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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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粮库存管理办法》

《储备粮库存管理办法》

《储备粮库存管理办法》第一条储备粮库存管理严格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储粮技术管理规范》,坚持“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总体目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保证随时调得动、用得上,并有效控制储存成本。

第二条储备粮库存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符”、“三专”、“四落实”。

第三条不得用储备粮作担保抵押,不得用储备粮清偿债务。

第四条承储库必须根据政府下达的储备粮出入库计划文件能办理出入库手续。

第五条储备粮的出入库流程按《储备粮出入库流程基本规范》执行。

按期完成,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报表。

第六条储备粮必须储存在符合安全储粮要求的仓房内,不得露天储存。

第七条储备粮入仓前要对空仓进行清理消毒,按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组织入仓。

入仓后,要对粮面进行平整,保持仓内干净、整洁。

第八条储粮仓房应常年达到“四无粮仓”(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标准。

第九条承储仓房必须满足“四合一”储粮技术条件要求。

第十条积极采用科学保粮技术,延缓粮食品质劣变、降低损耗、节约成本,确保储粮安全;积极推广绿色储粮技术,减少污染。

第十一条保管员严格执行“一、三、七”粮情检查制度,认真做好粮情检查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粮库负责人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粮情,并在粮情检查记录本上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承储库每年3月和9月对库存储备粮质量进行全面检测,做好原始记录及检测报告,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填入专卡。

对检测为不宜存的储备粮,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轮换建议。

建立健全完善的储备粮入库、保管、出库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档案。

第十三条承储库必须按计划及时、准确、保质、保量完成库存粮食轮换工作。

第十四条承储库要建立储备粮仓储管理信息系统,掌握仓储设施设备情况及每一仓房储备粮情况。

每月月底前将本月库存粮食情况如实报送粮食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储备粮保管期间发生的损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川省地方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实施办法篇

四川省地方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实施办法篇

四川省地方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实施办法篇1、此处地方政府储备,包括省、市、县三级政府储备,适用于省内政府储备原粮和食用植物油。

不包括成品粮油。

2、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承储单位不得委托代储和租赁储存。

3、管理上要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

4、行政管理原则:负责本级和指导下级。

5、储存安全原则: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

6、涉粮部门、机构和单位都负有信息安全管理保密义务。

地方政府储备承储企业的基本要求有哪些?1、规范化管理上,要达到《四川省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评价指标(试行)》A类或B类评价结果。

2、承储单位按规定备案和履行设施保护义务。

3、仓储区要求。

一是地坪硬化,二是排水完善,三是防洪达标,四是与污染、危险源保持规定距离,五是消防齐全,六是交通条件达标。

4、承储单位配备必需的专业技术人员,且为单位在职职工。

其中特种作业人员需持证上岗。

5、质量安全上,承储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遵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具备相应的场地、设备和人员能力。

6、储存省级储备的仓房(油罐),对单仓、单罐容量有具体的要求(分别是0.1—0.8万吨,大于0.05万吨),且配备相应的储藏保管技术条件和接收发放能力。

7、储存及附属设施、地理位置、环境条件符合相应的建设标准和规范。

其中对房式仓、浅圆仓、立筒仓和油罐的结构材料有相应规定要求,其他仓(罐)不得承担地方储备任务。

8、仓房内因地制宜配备粮情测控、机械通风、制冷控温、有害防治等技术条件和应用能力。

9、仓储设备根据收储、轮换、调运等要求,配备相适应的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仓方式、粮油品种、储存周期等条件。

其中基本设备包括粮食装卸、输送、清理、除尘、计量等设备,以及植物油接发、油泵、计量、排水、防溢等装置。

10、仓储条件要支持低温储藏,技术上可实现正常储存年限+1年的效果。

要支持信息化条件,运行良好,与省级平台互联互通,具备动态远程监管和智能安防。

管理规范1、入库。

承储单位按规定等级收购粮源,准确计量并制作凭证。

关于印发《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为落实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精神,聚焦国家储备安全核心职能,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制定《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并已经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1月27日关于印发《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仓规〔2021〕18号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精神,保障政府储备粮食(以下简称政府储备)安全,加强政府储备仓储管理,确保政府储备在仓储环节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储备包括中央储备和地方储备。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储备原粮、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仓储管理。

政府储备的成品粮(油)直接服务于地方应急保供需要,具体仓储管理办法由粮权所属的地方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直属企业为专门储存中央储备的企业,不得委托代储或者租赁其他单位的仓储设施储存中央储备。

地方储备承储单位根据粮食事权归属由各地具体规定。

第四条 政府储备的管理应当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五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政府储备仓储管理全国性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业务指导。

各垂直管理局依据职能在管辖区域内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地方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事权所属制定地方储备仓储管理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业务指导;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储备仓储管理工作给予支持和协助,加强政府储备仓储物流设施保护。

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全面落实中央储备仓储管理工作。

河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河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河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07•【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6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6号《河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9月27日省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正谱2023年10月7日河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23年10月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6号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地方储备粮管理坚持政府主导、规模合理、布局科学、管理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省、市、县分级储备、分级负责、分级管理,以省级储备为主,市、县级储备为辅。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加强对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储备规模及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地方储备粮仓储设施建设,及时协调解决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订本级储备粮储备计划和动用方案。

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实施监督检查,对下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本级储备粮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对预算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西安市储备粮管理办法(2021年)-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

西安市储备粮管理办法(2021年)-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

西安市储备粮管理办法(2021年)正文:----------------------------------------------------------------------------------------------------------------------------------------------------西安市储备粮管理办法(2007年4月2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7月1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储备粮管理,有效发挥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全市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从事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第五条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市储备粮管理机构受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储备粮日常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高陵区、鄠邑区和市辖县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储备粮管理工作。

第六条储备粮所需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对储备粮管理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储备粮的计划第八条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冈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冈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冈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19•【字号】武政办发〔2017〕22号•【施行日期】2017.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冈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办发〔2017〕2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武冈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19日武冈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为切实做好我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保证库存真实、质量可靠、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增加全省地方粮食储备规模的通知》和《邵阳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职责分工第一条市商务局(粮食局)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对地方储备粮承储单位进行资格审核认定,确定和取消承储企业储备资格;(二)负责制定和修订地方储备粮管理的规章制度;(三)负责会同农发行联合下达储备粮收储、移动、轮换、进口调拨、销售计划和管理;监督检查地方储备粮的库存数量、质量及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贷款的安全;(四)负责督促检查地方储备粮的安全储存情况,调查处理储备粮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五)负责地方储备粮损失损耗的核实和处理,负责地方储备粮正常损耗资金的弥补到位和督促承储企业超正常损耗资金的弥补到位;(六)负责地方储备粮库存会统报表和实物台账管理;(七)负责开具分点库《武冈市地方储备粮出库通知单》;(八)负责组织地方储备粮承储单位仓储人员的业务培训及仓储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九)负责地方储备粮利息、费用、政府动用储备粮本金的归还和收益的处置。

第二条市财政局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制定和修订地方储备粮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有关利息费用标准;(二)会同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农发行联合下达储备粮收储、移动、轮换、进口调拨、销售计划和管理、监督检查市级储备粮的库存数量、质量及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贷款的安全;(三)会同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地方储备粮损失的核实和处理,负责对地方储备粮正常损耗金额弥补到位和督促承储企业超正常损耗资金的弥补到位;(四)负责安排本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监督储备粮本金的归还和收益的处置。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5•【字号】绍政发[2009]69号•【施行日期】2009.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绍政发〔2009〕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绍兴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五日绍兴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储备粮(含食用油,下同)是指由市政府储备、用于调节绍兴市区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市政府落实省政府下达的储备粮规模,制定下达市级储备粮计划,并根据本地粮食消费量及时调整相应的储备规模,确定储备品种和结构;落实收购、储备粮食所需的资金和仓储等设施;加强储备粮管理,确保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及协调,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收储资金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含轮换费用和轮换差价补贴)等财政补贴,保证所需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并负责对市级储备粮财政补贴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农发行绍兴分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督。

第七条绍兴市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储备粮公司)是市级储备粮的主要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市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实施科学保粮,确保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安全;负责市级储备粮出、入库(轮换)计划的组织实施。

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政府粮食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政府粮食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政府粮食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3.02.24•【字号】津粮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政府粮食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粮规〔2023〕1号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天津粮油批发交易市场,天津利达粮油有限公司、中粮利金(天津)粮油股份有限公司、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为规范市级政府粮食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保障粮食质量安全,市粮食和物资局依据相关法规制度并结合工作实际,修订了《天津市市级政府粮食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并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市级储备粮质量检验项目2023年2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库质量管控第三章储存和出库质量管控第四章质量检验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天津市市级政府粮食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天津市市级政府粮食储备(以下简称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天津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储备粮(含本市建立的跨省异地市级储备粮)入库、储存、出库环节质量安全管控及相关监督检查活动。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包括原粮(含小麦、稻谷、玉米)、成品粮(含小麦粉、大米)和食用植物油(含食用植物原油和食用植物成品油)。

第三条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储存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储备粮开展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以下简称运营管理企业)负责对市级储备粮实行从入库到出库的全过程质量管控,依规委托具有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对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进行检验,发现质量安全问题应及时稳妥处置,并向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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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精神,保障政府储备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以下简称“政府储备”)安全,加强和规范政府储备仓储管理行为,确保政府储备在仓储环节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储备】本办法所称政府储备,包括中央和地方储备,主要指原粮。

政府储备的成品粮直接服务于地方应急保供需要,具体管理办法由粮权所属的地方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政府储备仓储活动,开展相关行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承储主体】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直属企业为专门储存中央储备粮的企业,不得委托代储或租赁其他单位的仓储设施储存。

地方储备的承储主体由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规定。

第五条【管理原则】政府储备的管理应当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六条【部门责任】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政府储备仓储活动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制定有关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地方责任】地方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同级地方储备仓储活动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制度并细化实施;对其行政区域内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工作给予支持和协助,加强政府储备仓储物流设施的在地管理和保护。

第八条【承储主体责任】承储企业应当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控管理制度,规范政府储备的仓储及相关业务,对政府储备承担“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义务。

第九条【信息安全责任】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各分(子)公司,地方储备粮管理机构以及承储企业,对政府储备负有相关信息安全管理及保密责任。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十条【管理水平】承储企业应当加强政府储备仓储管理,提升规范化水平,符合或达到相关评价内容及要求。

第十一条【信息报送】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进入“国家粮油统计系统”名录库,报送统计报表和会计报表,进行仓储单位及仓储物流设施备案。

第十二条【库区环境】承储企业库区地坪应当硬化并完好,排水设施完善,周边规定范围内没有威胁库存粮食安全的污染源、危险源,不得新设影响政府储备正常储存保管的场所。

库区消防设施设备配套齐全,满足消防需要。

交通条件至少具备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或三级及以上公路中任何一种,与库区距离均不超过1公里(洞库除外)。

第十三条【专业人员】承储企业应当具有与政府储备储存保管任务相适应,经过专业培训,掌握必要专业能力的仓储管理和质量检验人员。

相关人员应为本企业在职职工。

电工、机修工、锅炉司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操作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正规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上岗。

第十四条【检验能力】承储企业应当遵守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具备粮油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及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检验能力,有满足相应检验项目需求的仪器设备、定期校验并取得合格证,有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独立检验场所。

第十五条【仓罐容规模】承储企业同一库区的标准仓房完好仓容应当在2.5万吨以上,单仓(廒)仓容不宜小于0.1万吨,平房仓不宜大于0.5万吨,浅圆仓、立筒仓不宜大于1万吨;罐容应当在0.3万吨以上。

第十六条【仓储设施】承储企业用于储存政府储备的仓房(食用油罐)等存储及附属设施、地理位置和环境条件等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食仓库建设标准》《植物油库建设标准》等要求。

仓房(食用油罐)及其配套设施质量良好、功能完备、安全可靠。

房式仓墙体结构采用烧结砖或钢筋混凝土,浅圆仓、立筒仓的仓壁为钢筋混凝土仓筒。

简易仓囤(含钢罩棚、钢筋囤、千吨囤等)、木板墙体仓房、砖瓦屋面仓房、钢结构散装房式简易仓、非保温钢板筒仓等简易储粮设施和未正式竣工验收的标准仓房(油罐)不得承担政府储备储存任务。

第十七条【仓房性能】承储企业用于储存政府储备的仓房,墙体或仓壁、仓顶的传热系数应达到《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气密性达到或比照《粮油储藏平房仓气密性要求》GB/T25229的规定。

第十八条【储粮工艺及技术】承储企业用于储存政府储备的仓房,应当因地制宜配备多参数(多功能)粮情测控、机械通风或制冷控温、有害生物综合防治等技术条件,具备所需技术应用能力。

第十九条【仓储设备】承储企业应当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仓方式、粮油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条件,满足政府储备收储、轮换、调运等的物流要求。

基本设备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粮食装卸、输送、清理、降尘、计量、有害生物防治、通风等设备;具有植物油接发、油泵、计量、污水处理、管道清扫、保温等装置。

第二十条【储存功效】承储企业应当实现政府储备的低温准低温储藏,仓储条件和技术能力应当满足小麦6年、稻谷和玉米4年、食用油脂和豆类3年安全储存年限的要求。

第三章管理要求第二十一条【定点原则】选择政府储备承储企业,应当遵循有利于合理布局,有利于集中管理和监督,有利于降本节费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条件管理】中央储备的承储企业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的条件。

地方储备的承储企业条件可参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条件,由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

第二十三条【收购要求】承储企业应当保证收购入库的政府储备粮源达到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储存品质为宜存,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规定记录与收购有关的信息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安全管理】承储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执行《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和《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确保储存安全和生产安全。

承储企业不得违规超限装粮。

平房仓储粮不得超过设计装粮线,浅圆仓、立筒仓储粮不得超过设计仓容。

其他仓型按照设计要求使用,确保结构和使用安全。

立式植物油罐储油不得超过罐体直段高度,符合消防相关规定。

其他罐型按照设计要求使用,确保结构和使用安全。

第二十五条【专仓储存】承储企业应当对政府储备实行“专仓储存”,在仓外显著位置悬挂规范的标牌或标识,标明储粮性质、体现粮权所属。

政府储备入仓前,应当对目标承储仓房进行空仓验收,查验仓房及相关设施设备是否完好。

不同品种、年份、等级、性质、权属的粮食采用单独仓房分开储存。

仓号、货位号一经确定,在储粮周期内不得变动。

第二十六条【专人保管】承储企业应当在政府储备入仓前,指定保管人员专门负责粮油进出仓及保管工作,对相关账卡簿记载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对保管期间粮食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负责。

第二十七条【专账记载】承储企业应当对政府储备建立专门的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实行专账、专卡管理;库存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准确记录、及时更新货位卡和有关账目。

第二十八条【账实、账账相符】承储企业应当加强政府储备账务管理,做到实物、专卡、保管账“账实相符”,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账账相符”。

在此基础上,如实向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单位提供购销存数据。

第二十九条【“四落实”】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政府储备计划,确保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

未经粮权单位(或授权管理部门)书面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动用政府储备,不得擅自串换品种,不得擅自变更储存库点和仓号。

第三十条【粮情检查分析】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和落实政府储备粮情定期检查和分析研判制度,做好粮情分析记录并归档备查。

出现粮情异常状况应及时处置,防止损失扩大。

发生储存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三十一条【温湿度控制】承储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利用自然条件,合理配置先进、适用的技术条件,在政府储备储存期间进行温湿度控制,实现储存功效。

第三十二条【虫霉防治】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和落实储粮有害生物综合防治管理制度。

鼓励探索应用物理、生物及综合防治技术,促进储粮药剂使用减量增效,着力实现绿色储粮。

第三十三条【损耗处置】承储企业应当在一个货位或批次的粮油出清后,根据进出库检验、计量凭证一次性处理政府储备储存期间发生的损耗。

粮油储存损耗应当以一个货位或批次为单位分别计算,不得混淆,不得冲抵其他货位或批次粮油的损耗和损失。

中央储备的保管自然损耗定额为:储存半年以内的,不超过0.1%;储存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不超过0.15%;储存一年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2%(不得按年叠加)。

粮油储存年限通常以新粮收获起算,当季生产新粮入库后第二年即视为储存两年。

油料:储存半年以内的,不超过0.15%;储存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不超过0.2%;储存一年以上的,不超过0.23%。

油脂:储存半年以内的,不超过0.08%;储存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不超过0.1%;储存一年以上的,不超过0.12%。

地方储备的保管自然损耗标准及处理办法由粮权所属的地方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日常管理】承储企业应当加强政府储备储存期间的管理,发现政府储备有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有效处置;超出处置能力的,及时向上级管理单位报告。

第三十五条【保障投入】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仓储管理和技术研发应用投入机制,提升政府储备仓储管理效能和科学储粮水平。

第三十六条【信息化】承储企业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政府储备信息化管理水平,将政府储备业务相关信息纳入全国粮食储备地理信息系统和储备库存监管应用系统。

第三十七条【保管费用】政府储备保管费用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保管成本的变化合理确定。

在综合考虑不同品种、区域和储粮技术条件等情况的基础上,可适当体现差异。

使用保管费用,应当节本增效。

第三十八条【报告义务】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定期检查中央储备承储企业的仓储条件和仓储管理行为等,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报告。

地方储备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检查地方储备的仓储管理情况,及时向同级地方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实施时效】本办法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承储企业】本办法所称承储企业,是指承担政府储备储存任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具体承储库点。

第四十一条【范围界定】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内”,不包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解释权限】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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