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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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论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论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王毅;徐荣春;王壹惠
【期刊名称】《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3(000)006
【摘要】一事不再罚原则作为行政处罚适用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已为我国法学界所公认.但,何为"一事"、何为"再罚"在理论和实践中还存在很大的分歧.本文从时空角度,具体的阐述了这两个问题,并对实践中存在的各种竞合问题一一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先罚有效,后罚无效"、"择一重罚从重处罚"等解决问题的方案.
【总页数】6页(P20-25)
【作者】王毅;徐荣春;王壹惠
【作者单位】扬州大学,城管研究中心,江苏,扬州,225009;扬州大学,政法学院,江苏,扬州,225009;长春工业大学英语系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2.1
【相关文献】
1.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研究 [J], 董维敏
2.简论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J], 杜幸
3.浅议消防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 [J], 杨龙
4.浅析动物卫生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 [J], 陈向武;孙敬秋
5.远洋渔业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之适用 [J], 房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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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关于“一事不再罚”原则在税务行政处罚中的运用

解析关于“一事不再罚”原则在税务行政处罚中的运用

关于“一事不再罚”原则在税务行政处罚中的运用关于“一事不再罚”原则在税务行政处罚中的运用作者魏勇内容提要:“一事不再罚原则”是国际上的一项重要责任制度,但我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有其特殊的内涵,本文对其特殊内涵作了积极探索,并借鉴刑法罪数形态理论,将“同一个税务违法行为”(“一事”)作了分类,并结合税务实践,对该分类如何正确适用税务行政处罚作了简要探讨。

关键词:一事不再罚原则一事牵连连续并合例外“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西方国家立法中的一项重要责任制度,其原意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个(次)以上的处罚”。

目的在于防止法律规范之间的设定冲突,重复规定处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一、对我国“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正确理解我国《行政处罚法》立法时参考了西方有关行政处罚类似实践,在表述上采取了特殊的技术处理,但没在条文里写上“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文字,并且把不予“两罚”限制在“罚款”二字上。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所以《行政处罚法》第24条可以理解为“对同一违法行为,只能给予一次罚款;无论有多少法律规范对这一违法行为都规定予以处罚,但是罚款只能一次。

”简单地说,“一事不再罚”理论在我国已发展为“一事不二罚款”原则。

对我国“一事不再罚”原则作逻辑层面的分析会得出以下结论:(1)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规范的规定,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但如果是罚款,则罚款只能一次,另一次处罚可以是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照,也可以是停产停业,还可以是没收违法所得,只是不能再罚款了。

(2)行为人的一个行为,违反了一个法律规范规定,该法律规范同时规定施罚机关可以并处两种处罚,如可以没收并处罚款、罚款并处吊销营业执照,这并不违反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还应予以行政处罚的,仍可适用行政处罚---这是由行政处罚法推导出的结论。

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收 稿 日期 :2 0 1 4 — 0 7 — 0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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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有 效 .后罚 无效 ” 五 是认 为 “ 一 事不 再 罚 ” 原则 是 指行 政 相 对 人 的一 个 行 为违 反 一 种法 律 规 范 时 .只 能 由一 个 行 政机 关 做 出一 次 出 罚 即对 已 受处 罚 的 某一 违 法 行 为不 能 以同一 事 实 和理 由 . 以同样 的法 律规
处罚 的 .不应 再 实 施 处罚 。一 个 违法 事 实 分别 触
犯 几个 行 政 法律 规 范 ,构成 几 种 违法 名 称 .可 以
织 的某 一 违 法行 为 .只 能依 法 给 予一 次 处 罚 .不 能 处 罚两 次 或 多次 对 于违 反 行 政 法律 规 范 构成 犯罪 的 .行政 机关 不再 给 予处罚
使 相 对 人 的合 法 权 益无 法 得 到保 障 随 着 我 国市
场经 济 的发 展 。这种 现 象 正 日趋 严 重 本文 针 对
目前 我 国行 政 处 罚 中 的 “ 一 事不 再 罚 ” 原则 的现
机 关 对 同一 违 法 行 为 触 犯 多种 行 政 法 律 规 范 的 . 也 可 以 给予 不 同的 处罚 某 一违 法 行 为 触犯 刑 法
2 0 1 4年 9月
河 北公安 警 察职业 学 院学报
J 0 u ma J 0 f He b e i Vo c  ̄i o n a l Co l l e e 0 f Pu b l i c S e c u i r t y ̄ l i c e
Se pt .2 01 4 Vo 1 .1 4 No. 3
立法 工 作 ,完 善 行 政 监 督 制度 ,认 真贯 彻 行 政 处 罚 中 的 “ 一 事 不 再 罚 ” 原则 ,从 而发 挥 其 最 大 效 能 。

行政法中的“一事不再罚”

行政法中的“一事不再罚”

行政法中的“一事不再罚”1. 引言1.1 行政法中的“一事不再罚”行政法中的“一事不再罚”是指一旦一个行政主体对某一违法行为做出了处罚决定后,就不再对同一行为做出重复处罚的原则。

这一原则的确立旨在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行政部门滥用处罚权力,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合法和有效。

“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同一违法行为中,行政主体只能对其进行一次处罚,不得重复处罚;如果行政主体已经对某一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其他行政主体也不得再对同一行为做出处罚决定;对于同一行为所涉及的不同违法责任,也应遵循“一事不再罚”的原则,避免重复追究责任。

这一原则的确立对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有效防止滥用行政权力,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行政法中的“一事不再罚”应当得到充分重视和落实,以促进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和效率化。

2. 正文2.1 行政法中的“一事不再罚”的概念行政法中的“一事不再罚”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当一方已经因某一违法行为被处罚过后,不得再就同一行为对其进行二次处罚的法律原则。

这一原则主要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对同一行为进行重复处罚所导致的不公平和混乱。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已经接受了行政处罚,相关行政机关就不能再就同一行为对其进行处罚,这是一种法律上的保护措施。

“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体现了法治的基本理念,即法律的平等和公正。

如果没有这一原则的保障,行政机关可能会随意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导致执法的不确定性和不公正性。

“一事不再罚”不仅是对公民权利的一种保障,也是行政执法的一种规范和限制。

在实践中,有效遵守和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可以减少行政执法的滥用和错误,提高执法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原则,对于维护社会公平、促进公正执法,以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行政执法中,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切实遵守和贯彻这一原则,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公正和有序进行。

行政法中的“一事不再罚”

行政法中的“一事不再罚”

行政法中的“一事不再罚”1. 引言1.1 什么是“一事不再罚”“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一项基本法治原则。

它是指在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时,不得重复处罚。

换言之,一件事情只能受到一次处罚,不得重复处罚。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防止了行政机关对于同一违法行为进行多次处罚,避免了对当事人的多重打击和不公平对待。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出发点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当的行政执法和滥用行政权力。

在行政执法中,如果没有“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行政机关可以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多次处罚,这将给当事人造成很大的困扰和损害。

倡导和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有利于促使行政机关合理行使权力,避免滥用行政权力的风险,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构建法治社会、规范行政行为的必然要求。

只有在坚定遵守这一原则的基础上,才能实现行政执法的公正、透明和有效。

1.2 “一事不再罚”的意义"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

该原则体现了法治的基本理念,即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通过“一事不再罚”,可以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为重复处罚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困扰。

该原则有利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行政部门的任意、滥用职权,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一事不再罚”原则有利于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避免对被处罚对象造成过度的经济负担。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意义在于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为了更好地落实这一原则,需要加强法律意识、完善相关制度,确保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2. 正文2.1 行政法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法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在同一行政行为中,对相同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即一次处罚一次。

这一原则的制定旨在保障行政执法的一致性和公正性,避免对当事人进行重复处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原则之一事不再罚

行政处罚原则之一事不再罚

行政处罚原则之一事不再罚行政处罚以惩戒违法行为人,使其以后不再犯为目的,而不是以某种义务的履行为目的。

所以,一次处罚即可达到目的。

《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这就体现了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本文就通过案例来理解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标签:一事不再罚;行政处罚案情介绍2007年5月24日,某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在监督检查时,发现A维修店未取得维修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

5月26日,经调查取证,该处认定A维修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未取得相应许可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对A店作出罚款和责令停止经营的行政处罚决定;5月30日,A店缴纳了罚款。

2007年6月22日,该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A维修店仍未经许可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拟作出罚款和责令停止经营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分析(一)本案体现的两个问题1.本案是否适用“一事不再罚”的原则;2.该道路运输管理处在2007年6月2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A店所实施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合理。

(二)分析本案所涉及的法理知识1.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的使用原则是什么-

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的使用原则是什么?一事不二罚原则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 不得给予两次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这一规定的含义是:行为人的一个行为, 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但如果处罚是罚款, 则只能罚一次, 另一次处罚可以是其他处罚行为。

企业招用童工进行生产劳动的,违反了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对其进行罚款、警告及停产整顿等。

而工商部门也有处罚市场主体的权力,劳动部门罚款后,工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是不能再处罚,这是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机制。

那么,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的使用原则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一起学习了解下。

▲一、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的适用原则是什么?1、同一行政机关的不再罚。

即同一行政机关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处罚时的要求。

不得依据同一理由和法律依据给予当事人两次及以上同种类的处罚。

如给行为人两次罚款。

2、不同行政机关的不再罚。

即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多个法律规范,各有权处罚机关进行处罚时的要求。

违法行为已经受到一次处罚后,其他机关不得依据同一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再给予行为人行为罚以外的行政处罚。

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行为人已经受到刑罚后,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再给予行政处罚。

▲二、哪些情况不能用于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1、行为人数个违法行为应分别处罚。

行为人实施了不同性质的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可按前述原则分别处罚,这是原则。

2、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触犯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各有权处罚机关可同时给予行为罚或其他不同种类的处罚。

如一机关给予行为人罚款后,另一机关依据不同法律规定给予罚款以外的其他处罚。

3、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一个法律规范的两个法条,行政机关可一次作出两个处罚。

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虽然分别裁决,但属于一次处罚。

4、对共同违法人,可以同时处罚。

浅论行政处罚适用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浅论行政处罚适用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作者:马玮玮 来源:《科技创新导报》2011年第19期

摘 要:行政处罚是国家特定行政机关依法惩戒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个人、组织的一种行政行为,属行政制裁范畴。行政处罚作为一种法律制裁,是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的一种惩戒,教育手段。目的是使相对人以后不再重犯同一违法行为。本文想予以探讨的就是行政处罚适用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在理论与实践中的几个问题。

关键词:一事不再罚行政处罚行政主体 中图分类号:TU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1)07(a)-0245-01 “一事不再罚”是行政法学界对行政处罚适用原则之一的一个概括性表述。其具体内涵、定义依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为“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行政罚款的行政处罚”。

1 《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对适用法规时的冲突没有提供合适的冲突适用规则 随着行政法制的发展与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对社会关系调整、保障的日益细化,一个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侵犯了不同社会利益客体的后果,这时就可能会出现保护不同利益客体的特别法都对该行为竞相适用,与此同时产生几个不同的法律责任、法律后果的现象,被称为法律法规适用的竞合。与此同时如果对相对人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做出几个不同的处罚决定,明显违反“一个行为,不得两次以上处罚”的原则。如只做出一项处罚决定,往往会面临一般法与一般法之间、特别法与特别法之间互无优位难以决定选择适用的难为局面,这种情况给行政主体的处罚管理提出了行政执法实践上的难题。

2 《行政处罚法》对“一事不再罚”处罚主体的表述欠缺唯一的确定性 对几个机关都有管辖权的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该由哪个行政机关进行处罚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有的法规规章规定对某一违法行为,可以由几个机关去处理。同时,无论是出于现实还是法理都不允许相对人对处罚的主体进行选择。所以,由于部门利益、权责划分不明,机关间协调不尽充分等原因,在实践中产生了由不同行政机关分别进行一次行政处罚而在事实上产生“一事多次罚”的形式上合乎法律原则,但却悖离原则的内在价值要求的合法,矛盾现象。暂称为行政处罚主体的竞合。这无疑是不符合行政统一性,行政法治,行政管理价值的追求的。

“一事不再罚”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运用

关 键 词 行 政 执法 行 政处 罚 一 事不再 罚


事 不 再 罚 ”是 行 政 处 罚 中 一 项 公 认 的 理 论
原 则 。在 我 国 行 政 机 关 的 权 限 划 分 不 十 分 明 确 的
情 况 下 政 法 律 规 范 对 同 一 行 为 进 行 处 罚 ,从 而 导 致 一 事 多 罚 。
为 更 好 地 理 解 和 运 用 “一 事 不 再 罚 ”原 则 ,我 们 先 看 这 样 一 个 案 例 :甲 某 在 道 路 上 擅 自 设 摊 ,无 照 销 售 未 经 检 验 的 酱 肉 ,并 在 销 售 过 程 中 使 用 不 合 格 的 计 量 器 具 。以 致 于 出 现 短 斤 少 两 的 现 象 。
第 二 种 观 点 认 为 :一 事 不 再 罚 是 指 同 一 行 政 机 关 对 于 同 一 违 法 行 为 只 能 实 施 一 次 行 政 处 罚 。 即 “一 事 不 再 罚 ”原 则 只 禁 止 同 一 行 政 机 关 对 同 一 违法 行 为 进 行 两 次 以上 的处 罚 。如 果 同 一行 政 机 关 遇 有 相 对 人 两 个 以 上 违 法 行 为 的 ,可 以 处 罚 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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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不再罚’’原贝IJ在行政处罚中的运用
骆小春 郭利峰
(南京 工业 大 学 南 京 210009)
内容提 要 一事 多罚 是行 政执 法 中较 容 易 出现 的 问题 。本 文 对 行 政处 罚 中“一 事不 再 罚 ”原 则 进 行 具体 的探 讨 ,以期 明确该 原 则 的适用 性 ,杜 绝一 事 多罚现 象 的发 生。
对 这 一 案 例 ,应 由 行 政 机 关 给 予 一 次 处 罚 ,还 是应 由不 同 的行 政 机 关 给 予 不 同 的 处 罚 ?解 决 这 个 问 题 。首 先 要 弄 清 该 案 例 中 含 有 几 个 行 政 违 法 行 为 。

试论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法论文(1)

试论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法论文(1)行政处罚是国家特定行政机关依法惩戒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个人、组织的一种行政行为,属行政制裁范畴。

行政处罚作为一种法律制裁,是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的一种惩戒、教育手段。

目的是使相对人今后不再重犯同一违法行为。

(一)同一个违法行为的含义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解首先是对“一事”即“同一个违法行为”的理解和认识。

所谓“违法行为”指当事人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或者说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而非其他违法或违纪行为。

“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了一个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或者说一个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当事人在客观上仅有一个独立完整的违法事实。

理解这一概念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而非一类违法行为。

第二,同一个违法行为在实施的主体上,是同一违法行为人。

第三,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违法事实而非一次违法事件。

第四,同一个违法行为,指的是该违法行为的全貌,如果违法行为人针对该行为向行政处罚主体作了重大欺瞒,且该欺瞒导致处罚主体对该违法行为的定性和施罚产生重大影响,则处罚主体在第一次处罚后可以根据新查明的事实情况对违法当事人追加处罚。

同一个违法行为对行政法规范的违反会出现以下三种情况:第一,同一行为违反了一个行政法律规范,受一个行政主体管辖,这种情况比较普遍;第二,同一行为违反一个行政法律规范,由两个以上行政主体管辖。

第三,一个行为违反了两个以上行政法律规范,依法分别由两个以上行政主体管辖,即所谓“竞合违法”或“规范竞合行为”。

可见,同一个违法行为也并非是违反一个法律规范或一个行政管理关系的行为。

(二)“不再罚”的含义“不再罚”即不得处罚两次或两次以上。

对此没有太多争议。

理解不尽一致的是这里“罚”的涵义和范围,尤其是行政处罚和刑罚的关系问题。

笔者认为:这里的“罚”是指行政处罚,并不排除其他法律责任,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是不能互相代替的。

笔者这里重点分析一下行政处罚和刑罚的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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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 内容提要:一事不再罚原则作为行政处罚适用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已为我国法学界所公认,但,何为一事”、何为再罚”在理论和实践中还存在很大的分歧。本文从时空角度,具体的阐述了这两个问题,并对实践中存在的各种竞合问题一一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先罚有效,后罚无效”、择一重罚从重处罚”等解决问题的方案。关键词: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行政执法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近些年来行政法学界讨论较多、分歧也较大的一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对这个问题也作了一些规定,但并没有弥合分歧,解决争论。

一、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渊源 (一)理论界的不同观点 理论界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解存在不同的观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注:资料来源参见杨解君:《秩序•权力与法律控制——行政处罚法》,四川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01—211页。) 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第一种观点:认为一事不再罚系指对于个人或组织的某一违法行为,只能依法给予一次处罚,不能处罚两次或多次。对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已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不再予以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一事不再罚系指同一行政机关(含共同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只能实施一次处罚,不得重复处罚。即一事不再罚原则只禁止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两次以上的处罚,如果同一行政机关遇有行为人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以处罚两次或者两次以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触犯多种行政法律规范的,可以给予不同的处罚;某一违法行为触犯刑法而受刑罚处罚并不排除违法者还应承担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一事不再罚系指对相对人的一个违法事实只作一次行政处罚,已作过行政处罚的,不应再实施处罚。一个违法事实分别触犯了几个行政法规范,构成了几种违法名称,可以分别由几个行政机关来处罚,其中一个行政机关先行处罚了,别的行政机关不应再处罚,即先罚有效,后罚无效。”

第四种观点:认为一事不再罚系指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行为违反了一种行政法规范时,只能由一个行政机关作出一次处罚。它要求,已受处罚的某一违法行为不能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依同样的法律规范再受处罚。 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综上所述,学者的争论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1 )什么是同一违法行为;(2)对同一违法行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实施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不得实施两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都不得实施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3 )不再罚中的罚”的涵义和范围,其中主要是行政处罚和刑罚的关系问题。

(二)一事不再罚”原则在实践操作中的误区 首先,这里的事”非法言法语,准确说应该叫行为”。由此,判断是否属于重复处罚的关键是确认是不是一个行为。借鉴犯罪构成理论,一旦行为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同时具备,就可以认定一个行为成立。但必须注意:(1)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条关于行政处罚的涵义界定,主观过错不是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这与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关于国家赔偿归责原则采纳客观违法标准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因此,主观过错不是行政违法行为当罚与否的条件,但可以作为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参考因素。(2)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行为应该认定为一个行为,但这里仅指行为自身的状态,不包括行为结果的状态。(3)行为连续或者继续过程中,行政主体依法作出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行为人继续违法的,应当构成一个新的违法行为,并可再次处罚。行政主体作出处罚时未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不影响行为人新的违法行为的成立,只不过增加了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的违法不作为或者渎职责任。但是,如果行为人在接受处罚的同时,并没有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停止违法行为,且行政主体处罚的同时已依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主体应依法强制执行其责令改正的行政决定,而不应对行为人继续进行的违法行为实施新的处罚。如此处理不仅符合行为构成理论,而且有利于敦促行政主体执法到位。

其次,一行为不再罚原则应在四个层面上运作。(1)一行为不再理。行政主体对行为人的第一个处理尚未失去效力时,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第二次处理,除非第二个处理是对第一个处理的补充、更正或者补正。如果第一个处理违法不当,行政主体应当先撤销,再重新处理。如果第一个处理合法正确但未达行政目标,行政主体应充分考虑信赖保护原则,必须撤销的,应依法给受损失的相对人一定的补偿。一行为不再理原则与人民法院诉讼程序中的一事不再理之间存在理论上的内在关联性和法律规则上的共性。(2)一行为不再罚。除了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依基本法理和法律规则合理推定,如合并处罚、一事多层罚、一事罚多人、一事多行为等情形以外,行政主体应严格遵循一个行为一次处罚的原则。(3)一行为不再同种罚。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主体不能给予两个以上相同种类的处罚。这主要指一个违法行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的情形,即法理上所称法条竞合或者规范竞合。对于此种竞合的情形,刑法上采用吸收原则,按一个行为定罪量刑。然而,行政法上对于行政权的分配采用权力统一、分工负责的体制,行政事务的分工非常具体细密,经常出现同一事务由不同行政主体从不同环节以不同理由实施管理的情形,法律条文也相应地呈现缜密细致的特点。一旦出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现规范竞合,尽管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是同一的,但是,其造成的不同社会后果却是相互独立存在的,其所侵害的社会关系也是彼此不同的。如果确立由一个行政主体实施一次处罚,不仅有悖于行政分工,并导致未作出处罚的行政主体构成失职,而且在立法设计时会带来技术性困难。据此,当出现一个违法行为触犯几个不同法律条文时,应当允许各个法律条文对应的相关行政主体依据不同理由分别作出处罚。但为体现相对公平和公正,各行政主体不能对行为人采取相同种类的处罚。应该说,这里不排除为确保权力到位而牺牲权利的因素。(4)一行为不得两次以上罚款。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无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构成几个处罚理由,以及由几个行政主体实施处罚,只能给予一次罚款。该规则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防范因利益驱动而导致的滥罚款现象,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会带来技术性困难。第一,如果几个行政主体对涉案违法行为都有权罚款,由谁罚款?根据效力优先原则,应该是谁先罚款谁有效。但如此做法对违法行为人最为有利,因为根据行政处罚程序的法律规定,小额罚款可以通过简易程序作出,即当场罚,或者通过无听证的一般程序作出。小额罚款的事先存在,使得需要经过听证程序的大额罚款运作完毕后,已失去了对外作出的法定资格,导致行政浪费。应该说,这是一个立法当中难以周密设计、实践中又不好合理操作的问题。第二,如果某一行政主体对涉案违法行为依法只拥有罚款权,而当它准备实施罚款时,已有其他行政主体对同一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处罚,如此只能将该行政主体置于两难境地:要么依法罚款,并构成违反一行为不得两次以上罚款原则的违法行政行为;要么不罚款,并构成不作为违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法。

避免一行为不再罚原则在第三、第四层面运作所带来的尴尬境地的最好办法是,行政法上对于法条竞合或者规范竞合的情形,同样采用刑法上的吸收原则。

再次,一行为不再罚不是一个恒定的法律原则,它有以下几个例外:(1)合并处罚。在法定并处的情况下,因可以并处的处罚种类极有可能在程序尤其是时限上不一致,故并处的几种处罚可以在时间上有先有后,并可以采用几个不同的处罚决定书。(2)一事多层罚。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的,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行政主体可以采用不同的处罚决定书,分别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3)一事罚多人。几个违法行为人共同违法的,行政主体可以以不同处罚决定书,对各该违法行为人分别处罚。(4)一事多行为。某一个违法事件涵盖多个违法行为时,如果各该违法行为性质不同,在法律上应构成不同处罚理由,行政主体可以以违法行为为单位分别作出处罚;如果各该违法行为性质相同,则构成法律上的连续行为,行政主体只能以一个违法行为作出一个处罚。

二、简单分析与笔者观点 (一)同一个违法行为的含义 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解首先是对一事”即同一个违法行为”的理解和认识。所谓违法行为”指当事人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或者说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而非其他违法或违纪行为。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了一个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或者说一个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当事人在客观上仅有一个独立完整的违法事实。理解这一概念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而非一类违法行为。第二,同一个违法行为在实施的主体上,是同一违法行为人。第三,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违法事实而非一次违法事件。第四,同一个违法行为,指的是该违法行为的全貌,如果违法行为人针对该行为向行政处罚主体作了重大欺瞒,且该欺瞒导致处罚主体对该违法行为的定性和施罚产生重大影响,则处罚主体在第一次处罚后可以根据新查明的事实情况对违法当事人追加处罚。

同一个违法行为对行政法规范的违反会出现以下三种情况(注:应松年:《中国走向行政法治探索》,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5月第1版,第333—334页。):第一,同一行为违反了一个行政法律规范,受一个行政主体管辖,这种情况比较普遍;第二,同一行为违反一个行政法律规范,由两个以上行政主体管辖。第三,一个行为违反了两个以上行政法律规范,依法分别由两个以上行政主体管辖,即所谓竞合违法”或规范竞合行为”。可见,同一个违法行为也并非是违反一个法律规范(注:皮纯协、余凌云:《行政处罚法原理与动作》,科学普及出版社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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