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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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人员生活管理制度

戒毒人员生活管理制度

戒毒人员生活管理制度一、导言在现代社会中,毒品成瘾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带给个人、家庭和社会的负面影响是难以估量的。

为了帮助戒毒人员重新融入社会,恢复健康的生活,建立科学的戒毒人员生活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这样的制度将有助于戒毒人员重新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有效预防他们再次滑向毒品的泥沼。

二、戒毒人员的生活管理制度1. 情感支持戒毒人员需要得到周围家人、朋友和社会机构的情感支持,这种支持能够帮助他们建立信心和勇气,不再对毒品产生依赖。

因此,家人和朋友需要给予戒毒人员理解和支持,同时社会机构也需要提供相应的服务和帮助。

2. 定期体检戒毒人员需要接受定期的身体检查,以监测他们的身体状况和健康状况。

这有助于及时发现潜在的身体健康问题,并进行相应的治疗和干预,确保他们的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3. 心理辅导毒品成瘾不仅是身体上的问题,更是心理上的问题。

戒毒人员需要接受心理辅导,帮助他们解决内心的矛盾和问题,建立健康的心理状态。

这需要专业的心理专家提供相应的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心理问题,树立自信,摆脱对毒品的依赖。

4. 生活规律戒毒人员需要建立规律的生活方式,包括规律的作息时间、饮食习惯和锻炼习惯。

这有助于帮助他们建立身体健康的生活方式,避免消极的生活方式引发他们再次滑向毒品的泥沼。

5. 社会支持戒毒人员需要得到社会的支持和帮助,包括就业和教育机会。

这有助于他们重新融入社会,重塑自己的人生和未来,实现自我价值。

6. 领导管理有关部门应该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戒毒人员的生活管理和服务。

这些管理机构需要制定明确的管理制度和规定,保证戒毒人员得到恰当的管理和服务。

7. 禁止接触毒品戒毒人员需严格遵守禁止接触毒品的规定,严禁其与毒品接触,并且需要接受定期的检测和监管。

8. 社会监督社会各界应建立戒毒人员的监督机制,对戒毒人员的生活进行监管和跟踪,确保他们不再接触毒品,不再滑向毒品的泥沼。

9. 有效的奖惩制度对戒毒人员的生活行为需要建立奖惩制度,对他们积极、正面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对消极、不良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制裁,从而规范他们的行为。

戒毒人员帮扶管理制度

戒毒人员帮扶管理制度

戒毒人员帮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戒毒人员的帮扶与管理工作,提高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促进他们的康复和社会融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戒毒人员指因吸毒成瘾而被司法机关裁定强制隔离戒毒,并在戒毒康复机构进行戒毒康复治疗和相关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戒毒人员帮扶管理工作应遵循“教育、帮扶、恢复、监管”的原则,充分尊重戒毒人员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

第四条所有涉及戒毒人员帮扶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侵犯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政府、社会组织、社会公众应当积极参与戒毒人员的帮扶工作,为他们的康复和社会融入提供支持与帮助。

第二章帮扶服务机构第六条戒毒人员应当在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戒毒康复机构接受戒毒康复治疗和相关服务。

第七条戒毒康复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医疗、心理、社会工作等人员,为戒毒人员提供全方位的帮扶服务。

第八条戒毒康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及时记录戒毒人员的康复情况,确保个人信息的保密和安全。

第九条戒毒康复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各类康复活动,提高戒毒人员的自我管理和社会适应能力。

第十条戒毒康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离院帮扶机制,对康复后的戒毒人员进行跟踪服务和心理支持,帮助他们稳定社会生活。

第三章帮扶服务内容第十一条戒毒康复机构应当为戒毒人员提供全面的戒毒康复治疗和社会支持服务,包括戒毒药物治疗、心理疏导、职业培训等。

第十二条戒毒康复机构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个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康复方案,指导他们制定康复目标和计划。

第十三条戒毒康复机构应当开展各类康复教育活动,帮助戒毒人员树立戒毒信念,提高自我控制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戒毒康复机构应当积极引导戒毒人员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提升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归属感。

第十五条戒毒康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戒毒人员社会工作服务制度,为他们提供就业、住房、医疗等方面的协助和支持。

第四章帮扶管理措施第十六条对于不遵守戒毒康复机构规定、有违法犯罪行为等情况的戒毒人员,应当及时采取相应帮扶管理措施。

隔离戒毒管理制度

隔离戒毒管理制度

隔离戒毒管理制度一、隔离戒毒管理制度的目的隔离戒毒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吸毒者戒除毒瘾,重返社会,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感,重新融入社会。

同时,也是为了保障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

二、隔离戒毒管理制度的原则1. 以人为本原则。

隔离戒毒管理制度应当以人的尊严和人权保障为核心,重视对吸毒者的心理和身心健康进行全方位的照顾和帮助。

2. 管控和治疗相结合原则。

隔离戒毒管理制度应当将管理和治疗相结合,既要对吸毒者进行管控管理,又要对其进行戒毒治疗,帮助其戒毒康复。

3. 法治原则。

隔离戒毒管理制度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保障吸毒者的合法权益,依法进行管理和治疗。

4. 社会参与原则。

隔离戒毒管理制度应当积极引入社会资源,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戒毒工作,为吸毒者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三、隔离戒毒管理制度的内容1. 管理体制。

建立健全的隔离戒毒管理机构和体制,明确职责和权利,规范工作程序和工作方式。

2. 确定隔离戒毒场所。

建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隔离戒毒场所,满足吸毒者的生活和治疗需求。

3. 制定隔离戒毒规章制度。

明确吸毒者在隔离戒毒期间的行为规范和管理制度,规定管理措施和处罚制度。

4. 实施戒毒治疗。

采用心理治疗、药物治疗、职业康复等多种方式进行戒毒治疗,帮助吸毒者戒毒康复。

5. 提供社会化服务。

为吸毒者提供就业培训、健康保健、心理辅导等社会化服务,帮助其成功融入社会。

6. 加强监管与监督。

建立健全的隔离戒毒管理考核制度,提高隔离戒毒管理水平,保障吸毒者合法权益。

四、隔离戒毒管理制度的操作流程1. 吸毒者自愿申请隔离戒毒。

吸毒者可以自愿申请隔离戒毒,也可以由父母、亲友、社会组织等代为申请。

2. 隔离戒毒场所接收吸毒者。

吸毒者经过面试、检查等程序后被接收到隔离戒毒场所,接受戒毒管理、治疗和康复。

3. 进行戒毒治疗。

吸毒者在隔离戒毒场所进行戒毒治疗,接受心理治疗、药物治疗、职业康复等多种方式进行戒毒治疗。

4. 经过一定时间的治疗后,吸毒者经过评估合格后可以返回社会,进行社会适应训练,逐步融入社会。

戒毒人员教育管理制度

戒毒人员教育管理制度

戒毒人员教育管理制度一、导论戒毒人员教育管理制度是为了帮助戒毒人员顺利融入社会,戒除毒瘾,重建健康的人生,实现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提高生活质量和幸福感而制定的管理制度。

本制度以帮助戒毒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为核心,通过系统的教育、培训、辅导和监督,引导戒毒人员重新认识自己、认识社会、认识人生,走出毒瘾的泥沼,走向健康、积极、阳光的未来。

二、教育内容1.心理教育:通过心理咨询、心理测试等方式,帮助戒毒人员了解自己的心理特点和问题,学会正确的心理调适方法,培养积极乐观的心态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2.法律教育:介绍毒品相关法律法规,让戒毒人员认识到吸毒的危害和违法性质,增强依法自觉防毒的意识,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社会安宁和秩序。

3.职业教育:提供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帮助戒毒人员学习新的技能,提高就业能力,为融入社会、找到合适的工作铺平道路。

4.道德教育:通过讲解道德伦理、社会公德等内容,引导戒毒人员形成正派人格和品德,培养正确的道德观念和行为习惯。

5.体育教育:组织体育锻炼和运动比赛,提高戒毒人员的身体素质和免疫力,增强体魄,克服疲劳,提高自信心和团队合作能力。

6.文化教育:举办文化艺术活动、讲座和讨论会,开阔戒毒人员的视野,提供优质文化生活和精神滋养,激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和创造欲望。

7.社会实践:组织社区服务、志愿活动,让戒毒人员走出门户,体验社会生活,增强社会责任感和爱心,建立良好人际关系,融入社会。

8.家庭教育:开展家庭教育活动,帮助戒毒人员修复家庭关系,增强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和信任,搭建和谐家庭的桥梁。

三、管理模式1.分级管理:建立“一对一”辅导制度,每位戒毒人员配备一名专职辅导员,制定个性化的教育方案,实施个性化的辅导和管理,全程跟踪、督导,确保教育效果。

2.社会帮扶:与社会各界建立合作关系,组织戒毒人员参与各类社会活动和公益项目,吸纳社会资源,完善服务体系,提高戒毒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社会适应能力。

戒毒人员单独管理制度

戒毒人员单独管理制度

戒毒人员单独管理制度一、背景及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种吸毒现象在我国逐渐增多,给社会治安和稳定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有效地治理吸毒问题,保障社会的安宁和稳定,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来打击吸毒活动。

其中,戒毒是社会治理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对吸毒人员进行戒毒治疗和管理,帮助他们戒除毒瘾,重新投入社会生活。

在戒毒工作中,为了加强对戒毒人员的管控和监督,确保他们能够顺利脱毒,单独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单独管理制度是指对戒毒人员采取一定的管理措施,将其单独隔离,以确保他们不会受到外界诱惑和干扰,帮助他们专心进行戒毒治疗,最终实现戒毒的目标。

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提高戒毒成功率,减少复吸率,维护社会治安和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单独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1. 制定个性化的戒毒计划对于每名戒毒人员,应当根据其具体的毒瘾情况和个人特点,制定个性化的戒毒计划。

这一计划包括戒毒的具体措施和时间安排,帮助戒毒人员明确目标,有序进行戒毒治疗。

2. 设立单独的戒毒室为了确保戒毒人员的单独管理,戒毒中心应当设立单独的戒毒室,将戒毒人员单独安置,避免他们之间相互影响,同时便于监控和管理。

3. 加强监控和巡视对于单独管理的戒毒室,应当加强监控和巡视工作,确保戒毒人员不会通过各种途径获得毒品,避免出现逃脱等问题。

4. 提供心理疏导和职业培训在戒毒过程中,戒毒人员可能会出现各种心理问题,需要及时的心理疏导。

同时,还应当为他们提供职业培训和技能培养,帮助他们顺利融入社会。

5. 组织康复活动和社会交流为了帮助戒毒人员适应社会生活,戒毒中心应当组织康复活动和社会交流,帮助他们建立社会关系,重新融入社会。

6. 加强家庭支持和监督在戒毒过程中,家庭的支持和监督对于戒毒人员的成功至关重要。

因此,戒毒中心应当加强与家庭的沟通和联系,帮助他们共同监督戒毒人员的恢复情况。

7. 设立戒毒志愿者团队为了提高戒毒人员的戒毒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戒毒中心应当设立戒毒志愿者团队,由志愿者定期进行走访和宣传活动,帮助戒毒人员建立正确的戒毒观念。

公安戒毒所各项规章制度

公安戒毒所各项规章制度

公安戒毒所各项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切实做好戒毒工作,依法规范管理戒毒人员,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提高社会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安戒毒所的全体工作人员和戒毒人员。

三、戒毒人员管理规定1. 戒毒人员入所时应接受身体检查和心理评估,医院医生根据检查结果和评估情况确定戒毒人员的戒毒方案和任务。

2. 戒毒人员必须遵守公安戒毒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配合检查、接受帮教,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3. 戒毒人员应按时完成各项戒毒任务,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需提前向公安戒毒所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批准后可延期。

4. 戒毒人员在接受戒毒期间,不得随意外出、聚众闹事、逃避或阻碍检查,如违反上述规定,将被追究相应责任。

5. 戒毒人员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和其他可能危害治安的物品,不得向他人借款、典当、贷款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外界要求物品。

6. 戒毒人员的来信、来访、会见等需事先向公安戒毒所申请并经批准,不得私自接受他人寄送的信件或物品。

7. 戒毒人员不得故意损坏公安戒毒所的设施设备,不得诋毁、侮辱工作人员,不得破坏公共秩序。

8. 戒毒人员在离所期间必须严格遵守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否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四、工作人员管理规定1. 公安戒毒所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法律尊严,保护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

2. 工作人员应忠诚履行职责,勤勉尽责,严守纪律,对戒毒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和帮教,帮助他们尽快摆脱毒瘾,重新回归社会。

3. 工作人员应保守戒毒人员的个人隐私,不得泄露个人信息,不得与戒毒人员建立超越职务关系的私人联系。

4. 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和纠正戒毒人员的违规和违法行为,依法处理相关事宜。

5. 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戒毒知识的培训,提升专业水平,提高工作效率。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制度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制度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制度1. 引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制度是指以法律为依据,对吸毒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并对其进行隔离和戒毒的一项管理制度。

该制度旨在保护社会公众的安全和健康,减少毒品对社会造成的危害。

本文将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定义、管理原则、具体措施以及管理效果等方面进行阐述。

2.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定义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是指被发现或确认为吸毒人员,并依法被强制隔离、监管和戒毒的个体。

其包括主动寻求戒毒的人员以及法院、公安机关等依法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3. 管理原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3.1 法律依据原则管理制度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其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3.2 人性化原则管理制度应尊重和保障被隔离戒毒的人员的人权,把握适当的管理措施,尽量减少对其生活和自由的限制,提供相应的福利和辅助服务。

3.3 分级管理原则根据吸毒人员的情况和戒毒阶段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隔离戒毒措施和管理方式。

实施差别化管理,提供个性化的戒治服务。

3.4 综合治理原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管理应与其他社会管理部门形成良好的协作机制,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共同推进治理工作。

4. 具体措施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的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4.1 强制隔离通过法定程序,将吸毒人员送入戒毒所进行强制隔离,确保其无法接触到毒品,并避免其对社会造成危害。

4.2 戒毒治疗隔离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期间,应接受适当的戒毒治疗。

包括药物治疗、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以帮助他们戒除毒瘾、重返社会。

4.3 教育教导对隔离戒毒人员进行毒品知识普及,帮助他们认识到毒品的危害,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戒毒成功率。

4.4 帮助就业为隔离戒毒人员提供就业培训和求职帮助,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并尽快实现经济自立。

4.5 心理支持为隔离戒毒人员提供心理咨询和支持,帮助他们克服毒瘾的心理障碍,增强戒毒的信心。

5. 管理效果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取得以下管理效果:5.1 减少社会危害有效隔离和戒治吸毒人员,减少毒品对社会的危害,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社区戒毒管理制度

社区戒毒管理制度

社区戒毒管理制度社区戒毒管理制度
目录
一、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定义和缩写
二、戒毒工作体制
2.1 戒毒管理委员会
2.2 戒毒工作领导小组
2.3 戒毒工作机构和人员职责
三、社区戒毒流程
3.1 初次登记与评估
3.2 戒毒方案制定与签订
3.3 戒毒日常管理与监督
3.4 社会化融入与后续帮扶
3.5 戒毒心理辅导与康复教育
四、戒毒工作指导原则
4.1 全员参与原则
4.2 个人尊严原则
4.3 科学管理原则
4.4 多元化帮扶原则
4.5 风险防控原则
4.6 法律保障原则
五、戒毒管理措施
5.1 戒毒期间的日常管理制度5.2 戒毒工作中的奖惩措施
5.3 社区戒毒场所的安全措施
5.4 戒毒人员的出入管理措施
六、戒毒工作监督与评估
6.1 戒毒工作的监督机制
6.2 戒毒工作的评估标准与程序6.3 监督与评估的结果应用
附件:
附件 1:戒毒登记表格
附件 3:戒毒人员行为规范
法律名词及注释:
1:社区戒毒:指将吸毒人员通过戒毒方式融入社区,进行康
复治疗和社会化帮扶的一种措施。

2:社区戒毒场所:指专门用于收容戒毒人员的设施,包括戒
毒所、康复中心等。

3:戒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领导机构,指导、协调和推动戒毒工作的开展。

4:戒毒方案:根据戒毒人员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戒毒治疗计划,包括康复方案、教育方案、心理支持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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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人员管理制度戒毒人员管理制度第一条依据《白泥湖戒毒康复所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中关于戒毒康复人员日常考核、星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戒毒康复人员在所戒毒康复时间、日常考核扣分情况,每月对戒毒康复人员进行五星级评定,实行星级管理。

第三条各星级评定标准为:一星级戒毒康复人员:考核不足月,或日常考核扣分超过31分的;二星级戒毒康复人员:考核足月,日常考核扣分在16分—30分之间的;三星级戒毒康复人员:考核足月,日常考核扣分在15分以下的;四星级戒毒康复人员:在所戒毒康复满二个月以上,日常考核扣分在5分以下的;五星级戒毒康复人员:在所戒毒康复满三个月以上,日常考核无扣分的。

第四条按照星级评定结果,分别发给星级康复补贴(含200元生活费)。

各星级康复补贴标准为:一星级200元,二星级240元,三星级280元,四星级320元,五星级400元。

第五条当月请假超过10天的,按实际考核评定星级(不得评定为五星级),康复补贴按一星级标准核发。

第六条各星级戒毒康复人员享受的处遇:社会自愿戒毒康复人员一、二星级接受集中管理,三、四、五星级接受自主管理。

社会适应性训练戒毒康复人员一、二、三、四星级接受集中管理,五星级接受自主管理;一星级不享受放假,二、三、四星、五星级分别享受放假2天、4天、6天、8天。

第七条戒毒康复人员日常管理考核分为扣分、黄牌警示、红牌警示三种情形。

黄牌警示一次扣15分,红牌警示一次扣30分。

第八条日常管理考核细则:1、无故迟到、早退或未经批准不参加集体活动的,每次扣2分。

2、违反作息制度、就餐规定、着装规定、卫生制度、宿舍管理制度、功能区开放制度、急性脱毒区管理制度的,每次扣2分。

3、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损坏生产设施或劳动工具,情节轻微的,扣3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黄牌警示。

4、拉帮结伙、打架斗殴、打牌赌博,情节轻微的给予黄牌警示,情节较重的给予红牌警示。

5、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劝告,情节轻微的扣5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黄牌警示,情节严重的给予红牌警示。

6、违规进入异性宿舍,给予红牌警示。

7、在所内私藏、携带、传递违禁物品(具有涉毒情节的不适用本款),情节轻微的给予黄牌警示,情节严重的给予红牌警示。

8、有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黄牌警示,情节较重的给予红牌警示。

9、造谣、诽谤、恶意中伤他人,妨碍他人戒毒康复,情节轻微的扣5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黄牌警示,情节严重的给予红牌警示。

10、故意破坏公物,情节轻微的扣5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黄牌警示,情节严重的给予红牌警示。

11、违反其他规章制度,情节轻微的扣2—5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黄牌警示,情节严重的给予红牌警示。

第九条社会适应性训练戒毒康复人员出现《白泥湖戒毒康复所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中所列予以清退情形的,取消所有放假或退回原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十条本办法中所列数字均含本数。

第十一条出现可同时适用本办法和《白泥湖戒毒康复所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情形的,适用《白泥湖戒毒康复所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本办法第八条除外)。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白泥湖戒毒康复所负责解释。

湖南省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日常考核计分办法2015-05-17 10:26 |#2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日常考核计分工作,准确反映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所内表现情况,根据司-法-部戒毒管理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考核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考核计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实事求是和工作人员直接考核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计分结果是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进行诊断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有考核记录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根据考核记录折算分值;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没有考核记录的,强制隔离戒毒所按基础分给予考核计分。

第五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考核总分达到3600分,是启动首次诊断评估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考核内容与计分方法第六条考核的内容分为遵规守纪、教育矫治、生活卫生、生产劳动四个部分,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当日起开始考核计分。

第七条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考核计分,分为基础分、扣分、奖分、罚分四部分,每月基础分与扣分、奖分、罚分累计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月考核总分。

第八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每日考核基础分为10分,其中遵规守纪3分、教育矫治2.5分、生活卫生1.5分、生产劳动3分。

考核计分实行日记载、周讲评、月小结审定。

第九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表现较好的应给予奖分,但月累计奖分不得超过30分。

第十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应予以扣分,每天所扣分数从相应的日基础分中减除,直至该项基础分为零分。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有一般违纪行为的应给予罚分,同时扣除违纪行为发生之日相应的日基础分。

罚分从月考核总分中扣除,月总分为负的计零分。

第十一条每月的计分按三十天计算。

当月不足三十天的,所缺天数的基础分应计入当月考核累计总分;当月为三十一天的,第三十一天的基础分不计入当月累计考核总分,所得的奖分应计入当月累计考核总分,第三十一天所予以的扣分、罚分应从当月累计考核总分中减扣。

第十二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探视期间,每日基础分计满分。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探视逾期未归的,逾期未归期间的日基础分计零分。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探视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可视情节,给予扣分、罚分。

第十三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因无生产任务、节假日休等原因不参加生产劳动或教育学习的,生产劳动或教育矫治基础分计满分。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因病、伤、残不能参加教育学习、劳动期间,教育矫治或生产劳动分计满分,但因故意致病或因自身过错致伤不能参加教育学习、生产劳动的,其教育矫治或生产劳动分计零分。

第十四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所外就医、住院治疗期间,基础分计满分。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所外就医、住院治疗期间,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相应规定予以扣、罚考核分或罚诊断评估分。

第十五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因违纪行为被实施隔离管理或单独管理的,隔离管理或单独管理期间的基础分计零分。

第十六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转所的,其在转出所的原有考核积分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出复核、申诉或控告的,不影响其考核得分。

第三章考核计分标准第十八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达到下列各项要求的,可以得到遵规守纪部分的日基础分:(一)正确认识吸毒的违法性,服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二)尊重工作人员,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教育;(三)严格遵守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纪律要求,无违法违纪行为;(四)讲究文明礼貌,与他人文明交往;(五)行为养成规范。

第十九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达到下列各项要求的,可以得到教育矫治部分的日基础分:(一)学习态度端正,按要求参加各项文体教育矫治活动;(二)遵守学习纪律,尊重授课教师;(三)按时完成作业,考试考核成绩合格;(四)按要求接受戒毒教育矫治。

第二十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达到下列各项要求的,可以得到生活卫生部分的日基础分:(一)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遵守日常生活规范;(二)爱护公共卫生,遵守环境管理规范;(三)个人卫生、内务卫生达到标准;(四)遵守日常生活行为准则,仪表大方、衣着整洁。

第二十一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达到下列各项要求的,可以得到生产劳动部分的日基础分:(一)能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劳动态度端正;(二)能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定;(三)按时参加生产劳动,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任务;(四)爱护生产设施和劳动工具。

第二十二条对表现较好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奖分情形及奖分的标准按照本办法附件一执行。

第二十三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应予以扣分,情节或后果比较严重的,应予以罚分;扣、罚分的情形及扣分的标准按照本办法附件二执行。

第四章审批程序第二十四条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计分考核应遵循下列程序和权限:(一)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扣分,由现场管理工作人员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决定,报大(中)队备案;(二)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一次奖、罚5分以下的,由现场管理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报大(中)队审批;(三)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一次奖、罚5分以上的,由大(中)队提出建议,报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部门审批。

大(中)队应将每月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扣分、奖分、罚分的情况报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扣分、奖分、罚分,应由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本人签名确认。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拒绝签名的,由经办人注明情况。

第二十六条考核得分应每月在本大(中)队公布。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因检举揭发等情节奖分不宜公开的,由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签名确认后存入档案,不予公示。

第二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可在宣布之日起3日内,向大(中)队申请复核;大(中)队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对大(中)队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向强制隔离戒毒所申请复议;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其本人。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二十八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加强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考核计分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及其亲属对考核计分工作的投诉、举报。

第二十九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每半年内对大(中)队考核计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大(中)队应每月对本队考核计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第三十条强制隔离戒毒所或大(中)队发现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考核计分有错误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以书面形式,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宣布。

第三十一条在考核计分工作中,因弄虚作假或工作失职导致考核发生重大失误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对失误予以纠正。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考核计分有特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

列入本办法的二个附件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一)附件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奖分细则;(二)附件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扣罚分细则。

第三十三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省戒毒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未成年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考核计分,参照本办法执行,受奖分的比例和幅度应高于成年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中的“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湖南省戒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考核奖分细则第一条检举揭发隐瞒真实身份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经查证属实的,奖1-5。

第二条能主动向民-警反映其他戒毒人员的异常状况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的,奖1-5。

第三条民管人员、组长等负有岗位责任的人员切实履行岗位责任的,较好完成任务的,奖1-5分。

第四条制止他人一般违纪行为的,奖1-5。

第五条发现安全隐患苗头,即时报告或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发生的,奖1-5分。

第六条遭受他人打骂时,及时向工作人员报告处置的,奖1-2分。

第七条爱护公物,厉行节约的,奖1-2分。

第八条乐于助人,帮助他人有明显成效,奖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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