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事局关于转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
余杭区职称工作办事指南

职称工作办事指南注:自2012年6月起,凡办理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中级评审、初定、认定、审定等)手续,个人信息需在网上同步申报(注:填写评审材料或申报材料后,须完成材料报送的步骤),网址。
请各单位及时在该网站上进行注册,并按相关要求,及时上传申报人员信息。
(注:申报成功后,申报人员的状态应该是一级部门待审核。
)因各专业评审时间各不相同,请按相应专业的评审文件中规定的时间段内,上传中级职称申报评审人员的信息。
自2014年起,凡办理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手续,所在的单位必须已在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新干线()进行单位的注册,并已导入您的个人信息。
(教育、卫生系统除外)。
每年度需完成总学分72.00分,其中,选修课24.00学分,必修课48.00学分。
一、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和程序(一)初定条件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经考核合格,可初定相应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但国家和省规定不进行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或专业(如卫生系列)除外:1.初级(1)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2.中级(1)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
(2)博士学位获得者。
(二)材料和程序1.本人如实填写《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一式1份(中级2份),附学历或学位证书、公需科目合格证书、劳动合同、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初级资格申报所需附件都只需带原件审核,不需要复印件)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教师系列需提供教师资格证原件;其它部分专业如会计、统计、法律等有从业资格要求的附相应资格证书原件。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二O一一年度杭州市工程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资格第三评审委员会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二O一一年度杭州市工程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资格第三评审委员会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13•【字号】杭建人发[2011]261号•【施行日期】2011.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二O一一年度杭州市工程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资格第三评审委员会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杭建人发〔2011〕261号)各区、县(市)建设局、人事局,市直有关单位:根据杭州市人事局《关于2011年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杭人专〔2011〕19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2011年杭州市工程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资格第三评审委员会申报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范围在本市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从事市政、公用、环保、建筑施工、设备安装、钢结构、装饰、建筑设计、规划、园林、绿化等城市建设工程的工程技术和工程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申报评审条件按《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内容见附件1。
三、评审材料报送时间和地点评审材料请按规定于2011年8月18日至8月26日统一报送,具体报送时间见附件2。
逾期不再受理。
材料报送地点:杭州市建委职改办(中河中路275号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中心大楼一楼大厅)。
联系人:徐德威、程冰,联系电话:87021256、87022039。
四、评审材料报送程序1、根据个人申请、单位核实、逐级上报的要求,申报对象要如实、规范、清晰填写申报内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本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上签字。
2、申报对象所在单位必须对申报对象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进行严格把关,对学历、学位、资格证书、奖励证书和专利证书等有关证件必须认真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署"核对无误",由验证人签名,注明验证时间,加盖单位公章。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1997.08.11•【字号】浙人职〔1997〕156号•【施行日期】1997.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职〔1997〕156号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局)、公安局:现将《浙江省公安机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谓及时报告。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一日浙江省公安机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公安工作的决定》,经党委常委会议同意,决定在全省公安机关部分专业技术人员中开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具体实施办法如下:一、评审范围和对象:(一)法医技术、刑事技术县级以上各级刑侦部门从事法医、痕迹、刑事照相、理化分析、文件检验、情报资料中指纹痕迹检验、警犬训练工作的现职技术人员;各县(市)区三级技术点管理使用的,有刑事技术鉴定资格的派出所专职技术人员;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其它业务部门从事法医技术、刑事技术的专职技术人员。
(二)技术侦察和安全技术防范市(地)级以上各业务侦察部门从事各技侦手段进行技术侦察的专职技术人员;市(地)级以上各业务侦察部门从事技术侦察器材装备研究、科学成果鉴定、公安科研项目审核工作的专职技术人员;市(地)级以上公安机关从事公安科研技术规范的制订,公安科技情报侦察、分析、研究的专职技术人员;具有科技鉴定权的业务部门从事技术防范产品立项审核、检验鉴定、标准制订、质量抽检和技术防范工程单位资格审查、工程方案审核、技防工程竣工验收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计算机通信技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计算机通信部门从事计算机安全监察、应用开发工作的专职技术人员;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通信部门从事有线通信、无线通信、机要通信的器材研制、装配修理、技术维护工作的专职技术人员。
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浙人专〔2006〕351号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有关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是指评价机构组织同行专家对申报对象一定时期内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学术、技术水平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其是否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活动。
第三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
人事行政部门按照评审权限制定年度评审计划,及时向社会发布评审相关信息。
第四条在本省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不受单位岗位职数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限制。
第五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核实材料,经当地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向相应的评价机构申报。
无主管部门的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等按属地原则,经当地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的申报渠道逐级向相应的评价机构申报。
无主管部门的省级企业直接向相应的评价机构申报。
第六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应提供能反映本人学术技术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材料。
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二)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务总结报告;(三)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成果及获奖、专业技术项目完成情况、科研成果转化情况以及新产品开发、推广等方面的材料;(四)任现职以来发表的具有代表性的论文、论著等材料;(五)学历、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荣誉称号等证明材料,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还需提供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六)本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七)评价机构要求的其它材料。
浙江省晋升主任医师(卫生系列正高职称)的评审条件规定和报名要求

浙江省晋升主任医师(卫生系列正高职称)的评审条件规定和报名要求我是杭州市某医院的一名医生,我们医院是个三甲医院,综合实力是杭州市医疗行业"十强“,说实话,我从05年开始就是副主任医师了,我本人是硕士毕业,本来应该5年就可以升正高的,以前也没引起重视,拖着拖着就迟了。
我很着急,去年为了职称的事我想了很多办法,不过好在历时8年的我,终于在今年升上主任,回头看慢慢职称路,颇多艰辛,现将我呕心沥血之经历与大家共享,希望各位同行引以为戒,少走弯路。
一、基本条件方面的规定(一)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的基本条件文件依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实施意见〉的通知》(职改字〔1986〕第20号),要点摘录如下:必须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遵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本专业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并应用于实际工作;2、工作成绩突出,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或具有较高水平的科学论文或经验总结,能顺利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3、具有指导和组织本专业技术工作和科学研究的能力,具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4、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五年以上;取得博士学位,从事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二年以上。
(二)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的基本条件文件依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实施意见〉的通知》(职改字〔1986〕第20号),要点摘录如下:必须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遵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0.11.14•【字号】•【施行日期】2000.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人事局,各部、委、办、局、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人事(干部)部门:现将《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办发[2000]71号)转发给你们。
同时将我们据此制订的《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实施细则》,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事局2000年11月14日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办发〔2000〕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部分副省级城市人事局:现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
2000年9月7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执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依据人事部有关资格考试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以下简称部考试中心)组织或参与组织的各类考试的考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本地区资格考试考务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各省区市人事考试中心必须严格按人事部资格考试年度工作计划和有关考务文件的要求,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组织。
第五条在实施资格考试工作中,各省区市人事考试中心要积极与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并按确定的分工,各司其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6.09•【字号】浙人社发[2014]89号•【施行日期】2014.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89号)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为做好2014年度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经研究,我们制定了《2014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高评委办公室根据《评审计划》,及时对本系列或专业评审工作作出部署,并将相关文件报送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纸质文件1份,电子文档1份,电子邮箱:***********************.cn),以便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发布相关信息。
二、为改革我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方式,我厅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将于近期出台,有关评审权下放、评价标准制订和具体评审管理办法等按照《意见》要求执行。
关于评审工作的其他要求仍按照《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从今年起,高评委专家库的组建、执行评审委员会的抽取和高评委评审对象资格审查等权限将全面下放给各高评委办公室。
各高评委在召开评审会议之前,应向我厅报告评审工作准备情况(含附件5、6、7、8),经省人力社保厅出具书面意见后方可召开评审会议。
设在设区市的高评委参照上述办法,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报告评审工作准备情况后报我厅备案。
四、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送审材料,必须符合规定的要求和送审程序。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和评委会办公室要把好材料审核关,申报对象的《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等送审材料应在所在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高评委办公室在评审前,将评审对象基本情况和资格审查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评前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评审工作结束后,各高评委办公室应对评审结果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有问题的应予认真调查核实。
甬体〔2007〕 号

甬体…2007‟号关于做好2007年度体育教练员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事局、体育局,市属各单位:根据市人事局《转发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甬人专[2007]18号)精神,为做好今年教练员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和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和对象在本市优秀运动队(体工队)的教练员;本市县(市)、区体育局所属体育场、馆、池(体育俱乐部)从事业余运动队训练的教练员;市体育运动学校和各级各类业余体校专职教练员;与上述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并在本单位教练员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的编制外教练员。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任职资历一律从被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之日算起。
本次申报的任职资历计算到2007年12月底止,在此期限内已到退休年龄的,不列入申报范围(按规定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者除外)。
二、任职条件教练员职务的任职条件,总的按人事部、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人职发[1994]17号(关于印发《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和《关于[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以下简称标准)规定执行。
考虑到我市目前教练员队伍的实际,对条件中的业绩,按如下要求掌握:(一)高级教练:1、优秀运动队二线教练员:直接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1)在全国城市运动会中,个人项目获二人次冠军,集体项目二次获前三名;或在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中,个人项目四人次获冠军,集体项目三次获前三名。
(2)直接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中个人项目获前六名,并获全运会前三名,集体项目二人(主力队员)获录取名次;或在全运会或亚运会中一人获冠军;或在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中,个人项目二人获冠军,并有一人获全运会前三名,集体项目三人(主力队员)获前三名,其中二人并获全运会前六名;或在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中,个人项目三人获冠军,集体项目四人(主力队员)获前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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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杭州市人事局关于转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
细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杭人专[2007]206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2007.06.01
【实施日期】2007.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人事局关于转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杭人专﹝2007﹞206号)
各区、县(市)人事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人事厅印发的《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同时根据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无主管部门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已办理了人事代理的,向相应的人事代理机构申报;尚未办理人事代理的,可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的区、县(市)人事局申报。
在本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人事关系在外地的人员,应持有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
的聘用(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