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文书使用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文书格式使用指南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文书格式使用指南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文书格式使用指南一、引言内蒙古自治区作为我国的五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之一,具有丰富的民族文化和独特的地理环境。
在这种多元文化的背景下,行政执法文书的格式使用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深入探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文书格式使用指南,以便更好地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
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文书格式使用指南1. 一般规定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文书的格式使用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格式应当规范、统一、简洁,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执法文书还应该注重文明语言的运用,避免使用粗俗、不雅或者歧视性词语。
2. 文书名称(1)行政执法文书的名称应当明确,准确反映文书的性质和内容。
常见的文书名称包括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在确定文书名称时,需要充分考虑文书所涉及的具体情况,并选择适当的名称进行命名。
3. 文书格式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文书的格式包括页眉、标题、正文、文末署名和盖章等要素。
其中,页眉应包括主管部门名称、文书种类、文号等内容;标题应简明扼要,突出文书的主要内容;正文部分应当详细规定行政执法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文末署名和盖章部分应当明确签发人的尊称、职务以及盖章单位的名称和章式。
4. 文书内容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应当准确、明确、合乎法律要求。
在具体内容上,应当围绕行政执法的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并在相关部分注明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
对于行政执法的结果和期限等内容也需要明确规定,并对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提示和解释。
5. 补充要求在具体使用行政执法文书时,还需要注意以下的补充要求:(1)对于文书的送达方式和送达期限有着明确的规定;(2)需要留有送达回执的空白栏,以便对送达情况进行记录;(3)对于涉及机密的文书,应当在文书上加盖保密专用章,确保文书的机密性。
三、总结与回顾通过本文的详细讨论,我们对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文书格式使用指南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在使用行政执法文书时,我们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文书格式的准确、规范和合法。
行政执法文书使用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文书使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文书(以下简称“执法文书”)计划、印制、领用、保管、使用、监督等环节的日常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执法文书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总队、支队)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过程中适用的各种文书。
第三条执法文书种类、格式见总队印发的《综合行政执法文书式样及适用规则填制说明》。
总队积极推进执法信息化系统建设,逐步启用电子执法文书。
在电子执法文书启用前,适用印制的纸质版执法文书。
第四条执法文书按照“集中统一、计划领用、分级负责、规范使用”的原则,实行严格管理。
第五条总队法制处负责印制、保管、发放执法文书。
支队法制科承担保管、发放执法文书的具体工作。
总队业务处室、支队执法科及大队(以下简称“文书使用部门”)应当规范使用执法文书并做好执法文书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文书使用部门应当结合实际业务开展情况,合理拟定文书年度使用计划。
第七条支队所属各大队及执法科于本年度十一月中旬前填写《执法文书年度使用计划表》(附件1)提交支队法制科,法制科整理汇总支队执法文书使用计划后,报分管法制的领导批准,于本年度十一月底前向总队法制处提交《执法文书年度使用计划表》。
总队业务处室于本年度十一月底前向总队法制处提交《执法文书年度使用计划表》。
第八条总队法制处整理汇总总队业务处室、支队执法文书使用计划,于本年度十二月组织印制执法文书。
支队、大队不得自行印制执法文书。
第九条支队法制科于本年度十二月中旬前填写《执法文书领用登记表》(附件2),提交总队法制处领用下一年度需用的执法文书。
支队所属各大队、执法科于本年度十二月底前填写《执法文书领用登记表》,提交支队法制科领用下一年度需用的执法文书。
总队业务处室于本年度十二月底前填写《执法文书领用登记表》,提交总队法制处领用下一年度需用的执法文书。
第十条总队法制处、支队法制科要指定专人负责执法文书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执法文书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山西省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文书式样及适用规则填制说明》的规定,规范填写制作。
行政执法文书使用规定

行政执法文书使用规定行政执法是国家权力的具体体现,是实现法律权威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执法文书是存在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加强行政执法,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制定和遵守行政执法文书使用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一、行政执法文书的定义和作用。
行政执法文书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所制作的文书,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听证通知书、抽样检查通知书等。
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需要依法制作行政执法文书,才能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手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执法人员进行证据收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行政行为的依据和实现工具。
二、行政执法文书使用规定的必要性。
1. 保障权利。
行政执法文书使用规定能够帮助公众了解行政执法相关法律规定和行政执法的程序,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同时,规范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和使用,也有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信力,促进行政执法行为更加公正和公正。
2. 增强行政执法的效率。
行政执法文书使用规定能够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标准化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和格式,提高执法效率,降低执法成本,为行政执法工作提供指导和保障。
此外,行政执法文书使用规定还可以降低执法风险,减少执法争议,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稳定性。
3. 推动行政执法的创新。
制定行政执法文书使用规定,有利于推动行政执法的创新和技术进步。
规程制定可以引导执法人员积极采用新技术和新手段,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精度,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
三、行政执法文书使用规定的内容。
1. 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和格式要求。
规定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要求和格式标准,包括执法文书名称、文本内容、颁发单位、颁发日期、文书编号、署名、盖章等信息。
具体来说,行政执法文书应该包括基本信息、事实说明、法律依据、行政处罚和权利救济等内容,确保行政执法的正当性和有效性。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使用和填写说明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使用和填写说明一、内业管理文书(一)《交通执法案件处理卷宗》使用说明:适用于一案一档的卷宗封面,按省厅印制的统一格式使用。
(二)《交通执法案件处理目录》使用说明:应按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声像资料的先后时间顺序排列。
(三)《交通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使用说明:发现违法事项,应进行立案前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依职责权限予以立案,并履行报批手续。
1、“案由”,按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违法行为种类填写。
(1)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建设需要永久占用公路)。
(公路法第44条)(2)擅自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穿(跨)越或架(埋)设设施(公路法第45条):a、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b、擅自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c、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线等设施;d、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3)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公路法第46条)a摆摊设点;b堆放物品;c倾倒垃圾;d设置障碍;e挖沟引水;f占道加水;g污染公路;h打场晒粮;i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j 其它:违章停车;占道作业;车辆载货触地;堵塞公路边沟等。
(4)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公路法第47条第1款)a、在大中型桥梁周围二百米和小型桥梁周围一百米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条例第8条)b、在渡口周围二百米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c、在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d、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e、其它危及公路安全的行为。
(5)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行驶公路。
(公路法第48条)(6)超限运输车辆违法行驶公路:(公路法第50条第1款)a、擅自行驶公路;b、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超限管理规定第15条)c、车辆型号或所运载物品与《通行证》所要求的不一致;(超限管理规定第16条)d、未携带《通行证》或未按《通行证》要求行驶。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文书格式使用指南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文书格式使用指南一、引言内蒙古自治区作为我国重要的行政区域之一,其行政执法工作一直备受关注。
而行政执法文书作为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范和规范性使用对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针对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文书格式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读,旨在帮助相关工作人员准确、规范地使用行政执法文书,为行政执法工作提供指导。
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文书概述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文书是指行政机关为了落实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给予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注册等行政管理行为所制作的书面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文书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行政执法文书格式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6年联合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文书格式规范》)的规定。
三、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文书格式使用指南1. 文书名称: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文书的文书名称应当准确、清晰,能够准确反映文书的性质和目的。
常见的行政执法文书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听证告知书》等。
2. 文书格式:行政执法文书应当采用统一的格式,并且要求使用规范的文字、篇幅、格式和排版。
在书写过程中,注意文字的规范使用、段落的清晰分明、结构的严谨有序,避免出现错漏、模糊不清之处。
3.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明确记录违法事实、法律依据、行政处罚决定、法定期限、申诉和救济途径等内容。
内容的完整和准确对于文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至关重要。
4. 文书盖章:行政执法文书应当在书写完成后及时盖章,盖章位置应当准确、清晰,并且要求使用印章应当与文书内容一致。
盖章的完善,是文书形式上的一种保障。
5. 文书保存: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保存完整、清晰,妥善保存。
对于行政执法文书的保存要求,既有书面材料,也包括电子信息等。
辽宁省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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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全文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单位内部需要调阅行政执法案卷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外单位或个人查阅 行政执法案卷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和《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将行政执法档案管理纳入本地 区依法行政评议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二条 对在行政执法档案收集、整理、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档案行政管 理部门或者行政执法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文件全文
文件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文书立卷归档和管理工作,保证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推进 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 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的机构 (以下统称行政执法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文书,是指行政执法单位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 制、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等行政执法活动(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法律文书。 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执法活动的真实记录,是行政执法单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行政强制。包括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批准文件、现场笔录、查封(扣押)或解除查封(扣 押)清单、督促催告的书面材料、当事人陈述申辩记录、行政强制决定书、代为履行材料、申请 法院强制执行材料、法院裁定等。
(四)行政检查。行政许可后的跟踪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所形成的材料,包括现场勘查 (书面检查)记录、询问笔录、检查结论、现场采取的措施等。
交通运输局执法文书案卷归档管理制度规定

交通运输局执法文书案卷归档管理制度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局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及案卷归档管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作使用的执法文书,必须有统一的编号,做到完整、准确规范,符合要求,书写必须使用蓝色或碳素黑水,字迹清楚,文字精炼,语言通畅,叙述逻辑严密。
第三条对外使用文书作出修改的,应在改动处由对方当事人押印或盖章。
私自篡改文书、损毁文书、扣押文书、徇私舞弊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条一般处罚案件结束后,卷宗由承办人整理一案一卷装订,报主管领导签批后7日内送法制科归档。
第五条行政处罚卷宗文书顺序为;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强制措施(补办)审批表、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当事人陈述申辩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案件处理意见书、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送达回证(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
行政执法公文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公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公文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行政执法部门的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公文是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执法活动所使用的各类书面文件和资料。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文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便捷和安全的原则,确保行政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文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操作程序和监督机制,确保行政执法公文的规范化管理。
第二章行政执法公文的种类和编号第五条行政执法公文分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案件报告、调查取证报告、案件处理意见等多种类型。
第六条行政执法公文应当采用统一编号制度,编号应当包括发文机关代码、年份和顺序号等内容,确保公文的唯一性和连续性。
第七条行政执法公文的编号应当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确保公文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行政执法公文的编号管理应当由行政执法机关的专门部门负责,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九条行政执法公文的编号应当在公文签发之时进行,确保公文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行政执法公文的编号一经确定不得更改,如有错误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公文的编号应当在统一的公文管理系统中进行记录和归档,确保公文的档案完整性。
第三章行政执法公文的签发和传递第十二条行政执法公文的签发应当由责任人或经授权人员进行,确保公文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公文的签发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确保公文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公文的签发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确保公文的及时传达。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公文的传递应当采用书面或电子形式进行,确保公文的传达有效性。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公文的传递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确保公文的签收和收件及时性。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公文的传递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公文的传递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四章行政执法公文的保存和销毁第十八条行政执法公文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进行保存,确保公文的档案完整性和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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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执法文书使用规定第一条为提高行政执法案卷制作水平,正确使用行政执法文书,保证事实要素的完整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文书按其使用范围分为内部使用文书和外部使用文书两类。
(一)内部使用文书:1、行政执法案卷2、卷内文件目录3、立案审批表4、现场检查笔录5、调查笔录6、行政案件审查表7、行政案件审理记录8、听证笔录9、行政案件结案报告(行政案件结案审查表)10、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登记薄11、行政案件办理报批书12、行政复议申请笔录13、行政赔偿申请笔录14、行政复议案件调查报告(二)外部使用文书:1、当场处罚决定书2、通知书3、检验(检定)(鉴定)委托书4、产品质量检查结果告知书5、案件办理报批书6、强制执行申请书7、送达回证8、涉案物品清单9、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10、质量技术监督局封条11、监督检查抽样单12、听证通知书13、行政处罚告知书14、行政处罚决定书15、责令改正(更正)通知书16、解除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17、涉案物品处理记录18、行政案件移送书19、行政案件指定管辖决定书20、行政执法委托书21、行政执法变更(暂停)委托决定书22、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3、行政复议告知书24、责令受理行政复议通知书25、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26、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27、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28、行政复议中止审理通知书29、行政复议延期审理通知书30、行政复议终止审理通知书31、行政复议决定书32、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33、行政赔偿决定书34、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35、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第三条行政执法文书根据适用范围分为以下几类:(一)适用于行政处罚案件的执法文书:行政执法案卷、卷内文件目录、立案审批表、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通知书、听证笔录、检验(检定)(鉴定)委托书、产品质量检查结果告知书、行政案件审理记录、案件办理报批书、送达回证、结案报告(结案审查表)、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解除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质量技术监督封条、监督检查抽样单、听证通知书、当场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涉案物品处理记录、行政案件移送;(二)适用于行政审批案件的执法文书:行政执法案卷、卷内文件目录、立案审批表、行政案件审理记录、行政案件指定管辖决定书、送达回证、结案报告;(三)适用于行政复议案件的执法文书:行政执法案卷、卷内文件目录、立案审批表、调查笔录、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受理行政复议通知书、不予受理行政复议通知书、责令受理行政复议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告知书、案件办理报批书、送达回证、通知书、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检验(检定)(鉴定)委托书、产品质量检查结果告知书、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解除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质量技术监督封条、监督检查抽样单、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行政案件审理记录、行政复议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结案报告、涉案物品处理记录、行政案件移送书;(四)适用于执法监督案件的执法文书:行政执法案卷、卷内文件目录、立案审批表、调查笔录、通知书、行政案件审理记录、案件办理报批书、送达回证、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结案报告;(五)适用于行政赔偿案件的执法文书:行政执法案卷、卷内文件目录、立案审批表、行政赔偿申请笔录、行政赔偿决定书、送达回证、结案报告。
第四条办理行政案件,必备使用的文书必须齐全。
现场处罚必备使用文书为: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现场处罚决定书、结案审查表、罚款收据;立案处罚案件必备使用文书为: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立案审批表、案件审理记录、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结案报告、行政案件审查表;复议案件必备使用文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案件调查报告。
第五条办理案件,根据案情实际,应当使用的文书必须齐全。
第六条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应当坚持事实求是、遵守法制、效率的原则。
第七条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应符合主旨鲜明、内容规范、语言准确、效力稳定的要求,严格按照《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文书范例》要求制作。
第八条对外使用的执法文书填写完毕后,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方可发送;未经批准,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发送,否则,责任由执法人员个人承担。
第九条执法文书应当专人管理,统一编号,妥善保管。
第十条本规定自二()O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教育培训三年规划当前,我国正处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实现现代化建设战略目标的关键时期,科技革命和信息化建设突飞猛进,新的形势对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目前,我州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队伍状况还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2002年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机构改革后,全系统共有人员487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54人,占11.1%;具有大专学历的277人,占56.9%;具有中专、高中学历的156人,占32%。
共有行政执法人员95人,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13人,占13.7%;具有大专学历的72人,占75.8%;具有中专、高中学历的11名,占11.6%。
从上述基本情况看,我州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人员中,学历水平偏低,技术力量薄弱:人员结构不合理,行政执法水平还不高。
为提高质量技术监督队伍的整体素质,以适应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局、自治区局有关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教育培训三年规划》。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第三次全国质量技术监督教育工作会议的部署,紧密围绕西部大开发、经济建设和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深入教育培训改革,强化质量技术监督教育培训工作,全面提高质量技术监督队伍的整体素质,适应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工作目标以全面提高质量技术监督队伍整体素质为中心,建立起一个目标明确、制度健全、机制灵活、功能完备、内容丰富、方法科学、适应我州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的教育培训体系。
培养一批高素质的质量技术监督领导干部,一批掌握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的复合型现代管理人员,一批既懂法律又懂技术的行政执法人员,一批掌握现代化高新技术专业技术人员。
形成一支掌握现代化科技知识、懂经济、善管理、秉公执法、高素质的质量技术队伍。
三年内,争取全州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人员普遍接受一次以更新知识为目标的业务培训,逐步形成继续教育机制。
推进教育培训改革,提高办学水平,完善和发展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学历教育体制,使全州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学历水平逐步提高,三年后力争使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比例达到100%,同时努力做到学以致用。
三、培训对象和目的要求(一)培训对象: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二)培训目的要求:领导干部应通过接受政治理论、市场经济理论、宏观经济学、领导科学、行政管理学,以及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等知识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能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管理人员应通过接受以岗位培训为主的各类培训,不断提高综合管理能力。
行政执法人员应通过接受以资格培训为主的各类培训,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接受有关专业技术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以更新知识为主要目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四、教育培训安排(一)强制性培训:1、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领导的岗位培训。
三年内,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领导有计划地轮训一遍。
2、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培训。
结合行政执法人员的换证考核工作,三年内对所有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系统培训考核;尚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的在岗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方能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书。
3、新进入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各类人员,必须经岗前培训方能上岗。
4、锅容管特、纤维检验、计量检定、质量检验人员必须经过资格培训方能持证上岗。
5、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培训。
(二)继续教育培训1、学历教育。
根据工作性质及特点,采取脱岗、函授、业余学习等方式,有计划地安排学历教育,.力争三年内使州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大专学历达到100%。
2、知识更新培训。
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公务员进行知识更新培训,依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对计量检定、质量检验机构中的初、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轮训一遍。
五、教育培训的主要措施(一)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是实行教育培训领导责任制,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把教育培训工作纳入领导者的任期目标,建立考核指标,将是否完成培训任务作为考核领导者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不重视教育培训工作、教育培训工作出现严重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二是实行教育培训督导制,州局法制宣传科对教育培训单位进行督导检查,督促各单位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定,端正学习态度,遵循教育规律,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管理,不断提高教育培训质量;有效解决教育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建立规范的评估制度和激励机制。
一是积极落实国家局制定的教育培训工作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
二是各单位要建立人员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的机制,使在职人员接受培训制度化,并纳入职工考核内容,把职工培训和考核结果记入业务考核档案,作为任职与晋升的依据之一。
(三)确保教育培训资金投入。
州、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应加大教育培训经费的投入,确保强制性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的经费。
州局每年教育培训经费应占总收入3%,各县市局每年教育培训经费应占总收入的5%。
与此同时,要积极采取措施多种渠道筹集教育培训经费,加强对教育培训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使教育经费发挥最大效益。
经费使用情况由州局法制宣传科会同有关科室进行检查。
(四)建立一支专兼职相结合,以兼职为主的教师队伍。
州局负责培训部门应有计划地选送专、兼职教员参加国家局举办的各类师资培训班,经常组织专、兼职教员进行教学研讨,不断提高教学人员的综合素质。
要严格执行教师聘任制度,确保教师业务水平符合教育培训工作的要求,逐步建立起一支素质精良,结构合理,门类齐全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五家渠分局、州质量技术监督稽查队及局属事业单位要根据《三年教育培训规划》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出三年教育培训阶段性实施计划,将计划落实到人,确保规划的实施。
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大教育培训工作力度,建立高素质的质量技术监督队伍,适应改革与发展的新要求,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解决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勤政廉洁意识,维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行业形象,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局“十五”教育培训计划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