享有多大的权利和承担多大的义务。

份额不同,各个共有人对共同财产的权利和义务各不相同的。

第三,尽管在按分共有的情况下,各个共有人要依据其份额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但按份共有并不是分别所有,各个共有人的权利不是局限于共有财产某一具体部分上,或就某一具体部分单独享有所有权,而是及于财产的全部。

二、按份共有中的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利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指共有人有偿转让其共有份额时,或者原共有人转让已经分割的共有部分时,其他共有人或者原共有人所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人购买转让份额的权利。

《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可见,法律条例对于该项权利没有做出很明确的规定,十分简略,例如对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合理期限、同等条件的界定以及共有人内部优先权的冲突等问题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物权法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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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浅析物权法在生活中的使用在各国的民法制度当中,物权制度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均赋以完善、详尽的各种物权法律,而在我国由于新中国成立后,为了摆脱资本主义列强对新中国的影响和快速回复国民经济,实行的一直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

计划经济的高度集中使得新中国顺利地渡过经济困难时期,并快速建立了完备的工业体系,国民经济也逐步恢复。

但在计划经济下,一切都是公有制,所以不存在物权,所以新中国的一直没有一部《物权法》。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也急需要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物权法,来保护我们在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随着改革开发的进行,我国开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社会财富在生活中无时无刻不在变化,人民逐步富裕。

有了财产,百姓自然关心自己的财产安全和自身利益,财产的日趋纠纷复杂多变。

解决这些纠纷适用的具体法律就是物权法。

我国《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物权法》是调整有形财产关系的法,其根本意义在于为我们的市场经济生活找到了一个产权的制度基础。

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社会生产总过程中,物权法确认着生产和交换的前提,体现了分配的结果,并且也决定着消费的范围。

所以,物权法对一个社会的经济、政治有着深远的影响。

这说明我国在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律规则中,已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物权法的实行,使得我们在现代生活中更有利于我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保护我们的自身利益,所以我们要学在生活中使用物权法去保护我们的切身利益。

如在物权法的存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第三人,是指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合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

他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我们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所以这一点告诉我们在一些房屋买卖中一定要到有关部门登记,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生活中还经常用到处理相邻关系,<<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作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作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作文
《物权法与我的小区生活》
咱就说说咱小区这物业吧。

我住的那个小区啊,环境啥的都还不错,可就是这物业有时候真让人哭笑不得。

前一阵儿,我家那辆自行车,我明明放在楼下规定的停放区域,还锁得好好的呢。

结果隔了一天去看,嘿,不见了!我这可就纳了闷了,难道这车子还能自己长腿跑了不成?我赶紧就去找物业问问情况。

那物业工作人员啊,态度倒是还行,说会帮忙找找看。

我就这么等啊等啊,每天都去问,可就是没个准信儿。

到后来我都有点不耐烦了,就跟他们说:“你们这到底能不能找到啊?我那车子虽不是啥贵重玩意儿,但也是我日常要用的呀!”嘿,你猜怎么着,他们支支吾吾半天,也没说出个所以然来。

这时候我就想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上面明确规定了业主对自己的物品是有合法权益的呀。

咱也不是不讲道理的人,可这事儿你们物业总得给咱一个交代吧。

最后啊,还是在小区的一个角落里找到了我那自行车,原来是被人挪到那儿去了,也不知道是谁干的。

这事儿虽然是解决了,但通过这件事我算是看明白了,物业的工作还是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

咱小区要想越来越好,这物业就得负起责任来,按照物权法的要求来保障我们业主的权益,这样大家才能住得舒心,住得安心呀!以后啊,我也得好好监督监督他们,让他们更加尽职尽责,为我们的小区生活增添一份保障。

这就是我和物权法、物业的这么一段小故事啦,希望我们小区能越来越和谐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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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
浅析物权法在生活中的使用
在各国的民法制度当中,物权制度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均赋以完善、详尽的各种物权法律,而在我国由于新中国成立后,为了摆脱资本主义列强对新中国的影响和快速回复国民经济,实行的一直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

计划经济的高度集中使得新中国顺利地渡过经济困难时期,并快速建立了完备的工业体系,国民经济也逐步恢复。

但在计划经济下,一切都是公有制,所以不存在物权,所以新中国的一直没有一部《物权法》。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也急需要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物权法,来保护我们在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随着改革开发的进行,我国开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社会财富在生活中无时无刻不在变化,人民逐步富裕。

有了财产,百姓自然关心自己的财产安全和自身利益,财产的日趋纠纷复杂多变。

解决这些纠纷适用的具体法律就是物权法。

我国《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物权法》是调整有形财产关系的法,其根本意义在于为我们的市场经济生活找到了一个产权的制度基础。

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社会生产总过程中,物权法确认着生产和交换的前提,体现了分配的结果,并且也决定着消费的范围。

所以,物权法对一个社会的经济、政治有着深远的影响。

这说明我国在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律规则中,已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物权法的实行,使得我们在现代生活中更有利于我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保护我们的自身利益,所以我们要学在生活中使用物权法去保护我们的切身利益。

如在物权法的存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第三人,是指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合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

他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我们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所以这一点告诉我们在一些房屋买卖中一定要到有关部门登记,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生活中还经常用到处理相邻关系,<<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从本质上讲,一方权利的延伸是对另一方权利的限制,这种延伸应该有一定的合理的尺度,在享受权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

所以我们在邻里生活中,一定要把握好尺度,不要影响别人的生活,如果我们的生活受到了相邻的影响我们应该,学会用法律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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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生活中,我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我们要努力去维护我们的权益,例如在2011年的时候,“小区车库之争”受到了很多人的关注。

有一个名叫“南京星汉城市花园”的小区,这个小区共有59个地下车库,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价格卖掉了37个,其余的被物业公司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

为此,业主委员会曾代表广大业主,多次要求开发商将车库归还给业主,但开发商坚决反对。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归业主共有。

星汉城市花园小区规划核准车库数量为36个,实际建设59个,故超规划建设的23个车库应属业主共有。

规划核准的36个车库中,按照2004年12月15日南京市《商品房附属房屋转让等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应有不低于15%(最低6个)的车库为业主保留。

因此,星汉城市花园小区业主实际有权取得的车库为29个,原告要求确认其对小区全部车库均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已交付了24个车库,尚应向原告移交5个车库。

因被告应移交的车库已实际出售给小区其他业主,原告要求移交车位的请求实际无法履行,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5个车库对应的出售价款500000元。

其实这样的例子,再生活中非常普遍,在我们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一些利欲熏心的不法商人为了更多的利益,侵犯我们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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