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58
合同法自考案例题汇编

合同法案例汇编1. 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 系赵某的祖父留下。
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有一清朝花瓶, 遂上门索购。
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 李某用1万5千元买下。
随后, 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卖, 卖得价款11万元。
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 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 通过许多渠道找到李某, 要求李某退回花瓶。
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 不存在欺骗, 拒绝赵某的请求。
经人指点, 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撤销合同, 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
试分析:(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2)法院应如何处理?答题要点:(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 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 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 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 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 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
依上述理由, 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该花瓶买卖合同。
并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 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 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
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 赵某也同意接受, 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 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
2.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秘密从境外买卖免税香烟并运至国内销售的合同。
甲公司依双方约定, 按期将香烟运至境内, 但乙公司提走货物后, 以目前账上无钱为由, 要求暂缓支付货款, 甲公司同意。
3个月后, 乙公司仍未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索要无果, 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试分析:(1)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2)应如何处理?答题要点:(1)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无效: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无效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有哪些?合同无效诉讼时效是多久?

合同无效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有哪些?合同无效诉讼时效是多久?合同的效力主要分为有效,无效和可撤销,有效合同大家想必都很清楚,但是合同无效和合同可撤销很多人都会把它们两者进行混淆,针对这个问题,我为大家讲解了合同无效与可撤销的区别,以及发生合同无效后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合同无效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有哪些1、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合同无效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2、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是撤销权人决定是否变更、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而合同无效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
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而合同无效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且不能变更。
4、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销权;而合同无效,则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二、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哪些1、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1)单方返还。
单方返还,是指有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无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而有故意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单方返还就是将一方当事人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返还的应是原物,原来交付的货币,返还的就应当是货币;原来交付的是财物,就应当返还财物。
(2)双方返还。
我国《合同法》第58条中的请求权性质探析

我国《合同法》第58条中的请求权性质探析作者:呼和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13期摘要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请求权的性质应该在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分别讨论。
当在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因为区分原则的作用,物权效力并不直接恢复原状。
因此,不能适用物权请求权,而只能适用不当得利请求权。
在意思主义模式下,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一致,则发生物权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竞合,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
而对于有过错一方的损害赔偿,如果存在信赖利益则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如果没有信赖利益就应适用侵权责任。
关键词物权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区分原则缔约过失责任作者简介:呼和,内蒙古师范大学青年政治学院基础教育系讲师,研究方向:民法、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271-03我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法规赋予了请求权人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请求权,第一是要求返还财产,第二是要求赔偿损失。
那么对于这种请求权的性质问题,学术界的认识并不统一。
对于返还财产请求权的性质,有学说认为其是不当得利请求权,还有学说认为其是一种物权请求权。
而对于赔偿损失,有学说认为其依据侵权请求权成立,还有学说认为其依据缔约过失责任成立。
学说的差异必然导致实践中对返还财产的范围,赔偿责任大小的不同认识。
因此在理论上有必要进行检讨。
一、理论争议焦点探析当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将导致合同自始无效。
那么当事人已经履行的给付就处于不确定状态下。
《合同法》第58条就是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之后对于权利人的一种救济。
无论是那种学说都认为当事人之间应该返还财产,而争议的焦点在于这种返还的性质是什么?如果是物权请求权,那么说明给付物并没有发生所有权的转移。
无效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无效合同的种类有哪些?一、无效合同的种类有哪些1、以欺骗、威迫手段订立合同,伤害国家利益依据《民法公则若干问题的建议》第68 条之规定,所谓欺骗是指一方当事人成心见告对方虚假状况,或许成心隐瞒真切状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犯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欺骗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骗人因欺骗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依据《民法公则若干问题的建议》第69 条的规定,所谓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朋的生命健康、荣誉、声誉、财富等造成伤害或许以给法人的荣誉、声誉、财富等造成伤害为挟制,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切意思表示的行为。
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劳的原由之一。
依《合同法》第52 条规定,一方以欺骗、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2、歹意串联,伤害国家、集体或许第三人利益所谓歹意串联,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联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许第三人的利益伤害的违法行为。
歹意串联而订立的合同,其组成要件是:(1)当事人在主观上拥有歹意性。
即明知或许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许第三人利益的伤害,而成心为之。
(2)当事人之间拥有串联性。
串联是指相互串联、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内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完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获取实现。
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完成一致后,当事人商定相互当合或许共同实行该种合同行为。
(3)两方当事人串联实行的行为伤害国家、集体或许第三人的利益。
歹意串联的结果,应该是国家、集体或许第三人的利益遇到伤害。
法律其实不严禁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执行中获取利益。
可是,假如两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伤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行干涉。
歹意串联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可以依照《合同法》第 58 条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则办理,而是依照《合同法》第 59 条的规定,将两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获得的财富,收回国有或许返还集体或许个人。
合同法58条范文

合同法58条xx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58条【1】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释义】本条是对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到底会产生些法律后果?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对合同无效负有责任的应当对另一方因合同无效而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本条在此基础上对合同无效或者合同被撤销后产生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本条规定在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形下当事人仍应负如下几种民事责任: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接受该财产的当事人则有返还财产的义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存在那么就应该让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恢复到如同没有订立合同时的状态下的情形而返还财产就是旨在使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况所以不论接受财产的一方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不过返还财产主要适用于已经作出履行的情况如果当事人根本就没有开始履行或者说财产尚未交付就不应适用返还财产这一原则在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中返还财产可分为两种情况:(1)单方返还财产这种情况主要适用于在当事人一方故意违法的情况即一方故意违法订立合同的行为其应当将从非故意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而非故意的一方已从故意方取得的财产应当上缴国家例如一方以欺诈的方法与对方订立了合同那么欺诈方就应当单方返还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而另一方从欺诈方获得的财产应当上缴国家除此之外单方返还还包括以下一种情况即合同的一方履行了合同另一方还没有履行则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只存在单方返还的情形.(2)双方返还财产这种情况主要是在合同被撤销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被撤销只是由于一方或者双方有过错而并非合同违法此时双方均应返还从对方所获得的财产比如在因重大误解而使合同被撤销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应返还财产对于返还财产这种民事责任要注意以下几点:(l)返还财产的范围应以对方交付的财产数额为标准予以确定即使当事人所取得的财产已经减少甚至不存在了也仍然要承担返还责任(2)如果当事人接受的财产是实物或者货币时原则上应返还原物或者货币不能以货币代替实物或者以实物代替货币(3)如果原物已经毁损灭失不能返还原物的如果原物是可替代的物应以同一种类物返还2.折价补偿本条中规定对于“不能返还或者没有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本条规定了以返还财产为恢复原状的原则但是在有的情况下财产是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在此种情况下为了达到恢复原状的目的就应当折价补偿对方当事人不能返还可分为法律上的不能返还和事实上的不能返还法律上的不能返还主要是受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即当一方将受领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而第三人取得该项财产时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不知道或者没有责任知道该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善意第三人就可以不返还该原物并且该原物也是不可替代的此时该当事人就不能返还财产他就必须依该物在当时的市价折价补偿给另一方当事人事实上的不能主要是指标的物灭失造成不能返还原物并且原物又是不可替代的在这种情况下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应当依据该原物当时的市价进行折价补偿没有必要返还的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如果当事人接受财产是劳务或者利益在性质上不能恢复原状的以当时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以钱款返还;没有国家规定的价格以市场价格或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计算以钱款返还(2)如果一方取得的是使用知识产权而获得的利益由于该知识产权是无形的则该方当事人可以折价补偿对方当事人3.赔偿损失本条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一般都会产生损害赔偿的责任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凡是因合同的无效或者被撤销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当事人都应当赔偿对方的财产损失合同法法条xx第五十八条【2】法条原文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条文义解释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之后导致合同自始无效无效是指不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不发生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预期的法律效果但是无效并不是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也要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民法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相应的责任本条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本条规定在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形下当事人仍应负如下几种民事责任:一、返还财产适用于已经做出履行的合同是指因该合同交付了财产的当事人对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经接受财产的当事人则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是指合同成立后一方当事人在准备履行和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从对方实际得到的财产包括所交付的财产及其孳息和所交付的费用返还财产可分为两种情况:(1)单方返还财产这种情况主要适用于在当事人一方故意违法的情况即一方故意违法订立合同的行为其应当将从非故意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而非故意的一方已从故意方取得的财产应当上缴国家.例如一方以欺诈的方法与对方订立了合同那么欺诈方就应当单方返还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而另一方从欺诈方获得的财产应当上缴国家除此之外单方返还还包括以下一种情况即合同的一方履行了合同另一方还没有履行则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只存在单方返还的情形(2)双方返还财产这种情况主要是在合同被撤销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被撤销只是由于一方或者双方有过错而并非合同违法此时双方均应返还从对方所获得的财产比如在因重大误解而使合同被撤销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应返还财产返还财产的目的使因合同无效而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恢复到没有合同关系之前的状态消除无效合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在财产关系上所造成的影响首先这不是一种过错责任不要求返还财产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的因素其次返还财产应当以恢复原状为原则必须恢复到当事人订立合同前的财产状况即使当事人所取得的财产已经减少甚至不存在了也仍然要承担返还责任二、折价补偿本条中规定对于“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本条规定了以返还财产为恢复原状的原则但是在有的情况下财产是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在此种情况下为了达到恢复原状的目的就应当折价补偿对方当事人不能返还包括事实上不能返还和法律上不能返还两种情况事实上不能返还如属于无形财产的专有技术、信息资料等即使返还也已经失去其原有的价值;又如有形财产已经变形、毁损、灭失等不能返还法律上不能返还如财产已经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对该财产已经取得了所有权没有必要返还主要是指当事人相互协商认为不采用返还财产的方式对双方当事人都有利因而不必要返还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如果当事人接受财产是劳务或者利益在性质上不能恢复原状的以当时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以钱款还;没有国家规定的价格以市场价格或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算以钱款返还(2)如果一方取得的是使用知识产权而获得的利益由于该知识产权是无形的则该方当事人可以折价补偿对方当事人3.赔偿损失本条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一般都会产生损害赔偿的责任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凡是因合同的无效或者被撤销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当事人都应当赔偿对方的财产损失.当双方在合同无效中都有过错并且都有财产或者财产利益的损失时可以相互请求赔偿就相同的损失数额进行折抵之后对所余部分进行赔偿。
无效合同的情形与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的情形与法律后果无效合同的情形(一)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五、正确适用强制性规定,稳妥认定民商事合同效力15、正确理解、识别和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系到民商事合同的效力维护以及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
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
16、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
合同法58条的适用理解(共8篇)

合同法58条的适用理解(共8篇)合同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曹守晔《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二级高级法官、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曹守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于2009年5月13日公布施行。
该解释的出台,是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三个至上”的工作指导思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为应对金融危机、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重大举措。
现就《合同法》解释(二)起草的背景和对该解释中的若干问题简要论述如下:一、法释[2009]5号起草的背景(一)承前启后。
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开始实施。
针对《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和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急需解决的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
近10年司法实践的检验,证明该解释是完全符合审判实践需要的,该解释的颁布实施,一方面大大推动了《合同法》的实施,维护了《合同法》的效力和尊严,维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为各级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
然而,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形势的发展和审判实践的进一步深入,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
在这样的情势下,经过多方调查、深入研究、反复论证,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起草颁布了《合同法》解释(二)。
因此,该解释是对《合同法》实施十年来和合同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遇到的难题的一次集中的梳理和应对,是最高人民法院不断提高司法为民意识、与时俱进的集中体现。
(二)恰逢其时。
当前,根源于美国的国际金融危机仍未见底。
总的来看,国际金融动荡有可能持续较长时间,世界经济也有可能经历较长的低迷和调整期。
合同效力条款中无效条款的情形.doc

合同效力条款中无效条款的情形(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签订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来说,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因为在合同签订后,表示合作或买卖交易等已经正式开始,但是,合同条款的效力并不是全部符合法律,存在无效的条款。
那么合同效力条款中无效条款的情形是怎么样的呢?在下文与大家解答一下。
一、合同效力条款中无效条款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注意: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只有在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二、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第一,单方返还。
单方返还,是指有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无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而有故意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单方返还就是将一方当事人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返还的应是原物,原来交付的货币,返还的就应当是货币;原来交付的是财物,就应当返还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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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58
合同法是指规范合同的法律制度,主要用于规定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等事项。
合同法共有581个字,以下为合同法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是自愿订立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协议。
当事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意愿,确定合同内容,在一定期限内作出相互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国家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规定。
第四条当事人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遵循经商信用习惯和公平原则。
第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解释应当按照合同的文字表述和实质目的综合确定。
第六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七条在本法没有规定的合同问题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
第八条合同的成立通常要经过要约、承诺和接受三个阶段。
第九条要约是指当事人之间有意愿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第十条要约应当具备确定、明确的内容,并由要约人发出。
第十一条要约可以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表示。
第十二条要约可以撤销。
要约人撤销要约的,应当及时通知
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在收到撤销通知前可以接受要约。
第十三条要约可以转让,但是转让要约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原
要约人的承诺行为已经终止或者其责任已经转移。
第十四条承诺是指承诺人向特定对象发出的以自己作为要约
人的意思表示。
第十五条承诺表示应当明确表示承诺人发出自己本意的意思,并明确要约内容和接受的方式。
第十六条承诺或者行为包括的条款和方式,对接受人具有约
束力。
第十七条承诺可以是有限期限、无限期限或者不定期限的。
第十八条承诺可以撤回。
承诺人撤回承诺的,应当及时通知
接受人;接受人在收到撤回通知前可以接受承诺。
第十九条承诺可以转让。
但是,转让承诺的行为并不意味着
原承诺人的要约行为已经终止或者其责任已经转移。
第二十条接受是指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的对要约作出的同
意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一条接受的方式可以是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
第二十二条接受应当在要约有效期限内发出。
没有明确有效
期限的,要约有效期为合理时间。
第二十三条由接受人指定的接受方式应当合理,符合交易习
惯或者交易伙伴之间的特定约定。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四条建立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没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利用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三)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订立的合同;
(四)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订立的合同;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第二十五条无效的合同被确认无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对无效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或者没有规定完全的,适用相关法律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取消合同的,应当返还因合同履行而取得的财产,补偿因合同履行而受到的损失。
第二十七条竞业禁止协议无效。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八条合同的留置权是债权人依法扣留债务人的动产,
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
第二十九条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
当事人应
当按照约定的内容、方式、时间履行义务。
第三十条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应当履行债务。
第三十一条债务人没有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
履行或者请求解除合同。
第三十二条债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
权利。
被请求人到期仍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解除合同。
第三十三条债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可以为了保全其权益,
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对履行合同提供的担保,不履行担保
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以合同
的方式进行。
变更合同应当保持合同的基本平等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合同的变更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也可以根
据当事人的协商一致进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合同终止是指合同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不再存在。
第三十八条合同的解除是指因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原因,合同
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完全或者部分消失,但是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后,应当还以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合同的性质,偿还对方的财产或者支付解除损失的补偿费用等。
第三十九条合同解除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定情形进行。
合同解除应当以通知对方的方式行使。
第四十条因不可抗力致使债务不能履行的,不履行义务的一
方不承担责任。
自不可抗力出现以后,该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对方提供有关证明。
第四十一条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
人履行或者请求解除合同。
第四十二条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对方提出书面通知。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的,可以解除一部分合同,
也可以解除全部合同。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出卖人合同性担保的范围和方式,可以按照当事
人协议确定。
法律对出卖人的合同性担保方式、范围没有规定或者没有规定完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买卖合同中,购房人作为消费者的,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买卖合同标的物有瑕疵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的规定,购房人有权选择要求修理、更换、退货或者减少价款。
第四十七条出卖人未尽合理义务,造成买受人利益减损的,
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
第四十八条支付、交换手段丧失、被盗、损毁的,非因不当
行为导致的,应当由付款人、交付人或者接受人承担相应风险。
第七章合同的转让
第四十九条债权可以转让,除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债
权单位的性质不允许转让外。
第五十条债务人不得未经债权人同意,将自己的债务转让给
第三人。
第八章合同的保证和保险
第五十一条合同各方可以约定一方对合同履行提供保证。
保
证是指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标的是保证人应
当履行的义务、保证的标的是主债务、保证的范围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
保证责任应当以合同的形式约定。
第五十三条担保人以书面形式提供担保财产,由受益人持有,留存债权人的担保物权成立。
第九章合同的无效和撤销
第五十四条以虚假合同形式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该形式
的合同无效。
第五十五条因迫于他人的欺诈、胁迫的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受害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第五十六条合同涉及的公共利益事项,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合同,不适用本法规定的无效条款的,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第五十七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第一
款规定的合同,当事人应当返还相互给付的财物。
第五十八条撤销权行使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
第十章履行拒绝和中止
第五十九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对某种行为有权拒绝履行的,可以拒绝履行。
第十一章合同的保全
第六十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一)有证据证明对方可能在未来作出侵权或者损害行为,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二)有证据证明,预先采取保全措施能够避免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三)合同当事人的一方足以认定自己对合同的主要义务可能无法履行或者诚信消失的;
(四)其他能够确保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十二章不当竞争和商业秘密
第六十一条不当竞争与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有关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
第十三章违约责任
第六十二条因违反债务人的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给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章不履行和履行困难
第六十三条正常情况下,债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债务的,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章责任的限制和责任的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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