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铁路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要求
高速铁路竣工验收阶段工作

高速铁路竣工验收阶段工作一、一般规定1.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国家验收等五个阶段。
2.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工作应由高速铁路公司和铁路局共同组织实施,高速铁路公司为组长单位,铁路局为副组长单位,设计、咨询、监理和施工单位为成员单位。
初步验收及安全评估由铁道部组织。
国家验收由国家主管部门或委托铁道部组织。
3.静态验收应依据《客运专线铁路工程静态验收指导意见》(铁建设〔20**〕XXX号)组织实施,在联调联试、动态验收前完成。
4.动态检测工作应在静态验收合格后,依据《铁路客运专线项目竣工验收暂行方法》(铁建设〔20**〕183号)、《高速铁路工程动态验收指导意见》等标准规定组织实施。
5.竣工验收使用的轨行车、检测车和实车的运行,必须符合国家、铁道部相关铁路运营规章制度的规定。
6.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制定相应的安全作业规则,参检人员均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则,以确保竣工验收各阶段的安全。
二、单位工程验收1.高速铁路轨道工程应按照《高速铁路轨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完成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程现场和工程资料满足静态验收条件要求。
2.建设各方应按照《铁路客运专线工程竣工验收暂行方法》、《客运专线铁路工程静态验收指导意见》、《高速铁路工程动态验收指导意见》等标准规定开展工程竣工验收的准备和验收工作。
三、静态验收1.静态验收工作应按承包商承包的合同标段逐段开展验收。
2.静态验收应分为准备阶段、检查验收阶段、复验阶段、专家组审查阶段。
3.静态验收的内容应包括内业检查和外业检查两大部分,内业检查应对内业资料的完整性、全面性开展检查,并列出内业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数量;外业检查应包括观感质量检查、主要功能和实体质量抽查等。
4.参加静态验收的人员应开展专项培训。
专项培训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高速铁路工程设计、主要技术标准和工程建设情况;2)高速铁路工程主要设计、施工、验收标准规范及技术条件等;3)现行的高速铁路工程竣工验收方法、静态验收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高速铁路工程竣工验收的要求等。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要求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是:(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三)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四)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六)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七)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对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过核查后,可直接在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上签署验收意见,作出批准决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铁路建设项目环水保静态验收问题探讨

Environment Protection2019年 第9卷 第6期V ol.9 No. 6 2019铁路节能环保与安全卫生Railway Energy Saving &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环境保护铁路建设项目环水保静态验收问题探讨段建国,田立红,陆中玏,陶立勋,金 睿(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 计划统计部,湖北 武汉 430071)摘 要:铁路建设项目环水保静态验收是项目依法合规开通运营的重要前置条件。
在阐述主体和临时工程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流程的基础上,从工程合法(规)性验收、生态保护与水土保持措施检查角度提出了静态验收要点。
结合某铁路建设项目环水保工程静态验收工作,提出铁路建设项目环水保工程静态验收应加强的方面。
关键词: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静态验收中图分类号:X322;U215 文献标识码:B DOI :10.16374/ki.issn2095-1671.2019.0065文章编号:2095-1671 (2019) 06-0006-04根据《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到 2025 年,铁路网规模将达到 17.5万km 左右,其中高速铁路 3.8万km 左右[1],铁路建设进入高峰期。
作为线性工程,铁路线路所经地域较多,可能涉及不同的地貌类型,工程占用土地,设置取土、弃土(渣)场等临时工程,会影响工程周边原有生态环境;在运营期,由于人流、物流的增加、机车车辆的运行,会产生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振动、电磁干扰等污染[2],可能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铁路部门高度重视环保工作,将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以下简称“环水保”)工程放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其中静态验收是项目依法合规顺利开通运营的重要前置条件,是检查环水保措施落实情况的重要工作。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 4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HJ/T 394—2007),以及《高速铁路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铁计[2012] 264号)、《高速铁路工程静态验收技术规范》(TB 10760—2013)等,以某铁路项目为例,对铁路建设项目环水保静态验收问题进行探讨,1 工程概况1.1 主体工程该铁路项目于2015年12月开工建设,计划于2019年11月底具备开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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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诉铁路是用我国的基础建设之一,对于民众和国家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是不能忽视的一项基础工程,所以相关的检验标准也是十分严格的,那么高速铁路路基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由小编来为您解答相关回答。
1.0.1 为加强高速铁路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统一高速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条文说明】1.0.1 本标准的编制目的在于为政府部门和专门质量机构、建设和施工及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控制、验收提供统一的质量标准和检验、验收方法,作为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主要依据,以确保高速铁路路基工程的施工质量。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高速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1.0.3 建设各方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对管理层、技术层、作业层人员的质量责任实行终身追究制度。
1.0.4 建设各方应做好管理制度标准化、人员配备标准化、现场管理标准化、过程控制标准化等工作,落实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环境保护、技术创新等建设管理要求。
1.0.5 高速铁路路基工程施工必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满足工程结构安全、耐久性能及系统使用功能要求,保证设计使用年限内正常运营。
1.0.6 高速铁路路基工程施工应贯彻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合理利用资源,做好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工作。
1.0.6 弃土场应按设计要求合理选择,并按设计要求进行核查。
弃土不得堵塞沟槽、挤压河道、桥梁墩台及其他建筑物。
弃土堆的边坡应作防护,防止水土流失。
1.0.7 高速铁路路基工程施工应采用机械化、工厂化、专业化、信息化等现代化施工手段,保证工程质量。
1.0.8 高速铁路路基工程应采用先进、成熟、科学的检测手段,质量数据必须真实可靠,全面反映工程质量状况。
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规定(试行)

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规定(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11.12•【文号】环发[1997]838号•【施行日期】1997.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规定(试行)(环发[1997]838号国家环保局、铁道部1997年11月12日)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环境保护管理,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确保铁路建设项目中的各类环境保护设施与其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第14号令)、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计建设[1990]1215号)、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行办法》([84]铁鉴字180号)等,结合铁路建设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投资和其他款源投资的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新建、扩建、改建大中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第三条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和质量要求全部建成竣工,或在分期分段竣工的工程中,环境保护设施随其主体工程建成,都应及时验收交接。
竣工验收工作依照本规定办理,验收后的交接工作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竣工验收依据: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文件(包括变更设计)、设计采用的规范、规定、环境标准以及铁路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竣工验收时尚未制定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的,可暂按设计文件要求验收。
维修规则不作为竣工验收依据。
第五条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由具有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协助实施;必要时也可委托下一级单位办理。
高速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1 总则1.0.1 为了加强京沪高速铁路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统一京沪高速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京沪高速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对于本标准未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其施工质量的验收应另行制定补充标准。
1.0.3 施工单位作为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主体,应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等各方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进行控制。
1.0.4京沪高速铁路路基工程施工应贯彻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做好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工作,合理利用资源,并做到安全施工。
1.0.5 京沪高速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检测工作取得的质量数据应真实可靠,全面反映工程质量状况。
所用方法和仪器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1.0.6 京沪高速铁路路基工程施工中所采用的承包合同文件和工程技术文件等对施工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1.0.7京沪高速铁路路基工程质量的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工程施工质量反映工程施工过程或实体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2.0.2验收工程施工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3进场验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外观、性状和质量证明文件等进行进场检查,对其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4检验批按同一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2.0.5检验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2.0.6见证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或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在现场进行的检验活动。
关于发布《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办法》

关于发布《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办法》关于发布《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12〕107号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现发布《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前发《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铁建设〔2007〕183号)、《关于公布局部修改〈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内容的通知》(铁建设〔2011〕189号)同时废止。
其他与本办法相悖的,执行本办法。
已经开始验收的建设项目,要做好新老办法衔接工作,保证验收工作圆满完成。
附件:1.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附表2.初步验收报告3.高速铁路正式验收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工作,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是指高速铁路按设计要求建成后,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检查评价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高速铁路建设项目。
其他专门用于旅客运输的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执行。
第四条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正式验收等五个阶段。
初步验收合格后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通过后可开通初期运营;正式验收合格后投入正式运营。
第二章竣工验收阶段、依据和内容第五条竣工验收阶段1.静态验收。
是对建设项目的工程按设计完成且质量合格、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且质量合格进行检查确认的过程。
2.动态验收。
是在静态验收合格后,通过联调联试、动态检测对列车运行状态下工程质量全面检查和确认,并通过运行试验对整体系统在正常和非正常运行条件下的行车组织、客运服务以及应急救援等进行检验的过程。
3.初步验收。
是在动态验收合格后,对工程建设情况,以及静态验收、动态验收情况进行确认的过程。
4.安全评估。
是经初步验收合格后,且初步验收发现的影响运营安全的问题得到解决后,对安全管理、设备设施、规章制度、人员素质等是否具备开通安全运营条件进行检查评价的过程。
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办法课件

竣工验收能够提前发现并处理可能影 响运营安全的隐患,为高速铁路安全 运营提供保障。
促进高速铁路建设管理
竣工验收是高速铁路建设管理的重要 环节,通过验收可以总结经验,发现 问题,提高建设管理水平。
验收的基本原则
01
02
03
依法依规
验收工作应遵循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 保验收工作的合法性和规 范性。
合同约定
验收工作还应依据相关合同约定进行,确保各方 权益得到保障。
02 验收的组织与实施
验收的参与单位
设计单位
负责对设计内容进 行解释和答疑,协 助验收工作。
监理单位
负责对施工过程进 行监督,提供验收 所需的监理资料。
建设单位
负组织协调各参 与单位,确保验收 工作的顺利进行。
施工单位
负责提供施工过程 资料,确保施工质 量符合要求。
手段
行政处罚、信用监管、社会监督等。
THANKS FOR WATCHING
感谢您的观看
主体
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监督机构等。
职责
对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确保验收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验收监督的方式与程序
方式
现场检查、资料审查、听取汇报等。
程序
制定验收计划、组织实施、结果公示等。
验收保障的措施与手段
措施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制度体系、强化监管力度等。
检测单位
负责对工程实体及 材料进行检测,提 供检测报告。
验收的流程
成立验收委员会
相关部门组织成立验收委员会 。
讨论与评价
验收委员会对检查结果进行讨 论和评价。
申请验收
建设单位向相关部门提交验收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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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铁路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设施
竣工静态验收要求
依据“关于发布《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12]107号)和《高速铁路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铁计[2012]264号),高速铁路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静态验收要求如下:
一、静态验收内容
(1)检查工程设计、施工与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水土保持方案报告批复的符合性;
(2)检查法定重要环境敏感目标的行政许可办理情况,“重要环境保护目标”系指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重要湿地、原始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等;
(3)检查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是否符合环境影响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原则;
(4)检查环境保护工程、水土保持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要求,“环境保护设施”系指污染控制措施(包括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
废物、噪声污染、振动、电磁、放射性等污染控制措施)、生态保护设施(包括保护和恢复动植物种群的设施、水土保持控制设施)、环保搬迁、环保补偿或绿化措施等环评批复中要求设置的设施;
(5)检查生态保护、水土保持设施、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
(6)检查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公众投诉问题及处理情况;
(7)检查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相关费用的落实情况。
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设施静态验收条件
(1)合法(规)性
1、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审批手续完备(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变更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已得到批复),建设单位需组织设计单位依照环保部环办[2016]52号和水利部办水保[2016]65号文对照环评报告及水保方案报告进行梳理,确定工程是否发生重大变更,是否需要补充变更环评和水保方案;
2、法定重要环境敏感目标的行政许可手续齐全;
3、取、弃(土)渣场等临时工程行政许可及移交手续齐全。
(2)生态保护与水土保持措施
1、重要环境敏感目标的保护设施全部建成;
2、影响行车安全的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设施全部建成,其他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设施基本建成,“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设施”系指工程征地界内已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中界定的、主体设计采取
的水土保持措施,主要包括表土剥离,路基截排水沟、边坡防护、绿化,站场截排水沟、边坡防护、绿化,桥头锥体护坡,隧道洞口边坡防护、土地整治等措施;
3、占地不小于5公顷或土石方量不小于5万立方米的弃土(渣)场或取土场的防护设施、周边有居民点或学校且占地不小于1公顷的弃渣场的防护设施基本建成,(大型和具有水土流失危险性的弃渣场必须防护到位);
4、影响行车安全的临时工程恢复措施全部建成(距离线路较近有水土流失危险性的临时工程)。
(3)污染防治措施
1、声屏障工程全部建成(环评、批复及设计的声屏障,取消声屏障得有合理理由,新增声屏障必须与环评设置原则一致);
2、环境保护专业要求的轨道减振、道床吸声等设施全部建成;
3、水源保护措施全部建成;
4、铁路站、段、所、噪声、振动、污水处理设施建成。
三、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设施静态验收报告内容
(1)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组织机构、验收范围及内容、验收依据、验收过程;
(2)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设施工程概况;
(3)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设施落实情况;
(4)验收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