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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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论文[5篇范例]

浅析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论文[5篇范例]

浅析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论文[5篇范例]第一篇:浅析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论文摘要: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从民法的平等原则中发展出来的,是一个基本的原则。

这项原则符合我国的宪法相关规定,其他物权方面的规定也不存在冲突,主要是为了保护物权方面的利益。

本文主要对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内容、制定原因和存在的错误认识进行了分析,并进行了清晰的阐述。

关键词: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体现了我国的法治精神。

我国在依法治国中就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原则是一项非常基本的原则。

所以在对公民财产权进行保护时也应该受到平等原则的保护。

而且这项原则在世界物权法中都有明确的体现,所以在我国现代市场经济快的发展当中,这项原则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就是物权主体的相关物权在受到侵害时,其相关的权利都会受到物权法的保护。

物权法主要就是保护公民的物权。

物权的内容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物权等,这些物权在法律面前地位都是平等的。

物权中的平等保护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相关执法人员在开展物权保护工作时主要依据的指导思想。

而且这项原则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物权法制定平等保护原则的原因(一)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快速发展的阶段,我国存在各类经济主体,为了保证他们可以在同一个市场上得到正常的发展,每个市场主体都可以很好的履行自己的义务,我国必须制定出一个统一的原则,从而保证我国经济市场正常的运行。

物权法主要就是对财产归属和相关利用进行规定的法律,其主要的作用就是保证市场各个主体之间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确保他们的合法权利都可以得到很好的保护,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的发展。

所以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非常必要的,其保证了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

也只有这项原则得到了很好的确定,才能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到很好的法律保护。

在现在的市场经济发展中,因为市场的自由度更高,平等保护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来说可以说是必不可少的。

物权法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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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论文物权法的论文范文【摘要】这篇文章首要从物权法的概念,我国物权法的定位,论述现代物权法的研讨。

【关键字】物权法的概念;我国物权法的定位一、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内地法所特有的概念,在内地法的民法体系中,物权法是其间一个首要的法则。

一些专家认为,物权法与债款法相分别的观念来历于罗马法。

罗马法曾存在“对物法(iura in rem)”和“对人法(iura in personam)”的概念,这两个概念是现代物权法与债款法分立的来历。

实际上,罗马法中并不存在着物权与物权法的概念,罗马法连物与物权甚至连权力的概念都没有严峻区别,直至罗马帝国期间查士丁尼拟定的《法学畅谈》(The Institutes of Justinian)中对物和物权的概念都未作严峻区别。

《法学畅谈》中将物与用益物权、全部权、地役权等都是混杂在一起的。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也深受罗马法上述规则的影响,仍然没有严峻区别物与物权等概念,然后也没有明确提出物权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无缺的物权法。

但是,17世纪当罗马法在德国得到广泛传播时,德国法学家便初步提出物与工业的区别,然后初步构成物权的概念。

与罗马法的上述体系不一样,1900年《德国民法典》将物作为权力客体移到总则有些,并将物权、债款和继承作为三种不一样性质的工业权,分别成编加以规则,物权法恰是从《德国民法典》初步才实在构成为具有本身独立体系的、内容无缺的法则,并成为民法中的一项首要原则。

英美法本无所谓民法的概念,当然也不存在物权法的概念,有关物权的法则规范在英美法中被称为工业法,它是与合同法、侵权做法法对应的法则。

从内容上看,英美法的工业法基本上包含了内地法的物权法有些,甚至在内地法系通常是包含在合同当中的疑问,如租赁、赠与等也包含在英美工业法的规划当中。

二、我国物权法的定位尽管专家关于是不是需要做出私法与公法的区别,存在各种不一样的观念,但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区别公法和私法仍然是必要的。

民法物权法论文4900字_民法物权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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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权法论文4900字_民法物权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民法物权法论文4900字(一):民法典如何对待物权法的结构原则论文一、物权法的四项结构原则依据学界通说,物权法存在四项结构原则:与物权的类型有关,存在物权法定原则;与物权的客体有关,存在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与物权的变动有关,存在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与物权的效力有关,存在物权效力优先原则。

无论是2 007年3月16日审议通过、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还是我们现在看到的《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稿),其中对物权客体与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权效力与物权效力优先原则并未以具体法律条文的形式呈现出来。

物权客体与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为什么没有以具体条文的形式呈现出来?对此,目前未见学界有更多的讨论。

但对于物权效力与物权效力优先原则不以具体条文的形式呈现出来,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曾展开过讨论。

2006年6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曾用半天的时间组织专题研讨会,讨论要不要在物权法第一章就物权效力优先原则作出明确规定。

据笔者了解,当时尽管存在激烈的争论,但立法机关采纳的意见是不支持在物权法第一章规定物权效力优先原则。

对此,比较有力的理由是:物权效力优先原则与通常意义上的法律原则是不一样的,物权效力优先原则只是对物权法及其他法律所规定的物权与物权之间、物权与债权之间关系所涉及的调整规则进行理论上的概括和总结,该原则本身没有任何特定的价值取向,因而不能成为裁判者处理纠纷的裁断依据。

在法律就特定纠纷未设明文规定的时候,裁判者不能依据物权效力优先原则创制对相关纠纷进行处理的具体裁判规则,也无法就现行法上特定法律条文的复数解释结论,依据物权效力优先原则进行筛选。

因此,《物权法》也就没有规定物权效力优先原则。

但是,笔者注意到,在《物权法》《民法总则》《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稿)中,有两项物权法的结构原则被保留了下来。

这两项原则即: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物权法定原则。

论文摘要物权法是民法典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的一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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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物权法是民法典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的一个部分。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只有财产归属明确,才能更有效的对财产进行利用。

人们开始越来越关注物权法的立法工作。

因为它不仅关系到对现有物权法的理论体系,而且关系到民法的基本观念以及如何在实践中使这一原则发挥其最大的作用。

物权法定原则是建立现代物权法的首要原则,在整个物权结构中处于枢纽地位。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有法律规定,不得自由创设。

笔者认为,物权法定内容包括两项,即类型强制及内容固定。

物权法定原则之根据即必要性,各国学者看法不一。

我认为,对于我国来说物权法定原则之需求,不但有着同别国一样的一般原因,而且有着基于我国现实的具体国情而产生的特殊原因。

除了以上之理由,以下两点也是相当重要的原因。

其一,物权法定是财产关系的物权法调整区别于债法调整的根本标志,实行物权法定原则才能保证在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稳定的重要财产关系的法律调整上贯彻国家意志,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治国方略。

其二,物权法定原则维系一国的经济、政治制度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政府主导的改革,一开始就具有一定的强行性,践行了物权法定原则。

只有实行法定原则,采用益物权形式,将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及用益期限定型化,才能维护作为“私”的用益者或经营者的利益。

[7]8]总之,物权法定注意作为大陆法系各国物权法普遍奉行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物权归属清晰,物权变动公开透明,保障了交易的安全,维护了经济秩序,适应了物权的特点,尤其存在的合理价值。

在肯定物权法定原则的同时,给其增加一些弹性和柔性,适当的软化处理,使其刚柔并济,从而使物权法定原则更为恒久的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

[关键词] 物权法定原则;内容;根据;界定论物权法定原则一、引言物权法是民法典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的一个部分。

但在早期,由于人们只看到规范财产流转关系的重要性,忽视了规范财产归属关系的物权法,从而造成了我国债法相对发达,而物权法相对滞后的局面。

物权法中所有权制度论文

物权法中所有权制度论文

物权法中所有权制度论文物权法中所有权制度是民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护个人和企业财产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重点探讨物权法中所有权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实践应用和存在问题。

一、相关法律规定所有权是一种绝对物权,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一是以物为客体,只针对特定的物体;二是具有绝对性,即所有人对物享有最高使用、处置和收益权利;三是长期性,具有永久性;四是相对性。

在我国民法典中,物权法是关于物权的一个重要法律,旨在保护个人和企业的财产权益。

其中,所有权制度的相关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所有权的范围所有权范围包括对物体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所有人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合法地支配自己的财产,并享有相应的权益。

2. 所有权的取得根据法律规定,所有权的取得可以通过自然法定移转、依法占有、继承等方式进行,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例如,依法占有时,必须具有该物体的实际控制权;继承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关系取得。

3. 所有权行使的限制所有权行使的限制包括因公共利益需要限制、因法律规定而限制、因合同或协议约定而限制等。

例如,土地所有权不能随意转让,必须遵守相关的土地管理法规;商品房所有权不能随意转让,必须遵守相关的房地产管理法规等。

二、实践应用所有权制度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方面,所有权制度保护了财产权益,在市场经济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例如,企业拥有自己的生产设备和资产,可以在市场中获取利益,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

另一方面,所有权制度也促进了资源合理配置,保障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例如,国家可以对土地资源进行管理,保证土地合理利用,保障生态环境和公共利益。

三、存在问题1. 法规不完善。

虽然物权法中对所有权制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具体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如产权纠纷、拆迁补偿等方面的问题。

这些问题缘于对所有权制度法规的理解和应用不当,使得所有权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2. 产权链条不明。

在国有土地、房地产等领域,由于历史原因或其他因素,产权链条通常比较复杂,而且不易查明。

物权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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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按份共有摘要:在物权法中有一项相当重要的概念,即“共有”,共有关系适用于非常广泛的领域,它对于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便利广大群众的生活具有重要的作用。

而“共有”又分为两大类——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对于按份共有通过浅层次的学习,对于其几点存在疑问,此文就针对这几个问题逐一阐释自己一点的看法。

关键词:按份共有共有人优先购买共有物连带责任正文一、按份共有的概念及其特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第二款的规定,“按分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按份共有的特征有:第一,各个共有人对共有物按份额享有不同的权利。

各个共有人的份额又称为应有份,其数额一般由共有人事先约定,或按出资比例决定。

在按分共有关系产生时,法律要求共有人应明确其应有的份额,如果各个共有人应有部分不明确,则应推定为均等。

第二,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是根据其不同的份额确定的。

换言之,各个共有人对共有物持有多大份额,就要对其共有物享有多大的权利和承担多大的义务。

份额不同,各个共有人对共同财产的权利和义务各不相同的。

第三,尽管在按分共有的情况下,各个共有人要依据其份额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但按份共有并不是分别所有,各个共有人的权利不是局限于共有财产某一具体部分上,或就某一具体部分单独享有所有权,而是及于财产的全部。

二、按份共有中的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利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指共有人有偿转让其共有份额时,或者原共有人转让已经分割的共有部分时,其他共有人或者原共有人所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人购买转让份额的权利。

《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可见,法律条例对于该项权利没有做出很明确的规定,十分简略,例如对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合理期限、同等条件的界定以及共有人内部优先权的冲突等问题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物权法小论文

物权法小论文

婚姻法浅析物权法在生活中的使用在各国的民法制度当中,物权制度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均赋以完善、详尽的各种物权法律,而在我国由于新中国成立后,为了摆脱资本主义列强对新中国的影响和快速回复国民经济,实行的一直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

计划经济的高度集中使得新中国顺利地渡过经济困难时期,并快速建立了完备的工业体系,国民经济也逐步恢复。

但在计划经济下,一切都是公有制,所以不存在物权,所以新中国的一直没有一部《物权法》。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也急需要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物权法,来保护我们在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随着改革开发的进行,我国开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社会财富在生活中无时无刻不在变化,人民逐步富裕。

有了财产,百姓自然关心自己的财产安全和自身利益,财产的日趋纠纷复杂多变。

解决这些纠纷适用的具体法律就是物权法。

我国《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物权法》是调整有形财产关系的法,其根本意义在于为我们的市场经济生活找到了一个产权的制度基础。

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社会生产总过程中,物权法确认着生产和交换的前提,体现了分配的结果,并且也决定着消费的范围。

所以,物权法对一个社会的经济、政治有着深远的影响。

这说明我国在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律规则中,已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物权法的实行,使得我们在现代生活中更有利于我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保护我们的自身利益,所以我们要学在生活中使用物权法去保护我们的切身利益。

如在物权法的存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第三人,是指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合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

他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我们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所以这一点告诉我们在一些房屋买卖中一定要到有关部门登记,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生活中还经常用到处理相邻关系,<<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关于物权法的论文

关于物权法的论文

从暴力拆迁事件中看《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在中国法律史上是不平凡的一天,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胡锦涛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2号主席令,批准法律,并于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所谓物权是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与债权、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权不同,物权的客体主要是动产和不动产。

《物权法》全面肯定和建立了我国的物权制度和物权体系,规定权利人依法享有物权,特别是《物权法》对所有权平等保护;把我国近30年改革开放取得的胜利成果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保证了改革开放的继续;它的通过,标志着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完成了关键的核心部分,使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从此进入了顺畅的时期,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体系完成了最为重要的部分。

可以说这部法律是千呼万唤始出来,物权法的制定筹备工作始于1993年,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被审议通过,前后历时13年。

从2002年12月物权法初次审议,到2007年审议通过,共经过5年8次审议,审议次数之多在我国立法史上是空前的,创下了中国人大立法史上单部法律案审议次数的纪录。

可就是这样一部重要的法律在今年实施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下面我们从近几年发生的一些事件中看一下《物权法》在房屋拆迁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2009年11月13日早晨,在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金华村发生一起恶性“拆迁”事件,女主人唐福珍以死相争未能阻止政府组织的破拆队伍,最后“自焚”于楼顶天台,烧得面目全非。

2010年3月27日上午,江苏连云港市东海县黄川镇一户村民为阻拦镇政府强拆自家的养猪场,二人浇汽油自焚,68岁的男子陶会西死亡,其92岁的父亲陶兴尧被烧伤。

2010年9月10日上午,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凤冈镇发生一起强拆引发的自焚事件,三人被烧成重伤,目前仍未脱离生命危险。

2010年10月30日上午9时,黑龙江省密山市发生一起抵制强迁的自焚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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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论文
现代社会条件下物权法定原则的再认识
[摘要] 对物权法定主义的传统解释导致了物权法的僵硬性,不符合社会经济的现实需要。

我国民法认为是物权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主义被广泛关注,成为激烈争论的重点,其本身存在变通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 物权法定困境发展
物权法定指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除了民法与其它相关法律法规
所规定之外的物权。

物权的基本原则有一物一权原则、物权行为、公示公信原则、与物权法定原则。

在我国的民法当中,肯定了物权法定原则,规定了物权除本法(民法)或是其法法律规定以外,不得创设。

物权法定具有两个方面的意义:第一就是不得创设与物权法或其它法律法规所不承认的物权:具体体现在,用益物权方面,一方当事人不得在另一方当事人的动产之上设定用益物权,这样通过类型的限制来体现物权法定。

第二就是不可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不同的内容:例如在不转移占有的动产上设立质权等。

一、物权法定主义具有合理性
1、物权法定通过对物权进行法定限制,限定出范围,避免因为随意创设的物权,造成必须对所有权进行这种限定,从而增加经济活
动的负担,并且在对物权进行法定限制的时候,能够更严谨的保障最大的契约自由,这层关系,为了给债的相关行为创造无后顾之忧的交易条件,保障交易安全,使得财产秩序能够更佳的透明化。

2、物权因为具有绝对权与对世权的特性而需要法定:因此物权优于债权的理论实践必须考虑到物权所涉及的范围较债权更为广大
而且较为优先,所以不可用一般性的权利给予保护
3、对物权的法定有利于实现物权的公示原则,公示原则作为物权这样一个对世权的重要原则来说,物权的法定,有利于确定公示制度的前提条件,划定范围,更好的实现公示制度,保障物权的交易安全。

二、物权法定主义所面临的挑战
在经济生活日趋复杂化、专业化与多变性的当今时代,物权体系的未来走向不是立法者凭借其一己之理性所能预见的。

尤其是担保物权,被视为物权体系中最具活力的成分,总是随着经济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地更新。

我国目前正处于民法法典化进程,我国民法典应当充分体现时代精神,物权法定原则在当今民法学中已经饱受质疑与非难,如果我国民法典仍对其进行明确规定,显然是不合时宜的。

其次,法律解释学或法律方法固然是现代法中的重要因素,但在我国目前的制度背景与社会环境下,不应当对法律方法尤其是具有创造性的法律方法寄予过高的期望。

我国目前司法体制不太健全,法律方法论尚未发达与普及,
大多数法官难以熟练运用,各地法院对同一个问题的判决往往存在很大的差异,如果把权利的物权属性之认定问题完全留给法院自由裁量,将会给法律适用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

在我国这样的法律与法学后发达国家,白纸黑字式的法源比法律方法更为安全,也更为可取。

用益物权的类型也存在变动的可能性,物权法定存在一定的不周延性。

尽管居住权在目前我国尚未被广泛运用,但谁也不能断定这种权利在将来不会得到推广。

事实上,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是存在关于居住权的规范需求的,居住权对某些类型的社会弱者具有生活保障功能,比如离婚时男方在其个人所有的一套房屋上为女方设立终生居住权,子女以自己的名义购房并为再婚的父母设立一项终生居住权,富人为了接济亲属为其设立一项居住权。

除此之外,在现代社会中还出现了设立投资性居住权的趋向,这表明居住权的实用价值不容低估,不能排除其将来走向勃兴的可能性。

比居住权的生活保障功能更强的是用益权,其标的物不限于房屋,用益权人不但可以自己使用标的物,还可以将其出租以获取收益。

由于我国《物权法》未规定居住权与用益权,按照物权法定原则,将来如果在实践中大量地出现这两种权利,就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三、物权法定所可能的发展与应对
为了克服这样的一种局限,现有的民法对于解决物权的局限性有大致的几种学说:
1、日本学者我妻荣所主张之物权法定无视说,此学说承认习惯物权的效力,并且认为,习惯是社会法展当中客观存在的,不能加以阻止,应该正视习惯的存在对物权的影响。

2、另外一种学说是较为折衷的习惯物权有限承认之说,认为只要社会习惯在不违反社会秩序以及物权体系的发展并且也不妨碍公示制度的进行时,可以有限度的承认习惯物权。

3、台湾学者黄茂荣所提出的物权法定缓和说,此种学说只承认物权法定的原则,但是,在新型物权产生的时候,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只要不违反物权法基本精神,此时,可以用非新种类之物权加以扩大对物权认定范围的限制作出立法解释与认定。

4、由德国学者Raiser教授所提出的,认为物权法定的限定本意并非是在于僵化物权,而是避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使当事人自行创设了具有对世权效力的物权范围从而打乱经济秩序,Raiser教授同意由法官通过判例来确认或通过增加立法或修法来赶上新型物权的产生。

5、中国大陆的北京大学刘凯湘教授在谈中国民法典应该完善私权体系当中提到:原则上我们应该承认物权法定的原则,但是,事实存在的一些权利,法律上虽然没有规定,但也应该受到承认和保护。

对于用益物权﹑有价证券﹑无形财产等,中国民法典若是立法,应当对于这样的一个权利制定更为详细的规范,并且允许对合理的物权类型给予扩大,并且得到保护。

笔者认为:所以,学者各家的学说综合起来,对于物权法定的立法,基本上解决物权僵化的方式可以归纳为几个方面:
1、基础性物权法定。

不同物权类型的性质不同,在法律体系和整个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地位也不相同。

据此,可以把不同种类的物权进行重新归纳和分类为:基础性物权——因基础而需法定基础性物权,主要包括:(1)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2)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与邻地利用权等用益物权;(3)典权;(4)水权、探矿权、采矿权、渔业权、驯养权、狩猎权等自然资源使用权。

就所有权与用益性物权等基础性物权而言,都具有对世的支配力,同时也是以“可能自由处置”的特性,成为交易的对象。

这些权利的“基础性”,体现为四个层次:(1)从根本上讲,这涉及不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分际关系,以及该权利具体内容。

这与物权归属与占用关系密切相关。

(2)对功能性物权而言,只有在基础性权利的基础上才能创设新类型的物权。

功能性物权在创设时利用了基础性物权。

(3)对交易而言,只有基础性权利的边界明确,才能使财产流转关系变得流畅。

(4)对整个社会而言,明确的基础性物权是整个社会稳定的基础,这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现代化建设。

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实行物权法定有利于降低物权的行使、保护与移转的成本。

具体地,(1)基础性物权法定能使人知道各种物权的标准内容,减少财产关系中的信息成本。

(2)由于基础性物权内容明确,易于确定权利移转中的风险值,降低交易的缔约成本和监督成本。

(3)只有基础性
物权种类确定和内容明确,才能降低公示成本,使公示制度得以实施。

这种与公示制度的结合,保障了交易的安全。

2、通过立法的方式,可以更大的给予物权法定主义以及其先进性较为彻底的解决,通过立法的方式给予一个经由长时间社会实践过程当中所确认的习惯一个合法的身分,也就是给予立法承认,这样的观念,在台湾地区的动权担保相关单行立法以及德国的民法典当中都有此立法精神,只要习惯的物权不违反公示原则,那么,就可以通过立法以及增加单行性法规的方式来跟上脚步。

3、衡平通过对英美法系较为弹性的衡平法来揉合在较为僵硬的大陆法当中,通过些许的判例形式,肯定并体现出对物权种类的认可,体现出先进性,虽然,可能在形式上要比立法来的迅速,但是在成文法当家的大陆法系当中却有缺乏合法身分的依据,方式较为消极,采不告不理的态度。

4、法律拟制法律的拟制释通过对法律条文的解释,达到符合现今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不同的时代背景有着不同的现实需要,针对这个现实需要,法律通过拟制可以对一些条文进行拟制之外,还可以类推适用,但是,物权法定主义当中,类推适用不能被传统的物权法来接受,学界存在部分文章同意了某些物权效力可以适用类推法则,并且,台湾地区的立法当中同意了留置物的孳息可以收取,其适用质权的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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