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程序法典———当前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法研究述评
法律的行政法和行政程序

法律的行政法和行政程序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法规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既有着普遍性的规范性质,又在不同领域中呈现出细化和专业化的特点。
行政法和行政程序作为法律的重要分支,对于保障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为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行政法和行政程序的定义、特点以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性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特点1. 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指以行政机关为主体,调整和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的总称。
它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也是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权益关系的法律保障。
2. 行政法的特点行政法有以下几个重要特点:(1)公共性:行政法是以公共利益为核心,以国家、政府等公共政治组织为主体,调整和规范行政行为。
(2)强制性:行政法对行政主体和公民具有强制力,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职权,而公民必须遵守行政法规的规定。
(3)专门性:行政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门类,具有公民法、刑法等其他法律分支所不具备的专门性特点。
(4)制度性: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独立的制度地位,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规范和管理机制,使行政机关的行为有法可依。
二、行政程序的概念和重要性1. 行政程序的概念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遵循的程序规则和程序原则的总称。
它旨在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行政程序的重要性行政程序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行政权力,以及促进行政机关的规范运行具有重要意义:(1)保护公民权益:行政程序规定了行政机关在处理公共事务中应当遵循的规则和程序,保护了公民的知情权、申诉权、参与权等合法权益。
(2)防止滥用行政权力:行政程序的设立可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确保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3)提高行政效率:行政程序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需要遵循的规则和标准,有利于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效率性。
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程序法典———当前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法研究述评

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程序法典———当前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法研究述评自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来,在中国这一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指法学意义上的程序,即法律程序)的东方大国逐渐形成了一股“程序热”的研究浪潮。
在这场程序热浪潮中,行政法学界也不甘寂寞,不甘人后。
为了行政程序法的早日出台,众多专家学者撰文为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法典化鼓而呼,有的学者发出“依法行政即依行政程序法行”的呐喊,有的学者奏起了“行政程序法是中国行政法制现代化的基础”的号角,行政法学界上上下下对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法进行了多方面、多层次的研究和思考。
一、关于行政程序含义的讨论有行政行为就有行政程序,但什么是行政程序目前尚未形成一个为各国行政法学界共同接受的概念。
实际上也很难形成一个各国普遍适用的行政程序概念,这主要是因为各国法律传统、行政法基本观念的差异以及各国行政程序法调整范围的不同。
国内在一个相当长时间内,行政程序法被行政诉讼法的光芒所遮蔽,学术界对于行政程序的研究一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1986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颁布,开始引起人们对行政程序的关注。
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吸引了更多学者投入到行政程序理论研究的行列中,学者们在介绍和研究欧美行政程序理论的同时也纷纷开始构建中国的行政程序理论体系,其中对行政程序的含义之争成为行政程序研究中的第一个争论点。
迄今为止对行政程序的含义之争在我国主要形成了两种代表性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的活动程序,即行政主体采取行政行为的步骤、方式、次序”。
行政程序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个人,行政相对人不能成为行政程序行为的主体,行政相对人的行政程序至多只是引起行政程序开始、终止或终止的一个前提条件。
类似观点再如“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作成,变更或消灭有效行政行为所必须遵守的,由互相衔接的先后阶段所组成的法律程序。
”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程序法是规范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各种程序的总称,行政程序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活动中应遵循的程序。
制定行政程序法典:一项迫切的立法任务

制定行政程序法典:一项迫切的立法任务制定行政程序法典:一项迫切的立法任务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进步,行政程序方面的问题逐渐浮上了台面,对于行政程序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因此,制定一部行政程序法典已成为当前一个迫切的立法任务。
行政程序是公共权力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事务进行管理、决策、执行等行为的过程。
行政程序将直接关系到公民利益和公共权力机关形象,对推动法治建设、治理创新和改进公共服务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制定行政程序法典,将有益于整合当前各种现行行政程序法的规定,逐渐理顺法律制度,为行政行为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加强对行政程序的规范和约束力度,推动公共权力机关的合法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探讨制定行政程序法典的必要性。
一、补足涉及行政程序法缺失我国尚未形成具有完整法律效力的行政程序法律文本,而行政程序是公共权力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一项基本手段,涉及的问题非常广泛和复杂。
此外,现有法律条款散乱、分散,存在较大的法律漏洞。
因此,制定一部完整的行政程序法典,有助于将已有的法规高度统一,更加合理地规范行政程序的各个环节,保证行政程序得到更加规范地实施,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提高行政机关决策执行效率。
二、推进政府服务的现代化和科学化现在的社会和经济环境变化非常迅速,需要政府服务具备更加科学的管理方式和现代服务手段,才能更好地满足公众的需求。
行政程序的规范化和现代化,有助于确立行政机关行政程序工作的科学化方向。
政府机关可以在科学的理念指导下加强行政程序的管理,推进政府服务的现代化。
对于政府现代化服务需要从优质、智能化、市场化和简化四方面进行改革和实践。
优质服务体现在行政机关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智能化要求政府服务更加科技化和智能化,市场化则要求政府服务更加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原则,简化则要求政府服务更加简洁、流程更加规范。
三、提高行政决策存在的问题行政程序是行政决策执行的重要环节。
行政程序法典化研究论文

行政程序法典化研究论文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程序法典化已经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行政程序法典化可以给行政机关提供明确的法律规则,有效约束行政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的法治化。
行政程序法典化的研究论文在当前社会发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下文将从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现状分析行政程序的法典化是政治、法治、行政、社会等多重因素作用的结果。
我国在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方面做出了许多努力,例如国务院颁布的《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文件。
此外,我国还建立了一些因地制宜的行政程序规范,例如因特殊程序需要建立的“福建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这一举措有效减少了程序环节对市民的不必要麻烦。
可以说,我国在行政程序领域的立法和实践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二、问题分析然而,我们也看到了一些行政程序法典化方面的问题。
首先,各地立法水平不同,一些地区的行政程序法规比较滞后,无法满足当地市民的需求。
其次,当前法律文件的内容有些过于抽象,缺乏实际案例的说明,使得执行起来存在一定的困难。
而且,一些行政程序规则制定的过程有些漫长,需要更快的响应速度。
此外,一些地方的行政程序规则还缺乏统一性,使得市民的办事难度增加。
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加强研究和改进。
三、对策建议为了加强行政程序法典化的研究,我们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加大研究力度。
需要各级政府和学术机构加大行政程序法典化的研究力度,不断更新和完善相应的法律、规章和制度。
2.实现本地区制度有机统一。
需要政府建立行政程序法典化的现代化制度,建立地方性的每个领域的行政程序法规。
3.加强宣传,提高市民的知晓度。
加强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宣传,公开透明化行政程序规则,包括网站、政府门户等平台,让市民顺畅参与行政活动。
4.突出实效,让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作用。
政府应根据国情,将行政立法与实践相结合,制订实践性的制度来推进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实施。
总之,行政程序法典化的研究论文是当今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
行政程序法范本

行政程序法范本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各种行政程序。
为了规范和保障行政程序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效率性,行政程序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围绕行政程序法的相关内容展开论述,以期能够准确讲解并深入探讨该法律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以及相关程序等问题。
二、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行政程序中,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和实现的基本原则。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方面:1. 法定原则: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进行,行政机关在履行职权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越权或滥用职权。
2. 公开原则:行政机关在履行职权时应当保证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充分提供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3. 公正原则:行政机关在履行职权时应当保持公正、客观、中立,不得歧视、压制甚至违法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迅速原则:行政机关在履行职权时应当尽快作出决策,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救济。
5. 效率原则:行政机关在履行职权时应当高效、便捷地处理案件和事务,提高行政工作效率。
三、行政程序法的适用范围行政程序法适用于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活动的全过程。
行政活动包括行政监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多个方面。
四、行政程序法的基本程序行政程序法规定了行政行为的基本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行政决策的程序: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策前,应当听取相关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充分进行事实调查和证据收集,并依法作出决策。
2. 行政执行的程序: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决策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依法进行,必要时应当经过合法授权。
3. 行政争议解决的程序:当行政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争议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解决行政争议。
五、行政程序法的保障措施行政程序法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了以下保障措施:1. 申请和申诉权: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策,并有权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或改正错误的行政决策。
行政程序法与行政法法典化

行政法法典化是指将行政法律规范系统化、条理化和体系化的过程。它旨在将各种零散的行政法律规范整合为一 个有机整体,为行政机关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提高行政效率与质量。
必要性
行政法法典化对于实现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助于减少行 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公众对行政机关的信 任度和满意度。
行政法法典化是行政程序法的重要保障
行政法法典化从法律体系的高度 对行政程序法进行了规定和保障
。
行政法法典化为行政程序法的制 定和实施提供了法律基础和保障
。
行政法法典化有利于推动行政程 序法的改革和完善,促进其与时
俱进地发展。
行政程序法与行政法法典化的互动发展
行政程序法和行政法 法典化在行政法的发 展中相互促进、共同 发展。
必要性
当前我国行政程序法和行政法法典化存在诸多问题,如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 程序不透明、不公正等,亟待完善。
重要意义
完善行政程序法和行政法法典化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保障公民权利,推动政府 法治建设。
未来展望
01
02
03
理论研究
加强对行政程序法和行政 法法典化的理论研究,探 索适合中国国情的行政法 治道路。
行政程序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 部分,是规范行政行为的程序性
法律。
行政程序法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 、实施行政行为提供了法定程序 和步骤,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程序法与行政法相互依存、 相互促进,共同构成了行政法律
体系。
02
行政法法典化
行政法法典化的定义与必要性
行政法中的立法程序研究

行政法中的立法程序研究行政法是研究国家行政机关活动的法律制度和规范,而其中的立法程序则是行政法中极为重要的一环。
立法程序的规范性和合法性直接关系到行政法的实施效果和社会公正。
本文将对行政法中的立法程序进行深入探讨。
一、立法程序的概念与重要性立法程序是指制定、修改和废止法规的过程,包括从制定法案到最终通过的各个环节。
立法程序的规范是确保法律的合理性、公正性和可行性的重要保障。
一个健全的立法程序能够保证法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法律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二、行政法中立法程序的特点在行政法领域,立法程序有其独特的特点。
首先,行政法中的立法程序具有相对灵活性。
相对于法律制定,行政法中的立法更加灵活,可以更及时地应对社会变化和行政管理的需要。
其次,行政法中的立法程序具有高度的行政性。
立法过程中,行政机关具有重要的决策权,能够更好地把握行政管理的特点和规律。
再次,行政法中的立法程序具有高度的专业性。
在制定法规过程中,行政机关需要充分考虑行政管理的需求和科学的依据。
三、行政法立法程序的主要环节行政法中的立法程序包括以下几个主要环节:立法倡议、起草法案、送审及听证、修订与通过、公布和执行等。
在立法倡议阶段,行政机关会根据行政管理的需求提出相应的法律制定建议。
在起草法案阶段,行政机关会组织相关部门或专家起草具体的法案,明确法规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在送审及听证阶段,行政机关会将法案提交给相关利益方和公众征求意见,确保法律制定的公开和透明。
在修订与通过阶段,法案经过修改后会提交给立法机关,经过讨论和投票,最终决定是否通过。
在公布和执行阶段,法律会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布和执行,确保法律的效力和适用。
四、行政法立法程序的改进方向尽管行政法立法程序已经相对完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亟待改进的地方。
首先,立法程序需要更多地考虑公众的意见和参与。
公众的参与能够更好地发挥民众的智慧和监督作用,确保法规更加符合社会的需求。
行政程序法典将成为我国保障依法行政的基本程序法

行程法将为国障法政基程法 政序典成我保依行的本序
口 杨海坤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 治体制改革 的深 收费法等也在加紧制定过程 中,但从整体上看 , 我 入进行 ,以及法治 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 目标 的确 国行 政法律 、 法规 中程序法不发达 、 不清晰的情况 立 ,我国调整行政基本关系的立法步伐大大加快。 依然存在 , 许多程序性规范往往混杂甚至淹没在实 制定 行政程序法 已列入十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 的立 体法中, 对程序 的规定过于原则 、 笼统 , 尤其缺乏统 法规划 , 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已经开始 全
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 使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得到 切实的保障。从一定意义保障法。行政程序法 的存在有两种形态 , 种是 行政程序法 规范 分散存在 于行政 法律 、 法 规、 规章 中, 往往涉及规范某一种类 的行 政行 为的 程序 ; 另一种是制定一部统一 的行政程序法 , 是行 政程序 的基本法 , 也是行政程序的统一法典 。 现在 , 纳入全 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的行政程序法是指 后 一种 ,就是要借鉴世界上很多 国家和地 区的经
开管理 , 以至于我们每个 人都免不了要 同政府打交 品, 不予开具扣押清单 , 至对老百姓拳脚相 向。 甚 产 道。西方有句俗语 : 现代人 “ 从摇篮到坟墓 ” 都离不 生这样一些违反乃至践踏程序的行政行为 。 势必严 开政府 的管理 , 此言并非言过其实。但是 , 还要看 重损伤行政机关 与执法人员 的形象 , 损害行政相对 到, 政府管理也免不 了有偏差 , 因为政府 的行为是 人 的利益 ,跟建设 和谐 社会 目标显然是背道而驰 由政府工作人员做 出来 的。政府工作人员也有七情 的。这种种情况都凸现 出当前我 国制定专门的行政 六欲 , 如果没有法律和道德 的约束 , 他们很容易做 程序法典 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 出伤害人 民的事情来 , 这就是要求政府依法办事最 三 、当前制定行 政程序法典重点解决什么问 浅显 的道理 。除此之外 , 政府工作人员也有行政能 题 ? 力和认识水平高低的问题。因此必须约束政府及其 现在 , 世界上法制健全或者 比较健全的国家和 工作人员 的行为 , 提高他们 的执法水平 。除了对他 地区 , 通常都制定 了 比较完善的行政程序法 , 具有 们 的实体法方面的要求外 , 很重要的就是对他们行 统一行政程序法典的国家和地区也不在少数 。 但各 为的程序法方面的要求。因为政府工作人员随心所 国、 各地区的行政程序法典在 内容和形式方 面都有 都反 本地 区的实际情形和具 欲办事 ,往往集 中地表现在他们不按法定程序办 很多差别 , 映了本 国 、 事 , 怎样干就怎样干 , 想 以致背离政府存在 的目的。 体要求 , 不是千篇一律的。中国有独特的国情特点 , 大家知道 , 历史上各类专制政府有一个共同特点就 所 以, 我们一方 面要善 于借鉴 和吸收别 国、 的地 别 是信息不公开 , 暗箱操作 , 么事情都不让老百 区已有的制定行政程序法典的经验 , 搞 什 另一方面一定 姓知道 ; 专制政府还有一个特点就是蛮不讲理 ,君 要根据我们的实 际情况来制定适合 中国人 民所需 “ 要臣死 , 臣不得不死”没有什么道理可讲的。现在 要的行政程序法 。经过 2 多年的改革开放 , , O 尤其是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 的情况下 , 我们 我们 已经处于人 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时代 , 已经 情况 大变 。但是 , 应该看到我 国是一个具有几千年封建 需要建立 的是一个 民主 的有 限的高效的政府 , 是一 专制传统的 国家 , 官本位 、 权力 至上 的传统没落观 个服务型政府 、 责任型政府 、 法治型政府 , 这个政府 公 公正 的符合 念还不可能荡涤干净。即使经过 了多年的改革开 所遵循 的程序必须是体现公平 、 开、 放, 旧观念、 旧传统还有相当大的市场。我们 的资讯 理性、 护人权 的程序 , 保 在法律上来讲 , 就是要建立 公开还有许多的限制 ; 有些执法部门乱处罚 、 乱征 起一套行政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其直接 目的就是 用、 乱强制 , 根本不讲什么理由 , 更不告知人民救济 以正当法律程序来控制公权力 , 主要是控制我国行 之道 。近几年 , 听证之风开始盛行 。 但群众反映说 : 政权的行使。因此 , 我们不能期望 “ 毕其功于一役” , 有些物价 听证会完全是走过场 , 听证笔录没有 实际 把所有 的好的行政程序制度统统规定下来 , 也不能 意义 , 听证也就成了“ 聋子的耳朵——摆设 ” 。实际 面面俱 到 , 我们 的行政程序一步登天 , 幻想 天衣无 上, 老百姓 为政府行为所苦 , 往往居多是为繁杂 的 缝。 行政程序所苦。有一种情况是我们经常会碰到的, 第一 , 我们要确立行政程序法典的立法 目的或 项正常 的申请 , 行政机关总是拖着不办理 ; 到行 者叫 目标模式 。根据我 国国情 , 我们的 目标模式应 政机关办事 , 往往找不到人 , 办不成事。特别是要多 该是确立 公正与效率兼顾 、 公正优先 的模式 , 这是 个行政机关 同意的只要一家行政机关不到位 , 申请 比较先进的,也是最适合中国发展 中的国情的要 人就只能“ 在那里。我们 的 ^ 死” 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求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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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程序法典———当前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法研究述评自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来,在中国这一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指法学意义上的程序,即法律程序)的东方大国逐渐形成了一股“程序热”的研究浪潮。
在这场程序热浪潮中,行政法学界也不甘寂寞,不甘人后。
为了行政程序法的早日出台,众多专家学者撰文为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法典化鼓而呼,有的学者发出“依法行政即依行政程序法行”的呐喊,有的学者奏起了“行政程序法是中国行政法制现代化的基础”的号角,行政法学界上上下下对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法进行了多方面、多层次的研究和思考。
一、关于行政程序含义的讨论有行政行为就有行政程序,但什么是行政程序目前尚未形成一个为各国行政法学界共同接受的概念。
实际上也很难形成一个各国普遍适用的行政程序概念,这主要是因为各国法律传统、行政法基本观念的差异以及各国行政程序法调整范围的不同。
国内在一个相当长时间内,行政程序法被行政诉讼法的光芒所遮蔽,学术界对于行政程序的研究一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1986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颁布,开始引起人们对行政程序的关注。
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吸引了更多学者投入到行政程序理论研究的行列中,学者们在介绍和研究欧美行政程序理论的同时也纷纷开始构建中国的行政程序理论体系,其中对行政程序的含义之争成为行政程序研究中的第一个争论点。
迄今为止对行政程序的含义之争在我国主要形成了两种代表性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的活动程序,即行政主体采取行政行为的步骤、方式、次序”。
行政程序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个人,行政相对人不能成为行政程序行为的主体,行政相对人的行政程序至多只是引起行政程序开始、终止或终止的一个前提条件。
类似观点再如“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作成,变更或消灭有效行政行为所必须遵守的,由互相衔接的先后阶段所组成的法律程序。
”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程序法是规范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各种程序的总称,行政程序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活动中应遵循的程序。
因此行政程序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主体,而且包括行政相对人,凡是行政法律规范确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活动的程序都是行政程序。
上述两种观点对行政程序是由行为的步骤方法、过程等要素构成无重大分歧,分歧主要在于行政程序适用范围上存在着大小之分。
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程序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
第二种观点认为行政程序所要规范的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无论从行政程序理论的萌生原因,还是行政程序法所规定的内容,都可以充分证明这一点,但是如果行政程序仅仅安排行政主体的行为,而没有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作出安排,则行政法律关系无法构成和变更,也不可能实现行政法的目的。
因此行政程序不仅仅是为行政机关设定的活动程序,而且也包括为行政相对人设定的程序。
行政程序是为实现行政法目的而设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活动的程序。
我们认为产生上述争论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不少学者将行政程序与行政程序法中规范的程序混为一谈。
上述第一种观点我们认为可称为狭义的行政程序,第二种观点可认为是广义的行政程序,既包括行政主体的行为程序,也包括行政相对人以及利益相关人的行为程序。
从行政程序法规范来看,行政程序法既要规定行政主体的行为程序,也要规定行政相对人及利益相关人的行为程序,二者不可分离。
从学术研究的角度来看可以将行政主体的行为程序独立加以研究。
我们倾向于对行政程序采取狭义的观点,这也与我国目前多数学者认为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为的观念相吻合,当然作出这种界定并不影响对行政相对人及利益相关人参与程序的研究与重视。
我们认为,最好的办法是:把行政程序概念和行政程序法所调整的程序概念区别开来,也就是说:行政程序概念最好定位于行政主体的活动程序,但行政程序法则不仅调整行政主体的活动程序,而且调整行政相对人和利益相关人的活动程序,这样矛盾可获解决。
二、关于行政程序的价值讨论行政程序的价值分析是近年来行政程序理论研究中呈现出的一种新的研究态势。
出于对价值不同层面的思考以及不同视角的观察,学者们主要形成了以下一些观点。
第一种观点,有的学者同意美国学者盖尔洪的说法,认为行政程序总体上具有效率性、公正性、正确性、可接受性四大价值。
效率性指行政程序作为行政过程客观规律的法律化,能保障行政效率,可省行政主体和相对人的时间、金钱、人力和物力。
公正性指行政程序是一种程序上或形式上的公正,形式公正规则的目的,还是为了内容公正的实现和存在。
准确性指行政程序作为一种科学而严格的意思表示规则,至少能使行政主体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危险减少到最小限度,为行政主体作准确的意思表示提供一种最大的可能性。
可接受性指增强行政行为的可接受性,除了行政行为在内容上应真正体现公共利益外,还需要在过程中增加透明度,让相对人理解行政主体所作的意思表示真正体现了公共利益。
第二种观点,有学者认为,从各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社会历史背景和规定的内容分析行政程序基本法律价值在于:(1)扩大公民参与行政的途径。
(2)保护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益。
(3)提高行政效率。
(4)监督行政主体公正,实施行政职权。
该学者进一步认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行政司法程序的价值取向分别应为民主、秩序和公平。
上述两种观点我们认为并无原则上分歧,总体上都认为行政程序的价值在于公正和效率,有利于行政行为内容的实现。
第一种观点较简明扼要,第二种观点特别提到了保障相对人的程序权益,一定程序上揭示了程序的自身独特价值。
我们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基本上还是偏重于从“结果有效性”这个标准来看待行政程序的价值,这种认识仍然停留在程序的工具性价值层面上。
当然这对于消除我国多年来认为行政程序只是行政实体的形式和手段这一狭隘观念具有重要进步意义。
但这还不够,我们认为在我国除了要强调行政程序的工具性价值外,还要特别强调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即程序自身的品格和理性,二者应该并重,不能过分强调一方面否定另一方面,这对于在我国建立现代程序理念无疑将具有重大意义。
笔者认为行政程序自身价值的研究将是我国行政程序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趋势。
值得庆贺的是,我国已有一些学者开始了这方面探索,现将一些研究观点概述如下:1.有学者认为行政程序既有外在价值即工具性价值,又有其内在价值,即独立于实体的内在价值。
其工具性价值表现在至少在现象上程序的启动一般都以实现实体法内容为目的;程序的核心任务是查明据以适用实体法,实施行政行为的事实,无论一个行政决定是否直接适用实体法,都将决定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表现在行政程序弥补了片面的实体正义,独立构成了法的正义的另一面;实体法所规定的实体正义是模糊的,程序才研究具体的实体正义;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决定了程序对正义的决定意义;公正程序对恢复和培育社会秩序有独特的作用。
2.有学者认为必须关心程序的独特的品格和理性,它是使法律程序成为可能与人性相一致从而为人所尊重的所接受的那些品质。
这一界定包括程序必须最大限度地理性化从而体现形式公正,程序必须体现人道两方面。
从形式公正意义上说,程序必须具备程序法治,透明、中立、听取相对方意见、合理性等因素,从人的主体性与目的性这个根本命题可推演出法律程序应尊奉参与、平等、人道、保护个人隐私等价值。
3.有学者提出行政程序的“正当性”命题,认为程序的正当性标准至少可以从四个角度考虑:程序性权利,权力的控制,效率的合理,实体权利目标。
程序的价值问题在学术界尤其是国外历经无数次争论,主要形成了程序工具主义、程序本位主义、经济效益主义程序论等理论。
我们认为对程序的价值分析既不能完全以结果为标准也不能完全从程序本身出发,而应从结果和过程两方面,辩证地看待程序的价值。
上述三种观点中第一种观点既看到了程序的外在价值,又看到了程序的内在价值,比较全面,但对于内在价值分析还不够深入,第二、第三观点侧重分析了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这种尝试非常可贵,但这一领域的研究在我国只能说是揭开了序幕,还需要众多的学者不畏艰难,进一步开拓。
三、关于行政程序法概念的讨论前已论及,行政程序法与行政程序是两个既有,又有区别的概念,不能混同。
有行政程序未必有行政程序法,但行政程序法概念往往受到一定行政程序观念的影响。
一般认为,各国行政程序立法模式受到以下三种行政程序观念影响:1.认为行政程序就是行政诉讼。
基于这种意义,他们便认为行政程序法等同于行政诉讼法。
2.认为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程序,而不是法院的司法程序,德、奥、意等国的行政程序立法就反映了这种观念。
3.认为行政程序既包括行政诉讼程序,也包括行政活动程序,美国和法国的行政程序立法受到这种观念的支配。
正如有的研究者所分析的,第一种观念在当今各国的行政程序立法与行政程序法学中已无市场,第二、三种观念各有自身理由,所以被不少国家和地区所采纳。
目前国内学者讨论行政程序法概念时存在分歧也主要限于上述第二、三种观念层面上,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程序是有关行政主体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步骤、方式和过程,因此行政程序法是有关行政主体行使行政管理权的步骤、方式、过程之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说行政程序法是关于行政行为成立过程、手续与方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第二种观点认为行政程序实质上是规范行政权运行的方法和步骤,而行政程序法是规定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和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过程应遵守的方法、步骤和时限,并由此构成为一个连续过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程序法是凡规定国家行政组织及其活动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程序法包括行政组织,行政决策与执行,行政监督,行政诉讼等方面的程序规定。
其中的行政诉讼程序为主要部分。
我们认为行政程序法是为实现公共行政职能为目的而设立的规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活动中的程序法律规范的总和,即行政程序法不仅调整行政主体的行为程序,而且调整行政相对人及利益相关人的行政程序。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人们在使用“行政程序法”这一概念时有时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指广义的行政程序法,也称实质意义上的行政程序法,即既包括有一部单独的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也包括存在于各种形式中的行政程序法律规范;另一种是狭义的行政程序法,仅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也称形式意义上的行政程序法。
目前我国学者谈论的行政程序法主要是指后者,即中国特别欢迎和需要一部统一的适合本国国情的行政程序法典。
四、关于行政程序法地位的讨论行政程序法的地位广义包括三方面内容,即行政程序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行政程序法与行政实体法的关系,行政程序法的作用(即重要性)。
对于第一方面,学者们认识无多大变化,近年来争论主要表现在第二、三两方面。
(一)由于程序工具主义观念的影响,我国法学界对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一般认为:实体法是法的基本或主要组成部分,程序法是为实施实体法而存在的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