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主要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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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主要思路及常见税种筹划方法

课程纲要

第一部分,企业为什么必须开展纳税筹划

第二部分,企业纳税筹划的目标和原则

第三部分,企业纳税筹划的主要思路和方式(重点)

第四部分,主要税种的筹划(重点)

第五部分,纳税筹划的风险管理

第一部分,企业为什么必须开展纳税筹划

1、税制原因;

2、金融原因;

3、会计制度的原因

1、税制原因

·商品税以物的所有权转移或社会价值功能的实现以其征税的标准;

·所得税在企业生命周期和产业生命周期的的非对称性征收;

·不清洁税基的存在——优惠过多过滥,导致税收歧视普遍存在;

·以从价征税为主的计税方法——受物价水平波动的影响,容易引致虚盈实亏(长商业周期行业影响明显);

·数值测试标准的存在,导致临界点;

·选择性程序的存在,导致纳税不确定;

·税收征管程序正义欠缺——核定征收或行政不作为;

·税收死欠与公司法、破产法的法际协调,清算一清了之。

2、金融原因

·铸币税的存在;

·超级通过货膨胀对财富分配的影响、对企业利润的影响

·金融深化导致信用的扩张,信用的扩张,直接导致货币发行体系的过量发行;

·低利率的长期趋势导致资产价格的持续稳定上涨;

·反通胀管理是对冲铸币税的必然选择和应有之义。

·企业商业周期、存货管理、资金管理、企业微观层面的会计制度制定必须结合反通胀之义。

3、会计制度的原因

·会计泛化容易引致财富分配形式化;

·税收问题会计化,导致征税形式化和简单化,容易引起超收、早收或征收不足;

·会计对产权保护,收到会计自身机制缺陷的影响,不能对企业的估值起到指导性或决定性的作用,容易导致全球资产监管体系的会计化风气;

·会计制度对产权和财富的影响作用机制;

·收入费用观和资产负债观在收入确认计量方面的应用

·会计准则可选择性;

·会计制度本身在收益确认计量的不足;

·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差异(基础性和技术性)协调提供了一定的筹划空间

第二部分,企业纳税筹划的目标和原则

·纳税筹划的总体目标

构建企业的对冲套利机制,恰当履行纳税义务,降低涉税风险;

·纳税筹划的具体目标

基于现行税收体系的对冲:商品税只足不售;所得税全周期对冲,即熨平企业的利润波动;财产税只使用财产而不拥有财产;

基于铸币税的反通胀对冲:递延纳税并强化企业资产或财富的三性管理;

基于产业生命周期的全球或阶段对冲:全球架构投资

2.2企业纳税筹划原则

守法而不违法原则(君子怀刑)

时效性原则(时变而法移,关注变化)

成本效益原则(税与非税)

系统性原则(谋全局谋长期)

风险收益均衡原则(一事两分,收益不变风险降低则财富增加,或获取长期生存发展机会)2.3税收筹划的成本

·税收成本

税收遵从成本

办税成本:人员费用、设备费用

税务关系的协调费用

税务代理成本

培训学习成本

税收滞纳金、罚款

额外税收负担

·非税成本:谈判、合同调整、产权结构变化所导致的收益和风险的非对称变化

2.4税收筹划的特点

·超前性(志远者,谋定而动)

·对冲性

·形式性

·一体性(全员全流程、全层次参与)

·风险性

·不能很好概况税收筹划之德性之道性,尚需同仁之力之智。

·每于此常汗颜不止,总有苟且偷生之感。愧对老师愧对同志。

第三部分,企业纳税筹划的主要思路

·3.1 投资架构的设计;

·3.2 税收脉络分析;

·3.3 税收套利的主要方式

地点套利——国际、省际等区域性低税区

人员套利——外国人、农民与市民,军口人员

组织形式套利—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公司

行业(或产业)套利;

投资结构套利:债权性投资于权益性投资

业务模式套利;

重组套利:收购优惠资产或亏损资产

对冲套利或刻意抵消交易安排

3.1.如何筹划企业运作平台或投资架构

·3.1.1 个人与公司作为运作主体,税负差异要搞清;

·3.1.2 没有合适的投资架构,就谈不上财务规划和税收筹划;

·3.1.3 如何设计或优化投资架构;

·3.1.4 资本运作主体公司的最佳设立地点比较;

·3.1.5 新项目公司按照分公司组织形式运作的税务管理及税负差异;

·3.1.6 新项目公司按照新设子公司形式运作的税负差异;

·3.1.7 外资公司还有税收优势吗?

·3.1.8 “私募基金+传统企业”的双核驱动模式对投资收益影响

·3.1.9 如何选择合适的私募基金作为战略投资者

3.1.1 个人与公司作为运作主体,税负差异

·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的经济性重复征税的存在

·组织形式套利是一个永久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只缴纳最高35%的边际税率;

·有限公司需要缴纳公司层面的企业所得税和股东层面个人所得税,适用45%的税率

·股东需要经过资金的借贷,提前将利润分回,避免风险;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我国境内自然人取得债权性投资利息所得在国内仅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5.45%的营业税及附加(其中5%的营业税、7%的城建税、2%的教育费附加)

个人借款利息的抵税效应分析

·假设A单位支付股东李某1单位的借款利息费用,李某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于收取利息时向其居住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了金融保险业发票,该利息费用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A单位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是=1,

·抵顶企业所得税=1×25%=0.25;

·股东李某的税后实际所得是=1×(1-20%-5.45%)=0.7455

·两层合计所得=0.25+0.7455=0.9955

·实际税收支出=1-0.9955=0.0045

·实际税负率=0.0045÷1=0.0045,即0.45%的税负率;

·而分红是20%

3.1.2 投资架构的规划

·投资架构的贡献

投资的来源地——享受税收协定优惠,规避分回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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