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基本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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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基本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

物权法的基本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

一、中国物权法制定的过程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完善民法基本制度体系并为民法典的制定奠定必要的基础,立法机关于1993年将物权法的制定列入立法计划,并在1999年《合同法》颁布后具体着手物权法的制定。由于物权法的制定涉及现行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的变革之处较多,加之既有法律制度的基础薄弱和理论研究的不足,故其制定有更大的难度。为配合物权法的起草,民法学界于90年代中后期开始将研究的重心逐渐转向物权法理论,一些重要的物权法著作相继出版,大量的物权法领域的专题研究论文也纷纷发表,这些研究成果为物权法的制定奠定了必要的理论基础。

在1999年和2000年由学者主持完成的两部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基础上(参见梁慧星等:《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此为参考,抓紧了物权法的起草工作,就一些主要问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了调研,多次听取法律专家和实际工作部门同志的意见,并结合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于2002年1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之后该草案经过多次修改并经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审议(2005年7月的第三次审议稿还曾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方于2007年3月16日由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该法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物权法的主要内容及其颁行的意义

我国《物权法》共分为五编(外加“附则”)、十九章,共计247条。第一编为“总则”。分为三章: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分为“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其他规定”三节),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为“所有权”,分为六章: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为“用益物权”,包括五章: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四编为“担保物权”,包括四章: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抵押权”(分为“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两节),第十七章“质权”(分为“动产质权”、“权利质权”两节),

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五编为“占有”,该编仅设有第十九章“占有”。“附则”中未分章节,仅有两条规定。

就上述体系设计来看,我国《物权法》采用了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例中通行的“总分结构”。总则中对物权法中的基本、共通性问题作了总括性规定;分则部分则依物权的基本类型分别进行规定,同时,对占有在物权法中的地位也给予了肯定。编章设计和章节名称既考虑到立法通制,也考虑了我国的国情与特点。这一体系设计,值得肯定。

尽管由于种种原因,《物权法》的制度设计和规范内容仍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有些问题的规定仍付诸阙如或暂时回避。但可以相信,该法的颁行,在维护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鼓励社会财富的创造,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平等保护各种权利人的物权,以及维护交易的安全、顺畅和促进交易的发展与经济的繁荣等方面,必将会起到重大而积极的作用。另外,《物权法》的颁行,也填补了我国民法制度中的部分空白,为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又一坚实的基础。

三、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的争议

可分为两个方面:

其一是意识形态方面的争议。涉及到:物权法草案是否违宪,是否背离了社会主义方向,是否是私有化的信号,平等保护是否会加剧贫富分化,善意取得、占有制度等是否可能为侵吞国有资产制造法律依据、加剧国有资产流失,抄袭资产阶级法律条文问题,等;

二是结构技术方面的争议。很多,诸如物权的定义和物权客体范围的界定问题、物权变动的规则设计问题、物权保护的时效问题、物权优先于债权是否为一般规则问题、农地流转问题、居住权问题、征收中的公共利益界定问题、抵押权的实现方式问题、应收账款质押和收费权质押问题、动产浮动抵押问题、留置权的成立要件问题,等等。一些争议至今仍未解决,物权法上对吃不准的地方采取了回避态度。

四、物权法的基本制度

(一)物权法与中国社会基本基本经济制度和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

第1、3、4条;第8条

(二)关于物权的定义与物权客体的界定

物权法第2条、第50条

(三)物权变动与物权公示(第二章内容)

1.不动产登记制度

登记要件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的立法选择;物权登记制度的主要内容、登记的公信力;登记机构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等。

2.动产的占有与交付制度问题

3.不必公示的物权变动(第三节)

(四)物权的效力与物权的保护

1.物权的效力:支配效力、优先效力、排他效力、妨害排除效力。

2.物权保护中的诉讼时效问题

3.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与物权的保护之关系。

(五)所有权制度

1.征收与公共利益界定、补偿的问题(第42条)。

2.耕地保护、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问题(第43条)

3.国家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关系的新规定(53~55条、第67条)

4.集体财产所有权问题

5.企业法人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问题

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

7.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及其适用条件与范围(第106条)

8.拾得遗失物的处理问题,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问题

9.进一步完善了共有制度的规则

10.其他,略

(六)用益物权制度

1.基本类型: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其他。

2.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地表、地上、地下分别设立问题(空间权问题)

3.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及其续展问题(出让10年、20年的土地使用权造成的国家利益损失问题)

4.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

5.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关系

6.关于居住权与典权的存废

五、担保物权制度在实践中适用的若干问题

(一)区分原则及其在担保物权制度中的适用

《物权法》第15条及其问题。依据物权变动与其基础关系的区分原则,明确了抵押权、质权自公示(登记或交付)时设立。

抵押权、质权未能有效成立,可否转化为“不规则保证”?

(二)担保物权中的诉讼时效问题

抵押权与主债权诉讼时效的关系。“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第202条)。但对质权、留置权无此规定,依据《担保法》的司法解释,质权、留置权的行使的有效期间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消灭后两年内,今后如何对待尚不明确。

质权与留置权有无时效问题?与担保法司法解释的关系。

(三)动产浮动抵押及其与固定抵押的关系

物权法中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并根据中国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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