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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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民事诉讼证据是民事诉讼活动中最为重要的部分,它能够用于认证诉讼双方宣称事实、发出道歉或质证被告。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证据分为书证、物证和见证三种。

一、书证
书证是线上记录或纸质文件,用来证明和录入沟通过程、文件的内容或者某项事物的
存在的客观材料,通常有书面合同、企业内部文件,工作小组会议记录,银行存款证明,
电影拍摄记录等等。

二、物证
物证是包括但不限于实物和该实物上的任何特征性形象、字体等客观事实的性质,包
括文件记录以外的事实,如被告的财物,涉案的物品,原告的受伤处,以及特定的物理损
坏痕迹等。

三、见证
见证就是依据当事人及其双方的证人的事实证词,如口头或书面的证言,现场检查,
鉴定专家报告,实证报告等,均可作为见证证据用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事实真实性。

四、其它证据
其它事实证据也包括了笔录、复印件和视听磁带等,它们也可以作为诉讼双方质证和
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此外,可以作为证据的还包括构成案件存在必要条件的种类、事实
或主张的陈述,公共记录和法律文书等。

总之,上述书证、物证、见证以及其它证据是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种类,其真实
性的验证,可作为当事人在诉讼中起证明作用,帮助法院准确、公正地判断事实,认定当
事人的权益。

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用于支持当事人主张或反驳对方主张的一切可以对案件事实认定起证明作用的材料、信息、物品等。

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可以帮助法院判断事实的真实性,确定责任和判决结果。

常见的民事诉讼证据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 书证:包括合同、凭证、发票、往来信件等书面文件,是最常见的证据形式,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2. 物证:包括货物、文件、物品、痕迹等客观存在的物体和物质,可以作为证据证明案件的事实。

3. 视听证据:包括录像、录音、摄影等可以通过视听方式记录的证据,可以直接呈现案件的事实。

4. 证人证言:证人是指可以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言的人,其口头陈述的内容可以作为证据。

证人证言需要在法院的严密审查下采信。

5. 当事人陈述:包括原告、被告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口头陈述的内容,也可以作为证据。

6. 鉴定证据:包括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和专家提供的鉴定意见,可以对案件的事实进行科学评价和鉴定。

7. 异议和证据举证: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提出异议,并依
法提供证据进行质证,以有力反驳对方的主张。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根据举证责任主动收集、保存和提供证据,法院会依据证据的证明力和可信度对其进行审查和采纳。

同时,法院也会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证据权利,确保诉讼公正和合法。

民事诉讼法104

民事诉讼法104

民事诉讼法104
民事诉讼法第104条是关于民事诉讼中证据的相关规定。

该条款指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如果当
事人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那么法院可能会根据证据的不足作出对其不利的判决。

根据第104条的规定,证据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
1. 书证:书面材料,如合同、协议、信件等。

2. 物证:实物,如物品、文件等。

3. 证人证言:证人就其所知的事实所作的口头陈述。

4. 视听资料:录音、录像等可以证明事实的资料。

5. 电子数据:电子邮件、网络聊天记录等电子信息。

6. 鉴定意见:由专业鉴定人员就特定问题所作的专业判断。

7. 勘验笔录:法院或其指定人员对现场或物证进行勘验后所作的记录。

此外,第104条还规定了证据的收集和保全。

当事人应当在诉讼过程
中及时收集和保全证据,以确保证据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如果当事人
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证据可能被损毁、丢失或者难以取得,可以向法院
申请证据保全。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根据证据的合法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可信度,综合判断证据的证明力。

如果当事人提供
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或
者根据已有的证据作出判决。

总之,民事诉讼法第104条强调了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要求
当事人积极履行举证责任,同时也规定了法院在证据审查和判断中的
职责和原则。

描述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类型

描述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类型

描述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类型
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为标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以下七种:
1.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

2. 物证:是指以物质材料的存在、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3.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4.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但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5.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可以是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事实,也可以是与本案有关联的事实。

6. 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民事案件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后得出的结论性意见。

7. 勘验笔录:是指审判人员或者法院指派的人员对案件现场或者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材料进行实地勘验、检查、测量、检验和制作的笔录。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您查阅相关法律法规。

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

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

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民事诉讼证据是指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或者反驳对方主张的合法事实,通过合法渠道取得并提供给法院审理的各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材料。

根据证据的性质和来源,民事诉讼证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书证书证是指以书面形式存在的证据,主要包括各种书籍、文件、合同、信函、账簿、发票等。

书证作为最常见的证据形式,具有确凿性和客观性,对于证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重要作用。

在提交书证时,当事人应当提供原件或者经过公证的副本,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物证物证是指以物体形式存在的证据,包括各种实物、工具、产品、痕迹等。

物证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具有直观性和客观性。

例如,在一起盗窃案中,被盗物品的现场照片、指纹、DNA等都可以作为物证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行为。

三、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以影像、录音、录像等形式存在的证据,包括摄像监控录像、电话录音、现场取证视频等。

视听资料可以直接呈现案件发生的过程和现场情况,具有直观性和客观性。

例如,在一起交通事故纠纷中,交通监控录像可以作为证据来证明事故的发生和责任的划分。

四、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根据对案件事实的直接感知提供的证据,包括当事人、目击证人、鉴定人等。

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形式,具有直接性和真实性。

在庭审过程中,法庭会对证人进行质证和反质证,以确定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和证据的真实性。

五、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由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鉴定人员根据对案件相关事物的检验、测量、分析等科学方法得出的结论。

鉴定结论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可以对案件事实进行客观、准确的评估。

例如,在一起产品质量纠纷中,产品质量鉴定报告可以作为证据来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六、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法院、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案件现场、物体等进行实地勘验,并将勘验过程和结果记录下来的证据材料。

勘验笔录具有直接性和客观性,可以为法庭提供客观、真实的案件现场情况。

论述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

论述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

论述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民事诉讼证据可分为五大类:
一、实质性证据:即争议事实有关性质的直接证据,一般包括文书、字印、唑复式电子文书,以及被诉方要求就争议事实进行特定程
序的检验所产生的证据等。

二、概括性证据:该证据不直接支持争议事实,而主要聚焦争议
事实性质,以便推论证据的有效性和可信度。

这类证据除可以运用判
例外,还包括一般学说、一般事实推测、文化迷信和成语等。

三、经验性证据:该证据是指来自生活经历和科学经验的证据,
如文书记录、技术报告、法定技术要求以及具有相应技术能力及资质
的专家给出的证言等。

四、足以得到法院重视的证据:该证据类别的特征是不具有原始
的真实性、可信度、准确性和可比性,但为了保护各方利益,法院仍
会重视该类证据,其主要包括谈判记录和协议文书两类。

五、补充性证据:该类证据相对于实质性证据,其内容比较宽泛,包括日记场记、比较图像、视频记录、影像记录、特殊仪器记录等。

民事诉讼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民事诉讼证据是在法庭上用以证明民事法律关系事实的材料,是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供的依据。

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负。

本文将从证据的类型、证据的收集与保全、证据的举证责任等方面进行论述,以便更加深入地了解民事诉讼证据的重要性及应用。

一、证据的类型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按照其来源和性质可以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几种类型。

各种类型的证据适用于不同的情况,具有各自的特点和作用。

1. 书证:书证是指以书面形式存在,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的证据,如合同、账簿、凭证等。

书证是最常见的证据类型,具有固定性和可复制性,其证明力较为稳定。

2. 物证:物证是指案件中涉及到的有形物品,如录音、视频、物品等。

物证可以直观地展示案件事实,对于了解案件情况有着重要的作用。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经法庭传唤或者经双方同意出庭作证的人提供的口头陈述。

作为直接参与或目击案件的人,证人的证言可以提供有力的证据,对于查清案件事实非常重要。

4.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由具备鉴定资格的机构或专家对案件中涉及的技术、科学、医学等方面进行鉴定,提供专业的意见和证据。

鉴定意见在解决专业性问题的案件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5. 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法庭对案件现场进行勘验,记录勘验过程中发现的相关情况的笔录。

勘验笔录可以对案件事实进行客观真实的记录,对后续的证据提供有力支持。

二、证据的收集与保全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积极收集证据,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法性。

1. 主动搜集证据:当事人需要寻找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可以通过调查取证、收集物证、记录证人证言等方式来主动搜集证据。

在证据收集过程中,需要注意采取合法的方式,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 保全证据: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证据毁损、丢失或伪造,可以申请法院对证据进行保全。

法院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保全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民诉证据证明总结范文

民诉证据证明总结范文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和证明是两个至关重要的概念。

证据是支持诉讼主张的依据,而证明则是通过证据来证实某一事实存在的过程。

以下是对民诉证据证明的总结,旨在帮助理解其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及其具体应用。

一、证据的种类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证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书证: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表现的证据,如合同、借条、票据等。

2. 物证:以物品的物理形态、质量、数量、位置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照片、录像、物品等。

3. 声音证据:以声音为载体,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录音、录像等。

4. 视听资料:以视听资料为载体,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录音、录像等。

5. 电子数据: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证据,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电子文件等。

6. 证人证言: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7. 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8. 法院指定的鉴定意见:鉴定机构根据案件需要,对特定问题所作出的鉴定结论。

二、证明责任在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由主张事实存在的当事人承担。

证明责任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原始证据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 反证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3. 无证据责任:一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未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

三、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分为以下几种:1. 优势证据标准:指在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优于另一方当事人的证据。

2. 过半数证据标准:指在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数量达到案件事实发生可能性的过半数。

3. 绝对证据标准:指在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足以排除合理怀疑。

四、证据的收集与运用1. 当事人应当积极收集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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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哪些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有八种,具体就包括了:1、当事人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而民事诉讼证据类型与刑事诉讼证据就有很大的不同,比如,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还有被害人陈述等等。

1、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一个种类是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种类划分中的特色。

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与诉讼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决定了当事人陈述具有真实与虚假并存的特点。

因此,审判人员在运用这一证据时应注意防止将虚假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应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审查核实,以确定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

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书证的表达方式上来看,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从书证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等。

而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票据、商标图案等等。

因此,书证的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物品。

书证在民事诉讼中是普遍被应用的一种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3、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因此,物证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

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争议的标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权所损害的物体(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遗留的痕迹(印记、指纹)等等。

4、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

它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

外国民事诉讼法一般都没有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对待,仅将其归入书证和物证的种类中,我国民事诉讼法鉴于其具有独立的特点,将其归为一类独立的证据加以使用。

5、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包括电子签名、格式化后的硬盘通过恢复取得的信息等等,与传统的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有所区别。

6、证人证言
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专业人员运用其专门知识,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分析鉴别,对专门性问题作出意见,以作为法官判断相关证据真伪的参考依据。

从性质上来说,鉴定意见与其它证据类型很重要的区别在于:鉴定意见本身是构建在其它证据材料基础上,得出
的鉴定人的主观判断。

在其它证据类型中,都力求证据材料契合客观案情,尽量与表述人的主观相分离;但在鉴定中,最有价值的反而是鉴定人通过主观知识鉴别证据材料的过程。

8、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后的记录。

不管是哪种类型的诉讼,其中证据都是不可缺少的,并且诉讼过程中还会就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所以不是当事人提供了怎样的证据,法院方面就会照单采纳。

若是经过质证发现并不符合证据三性要求,自然也就不能作为案件处理的凭据。

而在刑事诉讼中还存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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