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系的历史发展
普通法与大陆法系的比较

普通法与大陆法系的比较引言:法律是社会运行的重要支撑,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因历史、文化和制度等方面的差异而呈现出多样性。
普通法和大陆法系是世界上两个主要的法律体系,它们在法律的起源、观念与制度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
本文将对这两个法律体系进行比较,分析其特点和优势。
一、起源与发展普通法系统起源于英国,并在其殖民地和其他以英国为基础的国家得以传播和发展。
它根植于英国的法律传统和判例法,以法官们以案例为基础做出的决定为主要依据。
普通法重视先例和司法实践的演变,注重法律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大陆法系则起源于大陆欧洲的罗马法传统,并在欧洲大陆国家得到广泛使用。
它的特点是以立法为核心,法官在裁判中主要依据法典和法律章程来裁决。
大陆法系注重法律的统一性和条文确定性,对先例的使用相对较少。
二、法律观念与原则普通法体系强调法律的进化性和权威性。
它认为法律是社会演变的产物,法官通过解释和适应先例来保持法律的活力。
普通法的法律原则是以案例和判例法为基础,法官的裁决具有较大的权威性。
大陆法系则注重法律的确定性和合理性。
它认为法律应该是可预见和确定的,法官应该按照法典和法律章程来作出裁决。
大陆法律原则的核心是合同自由、法律平等和法律解释权归属于立法机关等。
三、法律制度与运作普通法体系中,法官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他们通过解释和适应先例规则来推动法律的发展。
普通法注重判决的合理性和权威性,法官的裁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后续判决产生约束力。
大陆法系中,立法机关和法典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法官主要负责解释法律和对纠纷进行裁决,而不是创造法律。
大陆法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和统一性,法律文本的具体规定在裁决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四、优缺点和互补性普通法系统的优点在于其自适应性和灵活性。
它通过法官的解释和适应先例的规则来应对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
然而,由于普通法注重案例的法律体系较为复杂,法规体系相对较为分散。
大陆法系则注重法律的确定性和统一性。
[教材]法系-英美法系的形成发展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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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系-英美法系的形成发展特点英美法系:一、英美法系的概念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体系。
普通法是与衡平法、教会法、习惯法和制定法相对应的概念,由于其中的普通法对整个法律制度的影响最大,所以,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系。
美国的法律源于英国传统,但从19世纪后期开始独立发展,已经对世界的法律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英美法系的分布范围主要包括英国(苏格兰除外)、美国(路易丝安那州除外)、加拿大(魁北克除外)、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南非等国和中国的香港。
英国法传统的传播主要是通过殖民扩展实现的。
二、英美法系的沿革(一)英国法的历史沿革1、普通法的形成(1)盎格如-撒克逊法:英国从公元5世纪到1066年由盎格如-撒克逊人控制,当时实行的法律多为习惯法,对英国法律的影响很小。
(2)普通法的起源:1066年诺曼公爵征服英国后,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实行土地分封制度和中央集权制度。
其中御前会议就是中央集权统治的重要机构。
这个机构是由国王亲信、主教和贵族参加的议事机构。
主要协助国王处理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方面的事务,后来,处理司法事务的机构逐渐独立出来,到亨利三世时期,御前会议已经建立了三个王室高等法院,分别为财务法院、普通诉讼法院和王座法院,处理直接涉及王室利益的重大案件。
由于诺曼人以前没有自己的法律,因此,他们的法律就是通过这些法院的判决形成的,即判例法。
这些判决对地方法院的判决具有约束力。
随着王室法院管辖范围和影响的扩大。
其判例对全国的法律就形成了重大的影响。
王室法院的判例法就是适用于英国的普通法。
主要是针对各地的习惯法来讲的。
在王室法院出现之后的时间里,存在着王室法院和地方法院、教会法院并存的局面。
地方法院(包括郡法院和白户法院)主要适用习惯法,教会法院主要适用教会法,主要管辖婚姻、家庭、继承、通奸。
三者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而王室法院通过发布诉讼开始令的方式来扩大自己的影响。
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形成与发展-2019年精选文档

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形成与发展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一个是大陆法系,另一个是普通法系。
普通法系首先是在英国产生的(本文就此主要介绍英国法律的形成与发展历程),后来才广为传播形成一大法系。
英国并不像大陆法系国家那样,法律制度整体上可以分为公法和私法。
人们一般认为,可以适用于私人之间的法律程序同样适用于私人和政府及其官员。
各个法院都有权审理私人之间的纠纷,也有权审理政府与个人之间的纠纷。
由此,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划分构成了英国法律体系的最基本的分类。
一、历史上的普通法(一)普通法的概念"普通法"并非是英国法律独有的概念。
最初,教会法学家就以此来称呼一般的教会法,以区别各地方习惯。
在广义上,普通法是指与大陆法系或民法法系相对的英美法的总体;在狭义上,普通法指的是英美法的一部分,其一是与国会的制定法相对应的英国普通法院所创造的判例法;其二指的是与英国大法官法院所创造的衡平法相对应的普通法。
①而本文探讨的只是狭义上的普通法。
普通法的主要特征就是"程序先于权利",即一项权利能否得到保护,首先要看当事人所选择的程序是否正确。
如果程序出现错误,其权利就得不到保护。
而"遵循先例"又是普通法最重要的一项原则。
简单的说,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拘束力。
尊重其他法官的判决并在今后的审判中加以引用恰好是普通法形成的重要条件。
(二)普通法的形成与发展1066年,诺曼公爵威廉一世征服英格兰是英国法律史上非常重大的事件,诺曼人的文化对普通法系的最终形成产生了深远而全面的影响。
威廉一世一方面宣布英国人固有的古老法律--盎格鲁-撒克逊法继续有效;另一方面,建立了王权比较强大的、具有中央集权性质的国家。
为了维护王权统治,威廉一世建立了由主教、贵族、领主以及高级官吏组成的御前会议机构。
御前会议,包括两个非常重要的政府部门:财政大臣和司法大臣。
作为国王御前会议的主要成员和国王的法律顾问,司法大臣根据国王的旨意派出人员到各地做巡回法官,负责处理各种案件。
普通法系历史发展

卢梭,1712—1778年,法国 大革命的思想先驱。
《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 础》、《社会契约论》。
不平等与私有制有关;自然 状态下——平等;文明进 步——不平等;专制暴政下 不平等到达顶点;新的平等 的原因和起点:暴力支持暴 君,革命暴力推翻暴君。
个人权利:不仅仅是指法律权利,而且指道德上 的权利。个人权利中,最重要的是平等的关怀和 尊重的权利。
原则就是道德原则或权利,法律和特定的价值是 联系在一起的。
2.三种法律观:坚持解释和完整性两个基础。 惯例主义:法官发现和执行特定的惯例。 实用主义:法官创造性的、不顾原则的行事。 完整性:法律的内容不应依靠特定惯例,而应依
B.边沁就明确区分了立法学和法理学。前者是批 判性的,它是伦理学的一部分,其中贯穿了功利 主义原则;后者是阐述性的,它是严格意义法理 学的研究对象。这是区分“法律应该是什么”和 “法律实际上是什么”的较早区分,认为科学的 法理学应该严格地限定在实在法领域。
C.《法学总论》中,边沁则明确地将法律定义为 主权者的一种命令,这为奥斯丁创立分析法学开 辟了道路。
4.新分析法学
哈特是英国牛津大学著 名的法理学教授,长期 从事法理学的教学和研 究工作,新分析法学派 的创始人,也是二次大 战后西方法学界最有影 响的人物之一。代表作 《法律的概念》。
哈特的理论是在奥斯丁分析法学上的进一步延续,是在二 战后与美国新自然法学者富勒的论战中发展起来的。
1.规则说
1.自然法理论:将其与资产阶级利益结合起来, 系统阐述了自然权利问题。
自然状态:完备无缺的自由、平等和秩序状态
法学的历史演变与发展趋势

法学的历史演变与发展趋势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和管理手段,不断演变和发展。
法学作为研究法律的学科,也经历了长期的变革和发展。
本文将从法学的起源开始,分析其历史演变过程,并展望其未来的发展趋势。
一、法学的起源法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人类社会开始形成的时候。
在原始社会中,人们根据生活经验和传统制定一些规则来进行社会管理,虽然还没有形成司法制度和法律文书,但这些规则实质上就是早期的法律。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逐渐成为一个独立的领域,并赋予了专门的人去研究和应用法律规范,从而形成了法学。
二、法学的演变1. 古代法学在人类文明的初期,法学主要以宗教法为基础,宗教神职人员担任法官的角色,制定和解释法律规范。
古代埃及、巴比伦和古希腊的法律体系就是在宗教法的指导下发展起来的。
古代法学强调正义和公平的原则,并注重法律的公共性和普遍适用性。
2. 罗马法学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学被认为是古代法学的一个巅峰时期。
在罗马法学家的努力下,形成了一套包括民法、刑法和行政法在内的全面法律体系。
罗马法学强调法律的科学性和系统性,并且在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现代欧陆法系的法学思想。
3. 中世纪法学中世纪法学主要受到基督教教义的影响,教会法作为主要的法律体系得到了发展和推广。
教会法学强调信仰和道德的原则,并且教会法成为政治和社会管理的重要工具。
此时期的法学也开始注重法律的文字和形式,形成了法学的论证和解释方法。
4. 近代法学近代法学的发展与工业革命和启蒙运动的兴起有密切关系。
在法学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各种不同的法学学派,如自然法学派、实证法学派和国家法学派等。
这些学派在法学研究方法、法律解释和法律效力等方面有着不同的观点和理论。
三、法学的发展趋势1. 国际化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各国之间的法律交流和合作变得更加紧密。
国际法学成为一个新的研究领域,涉及国际关系、国际经济和国际法律规范等多个方面。
未来的法学发展趋势将更加注重国际化和全球化的视角。
中华法系的历史演变

中华法系的历史演变
中华法系的历史演变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
古代中国的法律主要源自儒家学说和封建社会的法律习惯。
这一传统法律体系在秦朝统一全国后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形成了以法律规范、审判流程和刑事制裁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的法律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
在唐朝时期,修订了律令制度,加强了对刑事犯罪的惩治,建立了更为完备的司法机构。
宋朝时期,出台了更为详尽的刑法典,法律规范日趋严密。
清朝时期,随着农业和商业的发展,对经济关系进行了进一步的法律规范。
清朝颁布了多部商法典和土地法规章,对商业纠纷和土地所有权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此外,在清朝时期,法律学科开始在中国的学术界兴起,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近现代以来,中国的法律制度经历了巨大的变革和现代化的建设。
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成立,推出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民法典、刑法典等,对社会关系和刑事犯罪做出了现代化的规范。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得到重建和发展。
中国通过制定宪法、民法典、刑法典等法律文件,规范了国家政治制度、社会关系和刑事犯罪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此外,中国还建立了相应的司法机构和法律教育体系,提高了法律实施和司法公正性。
至今,中华法系仍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中国的法律制度秉持了以法律为基础、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的原则,并不断借鉴国际上先进法律体系的经验,以适应当代社会的变化和需求。
美国法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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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美国法的形成(1776—1865年) • 在这一时期中,美国制定了迄今仍生 效的宪法,确立了联邦制和其他基本 政治制度。在这一时期巾。几经曲折, 美国终于确立了普通法法系的传统。
(1)《独立宣言》和联邦宪法的制定
1776年7月4日,各殖民地代表组成的大陆会议第二届会议通过了<独 立宣言>。它是美国以至西方世界历史上一个重要政治、法律文献。 在《宣言》上签名的有56名代表,其中律师占25名。主要执笔人是律 师、政治家、以后曾任第三届总统的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 1743—1826年)。 • <宣言>提出了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一些基本原理,即天 赋人权、社会契约和人民有权推翻暴政等作为自己的思想基础。然后 列举了英国对北美殖民地实行暴政的27项事实,最后庄严地宣布北美 13个殖民地脱离英国而独立,组成美利坚合众国。 • 《宣言》标志着美国独立的开始,从而也标志作为一个独立国家的 法律制度的开始。它宣告了当时世界上第一个资本主义民主共和国的 诞生。17世纪尼德兰革命胜利后所建立的国家尽管号称共和国,实际 上是一个半君主制的共和国。英国革命的结果是君主立宪制。当时在 整个欧洲大陆,封建君主专制仍占统治地位。因此,美国独立并建立 共和国,对欧洲大陆正在瓦解的封建制是一个巨大的冲击。
、美国法在19世纪后期的发展
• 1861—1865年发生了美国内战(又称南北战争)。从根本上说,这一战争是北 部自由州与南部蓄奴州之间的一场战争。战争前夕美国最高法院于1857年通 过的德雷德·斯科特诉桑福德案(Dred Scott v.Sanford)的判决加速了内战的 爆发。斯科特原是密苏里州(蓄奴州)的一个黑人,20多年前随其主人到北部 伊利诺斯州和威斯康星州(均为自由州),也就是说,他已取得了“自由民”的 身份,然而当他回到密苏里州后,该州法院仍判决他是奴隶。最后这一案件 上诉到最高法院,该院判决,1820年南北双方达成的“密苏里妥协案”是无 效的,国会无权在该妥协案界线以北的西部领上禁止奴隶制;黑人不是公民, 斯科特根本无权在联邦法院提起诉讼。这一判决当时激起了,“大人民的强 烈反对,判决后四年左右,内战爆发。 1861—1865年南北战争结束后,美国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从这一 时期开始,它已和英国法分开发展。美国的立法部门越来越多地修改和发展 英国的普通法,制定完全新的法律。美国的法院已很少引证英国的判决,即 使在采用英国普通法时也将它改造成美国的普通法。 更重要的是在19世纪下半期,资本主义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发展,而且逐渐 向现代资本主义发展。
古今中外的法律知识点

古今中外的法律知识点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石。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国家地区,法律发展和形成了各自独特的体系和知识点。
本文将介绍一些古今中外的法律知识点,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法律的历史演变和国际范围内的法律特点。
1. 罗马法系罗马法系起源于古罗马帝国,经过漫长的发展和不断完善,对后世的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其主要特点是注重法律规则的普遍性和抽象性,以及设立权威法学家来解释和发展法律的思想体系。
罗马法系对今天的欧洲大陆法系以及拉丁美洲国家的法律体系有着重要的影响。
2. 英美法系英美法系源于英国法律体系,又称为普通法系。
在这个法系中,法律的发展主要建立在判例法(案例法)的基础上,即法官通过审判案件来制定法律规则。
判例法的一个核心原则是先例优势,即较早的判例有更高的法律约束力。
英美法系在英国的殖民地和其他英语国家广泛传播,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
3. 法兰西法系法兰西法系是源自法国的法律体系,以法兰西民法典为代表。
民法典是法兰西大革命后为法国制定的一部宪法性法典,具有法规的权威性和整体性。
法兰西法系注重法律条文的详尽和具体,对法官的裁量权有一定的限制。
该法系在欧洲大陆的多个国家广泛运用,如德国、意大利、葡萄牙等。
4. 法律思想在古代中国,法律制度和思想也有着丰富的发展。
例如,春秋时期的《礼记》中包含许多关于刑法和刑罚的内容,对后来中国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另外,在儒家思想中,也提出了许多关于社会秩序、道德伦理以及治理原则的观念,这些思想也对中国法律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影响。
5. 国际法国际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它适用于国家之间的互动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
国际法源于国际法典和国际公约,并有国际法庭和国际仲裁机构来解决争议。
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原则是主权平等,即各个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平等的地位。
国际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主权、领土争端、人权、国际人道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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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法理论:将其与资产阶级利益结合起来, 系统阐述了自然权利问题。 自然状态:完备无缺的自由、平等和秩序状态 自然法:自然法的本质是理性 自然权利:生命、自由、财产权和惩罚违反自然 法的行为的权利 社会契约论:自然状态的缺陷(无法、裁判者和 裁判者);人们合意组成共同体;契约具有信托 的性质——政府的宗旨。 2.自由主义理论:自由分为自然自由和社会自由; 自由对个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自由应受法律的 约束;法律的目的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自然法:建立在理性之上的普遍法则,用于保存自己。自
然法的目的是寻求和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社会契约:自然状态下的战争源于无公共权力;公共权力 必须通过契约产生;公共权力来自经过契约所转让的自然 权利;通过契约,人们统一于一个人格中——利维坦。
洛克,1632—1704年,英 国思想家、哲学家。 1688年光荣革命革命后, 先后发表《政府论》上下 篇。 上篇批驳了菲麦尔的“君 权神授”、“王位世袭” 论。 下篇针对国家主义、绝对 主权,提出自由主义法哲 学,主张政府分权,以确 保人民的自然权利。
人定法应该符合自然 法 自然法体现客观、公 正
贵族制和民主制的基础 上,而建立一“混合政 体”。执政官、元老院 和平民会议势力均衡。
2.神学自然法学
1227—1274年,意大利人,西欧 中世纪著名的神学家、政治思想 家和经院哲学家。 14岁,入那不勒斯大学深造,学 习哲学、雄辩学、逻辑学和拉丁 语法。1257年,获得博士学位; 服务于教宗法庭。1274年,赴里 昂大公会议途中去世。
卢梭,1712—1778年,法国 大革命的思想先驱。 《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 础》、《社会契约论》。
不平等与私有制有关;自然 状态下——平等;文明进 步——不平等;专制暴政下 不平等到达顶点;新的平等 的原因和起点:暴力支持暴 君,革命暴力推翻暴君。
自然法理论:人生而自由,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自然状态——黄金时代——性善论——自由、平等 社会契约论:每个结合者将自己和全部权利转让给 社会;结合行为组成了一个道德与集体的共同体; 主动时——主权者,被动时——国家。 人民主权理论: 以社会契约方式组成的国家,最高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即人民主权。 人民主权是公意的体现,永远正确。 人民主权的原则: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不可代表, 至高无上。
1.古代自然法学
西塞罗,公元前106年—前 43年。古罗马著名政治家、 演说家、雄辩家、法学家和 哲学家。
出身于古罗马阿尔皮努姆的 奴隶主骑士家庭,以善于雄 辩而成为罗马政治舞台的显 要人物。
公元前63年当选为执政官, 被政敌马克· 安东尼派人杀害 于福尔米亚。
著有:《论共和国》、 1.自然法思想。自然法 《官吏篇》、《法律 和人定法之分;自然法 篇》 是人的正确的理性;自 然法是正义(法律)的 斯多葛学派 基础;人定法要符合自 自然法是普世的、永 然法。 恒的和至高无上的法 则 2.国家理论。在君主制、
法理学专题讲座:西方法学流派
一、格局:百花齐放
二、演变:百家争鸣
西方法学流派的格局及演变
一、格局:百花齐放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一)自然法学派:古代自然法学、神学自然法、古典自 然法学、新自然法学
观点:法律分为实然法和应然法;应然法是实然法善与恶 的评价标准;恶法非法;公民有反抗恶法的权利。 研究路径:价值分析方法是建立在价值判断基础上,运用 价值理论对外界事物进行评价的一种思维方法。在法学研 究中,该方法旨在探寻“法律应当是什么?”、“法律的 意义应当是什么?”、“秩序与正义何者为首要价值”等 法学的“症结”或“永恒的主题”。
1323年教皇追封他为“圣徒”, 1567年被教皇命名为“教义师”, 1879年教皇宣布他的学说是“天 主教会至今唯一真实的哲学”。
《神学大全》基督教神学的经典:调和奥古斯丁和 亚里士多德,融合“神启”与“理性”,以神学 为主,哲学为辅。 法的分类 1.永恒法:神的理性的体现,上帝统治和支配宇 宙的大法。永恒法源于神的智慧,至高无上。
古典自然法理论与近代西方宪政制度 人权原则 社会契约论 人民主权原则 分权原则 法治原则
4.新自然法学
富勒,1902—1978,美国著名法哲学家。
《法律的道德》
理论基础:道德分为追求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 前者是引导人们追求至善生活的灯塔,后者是社 会生活最基本的准则。法律是内在与外在道德的 统一。 法律的内在道德(合法性原则):程序自然法 普遍性;公开性;无溯及力;明确性;一致性; 可行性;稳定性;官方行为与法律之间的一致性。
2.他提出了公海自由的 经典理论。
自然法理论
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指 示,符合理性法则的行为就是正当的,反之就是 罪恶的。 自然法的两条基本原则:各有其所有;各偿其所 负。 自然法是从理性产生的,而国际法则是由共同的 社会契约组成的。 自然法理论特点:1.完善了自然法的理论;2.摆 脱了中世纪的神学观,奠定了近代理性主义的基 石。
霍布斯
1588—1679年,英国
著名哲学家、思想家。 著有《利维坦》,利 维坦圣经记载的巨大 的海兽,力大无穷, 用以比喻强大的国家。
自然法理论
从性恶论出发,对自然状态、自然法和社会契约展开论述,
建立其自然法体系。 性恶论:人类本性的平等性(时间、体力、智慧)——相 互争斗(竞争、猜疑和荣誉) 自然状态: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
2.自然法:理性动物参与(懂善恶)永恒法,上 帝统治人类的法律。永恒法的一部分。
3.人法:在自然法基础上,根据人的理性制定的 行为准则。 4.神法:神的启示,上帝的礼物。
3.古典自然法学
1583—1645年,荷兰人, 自然法创始人,国际法之 父。著《论海洋自由》、 《战争与和平法》。 国际法理论的两大贡献: 1.他第一次真正意义上 阐述了国际法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