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教费)潍坊市财政局、潍坊市教育局、潍坊市物价局潍财综《关于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幼
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5(000)035
【摘要】<正>鲁价费发[2015]81号各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为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收费项目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幼儿园,可按规定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总页数】3页(P48-5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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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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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J], ;;;
5.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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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销职工子女幼儿园保教费的通知

关于报销职⼯⼦⼥幼⼉园保教费的通知关于报销职⼯⼦⼥幼⼉园保教费的通知各科室:根据⼭东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关于明确职⼯⼦⼥幼⼉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3〕89号和潍坊市财政局、潍坊市教育局、潍坊市物价局《关于职⼯⼦⼥幼⼉园收费报销办法的通知》(潍财综〔2013〕49号)等⽂件要求和医院研究意见,现将我院职⼯⼦⼥幼⼉园收费项⽬中的保教费报销事宜通知如下:⼀、报销项⽬医院在编⼈员计划内⽣育的⼦⼥,按规定标准报销幼⼉园收费项⽬中的保教费。
⼆、报销标准1、⽗母同在我院⼯作的,幼⼉园保教费由我院按规定数额全部报销,⽗母⼀⽅在我院⼯作,幼⼉园保教费由我院按规定数额报销⼀半。
2、公办幼⼉园保教费标准(见附件1):省级实验⽰范类380元/⽉,市级⽰范类300元/⽉,县级⽰范类240元/⽉,普通类200元/⽉,民办幼⼉园保教费标准参照公办幼⼉园标准。
凡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报销;⾼于上述标准的,按最⾼标准报销;实施学前教育免费的,不再报销;部分免去保教费的,免去后的保教费按规定报销。
三、报销流程1、个⼈申报符合条件职⼯个⼈填写《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职⼯⼦⼥幼⼉园保教费报销单》(见附件2),随幼⼉园保教费发票报所在科室。
个⼈须同时提供幼⼉园的类别证明(复印能够证明所在幼⼉园类别的红头⽂件并加盖幼⼉园公章)。
配偶为现役军⼈的,需要所在部队开具证明。
如遇寒暑假当⽉收费与平时不同请在报销单备注栏注明。
2、所在科室初审所在科室审核、汇总,填写《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职⼯⼦⼥幼⼉园保教费报销汇总表》(见附件3)。
3、组织⼈事部复审科室将汇总后的《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职⼯⼦⼥幼⼉园保教费报销汇总表》、《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职⼯⼦⼥幼⼉园保教费报销单》(组织⼈事部联)及幼⼉园保教费发票上报组织⼈事部复审,材料上报时间为2019年8⽉5⽇—2019年8⽉9⽇。
4、财务部报销组织⼈事部复审后,将幼⼉园保教费报销⼈员名单、标准及发票交财务部,财务部根据规定办理报销⼿续,报销后的保教费直接打⼊职⼯⼯资卡。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03•【字号】潍政办发[2008]42号•【施行日期】2008.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的通知(潍政办发〔2008〕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市教育局、财政局、审计局、物价局、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ΟΟ八年十一月三日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教育事业得到较快发展,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建立,办学条件进一步改善,素质教育全面推进,中小学教育逐步走上内涵发展轨道。
但中小学办学行为不规范问题仍时有发生,损坏了我市教育形象。
为实现全市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切实维护好学生、家长、教职工利益,推进教育发展方式的根本性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省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鲁政发〔2006〕97号)、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教监字〔2008〕5号)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鲁教基字〔2007〕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推进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一)按时拨付教育经费。
各级要按照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和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规定的经费分担比例,切实承担起本级政府应承担的投入责任,确保每季度首月23日前将该季度公用经费拨付教育部门。
幼儿园收退费标准

幼儿园收退费标准篇一:幼儿园关于收、退费标准关于收、退费标准一、收费1、幼儿园按物价局核定的收费质监局标准收费,凡入读我园的幼儿需按幼儿园规定一次性交纳每学期的保教费、伙食费、代收代管的保险费、体检费等。
2、幼儿园开学一月续读仅约插班的,需交纳全期费用。
3、公立学校开学一月以上插班的幼儿,按月交费,入读时,若当月时间过半按七天交费,月当月时间不足半月按全月缴费。
(含保教费、伙食费、代收负责管理的保险费、体检费等)。
4、插班的幼儿交纳生活费按实际天数计算。
二、收费标准:幼儿园收费标准:保教费; 1600元/期,生活费:300元/期,接送费;400元/期代收代管:保险费、互助金、(根据当年标准)三、退费(一)幼儿入学后因故要求退费的,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阐明理由,出具有关退学、退费材料和凭证。
1、入读时间在半个月前以内申请退学退费的,扣除一个月的保教费,退还其余费用。
生活费退费标准:幼儿园扣除幼儿园入重读时间的生活费,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按全月计算后退还其余费用。
(二)若幼儿在园期间请假退费1、三天请假时间在连续一周以上(连续请假,周六、周日不计算)退费只限生活费,按实际月前缴费标准退费,未请假幼儿概不退款。
2、若幼儿因特殊情况请假,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3、在园已经超过一个月退半费,超过两个月前学费免退。
阳光幼儿园篇二:又一城幼儿园收退费协议北京市朝阳区又一城幼儿园收协议交费规定1、新入托幼儿:入园前,乙方到甲方财务室交纳相关费用,交费后凭收据或发票到甲方幼儿园办公室办理入园手续。
2、在园儿童收伙食费:委托人根据甲方的规定于每月月初1日——5日,到甲方户主交纳当月各项费用,逾期未交者幼儿暂停入园,一个月未交者视为自动退园。
3、乙方幼儿入园时间和计费时间均为每月的1日,如有特殊情况乙方需中旬入园,经甲方批准后,计费时间从入园日到七月份1日止并单独结算收费,此费用一经缴纳不予退费。
退费事宜一、退费规定1、乙方幼儿入园后告假因各种原因请假,可按一般来说幼儿出勤天数退给乙方幼儿伙食费,伙食费按日计算,按每日17元标准计算退费。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9.12.30•【字号】鲁发改成本〔2019〕1222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1222号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维护学前儿童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2019年12月30日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维护学前儿童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举办的幼儿园对学前儿童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等管理方式。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提供普惠性服务为衡量标准,科学核定办园成本,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保障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
第二章收费项目和定价权限第五条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六条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住宿儿童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外,为在园儿童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校车服务费等。
第九条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儿童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55号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55号](https://img.taocdn.com/s3/m/8aa89b56777f5acfa1c7aa00b52acfc789eb9f86.png)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55号2004年6月7日)各市物价局、教育局:为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民办教育收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原则及审批权限(一)民办教育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的活动。
民办学校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依法取得设立审批机关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方可收费。
民办学校依法对接受教育者收取学费。
民办教育收费分为学历教育收费和非学历教育收费,收费标准按补偿教育成本和市场需求状况合理确定。
不同类别、教育层次和不同办学条件学校,其学费标准应有所区别。
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的回报,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二)民办教育收费按以下权限管理:1、学历教育。
经省政府或省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举办大专(含大专)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收费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教育厅管理;经批准举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授权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物价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管理。
2、非学历教育。
举办短期培训班或学制一年以上的全日制非学历教育(包括培训班、进修班、助考班、学前教育等),授权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物价部门管理。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2.11.11•【字号】鲁价费发[2002]249号•【施行日期】2002.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2]249号二00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近年来,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迅速,现在园人数达137万。
学前教育属非义务教育,办园经费采取多渠道筹措的办法。
由于我省各地经济发展、居民生活水平差异较大,其办园成本也有较大差别,而且近年来,许多原来由政府、企事业单位办的幼儿园其管理体制、经费来源已发生了较大变化,多数已逐步走向社会化。
鉴于此,在我省已授权青岛、烟台、威海三市对幼儿园收费进行管理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将幼儿园(托儿所)的收费标准授权市级人民政府管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幼儿园办园性质、办园质量及经费、资金来源情况,按质按类实行不同的收费管理办法。
(1)对实行自收自支的幼儿园,本着不以营利为目的原则,按办园成本核算收费标准;(2)对实行差额和全额拨款的幼儿园,按办园成本扣除财政拨付经费核算收费标准,并继续实行“以质分类,按类收费”;(3)企业、公民个人投资办园可根据办园成本和有关规定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并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办园许可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办园成本指合理的保教成本,主要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人员工资及社保费、公务费(含水电暖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自筹资金或企业、公民个人投资建园)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园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费用支出。
二、制定和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各地要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承受能力、幼儿园性质及办园条件,由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意见,经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三部门备案。
潍坊市教育局、潍坊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潍坊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教育局、潍坊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潍坊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7.25•【字号】潍教函〔2022〕85号•【施行日期】2022.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食品安全正文潍坊市教育局潍坊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潍坊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教函〔2022〕85号各县市区教体局、财政局,市教育局高新分局、滨海分局、峡山分局,各直属学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建立健全食堂财务制度,保障广大师生权益,潍坊市教育局、潍坊市财政局制定了《潍坊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潍坊市教育局潍坊市财政局2022年7月25日潍坊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校(含幼儿园)食堂财务管理,规范食堂收支行为,严肃财经纪律,提升食堂财务管理水平,保障广大师生权益,根据《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2号)、《关于加强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鲁教财发〔202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食堂会计核算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处函〔202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食堂要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原则,切实保障师生营养健康和食品安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中小学校(含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综合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及幼儿园。
第二章账务管理第四条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
食堂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开展会计核算,严格控制成本开支范围,合理确定供餐价格,保证食堂收支平衡,切实维护师生合法权益。
第五条学校食堂财务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等法律,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食堂会计核算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处函〔2021〕12号)要求,单独设置会计账簿,规范编制会计报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全面、准确核算食堂收入和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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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物价局、市直各部门: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关于明确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3〕89号)和潍坊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潍价费发〔2013〕19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幼儿园收费实际,本着幼儿保育教育成本合理负担的原则,对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办法做出以下规定:
一、幼儿园收费报销项目
对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项目中的保教费予以报销,其余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由职工子女所在家庭承担。
二、报销保教费的具体规定
(一)按幼儿园类别报销保教费
职工子女入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据实报销。
入民办幼儿园的按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分类报销,其中保教费低于公办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的,据实报销;保教费高于公办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的,按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标准予以报销。
县市区或镇街已实施学前教育免费的,保教费不再由单位报销;部分免去保教费的,免去后的保教费按规定报销。
(二)父母双方单位合理分担保教费
1、父母同在一个单位,幼儿入园保教费父母所在单位全部报销。
2、父母不在同一单位,保教费由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一半。
3、父母一方在本地工作,另一方在外地工作(含现役军人),幼儿在本地入园的,保教费由在本地工作的一方所在单位全部报销。
4、父母一方为在职职工,幼儿在本市入园的,保教费由在职一方的单位全部报销。
5、丧偶或离婚的,其子女入园保教费全部由领养一方所在单位报销。
三、适用范围及实施时间
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辖区内所有单位(包括中央及省直驻潍单位)职工计划内生育的子女,自2013年9月新学期起施行,潍价费发[2005]2号规定的报销办法同时废止。
潍坊市财政局潍坊市教育局潍坊市物价局
2013年9月16日
潍坊市财政局办公室共印150份2013年9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