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1.10•【字号】吉国土资发〔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的通知吉国土资发〔2011〕2 号各市( 州、长白山管委会)、县( 市、双阳区、江源区) 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为更好地规范省厅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要求,我们在广泛调研基础上,制定了《吉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在本办法实施后,建立本单位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 报省厅政策法规处备案。
联系人: 厅政策法规处许鹏电话:0431 - 88550208( 传真)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附件《吉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第一条为深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增强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建设的公信力和执行力,规范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活动,根据《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和《国土资源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吉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后评估( 以下简称后评估) 是指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施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其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客观调查和综合评价,提出完善制度、改进管理的意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 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四条后评估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把握重点, 有序推进。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9•【字号】吉政办发[2009]59号•【施行日期】2009.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5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吉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组建吉林省交通运输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交通厅的职责,原省建设厅的指导城市客运职责、指导城市出租车管理职责,整合划入省交通运输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四)将原省交通厅的全省地方铁路规划、建设和运营职责划给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五)加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优化交通运输布局,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加快形成便捷、畅通、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
(六)加强统筹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职责,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运输行业法律法规、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省公路、水路等行业发展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中长期发展计划;组织起草交通运输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研究拟订相关政策和标准;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28•【字号】吉政办发[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85号)精神,认真做好我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的编制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内涵及编制意义(一)基本内涵。
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是国家“十一五”规划中的一项新举措。
开展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是对不同区域未来的空间开发方向进行主体功能定位,对开发秩序进行规范,对开发强度进行管制,对现行空间开发模式进行调整,减少空间结构变动中不必要的代价,提高空间利用效率。
同时,对不同功能区的发展提出不同的要求,通过制定和实施差别化的区域政策和绩效评价体系,进行更有针对性的调控和引导。
按照国家要求,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要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考虑未来全省人口布局、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
优化开发主要是优化发展的内涵,转变传统的工业化和城市化模式,减轻资源环境压力;重点开发主要是加快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在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基础上壮大经济规模,积聚人口;限制开发主要是保护好自然生态,因地制宜地发展资源环境可承载的特色产业;禁止开发主要是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的干扰,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
按照主体功能定位,调整完善区域政策和绩效评价,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形成合理的空间开发结构,实现人口、经济、资源环境以及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9)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1•【字号】吉政办发[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1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一日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吉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二)划入原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三)划入原省经济委员会全省经济运行调节的职责。
(四)增加负责省内民航机场的规划、建设、净空协调管理以及新开通航线协调联系的职责。
(五)将能源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划给省能源局。
具体包括:研究全省能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实施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的管理,协调能源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能源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安排审核重大建设项目;参与全省电力体制改革相关工作。
(六)将工业行业管理和信息化有关职责划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具体包括:研究提出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按国家规定权限,审核、核准国家和省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的拟订及组织实施;组织领导和协调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重大技术装备消化、创新和规划编制,协调相关政策;工业日常运行监测和工业企业生产要素保障的协调;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和通信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稀土行业发展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06•【文号】国办发[1998]31号•【施行日期】1998.06.0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八年六月六日国务院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是协助领导同志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能调整国务院办公厅各司局不再承担协调任务,加强审核把关、督查落实和跟踪调研职能。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务院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国务院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二)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三)研究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示国务院的问题,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审批。
(四)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对国务院部门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决定。
(五)督促检查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务院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
(六)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国务院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七)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和反映的重要问题,办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的有关信访事项。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11.20•【字号】吉国土资办发〔2013〕40号•【施行日期】2013.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国土资办发〔2013〕40 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双阳区、江源区)国土资源局:吉林省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请于12 月15 日前,将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工作机构、承办人及联系方式报省厅办公室。
特此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11月20日吉林省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推进全省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厅政府信息,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吉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工作机构和职责分工第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六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相关内设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具体职责是:(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实施方案根据《中共x委、x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x[x]21号)精神,保留x国土资源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将县房地产管理局的房屋登记管理职责、县林业局的林地登记管理职责划入县国土资源局承担。
(二)划出的职责将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统一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管。
(三)承接的职责承接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文件明确下放的行政审批、核准项目的工作权限。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国土资源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统一管理土地资源和城乡地籍、地政工作,统一查处土地可能性纠纷;主管全县土地的调查、统计、定级和登记、发证工作;统一承担房屋、林地和土地的登记管理职责;拟订全县土地调查计划,进行土地定级、估价;建立健全土地统计制度,地籍档案制度和土地动态信息监测体系。
(三)主管全县土地的征用、划拨工作,统一审核、征用、划拨建设用地;承办由县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协助财税部门做好土地税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四)主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组织、协调、审查、报批和出让方案的落实,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的可能性管理。
(五)负责对土地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和违法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六)研究制订全县土地管理事业发展计划、预测中长期名类用地需求情况,提出深化土地管理体制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方案,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各项改革措施。
(七)主管土地科学技术和外事工作,负责土地管理的对外宣传,组织和指导土地管理干部、职工培训和教育工作。
(八)统一管理全县的地矿资源和有关业务工作。
(九)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县国土资源局内设4个职能股室。
(一)办公室负责综合、信息、文秘、会议组织工作、档案管理、图书资源、保密工作、信访工作、机关建设、财务、行政管理和保卫工作,机关人事和人事监察工作,归口管理机关服务中介;负责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和使用制度改革的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和协调各项改革方案的制订;负责对内对外的宣传报道工作;负责收集、整理阶段信息、情报和资料,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基层所干职工的培训,负责综合计划、统一的归口管理、编制制度、固定资产和物资计划;管理本局各项资金、指导监督各乡镇基层所的财务、会计工作;协助财税部门做好有关规费归缴工作;制订有关计划、统计、财务、会计的规章制度,做好审计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省政府非常设机构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省政府非常设机
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4.19
•【字号】吉政办函[2010]45号
•【施行日期】2010.04.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省政府非常设机构的通
知
(吉政办函[2010]4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要求,按照《省直非常设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省政府对非常设机构进行了清理,现将保留和撤销的省政府非常设机构予以公布。
其中,保留的非常设机构部门和成员有变化的,请非常设机构办公室履行调整手续,不再重新发文。
附件:1.保留的省政府非常设机构名单
2.撤销的省政府非常设机构名单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附件1
保留的省政府非常设机构名单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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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09]21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3.01
【实施日期】2009.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
(吉政办发〔2009〕2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一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土地评估、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人员资质认定职责交给行业协会。
(三)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组织拟订全省国土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省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省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定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
贯彻执行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拟订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拟订相关政策;制定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
编制和组织实施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组织编制全省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产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指导和审核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参与报请国家或省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
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省耕地保护的责任。
拟订并实施全省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指导和组织落实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家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省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
制定全省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地方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
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研究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交易、作价出资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