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一事不再罚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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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

行政审判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

行政审判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行政审判中,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当行政机关已经对违法行为做出处罚决定,并已经实施了相应的处罚措施,相关当事人已经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后,对于同一违法行为再次处罚的情况,行政机关不得再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现代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之一,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性的意义。

在实践中,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滥用行政权力和损害社会公平正义。

一、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法律依据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被广泛应用。

在行政诉讼法中,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已经执行或者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不得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这一规定明确了行政法律框架中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范围和限制条件。

在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这说明一事不再罚原则是现代法体系中的基本原则之一,不仅广泛适用于行政法领域,也适用于其他法律领域。

二、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条件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范围存在一定的限制条件。

在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有明确的违法事实和法律责任。

只有当违法事实得到清晰的认定,并且已经实施了相应的法律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才能适用。

如果存在法律上的争议或者违法事实没有得到清晰的认定,行政机关仍然可以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处罚。

2. 处罚决定已经形成法律效力。

只有当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形成法律效力,或者当事人已经履行了相关的处罚决定,一事不再罚原则才能适用。

如果行政处罚决定没有得到法律效力或者当事人没有履行相应的处罚决定,行政机关仍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3. 违法行为属于同一违法事实。

在同一违法事实中,行政机关只能对当事人进行一次处罚。

但是,如果违法行为不属于同一违法事实,或者处罚决定没有对所有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行政机关仍然可以对相关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4. 合法程序和公正原则。

当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需要遵守合法程序和公正原则。

环境行政处罚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探析

环境行政处罚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探析

环境行政处罚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探析“一事不再罚”是环境行政处罚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该原则即在某一违法行为被处罚后,同一违法行为如果多次发生,只能被处罚一次,而不能重复处罚。

该原则主要原因是考虑到重复处罚会对当事人造成连续的经济损失和对当事人的惩罚过度,同时也避免了行政机关的滥用权力和违反法律规定。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同一违法行为的多次处罚;二是同一行为的多个违法行为多次处罚。

对于同一违法行为的多次处罚,环境行政处罚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将违法事实和行为划分为不同的时期,并根据违法情况和处罚依据来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

而对于同一行为的多个违法行为多次处罚,则需要对行为进行区分和划分,对不同的违法行为进行分别处罚。

同时,“一事不再罚”原则也需要注意到一些例外情况。

比如,当事人对违法行为存在多次发生行为,且每次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或者累计违法次数很多时,环境行政处罚可以根据现有的规定进行多次处罚,以激励当事人进一步遵守法律。

除此之外,也需要注意到“一事不再罚”原则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何解决。

其一是关于违法行为之间的关系问题。

在同一行为涉及到多个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如何判断这些违法行为之间的关系及划分需要充分考虑现实情况和环境影响。

其二是对于处罚对象的认定和界定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企业或个人属于“隐性污染者”,需要对这些对象进行认定,并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总的来说,“一事不再罚”是环境行政处罚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既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鼓励当事人在环境保护方面遵守法律法规。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充分考虑到违法行为之间的关系问题以及处罚对象的认定和界定问题,建立完善的管理规定和实践操作机制,以提高环境行政处罚的公信力和执行效率。

论我国行政处罚法中一事不再罚原则

论我国行政处罚法中一事不再罚原则

论我国行政处罚法中一事不再罚原则一、本文概述在当前我国法律体系中,《行政处罚法》作为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重要基本法律,其基本原则之一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具有深远的法治意义与实践价值。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行政处罚法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从理论内涵、立法沿革、适用边界以及实际执行等多个维度展开分析,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解析该原则在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执法公正性及合理性方面所起到的关键作用。

我们将系统阐述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基本含义,即对于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相同种类的处罚,旨在防止重复处罚导致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过度侵害。

探究这一原则在我国行政处罚法中的确立过程及其在不同修订阶段的发展变化,揭示其立法精神和制度设计初衷。

进一步,本文将针对一事不再罚原则在具体执法实践中的适用界限进行辨析,包括如何界定“一事”、“不再罚”的具体内容,以及如何处理同一违法行为涉及多个法律法规时的处罚竞合问题。

同时,还将通过剖析相关争议案例,梳理司法实践中对该原则的解释与适用标准。

通过对我国行政处罚法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全面研究,旨在为推进我国行政执法规范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的深化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学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行政处罚法的基本概念与原则在撰写《论我国行政处罚法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文章时,针对“行政处罚法的基本概念与原则”这一段落,我们可以这样展开论述: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制裁的活动。

一事不再罚原则作为行政处罚法的核心原则之一,体现了法治国家尊重人权、维护公正和防止权力滥用的精神。

行政处罚的基本概念体现在它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施加的强制性制裁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等各类处罚形式。

这一系列处罚手段旨在纠正违法行为,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管理秩序,并通过惩戒作用预防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

环境行政处罚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探析

环境行政处罚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探析

环境行政处罚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探析环境保护是当今世界所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不断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各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在实践中,由于环境行政处罚的特殊性,一些问题仍然亟待解决。

其中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如何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即在相同行为或者事件中,是否可以重复对当事人进行环境行政处罚。

本文将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内涵、适用条件以及实际应用等方面进行探析,以期能够对环境行政处罚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和探讨。

一、“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内涵“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在某一特定行为或者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已经受到了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不再对其进行重复的行政处罚。

这一原则是行政法治理论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处罚权力。

在环境保护领域,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可以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行政执法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二、适用条件对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具体条件,在环境行政处罚中有一定的特殊性。

一般来说,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 相同行为或事件: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前提是针对相同的违法行为或者事件。

这意味着当事人已经受到环境行政处罚后,不应再对其就同一行为或事件进行重复处罚。

2. 处罚合法性:当事人已经受到的环境行政处罚必须是合法的。

如果当事人对于已经受到的处罚有异议,且上诉或者申诉程序尚未结束,那么在此期间也不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

3. 环境保护需要:在实际情况中,对于某些严重危害环境的违法行为,即使当事人已经受到行政处罚,为了维护生态环境的整体利益,也可能会进行再次处罚。

三、实际应用分析在实际环境保护执法中,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并不总是简单明了的。

由于环境行政处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相关问题也显得比较复杂。

在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处罚中,往往存在以下一些情形:1. 违法行为的连续性:有些环境违法行为呈现出一定的连续性,因此当事人可能在相同行为或者事件上反复违法。

行政处罚论文关于行政处罚的论文-论“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涵义及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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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论文关于行政处罚的论文-论“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涵义及适用行政处罚论文-论“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涵义及适用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涵义及适用情况。

首先介绍了行政处罚的基本概念和目的,然后详细阐述了“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内涵和作用。

接着,对该原则在实际情况中的适用范围进行了分析,并对可能的例外情况进行了探讨。

最后,提出了一些建议来进一步完善该原则的应用。

第一章:引言1.1 研究背景1.2 研究目的1.3 研究方法第二章:行政处罚的基本概念和目的2.1 行政处罚的定义2.2 行政处罚的目的第三章:“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涵义3.1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基本内涵3.2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作用第四章:“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范围4.1 初次违法行为的处理4.2 多次违法行为之间的关系4.3 同一违法行为的多种违法行为形式4.4 不同违法行为之间的关系4.5 异地或跨地域违法行为的处理第五章:可能的例外情况5.1 严重违法行为5.2 恶意行为5.3 紧急情况5.4 其他特殊情况第六章:完善“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应用6.1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宣传6.2 增加行政处罚的灵活性6.3 加强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与合作结论附件:附件一:相关法律法规的全文文本附件二:相关案例分析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处罚: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规章、决定的行为主体强制给予经济处罚或其他一定强制性措施的行为。

2.一事不再罚:指行政机关对已经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再对同一违法行为再次处罚的原则。

注:本文档仅为范本参考,具体内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改。

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研究

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研究

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研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行政处罚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而在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又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本文将深入探讨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应用及其重要性。

在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处罚。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在同一件事情上犯了错误,那么他只需要接受一次罚款,不能重复受到罚款处罚。

这一原则的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事不再罚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应用非常广泛。

例如,在一起案件中,如果一个人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交通规则,被交警处以罚款,那么他就不应该在相同的事实和理由上再次被罚款。

又比如,一家企业如果因为排放超标被环保部门处以罚款,那么在环保部门对其同一违法行为再次进行处罚时,就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对当事人和社会的意义非常重大。

对于当事人来说,一事不再罚原则保障了其合法权益,避免了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重复处罚的不公平待遇。

对于社会来说,一事不再罚原则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同时,一事不再罚原则还可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从而树立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

在实践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应用效果也非常显著。

根据相关数据和实例显示,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实施有效地避免了当事人的重复受罚,降低了行政成本,提高了行政效率,并且有助于缓解行政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总结来说,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我们应该充分认识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重要性,并在实践中严格遵守。

我们还应该注意到,一事不再罚原则在实际应用中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和挑战,如如何界定“同一个违法行为”、如何协调不同部门的执法行动等。

论“一事不再罚”在卫生行政处罚实践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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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 事不 再 罚 ” 卫 生 行政 处 罚实 践 中 的 应 用 一 在

们 借 助相对 较为 成熟 的刑法 理论 具体 问题具 体分 析 。 2 1 法规 竞合 刑 法 学 中 的法 规竞 合 犯是 指 一个 犯 . 罪行 为 同时触犯 数个 具 有包 容 关 系 的刑 法 规范 , 只适 用 其 中一个 刑法 规范 的情况 , 刑 法 中规 定 的 诈骗 罪 如 和保 险诈骗 罪 。在卫 生 法领 域 , 同样存 在 法 规 竞合 的 问题 , 只不过 这种 竞合 关 系并 不 像 刑 法规 定 的 那样 直 接 , 本质仍 是一 种 包容 关 系 。 比如《 品安 全 法 》 但 食 规 定 的未 取得 餐 饮 服 务 许 可 证 提 供 餐 饮 服 务 的违 法 行 为 , 一违法 行 为实 际上 是 通过 许 多具 体 的生 产经 营 这 行 为 来 体 现 的 , 食 品 的采 购无 索 证 无 台账 、 肴 的 如 菜 加 工制 作过程 不符 合 卫 生要 求 、 佣无 健 康 合 格证 明 雇 的从业 人员 等等 , 这些 行 为 实 际上 都包 含 在 无证 经 营 行 为之 中, 该 行 为 的具 体 体 现 。实 践 中 , 江 某 人 是 浙 民法 院裁定 , 不准 予强 制 执行 某 区 卫生 局 针对 餐 饮 经 营者仇某 不履 行卫 生 行 政处 罚 决定 的强 制执 行 申请 , 也 正是 基 于 这些 行 为 之 间存 在 包 含 关 系 。不 能 因为 这些 行 为符 合 不 同 的违 法 构 成 要 件 就 认 定 是 多 个 行 为从 而 分别裁 量合 并 处 罚 , 而应 认 定 为 一个 行 为—— 无证 经 营行 为 , 而其 若 干 违法 表 现 形式 则 可 以作 为 酌 定 的情 节在 自由裁 量时 加 以考 虑_ 。 3 ]

浅论“一事不再罚”原则在税务行政处罚中的运用

浅论“一事不再罚”原则在税务行政处罚中的运用浅论“一事不再罚”原则在税务行政处罚中的运用魏勇内容提要:“一事不再罚原则”是国际上的一项重要责任制度,但我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有其特殊的内涵,本文对其特殊内涵作了积极探索,并借鉴刑法罪数形态理论,将“同一个税务违法行为”(“一事”)作了分类,并结合税务实践,对该分类如何正确适用税务行政处罚作了简要探讨。

关键词:一事不再罚原则一事牵连连续并合例外“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西方国家立法中的一项重要责任制度,其原意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个(次)以上的处罚”。

目的在于防止法律规范之间的设定冲突,重复规定处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一、对我国“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正确理解我国《行政处罚法》立法时参考了西方有关行政处罚类似实践,在表述上采取了特殊的技术处理,但没在条文里写上“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文字,并且把不予“两罚”限制在“罚款”二字上。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所以《行政处罚法》第24条可以理解为“对同一违法行为,只能给予一次罚款;无论有多少法律规范对这一违法行为都规定予以处罚,但是罚款只能一次。

”简单地说,“一事不再罚”理论在我国已发展为“一事不二罚款”原则。

对我国“一事不再罚”原则作逻辑层面的分析会得出以下结论:(1)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规范的规定,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但如果是罚款,则罚款只能一次,另一次处罚可以是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照,也可以是停产停业,还可以是没收违法所得,只是不能再罚款了。

(2)行为人的一个行为,违反了一个法律规范规定,该法律规范同时规定施罚机关可以并处两种处罚,如可以没收并处罚款、罚款并处吊销营业执照,这并不违反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还应予以行政处罚的,仍可适用行政处罚---这是由行政处罚法推导出的结论。

论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论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是国家特定行政机关依法惩戒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个人、组织的一种行政行为,属行政制裁范畴。

行政处罚作为一种法律制裁,是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的一种惩戒、教育手段,目的是使相对人今后不再重犯同一违法行为。

因为行政处罚本身所具有的强制力、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对相对人的声誉、财产、行为甚至人身自由产生不利后果的特点,使得行政处罚必须严格依法设定、执行、监督与救济,并遵守法定的行政处罚原则与适用原则。

笔者在本文中想予以讨论的,就是行政处罚适用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在理论与实践中的几个问题。

一、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立法意义“一事不再罚”是行政法学界对行政处罚适用原则之一的一个概括性表述,其具体内涵、定义依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为“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行政罚款的行政处罚”。

这一原则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处罚机关滥用职权对相对人同一违法行为以同一事实理由处以几次行政处罚,以获得不当利益,同时也是为了保障处于被管理地位的相对人法定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的行政侵犯,使一定的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与一定的法律责任相互确定挂钩,进而体现法律制度与行政管理的可预见性与稳定性价值。

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处于管理地位的行政主体拥有以国家名义出现的行政管理权,具先定力、执行力与强制力。

尤其是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行政日益深入到国民生活的各个领域,对行政权规范的必要性日益为人们所认识并逐渐突出。

而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相对人一方,由于与行政主体的地位的不对等性,其合法权益在国家公权力的冲突中便显得尤为渺小。

行政相对人即使是违反了一定的行政管理法规,受到一定的行政处罚,其作为一般公民的另一身份属性的合法权益的保障与事后救济与保障是现代行政的价值理念之一。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背后所体现的,就是这种法理价值理念的追求。

将其通俗化来表述,便是犯错一次就只能、只需承担一次行政处罚,且这种处罚必须是先有的、法定的。

环境行政处罚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探析

环境行政处罚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探析一、引言环境保护是当前社会发展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的健康权益,各级政府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在具体行政处罚中,由于环境违法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处罚的情况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错位和重叠。

针对这一问题,行政处罚法中包含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即在一定条件下,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多次处罚。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环境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并分析在实践中的问题和对策。

二、“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法律基础(一)行政处罚法的基本精神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是保障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的基本保障措施之一。

在行政处罚法中,有关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多次处罚的规定体现了行政处罚法的基本精神。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同一被处罚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已经加处罚款的,不得再加处罚款;已经给予罚款处罚的,不得再给予罚款处罚;已经给予罚款处罚的,不得再给予拘留处罚;已经给予罚款、拘留处罚的,不得再给予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吊销许可证照、执业证照处罚”。

(一)同一被处罚人同一被处罚人指的是指在行政处罚中,出现两次或以上违法行为的同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对于同一被处罚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多次处罚,是为了保护其合法利益,防止行政部门的滥用权力。

(二)同一违法行为同一违法行为指的是在一定时间内,同一被处罚人因同一种违法行为多次受到行政处罚。

同一违法行为的界定是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的,包括违法行为的性质、时间、地点、对象等因素。

(一)已经加处罚款的就是在同一违法行为中,被处罚人已经被加处罚款的情况下,不得再次加处罚款。

这是对同一违法行为的累计处罚进行限制的一种表现。

在实际操作中,应当严格执行这一原则,确保处罚的公正与合理。

由于同一违法行为的界定涉及到违法行为的性质、时间、地点、对象等因素,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着一定的模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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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事不再罚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运用————————————————————————————————作者:————————————————————————————————日期:论“一事不再罚”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运用内容摘要:对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认识,有多种观点。

本文通过对“一事”即“一个行为”的进行探讨,同时结合“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版权、文物执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对“不再罚”进行解读,并提出对策措施,从而实现对“一事不再罚”原则内涵的深入探讨。

关键词:一事不再罚行政处罚原则对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具体含义与适用,一直存在颇多争论,在具体的行政执法操作时也遇到了诸多困难,集中表现为行政机关在具体操作上不统一,同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得到的“待遇”却经常不一样,有的被处一罚,有的被处二罚甚至多罚。

形成“一事多罚”的原因有多方面,为此,本人结合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版权、文物等行政执法工作,来谈谈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认识和如何正确运用“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一事不再罚原则执行过程的障碍性因素1、认识因素对于“一事不再罚”的认识,通常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认为“个人或组织的某一违法行为,只能依法给予一次处罚”;二是认为“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只能实施一次处罚,不得重复处罚”;三是认为“对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违法事实只能用一次行政处罚”;四是认为“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行为违反一种行政规范时,只能由一个行政机关做出一次处罚”;五是认为“不同行政机关可以各自按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罚,包括重复使用同一种处罚方式,但罚款只能进行一次”;六是认为“不同行政机关可按不同法律规范分别给予不同种类的处罚,但处罚方式均不得重复使用。

”;七是认为“行政处罚只能进行一次,既可按管辖原则适用,也可按重罚吸收轻罚原则适用”,等等,认识没有统一。

2、法律因素由于行政主体间有不同的工作职责和行政任务,同时,各法律和法规之间也存在竞合关系,往往会出现“多顶大盖帽,管个破草帽”的现象,如关于公路查超载货车违法行为,公安交警、交通运管、交通路政等执法人员都有管辖权,是选择“最先查处机关处罚,其他机关不得再予处罚”,还是“择一从重处罚,其他机关不得再予处罚”方案,或选择各罚各的,各自为政,没有统一的法律可循。

3、依法行政因素产生一事再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大量的一事再罚都由各行政主体自身违法引起。

如,某一行政主体在已经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可能出于某种原因和目的,再次为同一违法行为作出第二次处罚。

或者说,一行政主体已对相对人的某一个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另一个行政主体基于错误的管辖再对该相对人作出处罚。

这些都是出于行政主体自身违法引起的再罚直接违背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4、其他因素“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有特殊情形,也有例外,不能一概理解为“一事再罚”。

主要表现为:(1)刑事处罚易科。

根据有关规定,对于行为人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物品书刊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等,司法机关免于处罚的,新闻出版部门或文化部门可以实施行政处罚。

这实际上是刑事处罚免处,改处行政处罚,属于刑事处罚的易科,显然这种易科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2)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处罚。

如果行政机关发现先前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当,并依法撤销后或者行政罚款决定被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据此重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属于一事再罚,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如磐安县盘峰乡榉溪村民在全国重点保护单位“孔氏家庙”保护范围内,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开工建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行政部门下达了责令改正的处罚通知书。

后得知该农户在“孔氏家庙”国保单位公布前,已取得了国土、建设部门的建房许可手续。

文物部门认为行政处罚不当,按行政许可法规定,因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先由国土、建设部门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并给予补偿。

如果撤回行政许可,农户还违法建房,文物部门再重新作出先前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3)行政处罚的并处。

行政机关对行为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在适用一个法律规范时,所实施的并处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如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行为,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多个不同的违法行为违反同一个法律法规不同法律条款的,依法可以由同一行政机关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如歌舞娱乐场所超时经营并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经营场所的行为,分别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二个条款,可由文化部门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二个不同条款分别罚款,合并执行。

(4)行政机关先前的处罚。

对于连续违法行为和持续违法行为,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导致了其“连续状态”和“持续状态”的中断,如果行为人再犯相同性质之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以再实施新的行政处罚,先前的处罚决定不构成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违反。

二、实施“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对策措施1、正确界定“一事”,是正确理解“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前提(1)单法律规范的“一事”。

就是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一个法律规范,即使违反了多个违法构成要件,如电子游戏机经营者在法定节假日外超时经营,接纳未成年人并提供违禁游戏内容,共有三个违法构成要件,即“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超时经营”、“游戏项目含有禁止内容”,也只能算是“一事”,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件》一个法律规范。

(2)多法律规范的“一事”。

就是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多个法律规范,这就是法条竞合。

具体来说,分二种情形。

一种是局部竞合,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多个具有从属、交叉等包容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印刷企业印刷含违禁内容的出版物,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和《印刷管理条例》,这二个条例具有从属包容关系。

一种是想象竞合。

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多个各不相同关系的法律规范,如电视台违规播放盗版侵权的音像制品,分别违反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3)继续行为的“一事”。

违法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行为,其违法特殊表现为:继续行为只有一个违法故意,实施的也是一个意义上的行为,侵害的通常也只有一个法益,因此与典型的一个违法行为的特点相符。

(4)连续行为的“一事”。

是指基于同一违法意图,违反同一法律规范,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违法行为。

2、正确理解“不再罚”,是做到“一事不再罚”的保障(1)单法律规范的“一事”。

即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一个法律规范。

一是一个行政机关管辖。

对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一个法律规范的“一事”,如网吧接纳未成年时,用其他消费者名字登记上网,行政机关对这二违法构成要件合并处罚,不得给予二次或以上的行政处罚。

二是多个行政机关管辖。

多个行政机关管辖分二种情形:一种是属于不同地域的同一、同类行政部门都有管辖权的,无论由哪个机关管辖,处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都相同,因此程序上规定“谁先发现,谁管辖”,以保证行政执法的效率。

如窝点在东阳市,人在磐安县销售非法出版物。

另一种是属于不同部门管辖的,多个行政机关由于权限分配上存在重合而造成共同管辖的情况,如无证照经营娱乐场所,工商、文化和公安可按职权进行取缔。

多个行政机关管辖,无论是地域管辖,还是职能管辖,由于对一行为的处罚只有一个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处罚结果应该相同,因此也可以遵循“谁先发现,谁管辖”的原则,只能由一个行政机关处罚。

(2)多法律法规行为的“一事”。

即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多个法律规范。

一是一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但只由一个行政机关管辖。

若违法行为是同时违反多个具有从属、交叉等包容关系法律规范的局部竞合,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等原则首先选择一个可适用的法律规范,然后再依据此规范做出处罚。

如破坏软件技术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二个法律法规具有从属包容关系,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选择《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处罚。

若违法行为是同时违反多个各不相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想象竞合行为,给予一次处罚,可分别依据不同规范得出各自的处罚方式,处罚种类相同的,择一重处之,处罚种类不同的,可以并处。

如娱乐场所使用盗版音像制品行为,同时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件》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件》。

二是一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而由多个行政机关管辖。

若违法行为是同时违反多个具有从属、交叉等包容关系法律规范的局部竞合,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等原则首先选择一个可适用的法律规范,应由适用该规范的处罚机关管辖和给予一次处罚。

若违法行为是同时违反多个各不相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想象竞合行为,每个处罚机关各自给予一次处罚,若一个行政机关已经对行为人给予处罚的且其他行政机关拟进行的行政处罚与已做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同一种类的,可以互相折抵或吸收,若种类不同的,则允许并罚。

多个行政机关只能由一个给予一次行政罚款的处罚。

如制作、销售淫秽书刊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既违反了治安管理规定,由公安机关管辖,又违反了新闻出版管理规定,由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管辖。

(3)连续或继续行为的“一事”。

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行为应该认定为一个行为,行政机关只能按一个违法行为从重给予一次行政处罚。

如行政执法人员在查扣销售非法音像制品过程中,经营人员还在想方设法继续销售,属继续行为的“一事”,可从重处罚。

如文化执法人员,通过技术手段,检测到某网吧在一周内多次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行为,属连续行为的“一事”,也可从重处罚。

行为连续或者继续过程中,行政主体依法作出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行为人继续违法的,应当构成一个新的违法行为,并可再次处罚。

3、正确把握原则,是“一事不再罚”的基本要求(1)同一行政机关的不再罚。

同一行政机关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处罚时,必须把握以下原则。

一是不得依据同一理由和法律依据给予当事人两次及以上同种类的处罚。

如给行为人两次罚款。

二是不得依据同一理由和法律依据给予行为人两次以上不同种类的处罚。

如给予罚款后,又决定吊销执照。

如需并处的,应在一次处罚中作出决定,不得两次决定。

三是不得依据同一理由不同依据或不同理由同一依据给予行为人两次以上的处罚。

四是对行为人同一性质的连续行为,应定一事处罚,不得作出数个处罚。

(2)不同行政机关的不再罚。

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多个法律规范,各有权处罚机关进行处罚时,必须把握以下原则。

一是违法行为已经受到一次处罚后,其他机关不得依据同一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再给予行为人行为罚以外的行政处罚。

二是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后,其他机关根据不同法律依据对行为人处罚时,不得给予除行为罚以外的同种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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