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务组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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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华新园社区

繁华新园社区服务组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其依法开展活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社区组织为繁华新园社区居委会辖区内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成立社会组织,应当经其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四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或镇政府经授权的人民团体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各类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单位(以下简称指导单位)。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五条繁华新园社区居委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㈠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组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㈡负责社会组织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备案。

㈢对社会组织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㈣负责对社会组织重大活动的监督备案。

第六条指导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㈠负责社会组织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㈡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㈢负责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

㈣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㈤指导社会组织的财务、资产、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资助等活动。

㈥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组织单位的清算事宜。

第七条社会组织应当保证其收入来源的合法性,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应当根据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用途合法使用。社会组织应当向指导单位和繁华新园社区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经繁华新园社区核准登记的社会组织,应当按本规定,接受相关机关的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社会组织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指导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指导单位初审同意后,于2月31日前报送繁华新园

社区接受年检。

社会组织年检程序如下:

1、根据繁华新园社区发布的有关年检公告或通知,在规定时间内领取《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及其它有关材料。

2、上报材料经指导单位初审后,报送繁华新园社区。

3、繁华新园社区审查有关材料,做出年检结论,发还登记证书(副本)。

年检报告内容如下:

1、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2、履行有关登记手续情况

3、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4、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

5、财务管理情况

6、会费收支和票据使用情况

7、下一年工作计划

第九条社会组织统一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㈠各社会组织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㈡各社会组织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要真实、完整,会计人员要具备从业资格。要按照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单位法人对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㈢社会组织在银行只能开立一个基本账户,基本账户只供本组织业务活动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不准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十条社会组织登记后要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办税务登记,根据开展的服务项目,向税务机关申领相应的专用票据;社会组织在收取会费、接受捐助款(物)、划转经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社区内各社会组织不得擅自变更、扩大各种票据的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社会组织实行重大活动事项报告制度。

㈠社会组织重大活动包括:1、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2、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等活动;

3、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召开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社会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涉外活动。

4、开展评比、达标(授牌、排序)、表彰、比赛活动;

5、社会组织变更地址、法人、名称;

6、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印章丢失等。

㈡社团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内容和有关事项向繁华新园社区报告。

㈢社会组织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

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等大型活动,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宣传、外事部门同意后,在活动开展前7个工作日报繁华新园社区备案。如有异议的,应于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回复。

第十二条社会组织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赠等涉外活动的,应报相关职能部门和外事审批,并于活动开展前5个工作日报爱和社区社会事业科备案。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繁华新园社区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活动1至6个月,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封存其证书、印章;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㈠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

㈡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内未开展活动的;

㈢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㈣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非法活动的;

㈤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的;

㈥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第十四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繁华新园社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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