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行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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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行政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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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全局依法行政工作,提高各科室及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促进财政工作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昌平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制度>(昌政发[ ]4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财政局各科室。第三条各科室根据本科室的工作情况认真执行依法行政工作制度,推进和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第四条法制监督科负责对局依法行政工作制度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二章重大决策事项报告制度

第五条各科室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履行职责,重大事项及时向局领导报告,对下列事项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一)有关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

(二)有关财政重大决策和重大调整项目;

(三)有关依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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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故、重大灾害的处理情况;

(五) 本地区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反映强烈涉及财政职能事项的处理情况。

第三章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是指财政局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第七条财政局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组织的各种学法活动适用本制度。第八条利用财政局理论中心组,坚持每月学习一次,每次学习时间不少于15分钟。每年进行1-2次专题法制学习。第九条分管局长要掌握所分管科室的学法情况,经常进行督促检查。第十条学法内容为涉及到有关财政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有关的法律知识。第十一条学习形式能够采取轮训、讲座、研讨、自学、调研等多种形式。

第四章行政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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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各科室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第十三条办理行政审批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依法有效原则。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自行设定行政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项目的条件和标准也要依法确定,不应自行改变。

(二)精简效能原则。合理划分和调整部门、岗位之间的行政审批职能,提高工作效率。

(三)权责统一原则。在赋予各科室审批权限的同时,规定其相应的审批责任,做到”责任到岗,权责一致”。各科室进行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建立审批监督责任制,明确监督人员和相应的监督职责。对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审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四)公开透明原则。对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但需要择优审批的,应当在审批程序中以集体讨论、召开听证会、招投标等方式进行。

(五)监督制衡原则。建立科学、规范、严格的行政审批监督制衡机制,有效地制约审批权力的行使。第十四条有审批事项的科室应根据审批事项的标准、责任、权限、时限进行审批。第十五条行政审批权限、条件、标准、程序等内容应当采取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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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方式向社会公开,便于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第十六条各行政科室若有新增加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按照法定要求制定审批程序,并及时报法制监督科,以便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政务公开制度

第十七条各科室在贯彻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过程中涉及需公开的事项,适应本制度。第十八条除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以外,各科室对实施管理作出的各项决策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向社会公开。涉及广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关系到本地区改革、发展、稳定等重大决策,应当经过有效形式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和建议;各科室应当向公民提供自由索取有关文件或资料的便利条件。第十九条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机构设置情况、管理权限和主要职责;

(二)办事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具体操作标准,本科室制定的办事制度、办理要求、办事步骤、时限等程序性规定。

(三)机关工作纪律、群众举报电话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在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立政务公开栏和举报箱,同时在区政府网站设定的本单位网页上公布政务公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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