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网络影视剧备案审查制度(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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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公布日期】2021.04.02•【字号】闽广〔2021〕82 号•【施行日期】2021.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广〔2021〕82 号各设区市文旅局(广电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宣传办,省广播影视集团、福建广电网络集团,福建教育电视台,有关广播电视机构:为推进福建电视剧、网络剧高质量发展,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经局务会议研究,现将《福建省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2021年4月2日福建省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福建省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优秀电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创作生产。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一)电视剧项目。

主要扶持电视剧剧本创作、拍摄制作、宣传推广、专题研讨、采风活动、拍摄服务体系建设,以及获奖电视剧的奖励等。

其中扶持的重点电视剧系契合主题宣传工作需要,且在评审中位居前列的电视剧项目;综合性采风活动系组织一批创作人才集中在省内一定区域开展的电视剧采风采访活动。

(二)网络剧项目。

主要扶持网络影视剧精品孵化、剧本创作、拍摄制作、传播推广,以及根据宣传工作需要征集的主题网络视听作品创作等。

(三)重要活动项目。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申报2020年度第一批福建省电视剧创作生产专项扶持项目的通知(2020)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申报2020年度第一批福建省电视剧创作生产专项扶持项目的通知(2020)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申报2020年度第一批福建省电视剧创作生产专项扶持项目的通知(2020)各设区市文旅局(广电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宣传办,省广播影视集团,福建教育电视台,各电视剧制作机构:为积极引导“闽派”电视剧精品的创作生产,进一步繁荣发展我省电视剧产业,省局设立“福建省电视剧创作生产专项扶持资金”,并发布了专项资金申请使用规程(详见省局官网略)。

现组织开展2020年度第一批福建省电视剧创作生产专项扶持项目的征集和评审工作,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主体和项目条件(一)申报剧本创作、拍摄制作、宣传推广、专题研讨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1.申报机构须在福建省注册并获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2.申报项目须在福建省备案立项,并通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备案立项公示。

3.申报项目原则上为原创作品。

如非原创作品(改编自小说、电影等),项目方须获得原著作权人授权,并无著作权等法律纠纷。

4.专题研讨项目须是国家广电总局发布的重点电视剧选题,或收视率位居前列并且具有较强社会影响力的福建省电视剧。

(二)申报重要节展、采风活动、拍摄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单位须是福建省广电系统的机构。

二、申报剧本创作、拍摄制作、宣传推广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题材方向(一)围绕重要宣传时间节点而创作播出的优秀作品。

(二)展现党的十八大以来改革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记录新时代、书写新时代、讴歌新时代的优秀作品。

(三)挖掘和展现福建历史文化、礼赞新福建建设新成就的优秀作品。

(四)列入重大现实、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作品。

(五)其它重要选题作品。

三、申报时限和材料要求请各申报单位在2020年4月15日前将以下申报材料报送省局电视剧管理处(地址:福州市台江区西环南路128号福建省广播电视局,电话(略))。

逾期申报、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省局将不予受理。

具体申报材料如下:(一)电视剧剧本创作、拍摄制作、宣传推广、专题研讨项目申请材料1.《福建电视剧创作生产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1份;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3.《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1份;4.编剧授权书1份;5.承诺书(内容包括:福建省拥有扶持项目作品的首位报奖权,申报作品无著作权等法律纠纷,申报单位近三年内无违反广电行业法律违规行为,演员片酬占比符合行业规范)1份;6.完整剧本6份;7.单位信用证明1份;8.拍摄制作、宣传推广、专题研讨项目在以上申请材料的基础上,需增加以下申请材料:拍摄制作项目需提供《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复印件1份;电视剧开机拍摄证明材料1份。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4个专项资金申请使用规程的通知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4个专项资金申请使用规程的通知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4个专项资金申请使用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公布日期】2021.03.29•【字号】闽广〔2021〕69号•【施行日期】2021.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4个专项资金申请使用规程的通知闽广〔2021〕69号各设区市文旅局(广电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宣传办,省广播影视集团,福建广电网络集团,福建教育电视台,各相关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机构:为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各类资金申请、评审和使用工作,经局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福建省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扶持专项资金申请使用规程》《福建省广播电视创新创优节目扶持专项资金申请使用规程》《福建省广播电视动画片、广播剧扶持专项资金申请使用规程》《福建省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励和扶持专项资金申请使用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2021年3月29日福建省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福建省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发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我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创新创优、科技创新和公共服务等扶持补助奖励。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扶优扶特、量力而行、专款专用、跟踪监督和实行绩效评估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使用规范有效。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项目申报、审核、资金安排、绩效评价、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情况等,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内容创新创优方面:对包括广播电视新闻作品、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公益广告、网络视听等栏目、节目、作品和机构等给予适当扶持补助奖励。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网络影视剧备案审查制度(暂行)》的通知-闽广〔2020〕66号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网络影视剧备案审查制度(暂行)》的通知-闽广〔2020〕66号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网络影视剧备案审查制度(暂行)》的通知正文:----------------------------------------------------------------------------------------------------------------------------------------------------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网络影视剧备案审查制度(暂行)》的通知闽广〔2020〕66号各设区市文旅局(广电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宣传办,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持证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重点网络影视剧备案审查工作,推动我省网络影视剧创作生产,省局制定了《福建省重点网络影视剧备案审查制度(暂行)》。

现将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2020年3月16日福建省重点网络影视剧备案审查制度(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规范福建省重点网络影视剧备案审查工作,推动福建省网络影视剧创作生产,促进福建省网络视听产业的健康繁荣发展,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简称“总局”,下同)有关规定和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的《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查通则》(简称“《审查通则》”,下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暂行)。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福建省注册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证机构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持证机构在“重点网络影视剧信息备案系统”(简称“备案系统”,下同)上申报备案的重点网络影视剧。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点网络影视剧,具体包括:(一)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网络剧、网络动画片或投资额超过100万元的网络电影;(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招商主推、拟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网站(客户端)首页推广、拟优先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网站(客户端)会员观看的网络剧、网络动画片、网络电影等节目。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申报2024年度福建省网络剧创作生产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通知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申报2024年度福建省网络剧创作生产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通知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申报2024年度福建省网络剧创作生产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公布日期】2023.07.20•【字号】闽广〔2023〕152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申报2024年度福建省网络剧创作生产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通知闽广〔2023〕152号各设区市文旅局(广电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宣传与影视发展部,省广播影视集团、福建广电网络集团,福建教育电视台,省广电局直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为积极引导“闽派”网络影视剧精品创作生产,推动福建省网络视听产业繁荣发展,根据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要求,省局决定开展2024年度福建省网络剧创作生产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征集评选工作。

现就有关网络剧项目征集评审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主体和项目类别(一)申报主体。

在福建省注册并获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

(二)项目类别。

本年度征集项目分为网络影视剧(含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网络微短剧)精品孵化、剧本创作、拍摄制作、传播推广四个类别。

二、申报时限和材料要求(一)申报时限。

2024年度专项资金向省广电局推荐申报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25日。

请各设区市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宣传与影视发展部负责本辖区相关机构提交的材料初评工作,选定符合要求的项目于截止时限前报送省广电局;省属网络视听机构和省广电局直管节目制作机构经初评后,在截止时限前直接报送省广电局。

逾期申报、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受理。

(二)申报材料要求。

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1式5份:1.《福建网络剧创作生产专项资金申请表》;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复印件;3.承诺书(内容包括:申报作品无著作权等法律纠纷,申报单位近三年内无违反广电行业法律违规行为,演员片酬占比符合行业规范等);4.单位信用证明;5.精品孵化项目需提供作品梗概(不少于3000字)、创作规划及重大题材网络影视剧选题策划可行性报告(建议包含项目基本情况、重大选题必要性与可行性、实施条件、进度与计划安排、绩效目标及效果评估等);6.剧本创作项目需提供重点网络影视剧规划备案材料(重点原创网络影视剧规划信息备案表及规划备案号)、完整剧本纸质版(剧本应正反面印刷,集册尺寸为A4,封面应包含剧名、编剧姓名、版权单位名称等,内文建议包含目录、项目说明、故事大纲、人物介绍、分集梗概、剧本正文、剧本创作参考大事典等,正文字体应统一、字号建议为“小三”)及编剧授权书;7.拍摄制作项目需提供重点网络影视剧规划备案材料(重点原创网络影视剧规划信息备案表及规划备案号)、完整剧本纸质版(剧本应正反面印刷,集册尺寸为A4,封面应包含剧名、编剧姓名、版权单位名称等,内文建议包含目录、项目说明、故事大纲、人物介绍、分集梗概、剧本正文、剧本创作参考大事典等,正文字体应统一、字号建议为“小三”)及开机拍摄证明材料;8.传播推广项目需提供重点网络影视剧上线备案材料(重点原创网络影视剧上线信息备案表及上线备案号)、存储完整成片和宣传样片的移动介质(网络剧、网络动画片宣传样片时长不少于30分钟,网络电影、网络微短剧宣传样片时长不少于15分钟)、上线播放证明材料(播放平台、播放量或热度等实际播放情况)。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公布日期】2022.11.21
•【字号】闽广规〔2022〕6号
•【施行日期】2022.1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广播影视
正文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
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广规〔2022〕6号
各设区市文旅局(广电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宣传与影视发展部,省广播影视集团、福建广电网络集团:
为贯彻落实国家广电总局印发的《关于推动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建设发展的通知》,引导培育规范我省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建设发展,加快推动我省网络视听产业合理布局、行业汇聚、结构优化,促进视听新产品、新技术、新模式加快应用,服务我省数字经济、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省广电局制订了《福建省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2022年11月21日。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2021年全省广播电视新闻作品创新创优评审结果的通知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2021年全省广播电视新闻作品创新创优评审结果的通知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2021年全省广播电视新闻作品创新创优评审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公布日期】2021.12.23•【字号】闽广〔2021〕330号•【施行日期】2021.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2021年全省广播电视新闻作品创新创优评审结果的通知闽广〔2021〕330号各设区市文旅局(广电局),平潭综合试验区党工委宣传与影视部,省广播影视集团,福建教育电视台:为推动我省广播电视工作高质量发展,鼓励支持全省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加强新闻作品创新创优,打造具有强大引领力、传播力、影响力的主流媒体,做强主流思想舆论,根据《福建省广播电视新闻作品创新创优扶持专项资金申请使用规程》(闽广〔2019〕196号),经组织专家评审、会议研究,于2021年12月14日至19日在省广电局官网公示无异议后,确定20个广播电视新闻作品为创新创优扶持作品(详见附件)。

希望受到扶持的单位再接再厉,进一步提升广播电视新闻作品创新创优水平,加强“头条”建设,着力宣传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历史性成就、历史性变革,着力宣传阐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创作讲好新时代中国故事福建故事的优秀广播电视新闻作品。

全省广播电视系统要学习获扶持节目的经验做法,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扶持项目单位可将省局广播电视新闻作品创新创优扶持结果,作为本单位获评创作团队及个人年终考核、绩效奖励的重要考量指标,建立健全引导激励机制。

请相关设区市文旅局(广电局)、省广播影视集团及时通知扶持作品单位于12月25日前,开具行政事业性收款票据(加盖银行账号)寄送至省局宣传管理处。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福建省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加强项目资金监管,督促项目单位将扶持资金用于广播电视新闻作品的创作、播出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网络剧备案审批指南

网络剧备案审批指南

网络剧备案审批指南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网络剧以其独特的魅力吸引了大量观众,成为了影视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要让一部网络剧合法合规地上线播出,备案审批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这不仅是对内容质量的把关,也是维护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接下来,就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网络剧备案审批的相关流程和要点。

一、备案审批的重要性网络剧备案审批的首要意义在于确保内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这包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以及相关行业规定,避免出现违法、不良或有害的内容。

其次,备案审批有助于提升网络剧的整体质量。

通过审批环节的审查和指导,可以促使制作方更加注重剧情的合理性、艺术性和思想性,从而为观众提供更优质的作品。

此外,备案审批也是规范网络剧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它可以防止低质量、粗制滥造的作品充斥市场,保障行业的良性竞争和可持续发展。

二、备案主体通常情况下,网络剧的备案主体应当是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

如果是多家机构联合制作的网络剧,那么应当由其中一家机构作为备案主体。

需要注意的是,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是不能作为备案主体的。

三、备案流程1、准备材料备案主体需要准备一系列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网络剧剧本(梗概)备案申报表》,要如实填写网络剧的名称、题材、内容概要、制作预算等信息。

(2)网络剧剧本(梗概),需提供完整的故事大纲和主要人物设定。

(3)制作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副本等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2、在线申报备案主体登录相关的备案申报系统,按照要求上传准备好的材料,并提交申报。

3、审核相关部门会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过程中,可能会要求备案主体补充材料或者对内容进行修改。

4、备案公示审核通过的网络剧,会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

备案公示信息包括网络剧的名称、制作机构、备案号等。

四、审批要点1、内容导向网络剧的内容应当积极向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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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网络影视剧备案审查制度(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公布日期】2020.03.16•【字号】闽广〔2020〕66号•【施行日期】2020.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网络影视剧备案审查制度(暂行)》的通知闽广〔2020〕66号各设区市文旅局(广电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宣传办,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持证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重点网络影视剧备案审查工作,推动我省网络影视剧创作生产,省局制定了《福建省重点网络影视剧备案审查制度(暂行)》。

现将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2020年3月16日福建省重点网络影视剧备案审查制度(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规范福建省重点网络影视剧备案审查工作,推动福建省网络影视剧创作生产,促进福建省网络视听产业的健康繁荣发展,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简称“总局”,下同)有关规定和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的《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查通则》(简称“《审查通则》”,下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暂行)。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福建省注册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证机构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持证机构在“重点网络影视剧信息备案系统”(简称“备案系统”,下同)上申报备案的重点网络影视剧。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点网络影视剧,具体包括:(一)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网络剧、网络动画片或投资额超过100万元的网络电影;(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招商主推、拟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网站(客户端)首页推广、拟优先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网站(客户端)会员观看的网络剧、网络动画片、网络电影等节目。

第四条福建省广播电视局(简称“省局”,下同)负责省内机构申报的重点网络影视剧备案审查工作,包括规划备案初审、上线备案审查以及剧本抽审。

具体工作由省局网络视听与媒体融合处(简称“网络处”,下同)组织。

第五条重点网络影视剧备案审查原则和审核要素、审查标准按照《审查通则》和总局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对备案项目中存在违反《审查通则》和法规禁止性规定内容的作品,不予受理。

第六条对可列入季度推优和重点题材的作品,省局网络处将优先组织审核,并按程序报批扶持。

第二章规划备案初审第七条重点网络影视剧在开始制作前,制作机构需通过备案系统进行规划备案,在备案系统内提交“重点原创网络影视剧规划信息备案表”,报备节目名称、联合制作机构、意向播出平台、节目类型、题材、内容概要和思想内涵阐释、制作预算等规划信息。

第八条重大和特殊题材重点网络影视剧在提交规划备案申请时,应同时提交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原件,或将加盖公章的“重点原创网络影视剧规划信息备案表”及完整剧本(电子版1套、纸质版2套)报送省局网络处,由省局网络处提请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协审。

由省局网络处负责提请相关部门协审剧本的项目,待相关部门回复剧本审查意见后,方予正式受理其规划备案申报。

第九条重点网络影视剧规划备案审核原则上实行一月一审。

每月审核截止申报时间为当月20日,超过截止时间申报的规划备案项目归入下月审核流程。

第十条规划备案初审由省局网络处负责整理初筛、组织专家审查、提出意见并上报分管局领导审签后,作出予以通过、不予通过、退回修改等三种初审决定。

第十一条省局网络处于每月23日(如遇节假日顺延)前对当月报送的规划备案项目进行整理初筛,将符合申报要求的规划备案项目隐去报送单位信息后发送专家审查。

第十二条参与规划备案审查的专家原则上从福建省网络影视剧审查专家库中随机抽签产生。

对于重大和特殊题材规划备案项目,省局网络处可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直接审查。

第十三条专家审查时限为5个工作日。

审查专家应在时限要求内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每部不少于50字),作出予以通过、修改后通过、修改后复核、不予通过等审查结论,并出具详细修改意见。

第十四条省局网络处根据专家审查意见,研究提出予以通过、不予通过、退回修改等规划备案初审建议。

第十五条省局分管局领导对规划备案项目作出予以通过、不予通过、退回修改等初审决定。

第十六条规划备案初审决定由省局网络处负责反馈至申报机构。

其中,予以通过的项目按照总局的申报时限要求上报总局终审,不予通过和退回修改的项目退回申报机构并告知具体意见。

第十七条退回修改的项目经修改后重新提交的,按照提交时间进入当月审查流程,并按此前专家审查意见予以区分复审。

其中,专家审查意见为“修改后通过”的,由省局网络处对照修改意见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与本月申报项目一同提交上报,复审不通过的退回申报机构再次修改;专家审查意见为“修改后复核”的,交由作出该审查意见的专家复审,复审通过的与本月申报项目一同提交上报,复审不通过的退回申报机构再次修改。

第十八条经总局终审并公示通过的重点网络影视剧规划备案项目,将在备案系统内发放规划备案号,有效期2年。

第三章上线备案审查第十九条取得规划备案号的重点网络影视剧项目,应在有效期内完成拍摄制作,通过备案系统提交上线备案申请,并向省局网络处递交相应申报材料。

第二十条上线备案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申报机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1式3份;(二)在备案系统内提交上线备案申请时生成的“重点原创网络影视剧上线信息备案表”(加盖公章)1式3份;(三)高质量的样片存储介质(U盘或光盘)1式3份;(四)与样片一致的片头片尾纸质字幕1式3份;(五)承诺所提供的上线备案信息真实有效的《承诺书》原件(加盖公章)1式3份;(六)重大和特殊题材网络影视剧根据需要须额外提交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原件。

第二十一条上线备案由省局网络处负责核验材料、组织专家审查、提出意见并上报分管局领导审签后,作出予以通过、不予通过、退回修改等审查决定。

网络剧、网络动画片的审查决定一般应在收到申报机构报送的完备申报材料后50日(不含申报机构修改时间)内作出,网络电影的审查决定一般应在收到申报机构报送的完备申报材料后30日(不含申报机构修改时间)内作出。

第二十二条省局网络处收到申报机构报送的上线备案申报材料后,应及时核验材料真实性、有效性,按照总局有关要求核查申报材料内容。

第二十三条对符合要求的真实有效上线备案项目,省局网络处应及时组织专家对成片进行内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对于重大和特殊题材上线备案项目,省局网络处可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直接审查,也可根据需要提请相关部门协审成片。

提请相关部门协审的时间不计入审核工作时限。

第二十四条上线备案成片审查一般采取抽选专家集中审片的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抽选专家网络审片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参与上线备案成片审查的专家原则上从福建省网络影视剧审查专家库中随机抽签产生。

1部成片一般应抽取3位专家进行审查。

1批次审查部数一般不超过3部。

第二十六条上线备案成片审查专家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每部不少于200字),作出予以通过、修改后通过、修改后复核、不予通过等审查结论。

第二十七条省局网络处收到成片审查专家反馈的审查意见后,应及时汇总专家意见,研究并提出予以通过、不予通过、退回修改等上线备案审查建议以及详细审查意见。

第二十八条省局分管局领导对上线备案项目作出予以通过、不予通过、退回修改等审查决定。

第二十九条上线备案审查决定以及详细审查意见由省局网络处负责反馈至申报机构。

其中,予以通过的项目在备案系统内发放上线备案号,不予通过和退回修改的项目退回申报机构并告知具体审查意见和修改意见。

第三十条退回修改的项目经修改后重新报审的,按此前专家审查意见予以区分复审。

其中,专家审查意见为“修改后通过”的,由省局网络处对照修改意见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提交分管局领导签发上线备案号,复审不通过的退回申报机构再次修改;专家审查意见为“修改后复核”的,由作出该批次审查意见的专家复审修改成片,复审通过的提交分管局领导签发上线备案号,复审不通过的退回申报机构再次修改。

第三十一条成片审查专家复审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即1部成片一般最多组织3次专家审查。

3次审查后仍然无法通过的,不再受理其复审申请,同时作出不予通过的审查结论。

第三十二条总局抽审的重点网络影视剧上线备案项目,按照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剧本抽审第三十三条省局对申报规划备案的重点网络影视剧项目,可以视题材、地域等情况适时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剧本进行审查。

第三十四条被抽审的重点网络影视剧项目,应提交完整剧本电子版和纸质版1式2份供审查。

第三十五条剧本抽审由省局网络处组织专家审查,提出意见并上报分管局领导审签后,作出具体的剧本审查意见和修改建议。

第三十六条参与剧本审查的专家原则上从福建省网络影视剧审查专家库中随机抽签产生。

对于重大和特殊题材备案项目,省局网络处可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直接审查。

1部剧本可以视情抽取1-3位专家进行审查。

第三十七条剧本审查专家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详细的审查意见和修改建议(每部不少于300字)。

第三十八条对于剧本审查专家反馈的审查意见和修改建议,经省局网络处研究并上报分管局领导审签后,向申报机构反馈。

第三十九条总局抽审的重点网络影视剧剧本项目,按照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第四十条福建省网络影视剧审查专家库由省局网络处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程序报批确定。

可视情适时更新专家构成。

第四十一条同一专家每月审查的规划备案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0部,审查的上线备案项目每月原则上不超过5部,审查的剧本项目每月原则上不超过1部。

第四十二条有关规划备案、上线备案及剧本审查的专家(含协审专家)审查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标准和程序报批后发放。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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