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业务指引

合集下载

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指引

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指引

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指引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In addition, this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 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指引一、前言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上市公司向投资者披露与公司经营活动有关的信息,保障投资者公平交易的重要途径。

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指引

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第1号-第17号,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发布的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深证上200212号及其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1号-14号同时废止;此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1号-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深证上〔2006〕71号的附件1-4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格式指引、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格式指引修订、上市公司业绩快报格式指引、上市公司业绩快报修正公告格式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3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深证上〔2006〕94号的附件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格式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5号-传闻及澄清深证上〔2007〕60号的附件上市公司澄清公告格式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深证上〔2007〕90号的附件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指引不再执行;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第1号-第17号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格式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格式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格式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格式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担保公告格式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格式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格式指引第10号上市公司澄清公告格式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格式指引第12号上市公司债务重组公告格式指引第13号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格式指引第14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声明公告格式指引第15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格式指引第16号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格式指引第17号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指引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或除董事×××、×××外的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董事×××因具体和明确的理由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____________________ ┃┃┃┗━━━━━━━━━━━━━━━━━━━━━━━━━━━━━━━━━━━━━━━━━━┛特别风险提示如适用本次交易存在重大交易风险,或交易完成后对上市公司产生较大风险的,应当以“特别提示”的形式逐项披露交易风险和交易完成后可能给上市公司带来的风险因素:1.交易风险通常包括标的资产估值风险、标的资产盈利能力波动风险、盈利预测的风险、审批风险、本次交易价格与历史交易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风险、标的资产权属风险等;2.交易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的风险通常包括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技术风险、汇率风险、政策风险、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风险等;一、交易概述1.简要介绍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基本情况,包括交易各方当事人名称、交易标的名称如是收购、出售股权的,必须说明公司持股比例、交易事项收购、出售资产、购买或出售资产价格、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协议签署日期等;2.简要说明董事会审议收购、出售资产议案的表决情况及独立董事的意见;交易生效所必需的审批及其他程序如是否需经过股东大会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是否需征得债权人同意、是否需征得其他第三方同意等以及公司履行程序的情况;3.如交易实施所必须的审批及其他相关程序尚未完成,或交易尚存在重大法律障碍如作为交易标的的资产产权权属不清等,应作出详细说明;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1.交易对方的姓名或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营业执照注册号、主营业务、主要股东,相关交易需获股东大会批准的还应披露其实际控制人;2.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3.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的,应当披露交易对方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果交易对方成立时间不足一年或是专为本次交易而设立的,则应当披露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方的主要财务数据;4.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1.标的资产概况;1逐项列明收购和出售资产的名称、类别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权属包括有关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是否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是否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所在地;2该项资产的帐面价值包括帐面原值、已计提的折旧或准备、帐面净值和评估价值等;3该项交易需获得股东大会批准的,还应当披露出让方获得该项资产的时间、方式和价格,运营情况包括出让方经营该项资产的时间、该项资产投入使用的时间、最近一年运作状况及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如收购出售的房屋结构、与收购出售使用权有关的地块周边土地的用途等;2.收购、出售标的如为公司股权,披露内容还应包括该公司主要股东及各自持股比例、主营业务、注册资本、设立时间、注册地等基本情况,有优先受让权的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以及该公司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应收款项总额、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诉讼与仲裁事项、净资产、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等财务数据注明是否经审计;如该标的公司净利润中包含较大比例的非经常性损益,应予以特别说明;3.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标的为矿业权或其主要资产为矿业权的公司的股权的,交易所对其披露要求另有规定的,还应遵循相关规定详细披露取得或出让矿业权资产的情况;4.上市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相关标的应当由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交易所对其披露要求另有规定的,还应遵循相关规定对资产评估情况作出详细披露;交易标的应当经过审计的,上市公司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是否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如审计报告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应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内容及相关事项的具体影响;5.如上市公司出售、收购资产交易中涉及债权债务转移,应详细介绍该项债权债务发生时的决策程序及该项债权债务的基本情况,包括债权债务人名称、债权债务金额、期限、发生日期、发生原因等;对转移债务的,还应当说明已经取得债权人的书面认可等;6.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还应当说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子公司理财,以及该子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况;如存在,应当披露前述事项涉及的金额、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和解决措施;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1.成交金额、支付方式如现金、股权、资产置换等、支付期限或分期付款的安排、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以及有效期限等;交易协议生效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应当予以特别说明;2.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或有权部门批准的,还应当说明需履行的合法程序及其进展情况;3.交易定价依据,成交价格与帐面值、评估值差异较大的,董事会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4.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5.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存在过渡期安排的,还应当对过渡期相关标的资产产生的损益归属作出明确说明;五、涉及收购、出售资产的其他安排主要介绍收购、出售资产所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的说明;是否与关联人产生同业竞争的说明以及解决措施,收购资产后是否做到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及具体计划;出售资产所得款项的用途;收购资产是否与募集说明书所列示的项目有关;如本次收购、出售资产交易还伴随有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或者高层人事变动计划等其他安排的,应披露这些安排的具体内容;如上市公司因这些安排导致交易对方成为潜在关联人的,还应当按“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六、收购、出售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如属于出售资产情况,应披露出售资产的原因、该项交易本身预计获得的损益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如属收购资产情况,应披露收购的意图和该项交易对上市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交易涉及对方或他方向上市公司支付款项的,董事会应当结合付款方近主要财务数据和资信情况对付款方的支付能力及该等款项收回的或有风险作出判断和说明;七、中介机构意见结论如适用上市公司在收购、出售资产中聘任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财务顾问出具专业意见的,应明确披露中介机构对本次资产交易的专业意见结论;八、其他如适用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九、备查文件1.董事会决议;2.独立董事意见;3.监事会决议如有;4.意向书、协议或合同;5.收购或出售的资产的财务报表;6.审计报告如有;7.评估报告如有;8.法律意见书如有;9.财务顾问报告如有;10.有权机构的批文如有;11.交易对方的实际持有人介绍并附出资人持股结构图如适用;12.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它文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年××月××日特别说明:本指引适用于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收购、出售资产标准,但未达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重组标准的资产交易事项;达到标准的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事项应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2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指引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或除董事×××、×××外的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因具体和明确的理由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别风险提示如适用本次交易存在重大交易风险,或交易完成后对上市公司产生较大风险的,应当以“特别提示”的形式逐项披露交易风险和交易完成后可能给上市公司带来的风险因素:1.交易风险通常包括标的资产估值风险、标的资产盈利能力波动风险、盈利预测的风险、审批风险、本次交易价格与历史交易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风险、标的资产权属风险等;2.交易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的风险通常包括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技术风险、汇率风险、政策风险、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风险等;一、关联交易概述1.在本概述中,上市公司应当扼要阐明本次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包括协议签署日期、地点,交易各方当事人名称,交易标的情况;2.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简要陈述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并明确表示:本次交易构成了该公司的关联交易;3.公司董事会还应当披露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的意见;对于需要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应当在公告中特别载明:“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4.明确说明本次关联交易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以及是否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二、关联方基本情况1.关联方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税务登记证号码、主营业务、主要股东或和实际控制人;2.历史沿革、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和最近一个会计期末的净资产等财务数据;3.构成何种具体关联关系的说明;4.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1.标的资产概况;1逐项列明收购和出售资产的名称、类别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权属包括有关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是否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是否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所在地;2该项资产的帐面价值包括帐面原值、已计提的折旧或准备、帐面净值和评估价值等;3该项交易需获得股东大会批准的,还应当披露出让方获得该项资产的时间和方式、运营情况包括出让方经营该项资产的时间、该项资产投入使用的时间、最近一年运作状况及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如收购出售的房屋结构、与收购出售使用权有关的地块周边土地的用途等;2.收购、出售标的如为公司股权,披露内容还应包括该公司主要股东及各自持股比例、主营业务、注册资本、设立时间、注册地等基本情况,有优先受让权的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以及该公司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应收款项总额、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诉讼与仲裁事项、净资产、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等财务数据注明是否经审计;如该标的公司净利润中包含较大比例的非经常性损益,应予以特别说明;3.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标的为矿业权或其主要资产为矿业权的公司的股权的,交易所对其披露要求另有规定的,还应遵循相关规定详细披露取得或出让矿业权资产的情况;4.上市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相关标的应当由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披露要求另有规定的,还应遵循相关规定对资产评估情况作出详细披露;交易标的应当经过审计的,上市公司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是否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如审计报告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应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内容及相关事项的具体影响;5.如上市公司出售、收购资产交易中涉及债权债务转移,应详细介绍该项债权债务发生时的决策程序及该项债权债务的基本情况,包括债权债务人名称、债权债务金额、期限、发生日期、发生原因等;对转移债务的,还应当说明已经取得债权人的书面认可等;6.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还应当说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子公司理财,以及该子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况;如存在,应当披露前述事项涉及的金额、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和解决措施;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董事会应当对此作出说明,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1.成交金额、支付方式如现金、股权、资产置换等、支付期限或分期付款的安排;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以及有效期限等;交易协议生效存在附条件或期限的,应当予以特别说明;2.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存在过渡期安排的,还应当对过渡期相关标的资产产生的损益归属作出明确说明;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主要介绍收购、出售资产所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的说明;是否与关联人产生同业竞争的说明以及解决措施,收购资产后是否做到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及具体计划;出售资产所得款项的用途;收购资产的资金来源,收购资产是否与募集资金说明书所列示的项目有关;如本次收购、出售资产交易还伴随有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或者高层人事变动计划等其他安排的,应披露这些安排的具体内容;七、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主要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主要披露独立董事关于事前认可以及对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及公平性发表的意见;十、中介机构意见结论如适用上市公司在关联交易中聘任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财务顾问出具专业意见的,应明确披露中介机构对本次资产交易的专业意见结论;十一、其他如适用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十二、备查文件1.董事会决议;2.独立董事意见;3.监事会决议如有;4.意向书、协议或合同;5.关联交易标的资产的财务报表;6.审计报告如有;7.评估报告如有;8.法律意见书如有;9.财务顾问报告如有;10.有权机构的批文如有;11.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它文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年××月××日特别说明:本指引适用于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标准,但未达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重组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达到标准的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事项应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3号上市公司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格式指引××××××股份有限公司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或除董事×××、×××外的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因具体和明确的理由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____________________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是否距离股东大会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两个月以上实施的:是否若是,公司董事会应当说明原因并向股东致歉;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1.说明发放年度、发放范围;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2.说明含税及扣税情况;如扣税的,说明扣税后每10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三、分红派息日期明确说明:股权登记日、除权日除息日和新增可流通股份上市日红利发放日;四、分红派息对象截止股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深圳证券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五、分配、转增股本方法1.说明本次送转的股份将直接计入股东证券帐户以及计入的具体日期;2.说明本次公众股及职工股股息将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商直接划入其资金帐户以及划入的具体日期;国有股、法人股及高层管理人员持股的股息由公司派发;3.若投资者在除权日办理了转托管,其红股和股息在原托管证券商处领取;六、股本变动结构表如无股本变动,免本项内容按变动前股本、本次送红股、本次转增股本、变动后股本、股份比例等项目列示;七、调整相关参数1.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数摊薄计算的上年度每股收益或本年度中期每股收益如无股本变动,免本项内容;2.股东承诺最低减持价的,应注明最低减持价调整的情况;3.应当说明相关衍生品种、股权激励等价格调整的情况;八、有关咨询办法九、备查文件1.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审议通过分配方案、转增股本的决议;1.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3.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年××月××日第4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格式指引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或年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因具体和明确的理由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1.召集人;说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2.说明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召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说明会议召开是否还需相关部门批准或履行必要程序如有;如果是董事会、监事会召集的,应说明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况;如果是股东自行召集的,应说明其是否符合提议股东的条件以及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程序合规性;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列明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涉及网络投票的,需列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和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且需列明催告公告日期;。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1. 引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是中国大陆一家重要的证券交易所,为了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提高信息透明度,深交所引入了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的相关指引。

2. 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概述2.1 业务目的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旨在为深交所上市公司提供一个集中、高效、便捷的渠道,供其披露财务报告、重大事项、股东大会等相关信息,确保投资者、监管机构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可以及时获取到上市公司的关键信息,提高市场透明度和监管效果。

2.2 业务流程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主要包括以下流程:1. 上市公司准备好待披露的信息。

2. 登录深交所信息披露直通车系统,选择相应的信息披露类型。

3. 填写相关信息披露内容,并相应的文件。

4. 核实信息披露内容和文件,并进行数据比对。

5. 完成信息披露,并电子版和纸质版的信息披露文件。

6. 上市公司将电子版信息披露文件签署并加盖公章。

7. 上市公司将纸质版信息披露文件邮寄或送交深交所。

2.3 业务要求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要求上市公司遵循以下原则:准确性和及时性:上市公司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准确、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披露。

公平公正:上市公司应按照公平公正原则,避免利用信息披露获取不当利益。

公开透明: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与公司治理、财务状况、重大事项相关的信息,保持市场的公开透明。

3. 使用指南3.1 登录和注册上市公司需要先登录和注册深交所信息披露直通车系统,才能进行信息披露操作。

注册需要提供相关公司信息和证明材料,并经过审核通过后才能获得登录权限。

3.2 信息披露类型深交所信息披露直通车系统提供多种信息披露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报告:上市公司每年根据规定时间披露上一财年的财务报告、报告摘要、董事会报告等。

重大事项披露:上市公司在发生重大事项时,需要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如重大合同、重大投资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深证上〔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通知深证上〔2022〕17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在整合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形成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2.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1月7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引导和督促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工作),适用本指引,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和本指引的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明确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公司应当指定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通知(深证上〔2020〕45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行为,优化完善规则体系,提升规则适用效能,降低市场主体负担,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本所结合监管实践和调研情况,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2018年3月修订)》《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资产评估相关事宜》《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2017年10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土地使用权及股权竞拍事项》《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2017年10月修订)》《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事项(2017年10月修订)》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起草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5月29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交易与关联交易事项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交易与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交易与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审议程序,并在关联交易审议过程中严格实施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工作指引正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工作指引(2006年7月11日)第一条为提高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规范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上市公司(不含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关于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的披露工作。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是指公司年度报告、中期(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的经营业绩。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一)预计公司本报告期或未来报告期(预计时点距报告期末不应超过12个月)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业绩出现大幅变动(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的;(二)在公司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经财务核算或初步审计确认,公司该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扭亏为盈、与上年同期相比业绩出现大幅变动(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的;(三)其他本所认为应披露的情形。

业绩预告的具体披露格式见附件一 --《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公告格式》。

上市公司在对其第三季度报告的经营业绩进行业绩预告及修正时,应同时披露公司年初至本报告期末以及第三季度本季度的业绩情况。

第五条出现本指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但比较基数较小的上市公司,经本所同意后可以豁免披露业绩预告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在当今的金融市场中,信息披露对于上市公司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深圳证券交易所推出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交流搭建了更为高效和便捷的桥梁。

本文将对这一业务指引进行详细的阐述和解读,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其内涵和意义。

一、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的背景与目标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其主要目标是提高信息披露的效率和质量,增强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这一业务模式,上市公司可以直接将拟披露的信息提交至深交所的信息披露系统,无需经过交易所的事前审核,大大缩短了信息披露的时间,使得投资者能够更快地获取到关键信息,做出更为明智的投资决策。

二、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的适用范围并非所有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都适用于直通车业务。

一般来说,常规性的公告,如定期报告、业绩预告、重大合同签署等,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直通车方式披露。

然而,对于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等较为复杂和敏感的事项,仍需要交易所的事前审核。

同时,深交所会根据市场情况和监管要求,对适用范围进行动态调整,以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和市场的稳定运行。

三、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的流程1、信息编制与提交上市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的规定,认真编制拟披露的信息,并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系统进行提交。

在提交前,上市公司需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严格把关。

2、公告披露深交所的信息披露系统在接收到上市公司提交的信息后,会按照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披露。

投资者可以通过深交所的官方网站、交易终端等渠道及时获取到相关公告。

3、事后监管虽然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减少了事前审核环节,但深交所会加强事后监管。

一旦发现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存在问题,如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深交所将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要求公司补充或更正公告、给予纪律处分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16年11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16年11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16年11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明晰业务受理要求和办理程序,提升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以下简称“《暂行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转让双方依据依法订立的协议申请转让本所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转让双方应当对向本所提交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

本所依据《暂行规则》以及本指引等相关规定受理股份协议转让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完备性核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出具确认意见。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四条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股份转让申请予以受理:(一)与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相关的股份转让;(二)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三)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所涉及的股份转让;(四)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涉及收回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垫付股份、行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等情形的,申请人可以比照本指引向本所提出确认申请。

第五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多个受让方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或者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办理要求第六条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转让协议依法生效;(二)协议双方为自然人或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三)协议双方自然人本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合法授权的代表向本所提出履行协议的申请;(四)拟转让股份的性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五)依法须经行政审批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已经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六)转让双方须披露相关信息的,已经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七)转让双方须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已经取得豁免;(八)中国证监会以及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主要规范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等的披露情形、时点、内容等事项,以及时、公平地反映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下简称投资者)进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本所)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投资者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等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通知和其他相关义务。

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投资者通过查询上市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期定期报告、其他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益信息的临时公告或者向上市公司询问等方式,对其是否已触及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进行核实。

构成本指引规定的应披露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上市公司及时发布相关公告。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配合投资者履行公告义务,在收到投资者关于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的通知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五条上市公司发现投资者已触及披露义务但未按规定公告,或者出现有关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等情形但未接到相关投资者通知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向相关投资者询问、核实,并提醒其履行相关义务。

投资者应当予以配合,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投资者通过不同证券账户、不同方式在同一上市公司中分别拥有的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权益原则上应当合并计算,并遵循以下合并计算原则:(一)通过私募基金、信托计划、QFII和RQFII管理的私募产品、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等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如无相反证据,应当按照管理人或者受托人合并计算。

管理人或者受托人不是实际支配表决权的主体的,该管理人或者受托人应当提供表决权实际归属方的情况。

社会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等为资产保值增值目的而拥有上市公司权益,且不以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共同谋求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等为目的且无此实际效果的,不适用前述合并原则;(二)同一投资者通过其普通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拥有同一上市公司权益的,应当合并计算;(三)同一投资者拥有同一上市公司境内上市股和境外上市股权益的,应当合并计算;(四)同一证券公司通过其自营证券账户、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拥有同一上市公司权益的,应当合并计算,其中证券公司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证券;(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应当合并计算的情形。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收购管理办法》及本条规定的合并计算原则,确定其股东及其控制人拥有上市公司股份权益的数量、比例及排序,并据此在定期报告、股份上市公告书等文件中披露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最终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数量及比例。

投资者应当按照《收购管理办法》及本条规定的合并计算原则,确定其在同一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比例及排序,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应披露情形第一节应披露提示性公告的情形第七条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出现本指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规定的应当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摘要或者收购报告书等情形的,投资者应当通知上市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性公告。

第八条除前条规定的应发布提示性公告的情形外,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虽未触及《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披露情形,但投资者应当通知上市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性公告:(一)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虽未达到5%,但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二)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的;(三)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20%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虽累计变动未达到1%,但主动减少后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降至20%以下的;(四)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30%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虽累计变动未达到1%,但主动减少后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降至30%以下的;(五)上市公司对外披露无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与其最终控制人或者最终出资人之间的任一层级产权结构发生较大变化,包括产权结构中的主要成员发生变化,或者该等成员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方式或者比例发生较大变化,但该等变化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且不影响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控制地位的。

产权结构中的主要成员,是指对下一直接层级主体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成员或者对下一直接层级主体拥有10%以上权益的成员,如无,则是指对下一直接层级主体拥有5%以上权益的成员;(六)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不变,但该第一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与其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结构发生较大变化,包括产权层级减少或者逐级产权关系发生较大变化的;(七)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后,其一致行动成员的构成或者拥有上市公司的权益比例发生较大变化,但未导致一致行动成员合计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发生变化,且未导致一致行动中核心成员地位发生变化的;(八)一致行动人中的单个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的;(九)因权益变动导致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与第二大股东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比例相差小于或者等于5%,且前述第一大股东、第二大股东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均为10%以上的;(十)本所认定的其他应披露情形。

第九条上市公司因增发股份等原因增加股本,导致投资者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被动降至30%、20%、5%以下的,或者减少幅度被动达到或者超过5%的,上市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告。

第十条上市公司因回购社会公众股等原因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被动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20%的,或者增加幅度被动达到或者超过5%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完成减少股本的变更登记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告。

第二节应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形第十一条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的三个交易日内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规定编制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5%,且该投资者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二)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每增加5%,但未达到20%,且该投资者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三)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每减少5%,且未降至5%的;(四)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比例虽累计变动未达到5%但减少后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降至5%的;(五)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后,因上市公司增发股份等情形增加股本而导致投资者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被动降至5%以下后,投资者又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主动减少其拥有的上市公司权益的,但投资者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被动降至5%以下时已主动履行权益变动报告和公告义务的除外;(六)其他应披露的情形。

第十二条投资者通过认购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协议转让、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比例或者增减变动比例拟达到或者超过前条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对应的披露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应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形第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的三个交易日内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规定编制并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后,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未跨越30%的;(二)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20%,且未超过30%的;(三)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20%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每增加5%,或者通过认购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协议转让、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每增加达到或者超过5%,且未超过30%的;(四)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30%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每增加5%,或者通过认购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协议转让、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每增加达到或者超过5%,且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豁免情形的;(五)其他应披露的情形。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因回购社会公众股等原因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该投资者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且未跨越30%的,投资者应当在上市公司发布董事会有关减少公司股本决议之日起的三个交易日内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该投资者在发布前述公告前十二个月内未主动增加其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比例的,则无需在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收购决定、收购目的、收购方式及资金来源等内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