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艺术中心剧场管理规定
剧场规范管理制度

剧场规范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剧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观众权益,特制定本规范管理制度。
二、剧场管理1.剧场应设置专门管理岗位,负责整个剧场的管理工作,包括演出安排、观众服务、设备维护等。
2.剧场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服务意识,为观众提供优质的服务。
3.剧场应保证演出质量,严格审核演出节目,避免低俗、暴力、淫秽等不良内容出现在舞台上。
4.剧场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5.剧场应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演出顺利进行。
三、观众服务1.剧场应为观众提供清晰的座位图和演出信息,方便观众选择合适的座位和节目。
2.剧场应设置观众投诉处理渠道,接受观众的意见建议,并及时予以回复和解决。
3.剧场应为观众提供优质的停车、餐饮和卫生设施,提高观赏舒适度。
4.剧场应营造良好的观众交流氛围,鼓励观众分享感受和交流观点。
5.剧场应加强对观众的安全管理,确保观众在场内的人身安全。
四、演出管理1.剧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组织演出活动,严禁违法违规演出。
2.剧场应严格审核演出节目,避免不适合观众群体的内容。
3.剧场应确保演出质量,配合演出团队做好彩排和表演准备工作。
4.剧场应做好演出票务管理,严禁变相加价或虚假宣传。
五、员工管理1.剧场应建立健全员工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员工权益。
2.剧场应加强对员工的岗位培训和管理,确保员工具备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剧场应建立员工考核制度,对员工工作绩效进行评估,给予奖励和激励。
4.剧场应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加强内部沟通和团队合作。
六、环境管理1.剧场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环境管理,保护周边环境。
2.剧场应做好垃圾分类和处理工作,保持场馆整洁和卫生。
3.剧场应加强能源管理,提倡节能减排,减少能源浪费。
4.剧场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环境保护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环保意识。
七、监督检查1.剧场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职责和流程。
剧场管理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剧场管理,规范剧场使用,提高剧场资源利用效率,更好地服务于教育教学、文化艺术活动等各项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本剧场的日常运营、管理及使用。
第三条剧场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原则:由剧场管理部门负责剧场的全面管理工作。
(二)公平公正原则:对所有使用者一视同仁,确保剧场资源公平分配。
(三)安全第一原则:确保剧场内所有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合理利用剧场资源,实现剧场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剧场管理部门负责剧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剧场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对剧场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三)负责剧场资源调配和预约;(四)组织剧场内各类活动;(五)监督剧场内各项活动的实施;(六)对剧场使用者进行培训和指导。
第三章剧场使用规定第五条剧场使用申请:(一)校内单位及个人需提前一周向剧场管理部门提出使用申请;(二)校外单位及个人需提前两周向剧场管理部门提出使用申请;(三)剧场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六条剧场使用范围:(一)教育教学活动;(二)文化艺术活动;(三)学术交流;(四)其他经剧场管理部门批准的活动。
第七条剧场使用费用:(一)校内单位及个人免收使用费;(二)校外单位及个人按剧场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使用费。
第八条剧场使用注意事项:(一)使用者应遵守剧场管理制度,确保活动安全有序;(二)使用者应爱护剧场设施,不得损坏;(三)使用者应按照剧场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活动场地清理工作。
第四章剧场设施与设备第九条剧场设施与设备包括:(一)舞台、观众席、灯光、音响、投影等;(二)办公设备、消防设施等。
第十条剧场设施与设备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由剧场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章程由剧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中心剧场使用管理制度

中心剧场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心剧场的使用管理,提高文艺活动的质量和效果,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中心剧场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提供文艺表演和活动的场所。
所有使用中心剧场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中心剧场的使用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维护演出领域的良好秩序。
第四条中心剧场使用管理制度由中心剧场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和监督,实行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五条中心剧场的使用包括演出、排练、展览等活动,使用者应提前向中心剧场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第六条使用中心剧场的演出单位应具备演出资质,保证演出内容合法合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七条中心剧场的使用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收取,费用使用应公开透明,不得存在以权谋私、谋取私利的行为。
第八条中心剧场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中心剧场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调整管理措施,确保中心剧场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中心剧场使用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订,应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使用申请第十条使用者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中心剧场管理部门提交使用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演出活动名称、时间、规模、人员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使用者在提交使用申请时,应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演出节目单、演出人员名单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中心剧场管理部门应在接到使用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向使用者发送审批结果通知。
第十三条中心剧场管理部门有权对使用申请进行审批,如有异议可要求使用者补充材料或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使用者应在获得使用批准后按要求提供使用保证金,并签订使用合同。
第十五条使用者如需变更使用时间、场地等情况,应提前与中心剧场管理部门协商,经协商一致后可以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使用者在使用中心剧场时,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超时使用,不得违规占用场地。
第十七条使用者在使用中心剧场时,应对场地设施进行爱护,如有损坏应按规定赔偿。
第十八条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如遇突发事件,应及时向中心剧场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处理。
剧场管理制度有哪些

剧场管理制度有哪些一、场馆安全管理制度1. 剧场安全责任制度剧院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剧院管理层、演职员以及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
管理层应当对剧场安全工作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执行。
演职员和工作人员应遵守剧院的安全规定,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2. 火灾事故防范措施剧场应制定火灾防范措施,并定期进行火灾演练,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火灾应急能力和安全意识。
剧场应设置灭火器、应急疏散通道等消防设施和设备,确保在发生火灾时及时扑灭并疏散观众。
3. 安全巡查制度剧场应定期进行安全巡查,检查场馆内各项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场馆的安全性。
管理层和相关工作人员应负责自己的区域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和处理。
4. 应急预案剧场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应急处理流程和措施,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预案内容包括各类意外事故处理程序、疏散演练方案、通信联络机制等。
5. 安全演练剧场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活动,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和安全意识。
演练内容包括火灾、疏散、意外伤害等紧急情况的处理流程和协调配合方式。
二、观众服务管理制度1. 票务管理剧场应明确票务管理制度,确保票务销售、入场检票等各个环节的规范运作。
剧院应建立健全网络售票系统,提高观众购票的便捷性和透明度。
2. 观众服务剧场应建立完善的观众服务体系,包括观众指南、卫生服务、无障碍设施等服务内容,提高观众的看戏体验和满意度。
工作人员应礼貌待客,有问题及时解答并协助解决。
3. 紧急救援剧场应设置急救箱、AED等急救设施,并配备专业急救人员,确保在观众突发疾病或意外受伤时能够及时进行救援处理。
4. 场地秩序剧场应规范观众的行为,禁止吸烟、喧哗、打闹等不良行为,保持剧场内的安静和秩序。
工作人员应对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协助保持场馆秩序。
三、演职员管理制度1. 演员安全管理剧场应建立演员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演员演出前的健康检查、舞台安全培训等措施,保障演员的安全和健康。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_条例_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文化娱乐市场作为文化市场九大细分市场中贡献率最大的分支,其市场表现及产业业态牵系着文化行业的发展前景。
下文是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欢迎阅读!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保障文化娱乐市场的健康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下列场所:(一)舞厅、卡拉喔凯厅;(二)音乐茶座;(三)游戏机房;(四)游艺机房;(五)台球室;(六)国家或者本市确定的其他文化娱乐场所。
本条例所称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是指:(一)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中的各类营业性表演活动(包括时装表演活动);(二)以广告性赞助形式或者收取报名费的文化娱乐项目比赛活动;(三)营业性餐厅中的各类表演活动;(四)文化娱乐经纪机构和经纪人的中介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以及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四条依法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应当文明、健康、有益、安全。
禁止从事有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文化娱乐活动。
第五条本市对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本条例的实施;(二)制定本市文化娱乐市场发展规划,实行宏观调控;(三)负责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四)负责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考核;(五)对为繁荣本市文化娱乐市场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六)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的市社会文化管理处负责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具体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剧场规章制度有哪些

剧场规章制度有哪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剧场内秩序,保障演出顺利进行,保护观众和演职人员的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剧场内所有工作人员、观众以及演职人员。
第三条所有在剧场内工作和观看演出的人员,都应遵守本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和安排。
第四条剧场内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维护秩序,处理突发事件和纠纷。
第五条剧场内禁止携带任何危险品或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章:观众须知第六条观众进入剧场前,应遵守剧场的入场规定,接受安检检查,配合工作人员的指引。
第七条观众应礼貌待人,文明观赏演出,不得在剧场内大声喧哗、抛撒废物。
第八条观众不得在剧场内吸烟,饮酒或者携带宠物。
第九条观众应配合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配合疏散,协助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条观众在观看演出时,不得随意拍照或录像,不得干扰演员的演出。
第三章:工作人员须知第十一条所有工作人员应按时到岗,服从管理人员的统一安排,保持工作状态。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服从领导安排,不得迟到早退或私自请假。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要保持工作环境卫生,不得在工作岗位上吸烟或喧哗。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要保护剧场设施设备,禁止乱扔垃圾或毁坏公共财产。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要认真对待每一位观众,提供周到的服务,解答观众问题。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要做好工作准备,配合演职人员的演出,保障演出质量。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要配合管理人员处理突发事件,维护剧场秩序。
第四章:演职人员须知第十八条演职人员要认真学习剧本,熟悉剧情,保证演出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演职人员要服从导演的安排,严守纪律,保持演出形象。
第二十条演职人员要按时到场,认真排练,不得迟到早退。
第二十一条演职人员要保持身体卫生,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二十二条剧场内如发生突发事件或者观众纠纷,应立即向管理人员报告并配合处理。
第二十三条剧场内如有违反规章制度者,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被暂时禁止进入剧场。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订将另行公告。
剧场剧院管理制度规范

剧场剧院管理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剧场剧院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观众权益,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剧场剧院应当依法合规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管理,确保安全、有序、文明、规范运行。
第三条剧场剧院管理制度是剧院管理的基本准则,具有普遍适用性,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条剧场剧院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架构、人员管理、安全保障、服务质量、节目演出等内容。
第五条剧场剧院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专业素养,履行管理职责,保障剧院正常运行。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剧院应当设立负责剧院日常管理的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健全管理体系。
第七条剧院应当设立剧院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并决定剧院重大事务。
第八条剧院应当设立客服中心,负责接待观众投诉、意见建议等工作。
第九条剧院应当设立安全保障部门,负责剧院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剧院应当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剧院财务收支管理。
第十一条剧院应当设立市场推广部门,开展剧院宣传推广工作。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二条剧院应当严格审核招聘人员,确保人员品质和专业素养。
第十三条剧院应当建立健全员工考核制度,激励员工工作积极性。
第十四条剧院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和服务能力。
第十五条剧院应当建立员工奖惩制度,激励员工表现优秀,规范员工行为。
第四章安全保障第十六条剧院应当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法规,加强火灾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剧院应当定期组织演练,加强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八条剧院应当加强场馆安保工作,确保观众安全。
第十九条剧院应当及时处理突发事件,保障观众安全。
第五章服务质量第二十条剧院应当建立观众服务中心,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一条剧院应当制定观众反馈意见处理制度,认真听取观众意见。
第二十二条剧院应当保障演出品质,提供精彩节目。
第二十三条剧院应当制定票务管理规定,保障观众权益。
第六章节目演出第二十四条剧院应当依法经营节目,合理安排演出计划。
第二十五条剧院应当加强节目审核,保证演出内容合法合规。
第二十六条剧院应当加强节目宣传,提高演出影响力。
上海市演出市场管理条例

上海市演出市场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8.05•【字号】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九号]•【施行日期】1994.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号)《上海市演出市场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于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二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四年八月五日上海市演出市场管理条例(1994年7月22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本市演出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文艺事业的繁荣,满足人民文化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从事营业演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的从事营业演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是指:(一)从事戏剧,音乐,舞蹈,杂技(魔术、马戏),曲艺,木偶,皮影等营业演出活动的艺术表演团体和个人;(二)为营业演出活动提供场所的剧场,影剧场(院),书场,俱乐部,文化宫(馆、站),礼堂,体育馆(宫、场),宾馆(饭店),公园和商场等单位。
(三)为营业演出活动提供中介服务或者进行委托代理的经纪机构和经纪人。
第三条本市演出市场实行营业演出许可证制度。
营业演出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营业演出活动应当文明、健康,不得有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禁止营业演出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四条依法从事营业演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破坏依法从事的营业演出活动。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演出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演出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并根据本条例及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实施细则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二)制订本市演出市场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负责本市演出市场的监督、管理及对管理人员的培训;(四)对为繁荣演出市场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五)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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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艺术中心剧场管理规定1目的对剧场的各项工作进行规范与控制。
2范围适用于中心的所有演出(活动)项目。
3职责3.1营销中心:负责将此规定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主办单位及演出团体,并督促其履行此规定的各项条款。
3.2物业中心:负责配合、监督、落实主办单位对此规定的执行。
4程序4.1项目活动进场前营销中心应与主办单位签订《上海东方艺术中心演出消防、安全协议书》,交保安部盖章确认,由保安部备案存档。
4.1.1如遇协议书内未涉及到的安全事项,主办方应主动向保安部说明具体事项,双方达成协议并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
4.1.2严禁在装台、走台及演出期间动用明火,如特殊情况及剧情需要动用明火时须提前与保安部协商,经保安部同意后,主办方必须提前写出消防安全保证书。
(须写清动明火的时间、动火地点、消防措施、具体负责人等)送交保安部备案后方可使用。
4.1.3如双方协商产生分歧,主办方需申报消防部门审批,待批文下发并将复印件送交保安部备案后方可使用,并做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4.1.4主办单位因演出需要给消防设施带来影响时,应及时与保安部沟通协商。
如未经保安部同意所造成设备报警引起联动的严重后果由主办单位负责。
4.2营销中心需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主办单位各类演出证件的使用说明和适用范围。
4.2.1演职人员进场时必须凭证入场,应严格按照证件后面所示《使用要求》进行工作和通行,确保一证一人。
4.2.2有效的通行证件系为演职人员提供安全有序的演出环境的保证,严禁倒证现象发生,一经发现东方艺术中心任何工作人员均有权没收所倒用的通行证件,该证件一经没收立即作废。
4.2.3所有通行证件均需由保安部统一制作;如有特殊需要需使用自制证件的,须经主管物业工作的公司领导或总经理审核批准。
4.2.4使用自制证件时,须通过营销中心随《演出工作通知单》一同向本公司物业中心一并提供样证2份。
为确保客人方便停车,便于保安部预留停车位,主办单位自制停车证及数量应经由保安部审核盖章确认后方为有效。
4.3演职人员用餐的管理与控制。
4.3.1中心院内谢绝就餐,外带餐食谢绝带入本中心。
4.3.2演职人员不得在化妆间及后台区域内食用任何餐食。
4.4后台及化妆间的管理与控制4.4.1不得在化妆间内私自添加用电设备。
如有需要主办方应对相关电器设备用电量进行统计,报工程部审核,待确认后方可实施安装,并按消防规定实施操作。
化妆间内用电限额2千瓦。
4.4.2化妆间内所有物品不得私自拆装、挪用或带离房间。
4.4.3化妆间内不得吸烟、躺卧化妆台上。
4.4.4不建议在化妆间内摆放背景板、易拉宝或在墙面张贴各类宣传制品。
4.4.5演职员须遵守严格遵守化妆间内所公示的《演职人员管理规定》中的各项规定。
4.4.6花篮、捧花进入中心后台区域需将包装纸内的水倒干。
所有花泥须包裹塑料纸。
a)大堂花篮从正门进入,摆放位置以不阻挡通道为原则。
b)歌剧厅从13号门进入,摆放位置舞台侧台。
c) 音乐厅从5号门进入,摆放位置在上台口边。
d)演奏厅从3号门进入,摆放位置在舞台候场区。
e)摆放在舞台上的鲜花需将花泥用塑料纸全部包裹方可进行插花。
f)主办单位必须在演出活动项目结束后,对所有花篮、捧花进行清理,不得弃留于中心内。
4.4.6贵重私人物品自行进行妥善保管。
4.5装台、搭建的管理与控制4.5.1进场前主办方应对相关的搭建设备进行统计重量,报技术部、工程部审核,待确认后方可实施安装。
a)观众厅地面200公斤/每平方米b)大堂地面500公斤/每平方米4.5.2进场前主办方应对相关电器设备用电量进行统计,报技术部、工程部审核,待确认后方可实施安装,并按消防规定实施操作。
a)大堂用电子总限量100千瓦b)化妆间及排练厅用电总限量2千瓦4.5.3搭建过程中与地面、墙面的接触部分必须做好保护,不得在地面、墙面使用螺丝、钉子等作为固定媒介使用。
a)任何铁轮搬运工具不得进入舞台。
b)搬运过程中任何物品不能在地面上拖动。
c)装台时须做好对剧场设备设施的保护工作,若有损坏须照价赔偿。
4.5.4乐器、道具、背景等需存放于指定区域,不得阻碍走廊的通行,不得紧靠墙面及遮挡消防设施。
a)歌剧厅乐器、道具、背景从14号门进入,存放在侧台。
服装箱可在510化妆间门口通道存放。
b)音乐厅乐器、道具、背景从9号门进入,存放在乐器存放区内。
服装箱可在下台口走廊摆放。
c)演奏厅乐器、道具、背景从3号门进入,存放在候场区坡道处。
d)特殊物品的进入可提前告知保安部。
4.5.5装、拆台时必须有一名主办单位的负责人在场,负责协调各项事务。
4.5.6演职人员在装、拆台及排练期间,持有效证件者可就座于观众厅内的指定工作加座上,未经许可不得就座于观众席座椅上,如有特殊需要,须经公司领导同意后可以在指定区域就座。
4.5.7营销中心应向主办方、演出方和合作方明确项目进行期间(含装台、演出期间)演职人员、记者、所请VIP客人的无停车证车辆停放在中心停车场内时须一律按规定交费。
4.5.8主办单位自带设备的使用a)音乐厅内不得使用烟雾机、干冰机等,不得打纸花炮。
不得使用摄像摇臂。
b)歌剧厅允许使用烟雾机、干冰机、泡泡机、雪花机。
允许在舞台上使用纸花炮,但其发射角度应避让舞台灯具避免消防安全隐患的出现。
在即不影响观众视线又不阻挡消防通道,且对地面等设施做好相应成品保护的情况下,歌剧厅允许使用摄像摇臂。
c)演奏厅参照音乐厅的规范执行。
d)所有主办单位自带物品的使用,由演出技术部进行监督、审查,并在使用过程中给予控制。
4.5.9未经公司领导批准,所有观众厅的座椅均不得拆除,以作机位或调音台等占用位置使用。
4.5.10主办单位应事先确定演出项目是否有转播车到达现场,同时对转播车车型及时进行了解,并通过营销中心以《演出工作通知单》形式提前通知保安部预留车位。
常规转播车进入中心可停入中心转播车位内(12号门外);超大转播车须停放在六区地上停车场(办理停车证时按两个小车位车证收取费用)。
4.6观众厅的管理与控制4.6.1演出彩排需在观众入场前10分钟结束,所有工作人员按证件使用范围各就各位;未经公司最高级领导同意不得拖延观众入场时间及开演时间。
4.6.2演出开始前90分钟大堂各岗位上岗,观众可进入大堂区域。
演出开始前40分钟观众凭票进入观众厅。
4.6.3演出结束后10分钟关闭剧场门,如观众退场速度较慢或因某些因素滞留,可视人流量开放部分剧场门。
4.6.4观众厅内谢绝拍照、摄像,严禁使用闪光灯。
a)公司内部演出、流行音乐会、综合性晚会可以拍照、摄像、使用闪光灯。
b)公司包场演出在征得演出单位允许的前提下可以拍照、摄像、使用闪光灯。
c)任何商业演出不得拍照、摄像、使用闪光灯。
4.6.5 摄影、摄像、记者证需凭证配票进入观众厅。
演出期间在指定区域拍摄,不得随意走动影响观众厅内秩序。
a)音乐厅在观众席内A区22排后区通道、B区后排过道、C区后排过道、G区后排过道、H区后排过道以及I区六排、七排两侧过道处,允许拍摄。
不允许在观众席A区22排前、D区、E区、F区进行拍摄活动,特殊情况须提前审批。
b)歌剧厅在观众席内一层A区20排后区通道、B区后排过道、C区后排过道以及二层E区后排过道处,允许拍摄。
不允许在观众席A区20排前进行拍摄活动,特殊情况须提前审批。
c)演奏厅在观众席内11排后区通道、8排以后两侧过道楼梯处,允许拍摄。
不允许在观众席中间楼梯以及8排以前进行拍摄活动,特殊情况须提前申批。
d)摄像机位占用观众座椅或遮挡观众的情况,由营销中心负责联系主办单位进行预留机位票或对受影响的观众给予更换演出票。
4.6.6观众携带的双肩背包、塑料带、行李箱、大宗物品应寄存在衣帽间内。
4.6.7迟到观众应在门口稍候,在曲目间轻轻入场,就近入座。
a)交响音乐会、演唱会由技术部通知服务部在曲目间安排迟到观众尽快入场就座。
b)歌剧、舞剧、话剧、戏剧、流行音乐、儿童专场、综合晚会等由服务部自行安排观众两两入场就近入座。
4.6.8一米以下儿童a)交响音乐会谢绝一米以下儿童入场。
b)歌剧、舞剧、话剧、戏剧、流行音乐、儿童专场、综合晚会等演出家长在确保儿童不在场内发出声响的前提下可以进入,如在演出中有影响演出的声响出现服务员可请家长将儿童带离观众厅内。
4.6.9剧场内谢绝食品、饮料带入。
a)如会议形式的演出,主席台上可使用瓶装饮用水。
b)以任何方式向观众提供的饮用水均仅限在大堂区域饮用,但发放单位必须在发放处明显位置摆放有“场内谢绝食品、饮料”的提示标识。
c)翔屋出售的食品、饮料同样谢绝带入场内。
4.6.10观众厅内不得使用双面胶。
观众厅的搭建过程中与地面、墙面的接触部分必须做好保护,不得在地面、墙面使用螺丝、钉子等作为固定使用。
4.6.11如临时需要换票由营销中心负责在更换区域与观众协商换票。
4.6.12根据剧场安全疏散规范要求,为避免广大观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威胁,剧场观众厅中的实际观众人数不得超过各剧场观众席的额定人数。
4.6.13公司人员进场观看演出a)公司物业中心主管级以上人员及其它部门所有员工可进场观看演出。
c)员工须出示工牌后方能进入剧场d)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带领无票人员进场观看演出。
e)进场观看演出的人员员工须听从领位人员的引导,应保证观众座位,于演出开始后见空入座。
f)公司人员观看演出时须服从现场服务员的统一安排,并有义务帮助配合服务人员维持剧场秩序。
4.7贵宾厅的管理与控制4.7.1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挪动改变贵宾厅内的摆设,或添加背景板、易拉宝、张贴海报等装饰物品。
4.7.2贵宾厅的使用为高级别的政府领导、主办单位的主要领导作为短暂休息、会晤、接见的场所。
不得作为大型的歌迷见面会等活动的使用。
4.7.3如无特殊要求贵宾厅在演出结束后20分钟关闭,租赁单位的使用权同时终止。
4.7.8本中心各贵宾厅的可容纳人数最高限额:a)主(一区)贵宾厅24座。
b)音乐厅(三区)贵宾厅18座。
4.7.9演出结束,租用单位负责人须与我方人员确认物品设备的完好情况。
4.8大堂内的值班经理台系接受客人意见、为客人提供服务的重要设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动或占用此设施,不得将该值班经理台的配套座椅挪做它用。
4.9其他未规定的项目需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4.10任何经营活动与消防、安全相冲突时,都应在符合消防、安全规范的基础上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