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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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8.29•【字号】辽安监管四[2011]125号•【施行日期】2011.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辽安监管四〔2011〕125号)各市、绥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现将《辽宁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辽宁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管理办法(暂行)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全省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培训工作,保证标准化培训质量,根据《辽宁省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辽安委〔2011〕5号)、《辽宁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暂行)》(辽安监管四[2011]115号)、《辽宁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暂行)》(辽安监管四[2011]116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冶金等工贸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管人员,标准化评审专家、评审单位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人员),标准化培训教师及企业标准化自评员的安全培训及继续教育工作。

三、全省冶金等工贸企业标准化培训工作,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统一组织领导,并委托省安全生产协会具体指导和协调,由具有安全生产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辽宁省委员会,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09•【字号】辽委发[2013]15号•【施行日期】2013.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13〕15号)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中)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辽宁省人民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2013年8月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实施意见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全会和《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目标,与国务院职能转变相衔接,适应辽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转变职能为核心,大力简政放权,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正确处理省政府与市、县政府的关系,将该放的权放到位,该管的事管到位,优化职能配置,规范权力运行,提高行政效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基本原则坚持应放尽放原则,充分向市场放权、向社会放权、向下级政府放权。

坚持便民利企原则,努力提供最便捷、最优质高效的审批服务。

坚持权责一致原则,权力和责任一并下放,做到权责对等、财权和事权相匹配。

坚持部门联动原则,涉及多个部门的职权要统筹考虑,同步放权。

坚持依法依规原则,属于我省权限的,修改法规文件;属于国家权限的,由省政府向国务院提出调整建议。

(三)工作目标坚持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统筹考虑,分步实施,用3至5年时间,使省政府审批项目减少三分之一左右,审批环节明显优化,审批行为明显规范,行政效能明显提高,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和社会创造活力,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的内生动力,实现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11.24•【字号】辽安监发[2005]103号•【施行日期】2005.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安监发[2005]103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内各处室: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范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和《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制定了《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范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二)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原则,正确行使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

(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执法。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发生的一次死亡6-29人的重大、特大事故的行政处罚,以及情节比较严重、影响较大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办理的违法案件的监督和执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25•【字号】辽政办发〔2017〕23号•【施行日期】2017.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2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5日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正厅级),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第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

2.取消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等资源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3.取消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扩建)资格审查(并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4.取消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

5.取消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审批发证。

6.取消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煤矿外)职业卫生安全许可。

7.取消矿山救护队三级资质认定。

8.取消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单位认证。

9.取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10.取消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11.取消阻隔防爆材料的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备案。

12.取消省外烟花爆竹供货企业备案。

13.取消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非高危行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评审。

14.取消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非高危行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3.06•【字号】辽安监人事[2014]41号•【施行日期】2014.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辽安监人事[2014]41号)各市、绥中、昌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沈阳铁路局,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辽宁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经2014年3月3日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3月6日辽宁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以及各市、县(区)安全监管人员执法资格(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责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辖区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机构第五条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机构包括两个层级:省级安全生产资格考试机构、市级安全生产资格考试机构(以下简称市考试机构)。

考试机构应当按照高效便民原则,合理设置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点(以下简称考试点)。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08•【字号】辽政办发[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1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〇六年三月八日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为适应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加强对全省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立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省政府主管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正厅级建制。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由省卫生厅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划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将原由省公安厅承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将原由省商业厅承担的危险化学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专卖、专营和定点经营职责,划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将原由省经委承担的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一)研究提出全省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省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岁末年初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岁末年初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岁末年初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1.15•【字号】辽安监制造〔2017〕21号•【施行日期】2017.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岁末年初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辽安监制造〔2017〕21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今年以来,各地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决策部署,持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省工贸行业保持了总体稳定态势,但形势依然复杂严峻。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省安委办《关于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辽安委办〔2017〕85号)安排部署,现就全面做好全省工贸行业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一、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会议精神,增强做好岁末年初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岁末年初历来是生产安全事故易发期、多发期,各地区务必保持清醒认识,要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思想,针对岁末年初工贸行业安全生产规律特点,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超前研判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采取有效管控措施,督促企业全面落实管控责任,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严格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监管到位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按照“三个必须”要求和属地监管原则,各地区要逐级明确工贸行业每户企业的安全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人,建立健全本地区企业安全监管台账,构建责任到人、职能到位、全面覆盖、资源整合、上下联动的安全监管体系,确保安全监管到位。

对本部门所监管的企业,要突出重点,强化对金属冶炼和工业煤气、涉爆粉尘、涉氨制冷、10人以上的有限空间作业等高危企业的执法检查;要针对被检查企业特点、重大风险点和薄弱环节,科学制定检查任务清单,按照一企一单,确保安全监管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精准性,着力发挥安全监管执法的最大效能,在查大风险、除大隐患、防大事故方面见实效。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制造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指导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制造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指导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制造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指导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7.06•【字号】辽安监制造〔2018〕17号•【施行日期】2018.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制造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指导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安监制造〔2018〕17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制造业企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结合工作实际,对《辽宁省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辽安监管四〔2017〕1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制造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指导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行动,认真抓好制造业企业风险等级综合评定和分级监管工作。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7月6日制造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指导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提高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8号)、《工贸行业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安监总管四〔2016〕68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

第三条依法关闭、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注销的企业,经属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核实后,不再纳入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范围。

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工作,坚持分级指导、属地为主、科学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并依据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综合评定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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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方案(2005-2009年)》的通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辽安监发[2005]106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5.11.29
【实施日期】2005.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实施方案(2005-2009年)》的通知
(辽安监发[2005]106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内各处室: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2005-2009年)的通知》(辽政发[2005]28号),我局制定了《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方案(2005-2009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方案(2005-2009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2005-2009)的通知》(辽政发[2005]28号,以下简称《规划》),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结合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建设法制政府的目标,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提高安全监管系统行政管理效能,创新管理方式,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总体目标
--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安全生产监管职能基本到位,安全生产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形成。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更加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处罚。

政府应对突发重、特大事故的能力明显增强。

--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得到普及,企业的守法意识全面提高。

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得到强化,“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基本形成。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明显增强,依法行政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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