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部行政程序法典实证分析
行政案件法律实证分析(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行政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
本文通过对行政案件的法律实证分析,旨在揭示行政案件的特点、成因及解决途径,为我国行政法治建设提供有益参考。
一、引言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近年来,我国行政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热点。
本文通过对行政案件的法律实证分析,旨在探讨行政案件的特点、成因及解决途径。
二、行政案件的特点1.案件类型多样行政案件涉及面广,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合同等各个领域。
案件类型多样,反映了行政活动的广泛性和复杂性。
2.法律关系复杂行政案件涉及行政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多方主体,法律关系复杂。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3.争议焦点突出行政案件争议焦点主要围绕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等方面。
审理过程中,需要准确把握争议焦点,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4.审理难度较大行政案件涉及专业知识较多,审理难度较大。
法官在审理过程中,需要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知识。
三、行政案件成因1.行政权力扩张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行政权力逐渐扩张。
部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越权执法,导致行政案件数量增加。
2.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行政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部分法律法规存在空白、冲突等问题。
这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供了滥用职权的空间,导致行政案件数量上升。
3.公众维权意识增强随着法治观念的普及,公众维权意识不断增强。
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更倾向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从而引发行政案件。
4.司法体制改革近年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行政案件审理机制逐步完善。
这使得部分原本不愿意提起诉讼的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四、行政案件解决途径1.加强立法工作完善行政法律法规体系,明确行政权力的边界,规范行政行为。
行政程序法典化研究论文

行政程序法典化研究论文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程序法典化已经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行政程序法典化可以给行政机关提供明确的法律规则,有效约束行政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的法治化。
行政程序法典化的研究论文在当前社会发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下文将从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现状分析行政程序的法典化是政治、法治、行政、社会等多重因素作用的结果。
我国在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方面做出了许多努力,例如国务院颁布的《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文件。
此外,我国还建立了一些因地制宜的行政程序规范,例如因特殊程序需要建立的“福建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这一举措有效减少了程序环节对市民的不必要麻烦。
可以说,我国在行政程序领域的立法和实践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二、问题分析然而,我们也看到了一些行政程序法典化方面的问题。
首先,各地立法水平不同,一些地区的行政程序法规比较滞后,无法满足当地市民的需求。
其次,当前法律文件的内容有些过于抽象,缺乏实际案例的说明,使得执行起来存在一定的困难。
而且,一些行政程序规则制定的过程有些漫长,需要更快的响应速度。
此外,一些地方的行政程序规则还缺乏统一性,使得市民的办事难度增加。
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加强研究和改进。
三、对策建议为了加强行政程序法典化的研究,我们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加大研究力度。
需要各级政府和学术机构加大行政程序法典化的研究力度,不断更新和完善相应的法律、规章和制度。
2.实现本地区制度有机统一。
需要政府建立行政程序法典化的现代化制度,建立地方性的每个领域的行政程序法规。
3.加强宣传,提高市民的知晓度。
加强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宣传,公开透明化行政程序规则,包括网站、政府门户等平台,让市民顺畅参与行政活动。
4.突出实效,让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作用。
政府应根据国情,将行政立法与实践相结合,制订实践性的制度来推进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实施。
总之,行政程序法典化的研究论文是当今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
论我国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典的法制基础

论我国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典的法制基础——基于现行法律规范体系之分析应松年2012-03-31 09:06:42 来源:《法商研究》 2010年第4期内容提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是我国第一部直接以“行政程序”为标题的法律规范,在行政程序立法领域具有标志性意义。
这部全面规范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文本,对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执法、特别行政行为与应急、行政听证、行政公开、行政监督、责任追究等行政行为的程序都作了规定。
以这部法规中关于程序制度的12个关键词为线索来分析我国行政程序法制化成熟程度,可以发现:我国行政程序法制水平已经比较高,尤其是体现在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地方规范性文件层面上;行政程序的法制化在全国范围内明显呈现出对国家法律和国务院相关决定加以贯彻落实的“回应型”立法的特征。
种种迹象表明,行政程序立法已经完成“先地方后中央”的试验阶段,已经充分具备制定全国统一行政程序法典的法制基础。
一、问题与方法虽然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曾列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五年立法规划,[1]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至今尚未正式启动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典的立法程序。
一个主要原因是理论和实务界对我国是否已经具备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典的法制基础存在分歧,对行政程序规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成熟程度仍然缺乏实证分析。
[2]2008年《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正式实施,填补了地方层面统一行政程序立法的空白。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是我国第一部直接以“行政程序”为标题的法律规范,在行政程序立法领域具有标志性意义。
这部全面规范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文本,对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执法、特别行政行为与应急、行政听证、行政公开、行政监督、责任追究等行政行为的程序都作了规定。
我们从《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文本中选择行政程序、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特别行为中的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政听证、行政公开、行政监督、责任追究等12个关键词[3]作为线索来分析我国行政程序制度,揭示出现阶段行政程序的立法状况。
“程序”塑造地方法治政府——首部地方行政程序立法(草案)完成

出了“ 民告官” 的地方性法规《 重庆市行政诉
讼 暂行 规定 》 ,该 规定 中有许 多 内容都 为
18 年制定的 《 99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行政诉讼
法》 所吸收 。 当时在全国引起 了良好 的反响 。 时任全 国人 大常委会 副委员长的王汉斌 就 曾称赞 :立法敢为天下先 , “ 重庆不简单。” 20 0 3年 7月 1 7日。 市人大常 委会 和市
行政程序 法》 定之后 , 制 出现 了又一个世 界
序 立法 研究 ” 目, 项 并完 成 了《 庆市行 政 重
性 的行 政法的制定 高潮 。从 2 世界 9 年 O O 代起 ,世界范围内掀起了制定行政程序法 的第 三次立法高潮 。
此 时 , 国的行政法 发展迅速 . 我 各项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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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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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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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地 方行政程 序立法( 案 ) 草 完成
文/ 本刊记者 昊婷婷
“ 庆市 正在用 自己的努力 填补 中 国 重 行政程序基本法的空白。” 王学辉教授颇 为
化, 国家被迫从无 为到 必须有所作 为 。 国家 行政事务开始 出现扩张 和膨 胀 ,政府行政 权 力不 断扩大 。可以说这是一个趋势 , 一种 必然 , 但是 . 这背后又蕴涵着深 刻的危机 。” 王学辉教授认为. 随着行政权力的扩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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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法》虽 然也
国家 急需专 门的行政程序 法典
“ 庆 的实践缘 自于 中国行 政程 序 基 重 本法 典的空 白。中国至今 尚未有一部统 一
行政程序立法发展比较研究

围科学教育家2008年5月第5期学术性实践性理论性125行政程序立法发展比较研究江峰(山东科技大学山东泰安271000)【摘要】本文从考察世界各国行政程序立法史着手,结合行政法学发展史,横向比较两大法系国家的行政程序法观念,进一步探讨中国行政程序法观念.提出中国制定行政程序法是一个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中国现行行政法在形式上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典.而是由分散于宪法、法律和法规等为数众多的法律文件中的规范组成。
【关键词】行政程序立法;比较研究I行政程序法典1各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发展概略20世纪以来,将行政程序作为行政法的核心内容加以立法.受到人们的极大关注。
从内容的形式安排来看,行政程序立法过程中始终存在着一个立法形式选择的问题。
从国外情况看.立法形式的选择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案:1.1高度法典化立法形式。
如德国.我国澳门和台湾地区都采用这种方案。
其特点是将所有与行政程序相关的内容均纳人行政程序法典,其优点是可以尽可能使行政程序规范统一。
世界上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始祖”归属于善于哲学思维的德国人。
德国制定行政程序法的举措源远流长。
从1883年开始,德国各邦兴起了制定行政程序法的热潮,1976年最终推出了现行的《行政程序法》。
该法共8章.103个条文。
德国行政程序立法走的是一条从地方到中央、自下而上的道路。
我国澳门地区和台湾地区分别于1994年和1990年推出了《行政程序法》和<行政程序法(草案)》。
1.2单行通则立法形式。
使单行通则与其他相关法律构成一个整体,共同调整行政活动的程序,如日本,意大利等国家。
二战后的日本国由于受占领国美国“正当法律程序”的影响,1964年提出了《行政程序法(草案)》。
经过近30年的论证,最终于1993年推出了正式的《行政程序法》。
该法共6章38个条文(另加附则),意大利早在1955年就推出《行政程序法(草案)》,但两国均采用单行通则立法形式.没有统一的系统的行政法典调整国家行政活动程序。
试论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构想——以《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为例

行政 程序法 的 目标 模式 是 指 “ 个 国 家行 政 程 各 序 法根据 所需 要达 到的 目标而形 成 的总体 特征 。行
政程 序法 可 以发 挥 多方 面 的作 用 , 法机 关 可 以按 立 照 自己 的 目的进 行选择 , 化某一 方 面的作 用 , 强 这种 选择 将 使 一 国 的 行 政 程 序 法 形 成 一 定 的 目标 模
管理 行为 过 程 中的 一 系 列程 序 设 计 来 约 束 行 政 权
力 , 少行政 伤 害 , 减 同时 也保证 行政效 率 。而将行 政 程序 法律化 的一个 重 要 途 径便 是 制 定 行政 程 序 法 。
行 谓 行政程序 法 , “ 是 调整 行 政权 力 运 作 的方 式 、 步 骤 、 序 、 限与进 程 的 法律 原 则 和规 范 的总称 , 顺 时 其
模式 和法典模式 , 应当确立公正 、 公开等基本 原则 , 建立行政听证和行 政责任保 险两项基本制度 。
关键 词 : 政 程 序 法 ; 式 选择 ; 度 设计 行 模 制 中 图分 类 号 :9 2 1 12. 3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4— 3 8 20 )4— 0 9— 5 1 7 3 1 (0 9 0 04 0
式, 二是 单行 法律 、 规 模式 , 是无 独 立 的行 政 程 法 三 序 法而完 全与 实体 法合体 的模 式 。4 l
( ) 一 目标模 式
行政” 。它要求 政府 行使 的每 一项 职 权必 须 具 有 法
律 依据 。近年来 , 国制定 的一 些 行政 法 律 规 范 中 我
也 包含 了一定 的行政 程序法 律规 范 。从 行政 处罚 法 开始 , 国陆续 出 台了一系列 行政 单行 法规 , 行政 我 如
我国行政程序法典制定的意义和条件分析

Ke r s: h i f d Ad n srt e P o e u e C e y wo d T e Un i mi tai r c d o ;Me n n s e i v r d a ig ;Co d t n nios i
S TU u—r n I S og
( fc r ea Mf r, epe oen n o i guPoic ,N nig Jagu 2 0 2 ) Of ef gl a s Pol ̄G vrmet f a s rv e aj , i s , 0 4 i oL i Jn n n n 1
o h r mie o e U iid A mi i r t e P o e u e C d .T e d v lp n ft e Un f d A mi srt e P o e n t e p e s ft n f d n s ai r c d r o e h e t v h e e o me to i e d n tai r c - h i i v d r o e i o d cv r moi gt e d v lp n fd mo r c n ue o w i h n n e e s r e u r - u e C d sc n u ie t p o t e e o me t e c a y a d r l fl n C i a a d a n c s ay r q i o n h o a e
肖凤城教授曾提 出“ 即程序” , 法 … 这一命题在行政法 体系中体现得更为突 出。2 纪 9 0世 o年代 以来 , 随着建设 法治政府、 依法行政 战略 的推进 , 政法学 界对于行 政程 行 序 的认识逐 步深入 , 政程 序法典化 的呼声也 日渐高 涨 , 行 有学者还制 定出行政程序 法建议稿 。《 政程序法》 行 已于 20 年 列 入 十届 全 国人 大 常委 会 立 法规 划 , 政 立 法 研 究 03 行 组 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工委 移交 了《 行政程 序法 ( 试拟 稿 ) 。目前 ,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 工委仍 在征求 意见 , 进行 立法调研 。但是 , 行政 程序立法 的复杂性 ( 对行政 程序 如 法的调整范 围、 立法框架 、 基本 原则 和模式选择 等 问题还 存在较 大分歧 ) 极大地影 响着我 国统一行政程序法典 的制 定进程 , 响着我国行政法治化的进一步发展。 也影
我国行政程序法问题的浅探

我国行政程序法问题的浅探本文从行政程序法产生的背景及国际上一些国家和地区的行政程序立法状况分析入手,论述了我国行政程序法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对我国行政程序法应该具有的基本原则及主要内容进行阐述。
关键词:行政程序法必要性可行性基本原则主要内容考察国际上一些国家和地区的行政程序法可见,各国关于行政程序概念的规定是有差异的,在我国的行政法学中,对行政程序范围的认识也不尽一致,但一般认为,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时间与空间方式,亦即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的步骤、方式的总和。
它不同于立法程序与司法程序,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的活动程序,相应地,行政程序法则是规定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它有两种立法模式,一是规定在各类行政法律规范之中,一是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本文所称我国行政程序法系指后者。
一、行政程序法产生的背景及各国各地区的立法概况(一)行政程序法产生的背景没有行政程序就不会有行政程序法,但行政程序并不意味着必然有行政程序法。
因为行政程序法的产生和发展总是和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等因素相的。
政府行政职能的扩大,为行政程序法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社会基础。
民主制度的建立和民主原则的确立,使行政程序法的产生有了政治条件。
而法治思想的深入人心,要求政府必须依法行政,遵守实体和程序规则,行政程序法正是这一思想在法律形式上的表现。
科学管理思想的兴起,促使政府活动必须提高效率,而把管理规律上升为法律规则乃是最好的出路,行政程序法制化,显然是行政管理科学化的要求和体现。
行政法学理论的成熟,为行政程序法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理论指导。
(二)各国各地区行政程序的立法概况。
第一次行政程序法典化浪潮始于欧洲大陆,最早提出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国家是奥地利,而第一次尝试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国家是西班牙。
1889年西班牙制定并颁发了第一部行政程序法典。
此后,奥地利于1925年通过了《普通行政程序法》。
此后,欧洲大陆的一些国家纷纷制定了自己的行政程序法、形成了欧洲大陆行政程序法典化的第一次浪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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堡 卜 —[ i — 匦查 鲨 塑—- 圈 l 些 兰
策形式。无论是统一立 法还是单 行立法 , 都要 求某种程 度 上超脱行政行为 的具 体形 式 , 向全 局。但 “目前关 于行 面 政程序权利义务的规 定多 由规 章 自行设 定 , 律规范位 阶 法
结 构 过 低 , 致 内容 上 带 有很 强 的管 理 法 色彩 , 相 对人 设 导 为 图一 政 策 形 式 矩 阵
进入 2 O世纪以来 , 球社会经 济 、 治及 法律文化 的 全 政 深刻变革 , 催生 了行政程序 立法 的浪潮。身处现 代化 与全 球化进程的中国也 同样存在规范行政程序的迫切需求。在
中央立法/ 地方立 法 , 二组 是人大立 法/ 第 政府立 法。具 体 来 说, 法律是 中央 与人大立 法相结合 ; 行政法规是 中央与政 府立法相结合 ; 地方法规是 地方 与人大立法结合 ; 地方政府 规 章则是地方与政府立法相结合 。这就形成一个政策形式
基金项 目: 本论 文系中国政法大学党委书记石亚军教授主持 的 国家社科 重 大课题 《中国行政 管理体制现状调 查与改
革研 究》 0 & D 2 ) 中国政 法大学薛刚凌教授 主持的 国家社科 重大课题 《 (6 Z 0 1 及 法治视 野 下的政府 权力结 构与运行机 制研
究——决策权、 执行权和监督权的相互制约与协调》 0 & D 2 ) (7 Z 0 9 的部分研 究成 果。 作者 简介 : 谢洪涛( 96一) 男, 东博县人 ,0 8级宪法与行 政法专业硕 士研 究生。 18 , 广 20
定了很多程序义务 , 却缺乏行政机关程序义性 、 民主 性 ” 。 因 此 , 政 程 序 立 法 不 可 行
二、 行政程序立 法形式分析
( ) 法 形 式 一 : 律 一 立 法
采取部门规章 的形式 。基 于类似理 由 , 他规范性 文件 的 其
矩 阵:
相应立法∞上 , 湖南 省 行 政 程 序 规 定 》( 文 简 称 “ 规 《 下 《
定》 ) 我国的破冰之举 。 ”是
本 文 将 从 行 政 程 序 立 法 的 各 种 可 能 形 式 切 入 , 合 结
《 规定》 出台前后的湖 南省地方立法 实践 , 分析《 定》 规 采取
・
3 ・ 2
原则 , 法律可凌驾于整个 行政系统 , 不仅覆 盖范 围广 , 且 而 便于衔 接外部 监督 , 有效 制约行 政权 、 保护公 民权利 。因 此, 制定行政程序法是行政程 序立法推动者 的最终 目标 , 并 已出现众多建议稿 。但许多地方人大 和行政机关成员认 为 行政管理领域性质差 异较大 , 加之 中国地 区间经 济发展不
三、 湖南省行政程序立 法路径选择分析
从上 文分析可见 , 行政程序 立法的 四种政策 形式经历
了 不 同 实践 。法 律 形 式 与 地 方 法 规 形 式 几 近 成 功 , 政 法 行
规形式未有 突破 。最终 , 地方 政府规章形式完成破冰之举 。
21 00年第 2期 ( 总第 7 ) 7期
黑 龙 江 省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No 2 2 1 . 00
Junl f i n j n d ii rt eC deIstt o oic n a ora o l gi gA m ns a v a r ntue f li A dL w He o a t i i P ts
行政 首长及政府成员的政 策倾 向 , 可分析《 定》 规 采取地 方政府规章这种政策形式的原 因。根 据《 规定》 的政 策形
式对 其 实施 的 影 响 , 可看 出从 地 方 立 法 向全 国立 法 的 转换 的 重要 意 义 。
关 键 词 : 政 程 序 ; 法 ; 策形 式 行 立 政 中图 分 类 号 : F l 文 献标 志码 : 文 章 编 号 : 0 D3 A 1 8—76 (O O 0 0 3 o 0 9 6 2 L )2— 02一 4
.
堕 j 熊.
地方政府规章这种政策形 式 的原 因及对 其实施 的影 响 , 进
而 对此 提 出相 关 建 议 。
一
、
我国行政程序立 法的可能形式
圈
一 匦匦 { 藏 垂
—
根 据 我 国法 律 , 范 行 政 活 动 可 采 取 法 律 、 政 法 规 、 规 行 部 门规 章 、 方 法 规 、 方 政 府 规 章 、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等 政 地 地 其
形 式 也应 排 除 。剩 下 四类 政 策 形 式 : 律 , 政 法 规 , 方 法 行 地
法规 , 地方 政府规章 。 这 四种方案可看做两组变量交叉 而得 。第一组变量是
收 稿 日期 :09—1 20 2一l 1
行政程序立 法若采 取这一 政策形式 , 将获得仅 次于宪 法 的效力位 阶, 并真正成为“ 活动的宪法 ” 。根 据依法行政
① 如无特别说 明, 本文的“ 立法” 既指动 态的过程 , 又指该过程 的结果 。因此 , 本文 同时涉及 关于动态过程 的决策路 径
问题 和 关 于静 态结 果 的 政 策 形 式 问题 。
② 参见万华著《 中国行政程序法立法研 究》,匕 : j 京 中国法制 出版社 ,0 5年版 , 5 20 第2 5页。从该 书上下文来看 , 此处所 指“ 规章” 应该是“ 门规章” 而非 “ 部 , 地方政府 规章 ” 。
(u o 7 SmN. ) 7
我国首部行政程序法典实证 分析
谢洪涛
( 国政法 大学 , 京 10 8 ) 中 北 0 0 8
摘要 : 从行政程序 立法的各种 可能形式切入 , 借助 两组 变量建立政策形 式矩阵模型 , 以分析 四种政 策形式 可 的理论 内涵和 实践情况 , 并据 此得 出其 可行性序列。结合 《 规定》 出台前的湖南省地方立法 实践和《 定》 规 立法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