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管理)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工作指引
业主决定共同事项公共决策平台使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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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北京市住建委获得用户名和密码后使用浏览器打开页面http://210.75.213.232/fwaqgl/ 登录系统。
二、成功登录后,在页面左侧会有一个导航菜单,列出街道办事处能够使用的功能。
三、投票事项发起(只能发起所辖小区内的事项)
四、发起新事项
五、发起召开业主大会事项
六、发起召开业主大会事项
七、投票事项查询(可以查询所辖小区内的事项)
八、点击“查看”按钮可以查看投票事项的详情
九、投票事项打印
十、点击“打印”按钮可以打印决策书。
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工作指引

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工作指引一、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使用电子投票表决的活动适用于《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暂行规则》。
电子投票,是指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以下简称投票系统)为平台,业主通过微信、短信、网站等互联网、移动通信技术手段,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投票表决的活动。
二、表决事项物业管理区域内需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下列事项,可以使用电子投票表决:(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四)决定是否设立业主监事会;(五)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六)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七)筹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制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八)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九)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十)决定或者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方式,管理、使用经营收益;(十一)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收支预算结算报告、业主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十二)改变或者撤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部分业主、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相抵触的决议;(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三、主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规则,负责投票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全市电子投票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电子投票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区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助、监督本辖区投票组织者开展电子投票活动,调解处理电子投票活动中的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电子投票活动。
四、实施单位投票组织者是指组织业主对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进行投票的组织和单位,包括: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其主体资格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表决指引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表决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11.02•【字号】穗建规字〔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表决指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2〕12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旧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表决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11月2日广州市旧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表决指引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顺利推进旧村改造,依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三旧”改造标图入库和用地报批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1〕935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穗府〔2019〕11号),制定本指引。
我市旧村改造项目中涉及以下表决的事项,若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制定的章程较以下条款有更高要求的,按组织章程进行表决;若组织章程的表决要求低于以下条款或者不明确的,可按以下条款执行:一、旧村改造意愿(主要包括是否愿意改造、改造方式和改造模式等内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进行表决。
二、项目实施方案。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以下二种方式之一进行表决:(一)在项目实施方案提交有审定权的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对旧村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表决。
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对表决通过的旧村项目实施方案复建安置或者融资布局和面积等提出重大修改意见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重新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进行表决。
(二)在项目实施方案提交有审定权的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广州市业主大会会议工作指引-精品

附件1业主大会会议工作指引一'业主大会一般规定(一)业主大会由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二)物业服务区域内只有一个业主的,由业主自行决定本区域的物业管理事物。
说明:引用《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二、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1.占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2.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决定召开;3.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未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组织召开,并通告全体业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1.占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罢免、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2.任期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在候补委员递补后未达到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业主委员会最低人数要求;3.业主委员会被责令限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但逾期不召开;4.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议罢免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5.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
(三)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包括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
说明:引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三、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程序(-)会议筹备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
草拟会议议题,确定会议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程,确认业主身份、业主总人数、专有部分面积和专有部分总面积。
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在会前告知居民委员会。
说明:引用《条例》第二十七、第二十八条(二)公示会议事项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议题、议程、表决规则、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等事项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Ho因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可以于会议召开前通知全体业主并告知临时召开的事由。
业委会成立投票公示模板广州

我家的捣蛋鬼弟弟作文350字三年级
哎呀,我有一个超好玩的弟弟,他呀,就是个小捣蛋鬼!每天睁开眼睛,他就开始他的“冒险”啦。
早上,他会偷偷把我的鞋子藏起来,害得我光着脚丫到处找,他就在旁边咯咯地笑,眼睛弯成了月牙儿。
吃早饭时,他非要用我的勺子,还故意把粥涂在脸上,说自己变成了“小花猫”,逗得全家人都笑了。
到了下午,他的捣蛋功力更是升级。
他会偷偷溜进我的房间,用彩笔在我的墙上画“大作”,说是给我送礼物。
哎呀,那可是妈妈刚刷的墙啊!但他一脸无辜的样子,让人又好气又好笑。
晚上,他还不肯消停,非要拉着我和他一起玩“怪兽大战”,在床上蹦来蹦去,害得我都差点从床上掉下来。
不过,看着他笑得那么开心,我也忍不住跟着笑。
这就是我的弟弟,一个让人又爱又恨的捣蛋鬼。
虽然他总是给我惹麻烦,但我也超喜欢他,因为他是我的快乐源泉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规则(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1.10.26•【字号】深建规[2011]9号•【施行日期】2011.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规则(试行)》的通知(深建规〔2011〕9号)各有关单位:为保护业主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规则(试行)》,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深圳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保护业主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组织业主采用电子投票的活动。
本规则所称电子投票,是指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组织业主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提供的电子投票系统为服务平台,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技术手段,进行业主大会会议投票。
具备相关技术条件的,也可以通过固定电话、电子触摸屏等技术手段进行电子投票。
第三条主管部门不得就使用电子投票系统收取任何费用,但互联网、手机等运营商依法收取服务费用除外。
第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拟采用电子投票方式的,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整理业主相关资料(包括业主房号、手机号码、座机号码等信息),加盖召集人公章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公示,并告知拟按照本规则采用电子投票,说明业主有权仍以纸质书面形式投票,但不影响其他业主依法进行电子投票的效力。
对业主手机号码、座机号码等内容,在公示时应当进行保密处理,手机号码只公示前后各三位数,座机号码只公示后三位数。
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8.26•【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22年5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6届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永航2022年8月26日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决策草案的形成第一节决策启动第二节公众参与第三节专家论证第四节风险评估第三章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第一节合法性审查第二节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第四章决策执行与调整第五章决策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全面领导,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作出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重大行政决策在出台前应当由政府党组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并结合所属部门制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具体标准,形成本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决策机关应当编制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于每年第一季度经同级党委同意后,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深圳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规则

深圳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8.12•【字号】深建规〔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规则深建规〔2020〕14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注册和身份验证第三章大会发起和投票第四章计票和结果公示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组织业主进行电子投票的监督管理。
本规则所称召集人,包括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换届小组、街道办事处。
本规则所称电子投票,是指召集人组织业主通过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建立的市物业管理信息平台中的市物业管理投票系统(以下简称投票系统)进行业主大会会议投票。
第三条市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的指导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电子投票相关规定;(二)指导、协调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开展电子投票工作;(三)建立、维护和管理投票系统;(四)保存电子投票数据信息。
第四条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的指导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辖区内电子投票活动的宣传与培训工作;(二)指导、协调街道办事处开展电子投票工作;(三)审核街道办事处的投票系统账号关联申请;(四)其他与物业管理电子投票有关的事项。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的指导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召集人注册和使用投票系统账号;(二)指导召集人、社区居民委员会完成投票系统账号关联;(三)审核业主大会会议的电子投票延期申请;(四)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书面投票的补录;(五)受理业主对于电子投票事宜的投诉;(六)其他与物业管理电子投票有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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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工作指引一、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使用电子投票表决的活动适用于《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暂行规则》。
电子投票,是指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以下简称投票系统)为平台,业主通过微信、短信、网站等互联网、移动通信技术手段,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投票表决的活动。
二、表决事项物业管理区域内需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下列事项,可以使用电子投票表决:(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四)决定是否设立业主监事会;(五)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六)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七)筹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制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八)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九)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十)决定或者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方式,管理、使用经营收益;(十一)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收支预算结算报告、业主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十二)改变或者撤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部分业主、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相抵触的决议;(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三、主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规则,负责投票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全市电子投票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电子投票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区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助、监督本辖区投票组织者开展电子投票活动,调解处理电子投票活动中的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电子投票活动。
四、实施单位投票组织者是指组织业主对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进行投票的组织和单位,包括: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其主体资格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建立投票系统数据库(一)提出申请。
投票组织者向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建立投票系统中本物业项目数据库的申请。
(二)录入数据。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将房屋门楼号牌、业主手机号码等信息录入数据库。
区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房屋建筑面积、业主姓名等信息录入数据库。
(三)公示信息。
投票组织者公示投票系统中房屋门楼号牌、业主姓氏、手机号码前3位和后4位等信息,公布接收业主意见的联系方式,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四)业主确认。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通过投票系统向已提供手机号码的业主发送确认信息。
在发送确认信息前,投票组织者及时向全体业主通知投票系统将向业主发送确认信息的事项,未收到确认信息的业主应当及时告知投票组织者,并提供业主本人用于投票使用的唯一手机号码。
六、进行电子投票(一)提出申请。
投票组织者在使用投票系统30日前向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开放系统。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区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可以使用投票系统的书面通知。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将可以使用投票系统的书面通知等资料抄送区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开放投票系统使用权限。
(三)投票前公示。
投票组织者在使用投票系统20日前,向投票表决范围内的业主公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书面通知以及投票开始时间、投票截止时间、表决事项、表决规则等事项,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对表决事项、表决规则进行修改的,投票组织者应当将修改后的表决事项、表决规则重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投票组织者应当在开始使用投票系统前,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将投票表决的事项录入投票系统。
(四)业主投票。
业主可以通过微信平台投票、通过手机短信投票、在投票系统网站投票,提倡优先采用微信投票。
对无法进行电子投票的,书面投票可作为补充方式,在投票组织者提供的书面征求意见书上签署表决意见。
以上4种投票方式可任选一种。
(五)公开投票结果。
电子投票有效期限内无业主使用书面表决意见形式的,电子投票表决结果应当于投票期限届满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由投票系统统计并生成。
电子投票有效期限内有业主使用书面表决意见形式的,电子投票表决结果应当在书面表决意见录入投票系统后即刻由投票系统统计并生成。
投票组织者应当将电子投票表决结果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建筑物专有部分的门楼号牌、建筑面积、投票方式,业主对表决事项赞同、反对、弃权的意见,全体业主对表决事项赞同、反对、弃权意见的汇总结果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投票组织者公告通过使用“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形成的业主大会相关决定。
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示范文书目录1. 关于建立电子投票系统基础数据库的函2. 提供物业管理有关信息的通知3. 关于录入电子投票系统基础数据的函4. 关于提供有关实测绘成果的通知5. 关于收集并录入有关业主信息的函6. 关于移交并公示有关业主信息的函7. 关于公示有关业主信息的通知8. 关于核实有关业主信息的函9. 关于向业主发送电子投票确认信息的通知10. 关于变更有关业主信息的函11. 使用电子投票系统申请表12. 关于同意使用电子投票系统的函13. 关于使用电子投票系统表决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通知14. 表决票15. 关于公示表决结果的通知附件1关于建立电子投票系统基础数据库的函街道办事处名称:物业管理区域名称拟采用电子投票形式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投票表决。
由于物业管理区域名称是首次使用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根据《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暂行规则》(穗建规字〔2016〕1号)第七条规定,请街道办事处名称及时指导、协助我们建立物业管理区域名称的电子投票系统基础数据库。
专此函达。
投票组织者名称(盖章)年月日(联系人:,联系电话:)附件2关于提供物业管理有关信息的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投票组织者名称拟采用电子投票形式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投票表决。
由于物业管理区域名称是首次使用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根据《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暂行规则》(穗建规字〔2016〕1号)第六条规定,请你公司于年月日前将物业管理区域名称内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依法设置的门楼号牌,以及门楼号牌对应的业主姓名、业主手机号码等信息的书面材料(盖公司章,见附表)和excel电子表格提供给我单位。
特此通知。
附表:物业管理区域名称物业管理有关信息清册街道办事处名称(盖章)年月日(联系人:,联系电话:)附表物业管理区域名称物业管理有关信息清册填报单位:填报时间:年月日备注:楼栋号、房屋门牌号请填写依法设置的标准名称附件3关于录入投票系统基础数据的函区住建部门名称:物业管理区域名称拟采用电子投票形式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投票表决。
由于物业管理区域名称是首次使用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我单位按照《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暂行规则》(穗建规字〔2016〕1号)第七条规定,已将物业管理区域名称内已收集到的建筑物专有部分的门楼号牌、业主手机号码等信息录入电子投票系统基础数据库,并请你单位对下一步使用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的工作给予指导、协助。
专此函达。
街道办事处名称(盖章)年月日(联系人:,联系电话:)附件4关于提供有关实测绘成果的函市或区房地产测绘管理机构名称:本区物业管理区域名称(地址)拟采用电子投票形式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投票表决。
根据《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暂行规则》(穗建规字〔2016〕1号)第七条规定,请你单位核对物业管理区域名称内尚未登记的建筑物专有部分(见附件)是否备存实测绘成果,已备存的,请于年月日前将实测建筑面积的书面材料和excel电子表格提供给我单位。
专此函达。
附表:尚未登记的建筑物专有部分清册区住建部门名称(盖章)年月日(联系人:,联系电话:)附表物业管理区域名称尚未登记的建筑物专有部分清册填报单位:填报时间:年月日备注:1.房屋地址及门牌号由区住建部门填写2.实测建筑面积、报告书编号请测绘部门填写附件5关于收集并录入有关业主信息的函街道办事处名称:我单位已将物业管理区域名称已登记或已实测绘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不动产相关信息已录入电子投票系统基础数据库。
现仍有部分建筑物专有部分尚未登记且未实测绘(见附件),请你单位指导、协助投票组织者按照《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暂行规则》(穗建规字〔2016〕1号)第六条规定,收集并确认相应的业主姓名、业主身份证件号码、业主手机号码、建筑面积等信息,并将信息录入电子投票系统基础数据库。
专此函达。
附表:尚未登记且未实测绘的建筑物专有部分清册区住建部门名称(盖章)年月日(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表物业管理区域名称尚未登记且未实测绘的建筑物专有部分清册填报单位:填报时间:年月日备注:1.楼栋号、房屋门牌号由区住建部门填写2.业主及房屋的其他信息请街道办事处会同投票组织者填写附件6关于移交并公示有关业主信息的函投票组织者名称:物业管理区域名称的电子投票系统基础数据库已初步建成,现将投票系统中建筑物专有部分的门楼号牌、业主的姓名和手机号码提供给你单位,请按照《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暂行规则》(穗建规字〔2016〕1号)第五条、第七条等规定,及时公示上述信息,公布接收业主意见的联系方式,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公示期间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及时处理业主提出的意见。
专此函达。
附表:建筑物专有部分的门楼号牌、业主姓名、业主手机号码清册街道办事处名称(盖章)年月日(联系人:,联系电话:)附表物业管理区域名称建筑物专有部分的门楼号牌、业主姓名、业主手机号码清册附件7关于公示有关业主信息的通知物业管理区域名称的全体业主:在街道办事处名称、区住建部门名称的指导、协助下,已初步建成了物业管理区域名称电子投票系统基础数据库。
按照《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暂行规则》(穗建规字〔2016〕1号)第七条规定,现向物业管理区域名称的全体业主公示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门楼号牌、业主的姓名和手机号码(按照规定作保密处理)。
公示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不少于10日)。
公示期间,业主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投票组织者提出更正意见。
对公示业主姓名的异议,业主应当向投票组织者提供房屋权属证明、身份证件等相关资料,并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投票组织者将该相关资料提供给区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实,核实无误的,区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电子投票系统基础数据库中更正,并及时通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投票组织者;对公示门楼号牌、业主手机号码的异议,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投票组织者进行核实,核实无误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电子投票系统基础数据库中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