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演变
《夫妻财产制度变迁模式考察》

《夫妻财产制度变迁模式考察》篇一一、引言夫妻财产制度作为婚姻法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家庭成员在财产分配上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也涉及到社会的公平与稳定。
夫妻财产制度的变迁是随着社会发展、文化演变、经济改革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本文将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变迁模式进行深入考察,以探寻其历史演变和未来趋势。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变迁历程(一)传统夫妻财产制度在传统社会,夫妻财产制度通常以男性为中心,女性的财产权利相对较弱。
在这一阶段,家庭财产主要由丈夫管理和支配,妻子往往没有独立的财产权。
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这种传统的夫妻财产制度逐渐暴露出其不公平和不合理的一面。
(二)改革开放后的夫妻财产制度改革开放后,我国开始逐步建立和完善夫妻财产制度。
随着《婚姻法》的修订和实施,夫妻共同财产制逐渐成为主流。
在这一阶段,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无论婚前还是婚后,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还明确了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和权利,为女性争取更多的财产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现代夫妻财产制度的多元化发展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除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外,还出现了约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等多种形式。
这些形式的出现,使得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更加注重彼此的沟通和协商,共同管理家庭财产。
三、夫妻财产制度变迁的模式分析(一)从单一到多元化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从传统的单一模式逐渐发展到现在的多元化模式。
这一变迁反映了社会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
在多元化模式下,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财产制度形式。
(二)从封闭到开放传统的夫妻财产制度往往较为封闭,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和义务相对固定。
而现代夫妻财产制度则更加开放,允许夫妻双方通过协商和约定来分配财产权利和义务。
这种开放性的特点有助于增强夫妻之间的沟通和信任,共同管理家庭财产。
(三)从注重形式到注重实质早期的夫妻财产制度往往更注重形式上的平等,而忽视实质上的公平。
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变迁

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变迁
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属问题。
在我国,夫妻
财产制的立法变迁经历了多个阶段,从最初的没有专门的夫妻财产制立法,到后来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不同时期修订,再到最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和
实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变迁一直在与时俱进。
我国在建国初期并没有专门的夫妻财产制立法。
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并没有规定夫妻财产制的具体问题,而是仅仅强调夫妻双方应当和睦相处、互相
帮助。
随着国家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家庭经济状况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因此需要更加明确夫妻财产归属的相关法律制度。
随着婚姻观念的不断更新和社会制度的不断完善,198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开始明确规定夫妻财产制的问题。
根据该法,夫妻在婚前所持有的财产,婚后继续
属于个人所有;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增值所得,属于个人所有;婚前债务,由债务人承担。
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共
同管理。
这一立法规定,为夫妻财产制的归属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为夫妻双方的财产
权益提供了保障。
尽管《婚姻法》多次修订后夫妻财产制的法规逐渐完善,但在实践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取得的财产归属问题并不明确,给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的财产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在建国70周年之际,2020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实施,夫妻财产制得到了更加完善的规定。
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的开题报告

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的开题报告
一、研究背景与目的
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对于财产产生的所有权关系及其管理处理的法律制度。
我国自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以来,夫妻财产制度已经历了多次的修改和完善,但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本文旨在研究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和现状,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促进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二、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比较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从法律层面和实践层面分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和现状,深入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结合个案分析,提出改进的建议。
三、研究内容
1. 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演变
从《婚姻法》的颁布到现在,夫妻财产制度已经经历了多轮的修改和完善。
本文将较为详细地梳理这一历史过程,了解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演变。
2. 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
通过搜集相关文献,分析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
主要包括以下问题:法律规定不够明确、执行难度大、夫妻双方权益不均等。
3. 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问题
通过案例分析,分析夫妻财产制度的实际问题。
主要包括婚前财产继承、婚姻期间财产管理、离婚后财产分配等问题。
4. 改进建议
针对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将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其中包括完善法律规定、优化司法解释、加强宣传教育等措施。
四、研究意义和价值
夫妻财产制度是一项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的法律制度。
本文旨在通过深入分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和现状,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完善夫妻财产制度,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演变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演变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演变一、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一)夫妻财产制度的初现清末修律以前的中国法律体系里是没有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夫妻间的财产主要由礼辅之以民间的家法族规加以规范和调整。
传统社会里,夫妻双方结合的目的是"合二姓之好。
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
婚姻成立之,夫妻间名义上是平等的,《白虎通·嫁娶》云:"妻者齐也,与夫齐体",《礼记·丧服》曰:"夫妻一体也",实则妻"以夫为天",采用夫妻一体主义,妻子的人格完全被丈夫的人格所吸收,在法律上,妻子既没有财产,也没有行为能力。
因此,传统社会夫妻关系的外在表现是"夫为妻纲",几乎完全由夫对妻所享有的权利与妻对夫应尽的义务所构成。
《仪礼·丧服子夏传》中说"妇女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
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
中国传统社会的主流思想认为,只有男子才有资格承继宗桃与传香烟,女子仅是传宗接代的工具。
因此家产继承人仅限于男子,女子没有资格分得家产。
在传统社会的夫妻财产关系体系中,丈夫对妻子享有完全的财产权,甚至妻子本身也是丈夫的财产。
《大清律例·户律·户役》规定:"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
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
"该条例表明,妻子无法单独取得财产,只能通过自己所生的儿子或者过继的嗣子,才可以取得财产的支配权,倘若丈夫死亡妻子要改嫁,则丈夫的财产包括结婚时妻子的父母帮忙置办的嫁妆,她都无权处分,只能听从丈夫的家人的决定。
日本学者滋贺秀三评价此条例:"围绕夫家家产,妻本人的持分是不存在的。
因此,只要夫活着,妻就隐藏在夫之背后,其存在就如同等于零。
"民律草案虽然没有能够正式施行,但是其重要的立法原则已经被大理院作为法理的依据,通过判例承认妻子有享有特有财产的权利。
谈中国夫妻财产制发展的趋势及原因

谈中国夫妻财产制发展的趋势及原因婚姻家庭法调整的夫妻关系中,既有人身关系,又有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制的形成发展是与夫妻人身关系的变化相一致的。
在古代,不论中西方,由于男性在社会生活中占主导地位,男女结婚后合为一体,妻的人格为夫所吸收,在夫妻人身关系上形成男尊女卑的夫妻一体主义。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个人主义的发达,妇女普遍的参与社会活动及女权运动的开展,夫妻人身关系渐趋平等,出现夫妻别体主义,在财产关系上,女性也逐步取得了相应的平等的所有权,出现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约定财产制、特别财产制等多种形式。
进入二十世纪末,夫妻人身关系的变化使得夫妻财产制也相应的改变。
本文试在立足世界夫妻财产制度下对中国夫妻财产制的发展及原因作一此探讨。
1.历史上夫妻人身财产关系的发展变化婚姻家庭法就其历史沿革而言,大致可分为三个发展阶段,即诸法合体的古代婚姻家庭法、近代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和当代的婚姻家庭法。
(一)、在西方社会夫妻人身关系对财产制的影响西方中古时期在这一时期世界各国在夫妻关系上采用的是夫妻一体主义,即男女结婚后合为一体,夫妻的人格相互吸收。
在古罗马中晚期,随着经济的发展,旧的家长制家庭关系的瓦解,子女从事独立经济生活的日益广泛,出现“夫妻别体主义”萌芽,在财产关系上,夫妻财产原则上彼此分开,妻子的财产不问婚前婚后所得,一律属于自己所有。
后来演变为统一财产制。
这种“无夫权婚姻”在这一时期达到了比较进步和文明的程度。
2.、中国夫妻人身关系对夫妻财产制的影响1.在1840年以前的奴隶、封建社会时期在中国古代,夫妻关系是以儒家的“夫为妻纲”的原则为基础,唐律集历代封建法典之大成,在此之后的宋元明清的法律在内容及原则上基本因袭唐律。
2.半封建半殖民社会时期(1840年……1949年)中国进入半殖民半封建社会后,随着西方列强的侵略和西方文化思想的传入,以及小农经济的瓦解,在国内民主革命运动的冲击下,广大妇女参与社会生产活动中,中国妇女的家庭地位开始逐步上升。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完善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历史沿革
1950年《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以共同生 活时所得财产偿还;缺乏资力的原配偶,有分得财产的权利。1980年《婚姻法》 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 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间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总之,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夫妻双方的 财产权益,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当前我国夫妻约定 财产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通过加强宣传和教育,完善相关的法 律法规,并引入专业的婚姻财产规划师和律师,我们能够更好地为夫妻双方的 财产权益提供保障。
4、离婚财产分割不公
在离婚案件中,由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管理状况千差万别,有时会出现一方拥有 巨额存款、房产、车辆等贵重物品而另一方却一无所有。现行法律规定离婚时 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往往存在分割不公的情况。这使得一些人在离婚后无 法得到应有的财产权益保障。
三、完善措施
1、更新立法理念
为了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夫妻财产制立法应该从维护夫权、父权和男权 的价值取向转变为维护夫妻双方平等、公正的价值取向。在制定法律时应该注 重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尊重双方的意愿和选择,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 定。
9、对知识产权收益的认定标准缺乏法律依据。《婚姻法》仅对已经实现的科 技成果收益予以调整而对尚未实现的科技成果收益则未予调整缺乏可操作性。
10、对分居期间各自收入的处理缺乏具体规定。《婚姻法》对分居期间各自的 收入如何处理没有作出规定给实际操作带来困难。
参考内容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对夫 妻双方的财产进行约定的制度。这种约定可以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也可 以是对个人财产的管理。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 于保障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然而, 当前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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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演变篇一:论我国当代夫妻财产分割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论我国当代夫妻财产分割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目录目录目录摘要引言11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发展演变22我国现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新发展421依据我国新《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坚持的原则4211男女平等原则4213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4214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原则4215不得影响到他人及社会利益的原则4216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522我国《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二)》对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的规定522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5222明确彩礼给付的的归属处理5223《婚姻法解释(二)》针对《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5224《婚姻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6225《婚姻法解释(二)》第13条规定63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立法完善731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原夫妻财产制度立法的完善73111980年《婚姻法》规定了夫妻的共同财产,即“夫妻关系存在和继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共同财产”7312建立夫妻约定财产制度7313建立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732法定财产制度,夫妻特有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结构上形成了比较合理和完整的夫妻财产制度84对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分割制度的建议941设定非常法定财产制942知识产权的分割问题943应设立夫妻财产约定的公示制度95结语11参考文献:12摘要夫妻财产制,也称为婚姻财产制,是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理以及债务的偿还和在婚姻解除后财产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而夫妻财产分割制度是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重中之重,对婚姻有较大约束力的重要法律条款。
新《婚姻法》在一定程度上使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弥补与改善,新的制度可以帮助公民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也使婚姻法的作用得到了更好的体现。
由于受到历史的影响,新《婚姻法》仍旧存在着很多的不足。
所以,夫妻财产立法应立足于国情,制定出更加合理完善的制度,促使婚姻生活稳定,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保护民事交易安全。
谈新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其价值取向的变迁

谈新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其价值取向的变迁摘要:文章通过对新中国以来夫妻财产制度的变迁介绍,认为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与时代的历史演变是同拍的,其价值取向的脉络经历了从家庭利益为本位向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兼顾的转变。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历中沿革:价植取向一、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沿革十月革命后,前苏联苏维埃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到1926年11月19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了《苏俄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
这是一部具有社会主义烙印的婚姻家庭法,开创了婚姻家庭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先河。
受其影响,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新中国在建国后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也是独立于民法典之外。
该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
”这一法定财产制是典型的一般共同财产制,其共同财产的范围极为广泛。
关于约定财产制,该法虽无明文规定,但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中“不妨碍夫妻间真正根据男女权利平等和地位平等原则来做出任何种类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处理权与管理权相互自由的约定”的规定,该法承认各种在维护男女平等基础之上的夫妻约定财产制。
1980年的《婚姻法》与1950年的《婚姻法》相比,相同点是仍然维持了共同财产制的原则,从法条数量上来看也仍只有1条。
但从法条的内容上来看,则进步不少。
1980年代后的中国,正是改革开放不断发展的年代,人们的观念逐渐开放,夫妻财产的数量和种类都有了显著的丰富,各种法律关系更加复杂,在一场全民性的大讨论后,对1980年的《婚姻法》做了一次大的修改。
从条文数量上来说,从1条增加为3条,从规范的内容上,一是将夫妻财产约定制做明确的规定,效力优先于法定效力,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私权自治的原则,反映了以人为本的立法价值取向,符合世界各国夫妻财产制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
二是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夫妻一方可依自己的意愿独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行为,有利于提高夫妻双方各自创造财富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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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演变一、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一)夫妻财产制度的初现清末修律以前的中国法律体系里是没有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夫妻间的财产主要由礼辅之以民间的家法族规加以规范和调整。
传统社会里,夫妻双方结合的目的是"合二姓之好。
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
婚姻成立之,夫妻间名义上是平等的,《白虎通·嫁娶》云:"妻者齐也,与夫齐体",《礼记·丧服》曰:"夫妻一体也",实则妻"以夫为天",采用夫妻一体主义,妻子的人格完全被丈夫的人格所吸收,在法律上,妻子既没有财产,也没有行为能力。
因此,传统社会夫妻关系的外在表现是"夫为妻纲",几乎完全由夫对妻所享有的权利与妻对夫应尽的义务所构成。
《仪礼·丧服子夏传》中说"妇女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
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
中国传统社会的主流思想认为,只有男子才有资格承继宗桃与传香烟,女子仅是传宗接代的工具。
因此家产继承人仅限于男子,女子没有资格分得家产。
在传统社会的夫妻财产关系体系中,丈夫对妻子享有完全的财产权,甚至妻子本身也是丈夫的财产。
《大清律例·户律·户役》规定:"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
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
"该条例表明,妻子无法单独取得财产,只能通过自己所生的儿子或者过继的嗣子,才可以取得财产的支配权,倘若丈夫死亡妻子要改嫁,则丈夫的财产包括结婚时妻子的父母帮忙置办的嫁妆,她都无权处分,只能听从丈夫的家人的决定。
日本学者滋贺秀三评价此条例:"围绕夫家家产,妻本人的持分是不存在的。
因此,只要夫活着,妻就隐藏在夫之背后,其存在就如同等于零。
"民律草案虽然没有能够正式施行,但是其重要的立法原则已经被大理院作为法理的依据,通过判例承认妻子有享有特有财产的权利。
判例说:"为人妻者,得有私产。
" "妻以自己之名所得之财产为其特有财产,妾亦当然从此例。
" "嫁妆奋应妇女所有,其有因故离异,无论何种原因离去者,自应准其取去,夫家不得阻留"虽然大理院通过判例承认妻子有享有特有财产的权利,削弱了封建家长的财产权,在封建家长制时代是一次很大的进步,但这仅仅是过渡时期的思想,传统的重男轻女的观念仍旧没有改变。
妻子的财产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仍未完全摆脱丈夫的控制。
(二)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夫妻财产制度1930年,南京国民党政府颁布了《民法亲属编》,仿照欧洲大陆法系的立法例,重视人格权,妇女权益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
《民法亲属编》分通则、婚姻、父母子女、监护、扶养、家亲属会议七章,共171条(第967条至1137条),在第二章第四节规定了夫妻财产制,共46条(从第1004条到1048条),大概占亲属法的四分之一,显示了夫妻财产制在身份法上的重要性。
民法亲属编的立法原则中重要的一条是倡导男女平等,亲属编在"亲权之行使,家长之担任,夫妻财产制之自由选择等,莫不承认男女平等之地位"。
民国时期的民法典中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虽然采用了当时世界上最新的立法和学说,但是仍以中国固有的传统伦理道德为根本来定取舍。
不拘泥于形式的机械的平等虚名,而求实质的有机的平等的真谛,不偏重个人私欲的满足,而求一家的共存共荣。
"关于夫妻财产关系之制度,谓之夫妻财产制,亦称婚姻财产制。
在父权家族制度之下,妻为夫权所支配,在社会上、经济上,均无独立之地位,夫妻间之财产关系,对于妻有承认其特有财产、奋产之必要,然无须规定一般夫妻财产关系。
其后渐因女子经济地位之向上及继承权之取得,确认妻有独立地位,夫妻间之财产关系,应如何规定,在各立法上形成重大间题。
其立法之内容,依各自之传统及习俗而有不同。
约言之,有基于夫妻一体主义之财产吸收制(吸收为夫之财产),有基于财产共有主义之财产共同制(其中有全部或一定种类财产之共有),有基于夫妻别体主义之分别财产制之三大种。
以上系依财产之归属而为之区别,此外尚有依管理权之所在而为之区别。
其使夫管理妻之财产者,有联合财产制。
惟管理奋产者,有妆奋制。
使夫妻各别管理其财产者,有分别财产制。
然在近时之趋势,财产吸收制己无踪影,惟有由此递变而来之财产统一制,尚为自由选择财产制之一。
向来共同制于别产制之对立,已渐缓和,所谓所得共同制、所得分配制(所得参与制)、附加利益共同制(剩余共同制),在今日已占优势。
"史尚宽这段话概括了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范畴和重点。
中华民国1930年《民法亲属编》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分为法定夫妻财产制与约定夫妻财产制两种。
法定夫妻财产制与约定夫妻财产制又可以分为四种类型,即联合财产制、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以及分别财产制。
统一财产制严重违反夫妻平等的思想,且其规定难以实施。
现简要阐明联合财产制、共同财产制以及分别财产制。
1.联合财产制联合财产制是指结婚后夫妻间的婚前所有的财产和婚后所取得的财产仍归各自所有,但特有财产除外,将夫妻的财产联合在一起,由丈夫管理。
民国民法中规定的联合财产制的首要特点就是夫妻财产所有权的自始分离:妻子的原有财产与丈夫的原有财产组成联合财产,并就组成的联合财产对外进行婚姻生活的经济活动。
联合财产的管理权仅由丈夫行使,管理联合财产所产生的费用也由丈夫承担。
丈夫对联合财产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妻子对其原有的财产除了日常的家务代理权外,完全丧失了对其原有的财产管理、使用、收益的权利,这显然对妻子不利。
当联合财产制终了,财产分割时,妻子只能取回其原有的财产,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联合财产所产生的孽息,全部归丈夫所有,轻视了妻子在婚姻生活中的地位。
2.共同财产制共同财产制为约定财产制的一种。
民国民法中规定的共同财产制的特点,是以中国传统社会的道义理想主义为基础,同时兼顾实际的经济生活情况。
男女因为结婚而发生共同生活的夫妻关系,为了适应共同生活的身份,夫妻在经济上也应合而为一,才能成为名符其实的婚姻生活,因此夫妻应当组成统筹支配的单一经济体,这样有助于夫妻同甘苦共患难,符合婚姻道义的理想生活;同时对外部关系而言,夫妻财产的单一化,能增加对债权人的信用与担保,可以促进交易安全。
共同财产制是夫妻间结婚之前所拥有的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夫妻所特有的财产外,合称为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拥有的夫妻财产制。
依照这一规定,在共同财产制下,夫妻之间所拥有的财产可以分为三种,即夫妻共有的财产、丈夫的特有财产和妻子的特有财产。
夫妻共有的财产通常由丈夫行使管理权和用益权。
处分共同财产的权利是行使共同财产权利中最核心的部分。
所以丈夫或妻子单方处分共同财产时,应当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否则行使的权利应为无效:但是丈夫因为管理上的必要而单方处分共同财产的,则不受限制。
3.分别财产制分别财产制,既是约定财产制,又是特别法定财产制。
民国民法中规定的分别财产制,不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制的否定,而是否定夫妻财产的结合,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受婚姻生活影响最少的夫妻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的特点在于:夫妻各人的财产,在婚姻之后,依然维持与婚姻前同一状态:即不因为婚姻关系而引起任何财产上的共同。
夫妻对各自所有的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各自归属于夫妻各方行使,各自独立,丈夫对妻子的财产没有任何权利,妻子对丈夫的财产也是如此。
若是夫妻间是基于其他私法上的原因,则可以成立夫妻财产的共有关系。
夫妻各自所负的债务应自行负担:即夫在结婚前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由夫以自己的财产负清偿的责任:妻在结婚前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由妻以自己的财产负清偿的责任。
(三)新民主主义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夫妻财产制度民主革命时期,中国社会发生了剧烈的变迁。
为了顺应当时社会的变化,革命根据地也制订了自己的婚姻法规范夫妻间的关系。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婚姻立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男女平等原则,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也依照阶段不同而随之相应的改变。
各革命根据地的婚姻立法最早可以追溯至1930年3月的《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婚姻法》。
以此为开端,拉开了各革命根据地婚姻立法的序幕。
这个时期的婚姻立法可以分为三个时期,分别为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
1.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从1927年南昌起义到1930年上半年,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群众相继建立了大小小十几个革命根据地。
各革命根据地都建立了自己的政权机关,实行了一系列的社会改革。
为改革婚姻家庭制度,一些根据地颁布了一些地方性单行婚姻家庭法律法规,如1930年3月《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婚姻法》、1931年7月《鄂豫皖工农兵第二次代表大会婚姻问题决议案》以及湘赣省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制订的《湘赣苏区婚姻条例》等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宣告成立,之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实行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
由于受到极其困难的经济条件的制约,革命根据地的立法将夫妻所得的财产融于家庭财产之中,财产由家庭成员共同共有。
"结婚满一年,男女共同经营所增加的财产,男女平分,如有小孩,则按人口平分。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第17条)"但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的后期,由于红军反围剿斗争的失败,革命根据地损失很严重,革命根据地的法制建设也随之式微。
这一时期的婚姻家庭法制建设中的某些规定还不够成熟,实际实行的时间也不够长,但是,它们为中国后来的婚姻家庭制度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础,是新中国婚姻立法的源头。
2.抗日战争时期1937年7月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为了适应抗战的需要,按照国共合作的协议,中共中央所在地陕甘革命根据地改陕甘宁边区,成为隶属于南京国民政府的地方自治政权;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红军主力改变为国民革命第八路军和陆军新编第四军。
到1940年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敌后战场创建了大小十六块革命根据地,各革命根据地进行了大量的婚姻家庭立法。
抗日战争时期的婚姻家庭立法完善了前一阶段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同时又扩大了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规定了约定财产制。
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平等地享有保留各自婚前取得的财产的所有权,平等地享有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
由于各个抗日革命根据地分布的比较松散,没有能够建立统一的政权机构,所以也就没有颁布一部统一的婚姻家庭法规。
但抗日战争时期婚姻家庭立法一个非常突出的特点是立法数量多。
这一时期是革命根据地婚姻家庭立法的大发展时期,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