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种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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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刑事证据与证明事实查明与证据推定

刑法中的刑事证据与证明事实查明与证据推定

刑法中的刑事证据与证明事实查明与证据推定刑法中的刑事证据是指用于证明犯罪事实是否成立的各种材料、物证、证人证言等。

在司法实践中,证据的获取和运用是保证公正审判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探讨刑法中的刑事证据与证明事实查明以及证据推定的相关问题。

一、刑事证据的定义和类型刑事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犯罪事实是否成立的一切材料和信息。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这些证据可以由检察机关、侦查机关、辩护人或犯罪嫌疑人提供。

二、证明事实查明的原则和方法刑事案件中,法院需要通过证据来查明事实,确保对被告人的公正审判。

证明事实查明具有以下原则和方法:1. 真实性原则:证据必须真实可靠、具有真实性。

法院在收集和运用证据时,应注重证据的来源、真实度、自相符合性等方面的问题。

2. 全面性原则:法院在查明事实时,应力求全面地收集证据。

只有在掌握充分的证据基础上,法院才能作出正确的判决。

3. 法定证据原则:法律对于证明特定事实的证据有具体规定。

法院应依法采纳法定证据,如书证、物证等。

4. 严格审查原则:法院对证据的采信和运用要严格审查。

对于存在瑕疵、不完整或权威性不强的证据,法院应保持审慎态度。

三、证据推定的概念和适用范围证据推定是指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推定与之相关的其他事实。

在刑事案件中,由于不能直接获取某些事实的证据,法院可以根据已知事实推定与之相关的其他事实。

证据推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某一事实,但可以通过合理推论和推定来推定该事实存在。

法院可以根据间接证据进行事实推定。

2. 事实与案情的综合分析:在刑事审判中,法院不仅要全面收集证据,还要对证据与案情进行综合分析,推断出可能发生的事实。

3. 知识和经验的运用:法院可以根据刑事案件的特殊性以及法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事实进行推定。

但是,推定的结论必须有事实依据,并且要遵循逻辑推理的原则。

刑事证据的种类范文

刑事证据的种类范文

刑事证据的种类范文
刑事证据是法庭上确定犯罪事实和犯罪责任的依据。

它可以是物证、
书证、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等形式,通过合法渠道收集、鉴定和审查,
以确定被告人的罪行。

以下是常见的刑事证据的种类:
1.物证:物证是指可以作为证明犯罪行为的物品,包括作案工具、毒品、赃款赃物、尸体等。

物证在犯罪现场被发现,经过现场勘查和鉴定后
被固定保存,并通过技术手段对其进行分析和比对。

2.书证:书证是指书面文书和电子媒介等证据,如合同、发票、账目、短信、邮件、社交媒体信息等。

书证通常是以文字或图像的形式记录的证据,可以提供重要的犯罪线索和证明犯罪行为的依据。

3.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目击者、受害者、被告人或其他与案件有
关的人提供的口头陈述。

证人证言可以提供关于犯罪行为的直接或间接证据,法庭根据证人的信誉和可靠性来评估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供述是指被告人在司法程序中对自己涉嫌犯罪
行为作出的陈述。

被告人供述通常需要在合法的审讯过程中获取,并且需
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和程序。

被告人供述在法庭上作为证据时,需要在
其真实性和可靠性上进行审查和评估。

需要强调的是,刑事证据在法庭上的使用必须符合法律程序和合法手段,确保证据的收集、保存、鉴定和审查过程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法庭对
证据的审查和评估是确保司法公正和项目判决的重要环节,确保刑事证据
充分体现真实和公正。

刑事证据学知识点整理

刑事证据学知识点整理

刑事证据学知识点整理一、证据的定义和作用证据是指为查明案件事实所取得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材料和信息。

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是判决的依据,也是保证公正审判的一项重要手段。

二、证据的种类1.直接证据: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当事人出庭作证、监控录像等。

2.间接证据:通过推理或证据链条来推断案件事实的证据,如物证、书证等。

3.口证:由人的口头陈述或证人证言构成的证据。

4.物证:由物体或自然现象等实物构成的证据。

5.书证:由书面文件、书籍或其他印刷品构成的证据。

6.鉴定证据:通过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所获得的证据,如鉴定书、鉴定报告等。

三、证据的收集和保全1.抽样取证:通过抽取案件的一些部分来推断整个案件情况的方法。

如对涉案物品进行鉴定时,可以抽取部分作为样本。

2.现场勘查:在犯罪事发现场进行勘验和检查,以获取可能的证据。

警察和相关专业人员需要全面记录、保护现场证据。

3.监控录像:安装在公共场所和重要地点的摄像头,可以录下犯罪嫌疑人的活动,作为证据使用。

4.询问调查:警察和检察官会对嫌疑人、证人进行询问,记录下口供作为证据。

5.搜查和扣押:合法搜查和扣押嫌疑人的人身和财物,以确保相关证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四、证据的价值和推定1.直接证据的价值最高,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与否。

3.推定证据是通过事实来推定其他事实的方法,推定要有明确的推理依据和事实根据。

4.合法获得的证据是指符合法定规定的证据收集方法,不违反法律程序和当事人权益的证据。

5.非法获取的证据是指违反法定程序而获取的证据,例如非法搜查或非法窃听录音等。

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获取的证据一般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五、证据的主观与客观性2.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的客观存在和真实性,即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可靠,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六、证据的衡量与运用1.证据的衡量是指对证据的价值、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评估和比较,以确认案件事实的存在与否。

刑事证据的具体分类

刑事证据的具体分类

刑事证据的具体分类刑事证据的具体分类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另外刑事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般犯罪现场直接呈现的证据则主要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物证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等。

书证如: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标注着犯罪嫌疑人及其朋友电话的纸张等。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如:保留有犯罪嫌疑人及其同伙之间的会话录音的资料等。

刑事证据的重要意义刑事证据涉及到犯罪现场的保护,犯罪现场保护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保护犯罪现场的各种刑事证据。

这些证据如果保护周到、发现及时、提取完好、记录周全、保存完整可以帮助现场勘查人员更加全面地分析犯罪现场、作案动态,对于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破获案件、提起诉讼具有很大的帮助。

因此,在犯罪现场勘查中对于刑事证据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只有了解了刑事证据的种类后才会使证据保护更具目标性、针对性。

相关阅读:证据的保全这是指对证据采取措施加以收取和固定。

证据由于时过境迁或其他原因,有可能失灭、失真或难以取得,如证人将要出国或因病可能死亡,现场脚印会模糊甚至消失,物证可能会腐烂、变质或变形等。

因此,为了有效地利用证据认定案情,司法机关和有关机关必须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保全。

在中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包括对被告人的讯问和对证人、被害人的询问采用笔录;对勘验现场,检查人身,检查、扣押物证、书证,采用笔录、照相、绘图、复制模型、录像、查封和收存等。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可由诉讼参加人提出申请,也可由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主动采取。

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证据保全,应由公证机关进行。

当事人在起诉后,应当申请公证机关将所保全的证据,提交受诉人民法院。

当事人在起诉后申请证据保全,由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刑事案件证据种类有哪些

刑事案件证据种类有哪些

Why don't you work hard and want everything.(页眉可删)刑事案件证据种类有哪些导读: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不管是进行怎样的诉讼,其中想要获得有利判决的,当然要准备好足够充分的证据才行。

不过,不同诉讼类型,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不一样。

那么大家知道刑事案件证据种类有哪些吗?以下是带来的具体介绍。

证据指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客观存在的材料。

证据种类有以下几种:1、书证。

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者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

比如,书信、文件、票据、合同等。

2、物证。

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

比如,质量不合格的家具、被撞坏的汽车等。

3、视听资料。

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

比如,用录音机录制的当事人的谈话,用录像机录制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

视听资料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入证据领域的。

4、证人证言。

指证人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证人所作的陈述,既可以是亲自听到、看到的,也可以是从其他人、其他地方间接得知的。

5、当事人陈述。

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

6、鉴定结论。

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

比如医学鉴定、指纹鉴定、产品质量鉴定、文书鉴定、会计鉴定等。

鉴定结论是应用专门知识所作出的鉴别和判断,具有科学性和较强的证明力,往往成为审查和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手段。

7、勘验笔录。

指人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

刑事诉讼法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证据的种类有哪些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公安机关在侦办案件的时候,以及我国人民法院在审判犯罪嫌疑人的时候,都是非常的注重证据的。

而且对于我国公民来说,真的遇到了什么不公平的待遇的话,肯定第一时间也是要报案。

至于收集证据那是我国公安机关需要去做的事情,而且证据的种类也比较多。

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就是刑事诉讼法证据的种类有哪些?▲一、刑事诉讼法证据的种类有哪些?种类:第四十二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证据的分类▲1、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

直接证据不必经过推理过程就可以直观地说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发生和是否是正在被追诉的人实施的。

例如,证人某甲目睹某乙持刀杀死某丙的证言,或者某乙供述自己持刀杀人的口供,都属于直接证据。

凡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

例如,被害人的尸体,只能证明发生杀人或者重伤致死的案件,但不能指明何人是凶犯,所以是间接证据。

▲2、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凡是通过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

凡是以物品的性质或外部形态、存在状况以及其内容表现证据价值的证据,都是实物证据。

证据种类中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以及勘验、检查笔录均属此列。

▲3、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

刑事诉讼证据法学知识点

刑事诉讼证据法学知识点

刑事诉讼证据法学知识点刑事诉讼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用以证明犯罪事实的各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等各种形式的信息。

刑事诉讼证据法学知识是法律界的一个重要领域,下面将就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法学知识点进行阐述。

一、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刑事诉讼证据主要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

物证是指犯罪行为留下的可供感官感知的对象,例如血迹、指纹、毒品等;书证是指能够表明犯罪事实的各种书面材料,如证据文件、验明真伪的证书等;证人证言是指可以作为刑事案件事实证明的目击者、听说者所作的陈述;被告人供述是指被告人在审讯中对犯罪事实所做的口供陈述。

二、刑事诉讼证据的获取和保全刑事诉讼证据的获取和保全是指在案件侦查和审理过程中保证证据真实性和完整性的程序。

侦查机关在取得证据时必须遵循合法程序,不得违反法律程序和规定,否则取得的证据将会被认定为非法证据。

对于可能消失或破损的物证,需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保全,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力及其评价标准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对于证明事实的能力。

刑事诉讼证据的评价标准一般包括真实性、合法性、充分性、可信度和重要性等方面。

在刑事审判中,法庭会根据证据的来源、真实性、矛盾性等不同方面综合评价证据的证明力,以确定其对于案件的证明作用。

四、刑事诉讼证据的排除和排除证据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被告人有权要求排除,并且法庭应当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在证据评价和采信过程中,法庭应当秉持排除偏见、排除非法证据的原则,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五、刑事诉讼证据的应用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裁判的基础,法院根据证据事实进行认定,最终作出有力的判决。

在围绕证据展开的法律辩论和法庭辩论中,当事人需要就证据的真伪、证据的证明力等展开充分的论述。

证据的应用还涉及到证据链的建立和证据的比对等程序。

在实践中,法律专业人士对于刑事诉讼证据的法学知识点需要有系统的理解和掌握,能够准确分析和评判案件中的各种证据,为法庭提供合理的法律分析和建议。

证据的法定分类

证据的法定分类

证据的法定分类证据是指为了证明案件事实而提供的各种材料、资料和信息。

在司法实践中,证据是裁判员作出判决的重要依据。

由于证据种类繁多,为了便于分类和管理,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进行了法定分类,即分为直接证据、间接证据、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

一、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例如,目击证人的证言、监控录像等。

直接证据具有直接性、直观性、真实性和权威性等特点,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

二、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但可以推断出案件事实的证据。

例如,犯罪嫌疑人的行踪证据、犯罪工具等。

间接证据需要通过推理和推断来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三、物证物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痕迹。

例如,被害人的衣物、凶器等。

物证具有客观性、直观性和真实性等特点,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

四、书证书证是指书面材料,包括印刷品、手写文书、电子文书等。

例如,合同、票据、信件等。

书证具有真实性、权威性和完整性等特点,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

五、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通过录像、录音等方式记录下来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资料。

例如,监控录像、电话录音等。

视听资料具有客观性、直观性和真实性等特点,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

六、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在庭审中对案件事实作出的口头陈述。

证人证言具有直接性、真实性和权威性等特点,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

七、被告人供述被告人供述是指被告人在庭审中对案件事实作出的口头陈述。

被告人供述具有直接性、真实性和权威性等特点,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

以上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证据的法定分类。

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类型的证据具有不同的特点和作用,需要结合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以确保判决的公正、合法和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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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种类划分
核心内容:刑事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言词证据、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及电子数据等。

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

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形式。

证据种类的划分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备法定的外部表现形式的证据资料不能进入诉讼程序。

刑诉法第48条规定有8种。

关于证据种类应该注意理解以下几点:
一、书证
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与案件的待证事实发生联系并证明案件情况的;其记载的思想和反映的内容能够为办案人员认识,至于以什么方式来记载在所不问。

二、物证
1、物证以自身的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物理、化学、生物属性来证明待证事实,包括一切物质形态。

笔迹是物证而不是书证。

因为笔迹是物质痕迹,是以书写特征而不是以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2、物证和书证的区别
物证则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与案件待证事项发生联系并证明案件情况的。

如果一个物质载体同时具备两种证明方式,则既是书证又是物证,这在理论上称为物证书证同体。

三、4种言词证据
(一)证人证言
1、主要理解证人资格、证人的不可替代性以及证人不是回避的对象这几个问题。

这方面的内容在诉讼参与人一节已经作了详细介绍,请参阅第二章第二节三的相关内容。

2、证人证言只局限于案件情况,如果是分析案情或者是推测等则不属于证人证言。

(二)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包括两个部分:
1、受害情况;
2、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

被害人的要求则不属于“被害人陈述”。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包括:
1、供述;
2、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内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已无罪、罪轻的辩解两个方面内容。

识别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对正确理解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的排除非常重要。

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中,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排除;但是,即使是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被告人辩解仍然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不应当排除。

“因为捶憷和诱骗之下仍然为自己辩解,可见其客观真实性较强”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他人犯罪是否属于这种证据,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共犯相互之间就共同犯罪情况相互揭发,与个人的罪责相关,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而单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他人犯罪事实的检举,或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非共同犯罪事实的检举,属于证人证言。

上述三种言词证据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一定的主体陈述;
2、各自的内容范围;
3、都要向公安司法人员陈述。

如被告人敲诈被害人的电话录音,就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因为不是向公安司法人员的陈述。

(四)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的概念应该注意理解。

鉴定意见,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

如果虽然是某些专门的技术人员对专门性问题所作的书面意见,但是由于这些人既不是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也不是受公安司法机关的聘请,所以其对专门性问题所作的书面意见,仍然不能称为鉴定意见。

另外,在证据的分类中,鉴定意见是言词证据。

因为,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规则和对证人证言的审查规则相同,鉴定人和证人都必须出庭就鉴定意见和证人证言的内容接受控辩双方的口头询问和反询问。

四、视听资料
刑事诉讼中的视听资料是指,对本次犯罪过程或者本次事件的录音、录像资料。

五、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六、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electronic data),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

七、在我国,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电子数据都属于实物证据。

尤其是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由于我们一贯认为,我国的公安司法人员能够依法办案,能够做到客观、公正。

所以我国的证据学理论认为,勘验、检查笔录的客观性较强,也比较可靠。

因而,勘验、检查笔录是实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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