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资商业银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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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资商业银行衍生产品交易

业务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业务

【发文字号】银监办通[2005]22号

【失效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12.02

【实施日期】2005.12.0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资商业银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办通〔2005〕22号)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深圳市商业银行:

为维护银行业公平竞争秩序,促进中资商业银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稳步开展,根据《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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