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环境下新闻自由与个人隐私
媒体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协调

媒体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协调摘要英国威廉王子及凯特王妃在法国度假期间遭法国八卦杂志《靠近》娱记偷拍,导致凯特王妃的半裸照在网络上流传。
法文版《closer》杂志于当地时间2012年9月14日刊登了英国威廉王子的妻子凯特王妃的无上装照片。
意大利八卦杂志《chi》17日再以凯特王妃为封面,推出26页多达50张照片的“赤裸的王妃”特刊。
英国王室律师正式向巴黎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偷拍王妃半裸照的摄影师及《closer》杂志侵犯隐私等罪名。
法国《靠近》、《closer》杂志有没有违背新闻自由权利?王妃这类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该受到何种保护,是否该受到限制?杂志的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的隐私发生冲突又该如何协调?这些问题我们试分析与讨论。
关键词新闻自由隐私权网络作者简介:李惠,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0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177-02一、凯特王妃案件分析(一)凯特王妃的身份定性公众人物,亦称作公共人物,是指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并且与社会公众利益有关从而为该时空范围内的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的人物。
其判断标准有两个:一是社会知名度,二是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
英国是君主立宪制国家,英国皇室作为凝聚国家力量的象征发挥作用,并不具备实质性权力。
国王是名义上的统治者,由世袭产生。
英国君主与其近亲的关系由其名号可知,凯特王妃从其名号来看,其作为英国皇室的成员。
在英国的宪政下,王室的政治上的决定权相对较弱,但凯特王妃作为王室的代表,其言行举止均代表着国家的形象,所以无论就其社会知名度以及其言行的社会公共影响力来说都无疑是属于公众人物。
(二)法国《靠近》、《closer》杂志的行为定性1.行为主观方面分析法国八卦杂志《靠近》偷拍行为、法文版《closer》杂志大量流传和曝光,导致凯特王妃的半裸照在网络上、杂志上疯狂流传。
《closer》前日率先预告,新一期让读者享用“全球等不及一睹的相片”。
媒体法新闻自由和言论权利保护

媒体法新闻自由和言论权利保护媒体法:新闻自由和言论权利保护近年来,随着新闻媒体的快速发展和社交媒体的兴起,媒体法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媒体法旨在保护新闻自由和言论权利,确保媒体在履行其社会责任的同时得到合理的法律保障。
本文将从媒体法的基本原则、保护新闻自由的法律措施以及言论权利的法律保护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媒体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媒体法始终坚持平等原则,确保每个媒体机构和从业人员在言论表达上都享有平等的权利。
平等原则既保护了媒体的多样性和竞争性,也促进了信息的多样性和公众知情权的实现。
2. 公益原则:媒体法明确规定媒体的社会责任,即通过向公众提供真实、准确、客观的信息来服务社会公益。
这一原则要求媒体对报道的真实性负有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 隐私原则:媒体法充分尊重个人的隐私权,限制报道中对个人隐私的侵犯。
媒体在报道涉及个人隐私的事件时,应事先考虑到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避免不必要的侵权行为。
二、保护新闻自由的法律措施1. 公开透明原则:媒体法倡导政府、机构和企业公开透明,确保新闻媒体在采访和报道过程中可以获得便捷、权威的信息。
公开透明原则有效避免了信息采集受限和新闻封锁的情况,有利于新闻自由的实现。
2. 新闻保护法:媒体法对新闻的来源保护和报道的真实性进行法律规定。
新闻保护法明确规定,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限制新闻来源和采访对象,同时对媒体报道中的虚假信息和诽谤行为进行制裁,以维护新闻的可信度和公信力。
3. 记者权益保护:媒体法保护记者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记者的采访权、报道权和撰写权等。
记者的言论自由受到法律保护,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侵犯记者的合法权益。
三、言论权利的法律保护1. 言论自由原则:言论自由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媒体法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权,确保公众能够自由表达观点、批评政府和参与公共事务。
言论自由原则确保了多样性和广泛性的观点得以传播和交流。
2. 非法行为限制:媒体法对非法的言论行为进行限制和制裁,如侵犯他人隐私、造谣传谣、诽谤等。
公众人物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冲突与平衡

公众人物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冲突与平衡摘要伴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开放,新闻行业得到了空前的发展,新闻报道和传播方式也越来越多样化,新闻自由的观念逐渐深入人。
这一时期,公民在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意识逐渐提高的同时,也对他人的生活包括个人隐私信息越来越感兴趣,新闻媒体就是传播和报道这些信息的主要渠道。
由于新闻自由的目的是将真实的信息传播给社会公众,而隐私权的目的则是尽可能地保护个人私生活,因此两者一旦相遇,便会产生难以平衡的冲突与矛盾。
当前,这两者在我国都处于发展阶段。
一方面,在2023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一次将隐私权规定为民事权利,在这之前隐私权一直都属于名誉权的范畴,而且《侵权责任法》也仅对隐私权进行了简单的罗列,并没有对其进行详细规定。
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对新闻自由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只在《宪法》中涉及到关于出版自由和言论自由的内容。
在法律滞后的情况下,如何正确理解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关系,解决二者之间的冲突,便是本文写作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本文主要通过梳理新闻自由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基本理论,分析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发生冲突的内在原因与表现形式,探讨新闻媒体免受处罚的例外情形,并提出平衡新闻自由和隐私权关系的措施,寻找两者之间关系的制衡点。
关键词:隐私权;新闻自由;公众人物导论1.1选题背景和选题意义1.2文献综述1.2.1国内文献综述1.公众人物隐私权与新闻自由权的权利属性王利明(2023)指出:“隐私权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就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在生活中,对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问题,人们一贯认为公众人物无隐私的观点是不严密的。
准确地说,公众人物并非没有隐私,只是因为公共利益、公众兴趣、舆论监督、社会治理等因素的需要,对其隐私权进行了必要的限制。
同时,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考虑,也就是说,法官需要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加以判断。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协调

一、问题的提出随着现代新闻获取技术和新闻传播途径的不断发展,新闻自由与公民个人隐私权的冲突日渐加剧。
一方面,新闻自由作为公民参与民主政治、了解社会生活、实现知情权的基本保证,已被赋予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强大功能,新闻媒介的触角延伸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努力探知一切可以获得的信息。
作为公民的个人隐私在新闻自由所追求的高度透明化面前已越来越无处躲藏,常常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曝露在社会公众面前。
新闻自由已成为现代公民个人隐私权所面临的最大挑战。
而另一方面,随着人们对精神生活要求的不断提高,为了获得“心灵的安宁和独处的权利”,作为现代人格权重要内容的隐私权,也越来越被人们所关注。
并且随着社会生活的日趋丰富和多样化,可以作为“隐私”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充。
在这种情况,过度强调的隐私权保护就有可能阻碍新闻自由的正常行使,从而使其无法发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功能并最终造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
因此,如何最大限度地消解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冲突,已成为摆在法律理论界和立法、司法界面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可谓与生俱来、不可避免。
隐私权由于其客体的隐密性,对公众来说往往具有较大吸引力,即具有人们通常所说的公众兴趣,这与新闻从业人员所追求的新闻性也是一致的,因此,隐私权的保护总是与新闻作品的传播相矛盾、相冲突的。
(一)滥用新闻自由对隐私权的侵犯新闻侵害隐私权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新闻采访侵犯隐私权,二是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
新闻采访侵犯隐私权,一般是指新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为了获取新闻素材,在未征得采访对象同意的情况下,采用窃听、监视、私拆信件、窥视私人文件以及刺探等非法手段,收集采访对象隐私的行为。
由于这些行为违背了隐私的不可侵犯性,因此,只要非法收集、获悉他人隐私,即构成侵权。
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是指新闻媒体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在新闻言词中公开披露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个人信息、个人私事或个人领域,造成当事人人格利益的损害的行为。
媒体法中的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剖析

媒体法中的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剖析隐私权与新闻报道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一个自由开放的社会,新闻媒体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不仅为公众提供信息,也监督着社会的运转。
然而,新闻报道也常常涉及到个人隐私权的问题。
新闻记者是否可以随意报道他人的私密生活?媒体在报道个人隐私时应该遵守哪些准则?这篇文章将从法律层面出发,剖析隐私权与新闻报道之间的关系,并结合案例展开讨论。
一、隐私权的定义和法律保护隐私权是指个人对于其私人生活与私人信息的自由控制权,包括对于自己的身体、名誉、家庭、住所等方面的保护权。
在法律上,隐私权的保护主要通过《民法》、《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法律来保障。
与此同时,各国的宪法和人权法律也对隐私权进行了规定和保护。
在美国,隐私权的保护主要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媒体法》等法律来规范。
在新闻报道中,媒体对于个人隐私的侵犯主要体现在对于个人隐私信息的获取与披露上。
这些行为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权的侵犯,给受害者带来不良影响。
因此,媒体在报道个人隐私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好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接下来,我们将通过案例分析来更直观地了解隐私权与新闻报道之间的纠葛。
案例一:名人隐私权案2001年,美国著名女高音歌唱家凯瑟琳·詹金斯在《国家内联网》上提起侵犯她的隐私权诉讼。
詹金斯指控《国家内联网》的一篇报道侵犯了她的隐私权,这篇报道涉及到了她的家庭生活和健康状况。
这篇报道的出发点是为了讨论她治愈乳腺癌后的生活,但是詹金斯认为这篇报道过于具体,违反了她的隐私权。
在这个案例中,报道者违反了对于名人隐私的尺度。
虽然名人在公共场合是公众关注的焦点,但是他们的私人生活同样应该得到尊重。
虽然新闻报道对于公众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对于名人的个人隐私需要更多的保护。
这也提示着媒体在报道名人隐私时应当注意适当的取舍。
案例二:网络隐私泄露案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隐私泄露问题也日益严重。
在网络媒体的报道中,隐私泄露问题时有发生。
新闻报道中如何平衡个人隐私与公众知情权

新闻报道中如何平衡个人隐私与公众知情权在当今信息高速传播的时代,新闻报道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为公众提供了了解世界的窗口,还对社会的监督和发展起着推动作用。
然而,在新闻报道的过程中,常常会面临一个棘手的问题:如何平衡个人隐私与公众知情权。
个人隐私是每个人应有的权利,它涵盖了个人生活中不愿意被公开的诸多方面,如家庭情况、个人健康、财务状况等。
这些隐私信息一旦被不当曝光,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困扰和伤害,甚至影响其正常的生活和工作。
例如,_____的个人病历被未经授权地公开,这不仅侵犯了他的隐私权,还可能导致他在社交和职业方面遭受歧视。
公众知情权则是指公众有权了解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信息。
这包括政府决策、公共事务的处理、社会重大事件等。
例如,在重大自然灾害或公共卫生事件中,公众需要了解相关的应对措施、救援进展等信息,以便做好自身的防护和应对。
那么,在新闻报道中,如何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同时,又能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呢?首先,新闻从业者需要明确新闻价值的判断标准。
并非所有的信息都具有新闻价值,也并非所有具有新闻价值的信息都必须公开。
在选择报道内容时,应优先考虑那些对公众利益影响较大、具有普遍意义的信息。
对于那些仅仅涉及个人隐私而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内容,应当予以舍弃。
其次,新闻报道应遵循合法性原则。
这意味着新闻工作者在获取和传播信息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
不得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个人隐私信息,如窃听、偷拍、非法入侵他人电脑系统等。
同时,在报道过程中,也要注意对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处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泄露。
另外,适度原则也是平衡个人隐私与公众知情权的关键。
在报道中,即使某些信息与公共利益相关,也应注意把握披露的程度和范围。
比如,在报道犯罪案件时,可以提及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和相关证据,但不应过度曝光其家庭背景、个人成长经历等与案件无关的隐私信息。
同时,新闻媒体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审查机制。
在新闻报道发布之前,应由专业人员对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在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保护了个人隐私。
新媒体时代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分析

新媒体时代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分析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兴起,新媒体已经成为信息传播的主要渠道之一。
新媒体的兴起为言论自由提供了更多的表达渠道,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对新媒体时代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进行分析。
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基石,但并不意味着适用于一切情况。
根据国际人权法,言论自由的行使应当受到一些限制,以保护他人的权利和公共利益的需要。
在新媒体时代,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尊重他人权利。
在新媒体时代,个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和社交媒体表达自己的观点,但不能侵犯他人的权利。
例如,诽谤、侮辱和造谣等行为都属于言论自由的滥用。
这些行为可能对他人的名誉和隐私造成伤害,因此法律有必要对其进行限制和打击。
其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言论自由并非无限制的,当言论涉及到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等重大利益时,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
例如,散布恐怖主义思想、煽动民族仇恨和传播淫秽信息等行为都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因此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
第三,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在新媒体时代,未成年人容易接触到不适宜的信息,例如暴力、色情和恶劣言论。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法律界定了一系列的限制。
一方面,法律规定未成年人有权受到保护,禁止传播或提供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另一方面,家长和监护人有责任引导和监督未成年人合理使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
第四,维护国家利益。
国家的利益是言论自由的一项重要限制。
例如,在一些国家,对于政府批评、国家机密和军事情报等方面的言论,会受到严格的限制和监管。
虽然言论自由对推动社会进步和民主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保护国家利益也是必要的。
在新媒体时代,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取决于各国的法律体系和社会文化环境。
一方面,一些国家采取了严格的限制措施,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利益;另一方面,一些国家更加注重言论自由的保护,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社会讨论和表达意见。
新媒体时代的隐私保护

新媒体时代的隐私保护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新媒体逐渐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和进行交流的重要平台。
然而,隐私保护问题在这个信息高度透明的时代变得愈发复杂。
本文将探讨新媒体时代的隐私保护现状、面临的挑战以及应对措施,为保护个人隐私提供思考。
一、新媒体时代下隐私保护的现状新媒体时代的隐私保护现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信息获取方式多样化在新媒体环境下,信息获取的方式无处不在。
通过社交网络、即时通讯工具、微博、微信等多种平台,用户能够方便快捷地分享和获取信息。
然而,这种便利也带来了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
很多用户在享受服务的同时,往往会无意中提供个人信息,而这些信息可能被第三方收集和使用。
2. 用户隐私保护意识薄弱尽管人们日益关注个人隐私,但由于缺乏足够的法律知识和安全意识,很多用户在使用新媒体时往往忽略对自身隐私的保护。
他们可能没有认真阅读服务条款,不了解哪些信息会被记录、存储及其潜在用途。
这使得个人隐私面临巨大风险。
3. 技术的发展促进了监控与跟踪新技术的迅速发展增强了企业对用户行为的监控能力,从而加大了对个人隐私侵害的可能性。
例如,通过使用cookies和大数据分析,商业公司可以精确地跟踪用户的在线行为,以便定向投放广告。
这种方法虽然提高了市场营销效果,但也引发了关于隐私侵犯的问题。
4. 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尽管国家和地区对于网络隐私保护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例如《网络安全法》等,但由于技术发展速度远快于法律更新,当下已有法律法规仍难以完全覆盖新媒体环境中的各种情况。
因此,当前的法律体系尚不能全面有效地保障用户隐私。
二、新媒体时代隐私保护面临的挑战在新媒体时代,隐私保护面临诸多挑战,这些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数据主权与跨国界问题在全球化背景下,许多新媒体平台都是跨国公司的产品。
用户的数据往往存储在不同国家的数据中心,这就引发了数据主权的问题。
当跨国访问这些数据时,不同国家之间法律的差异可能导致数据保护无法有效执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媒体环境下新闻自由与个人隐私之间的冲突伴随着时代科技的发展,微博等社交平台逐步广泛化,人们通过这样的平台发表自己的言论,感想,发布信息传递知识,分享生活,交流感情,活动互动,是一个集交友,学习,互动的平台。
万物总是有利有弊,在网友们交流看法,意见时,智慧的火花有可能演变成愤怒的烈火,在情感的宣泄中,也可能挣脱了道德的束缚,化作一把冷剑刺伤别人的心。
章丙麟曾经说过:天下无纯粹的自由,亦无纯粹的之不自由。
在法治社会,我们既享有法律赋予我们的言论自由权,也应当接受法律的束缚,遵守道德的准则,不能做出侵犯他人权益的事情。
有道是天高皇帝远,在网络世界缺乏监管,法律尚未完善的境况里,侵权事情时有发生。
网友们在享受网络带来的欢愉时,有人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而无意中侵犯到别人,有人因为在网络上缺乏监管而肆无忌惮,有人为了谋取关注度和利益铤而走险,甚至违法犯罪,有人成为当今舆论的受害者,苦不堪言,甚至难以承受而走向自杀的极端。
不得不说,在这信息多元化的社会,约束与引领人们的言论自由权势在必行,规范网络环境刻不容缓,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道德修养义不容辞。
让。
保。
里克特有言:只有自由的灵魂才能永葆青春。
自由是我们的追求,也是我们享有的权利,它使我们能够在社交平台上畅所欲言,交流思想的火花,可以促进我们对国家政治的了解与关心,为国家社会的建设献计献策,可以让我们尽情倾诉自己的感情,得到内心的解脱。
但如法律《法国国民工会宣言》中所言“一个公民的自由,是以另一个公民的自由为界限的。
”正如歌德所言:一个人要宣称自己是自由的,就会同时感到受限制。
如果你敢于宣称自己受限制,你就会感到自己是自由的。
我们在行使权力时往往忽略了他人的自由与权力,也忽略了我们自己的义务。
不得不说网络社交平台存在诸多问题引人深思,在我们渴求得到他人关注,受到他人认可的同时,往往缺乏冷静,做出惊世脱俗的事情夺人眼球,甚至不惜践踏自己的尊严,毁坏自己的形象,形成新社会上畸形的心理,更有甚者不惜侵犯他人隐私,拿别人的短处痛处当笑料,为博取关注,恣意伤害别人自尊,对他人的生活造成扰乱,对他人精神造成伤害。
有些人随意爆料他人生活,导致别人私人信息泄露,不仅要承受巨大的舆论压力,别人的个人形象也受到了损害,导致别人的工作和人际交往受到阻碍,造成了无可挽回的伤害。
甚至有人通过微博对他人进行人肉搜索的,严重侵犯了他人的的隐私权,别人的个人信息有些被盗取进行违法犯罪的事情,对于当事人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麻烦,甚至会给当事人带来财产的损失,别人利用当事人的私人信息盗取当事人的银行卡密码,到当事人家行窃,这样的环境是滋生违法犯罪的温床,这是网络言论自由中的矛盾冲突,这是需要我们去抵制的。
在追求自由的社会,我们内心也在渴望着和谐与尊重,我们在言论中也会不自觉的遵守这礼仪,我们内心的正义也会让我们自觉对过分的行为说不,政府对公民权利的呵护使他们加强工作监管,对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法律保护我们的合法权利,使我们能够通过正当途径维权,得到相应的补救赔偿,因此我们更加应该严于律己,明辨是非,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不可逾越法律的鸿沟,不可突破道德的底线。
在于他人进行观点的交流时,要保持清醒,要有自己的主见,切不可盲目从众。
在国际反动势力的虎视眈眈之下,我们应该相信党和国家,以国家的安全,社会的稳定为重,坚决维护国家的利益,坚决忠于国家,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要坚决抵制,对于企图对社会造成混乱的颜色革命我们要善于明辨,听从国家和党的指挥。
对于黄色暴力等趣味低俗的文化,们要坚决拒绝,必要时要对政府与公安机关予协助。
这是网络言论自由的平衡。
网民的言论自由是一把双刃剑,有益有弊,需要我们认真权衡,趋利避害,网名的言论自由一方面,扩宽了人际的交流,是一个问题能够集合每个人的智慧,总认拾柴火焰高,使得一个决定与建议能够集思广益,避免了很多错误与失误。
例如2008年6月胡锦涛总书记与网民在线交流之后,2009年两会,温家宝总理与网民”零距离”交流,此举再次激发了广大网民参与热情。
互联网参政激发了广大网民对国家政治的关心,激发了从政热情,网民们积极为政府决策献计献策,为政府的工作提供了很多有建设性的意见。
同时,政府努力实现办公透明化,将工作情况在网络平台晾晒,群众积极在网络开展评议活动。
例如2012年10月,李亚力在处理其子违章驾车并妨碍交警执行公务过程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构成亵渎职务。
此事在网上不断被曝引起山西省有关部门的高的重视。
年近60岁的河南省平顶山银行行长吕新洪风流成性,家有妻子却到处拈花惹草,多年来包养年轻情妇宋雅,并与宋雅育有一个两岁多的私生子(女儿)。
网民为政府的工作提议也立下了汗马功劳3月31日上午,武昌区召开“政民互动”区长与群众面对面座谈会,会议表彰了2008年度“关注武昌发展支持政府工作”贡献突出的8位市民,并为他们颁发证书和奖金。
让人值得关注的是,在受表彰的10名优秀提议人名单里,一位网名为“热心”的网民赫然在列,他因提出多条关于路灯、垃圾站、公交站点等设置的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而被表彰。
在网络的交流中人们畅所欲言,情感得到有效的发泄,有些得到共鸣与安慰,病重的人得到了人文关怀,有些人实现了自己的遗愿,有些人的困难得到了社会的救助。
例如近日,大连小伙尹峰重度烧伤后其同事通过网络平台两天众筹100万元,家人在尹峰伤重离世后将捐款原路退回的新闻引起人们的关注和好评。
杜鹃患有白血病,已经找到匹配的骨髓,却没有钱做移植手术,就在杜娟为手术费一筹莫展时,浙商财智女人会荣誉会长、赛丽正宏集团董事长夏赛丽女士在浙商财智女人会里发起了爱心慈善动员。
从这个月8号开始,浙商财智女人会的会员们先后进行了两次筹款,每次都是在短短两天的时间内完成了从报名到打款的全部过程,截止目前,浙商财智女人会为杜娟筹集了75165元的手术费,通过女人会会员及秘书处发动筹集的非会员社会捐款26546元,总共101711元的善款已经全数缴进浙江省中医院祝杜娟的住院账户内。
同时,微博平台也给我们提供一个施展才华更加广阔的平台,人们的才华得以展现,赢得网民的围观与追捧,也丰富了网民们的文化生活。
比如2007年年底,比伯的母亲将这位加拿大男孩的表演视频上传到Youtube,当时年仅13岁比伯立刻在网上爆红,随即被知名R&B歌手亚瑟小子相中并签下,正式在演艺圈出道。
2010年,他推出自己的的首张录音室专辑《我的世界2.0》,其中那首主打歌“Baby”红遍全世界,也成为Youtube视频网站浏览量最高的视频之一。
庞龙在创作成名曲两只蝴蝶时并不出名,他为此赔本,但后来两只蝴蝶闻名网络,其实他的成名不是偶然的,而是他的坚持,当他穷困潦倒的时候,他依然没有忘记音乐,平民歌手是对他最好的称呼,淡淡的笑,就让人感觉他就像邻家哥哥一般,很是亲切,自从网络上大红大紫后,庞龙也开始了自己专集的制作。
古代哲学家所言:福兮祸之所依,祸兮福之所附。
一件事是有利有弊的,在大家享受微博平台带来的方便与欢愉的同时,有些人也受到了平台的伤害,4月9日晚上9点半,微信朋友圈中流传着一条信息,称上海浦东周浦地区发生枪战,造成多人死亡,还配有一组照片然而事实却是谣言发布者赵某:当时脑子怎么想的我自己都不知道,就感觉那么多人,过去凑个热闹,我好像听到点什么事情,比你们先听到,就不管三七二十一,不管是真的还是假的,让你们分享一下。
感觉在朋友面前知道一些你们不知道的事情很伟大一样,就这样子。
另一方面,人们利用网络大肆曝光或人身攻击,给当事人造成很大的压力,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例如范玮琪疑似曾在微博暗骂张韶涵的传闻再次被翻出,暗讽张韶涵没读大学的谣言也被炒作,网友直指范玮琪外表憨厚内心精明,相关事件一度登上热搜榜。
7月22日下午,张韶涵发长微博坦言面对委屈和挫折时,选择坚强面对,让不少网友再度涌向范玮琪微博并进行攻击,7月23日凌晨2点许,黑人陈建州不忍范范被围攻,在微博直言发声力挺爱妻。
2015年7月14日晚上,一则试衣间的不雅视频在微博热传,很多人以为是厂商的广告。
然而当网友打开视频时,不禁惊呆了,视频中,一对青年男女在服装店试衣间内半赤裸性爱。
被票选为2014宅男女神、曾上过《康熙来了》、《大学生了没》的台湾艺人、嫩模杨又颖(Cindy),4月21日疑因吸入过量氦气而自杀。
在遗书里,杨又颖难掩委屈,称自己受到网络暴力恶意攻击,不堪其扰。
如此种种,在网络的压力下,许多人背负沉重的压力,有的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如果我们不能以正确的思想观念引领舆论潮流,不能以严格的法律法规约束网络行为,长此以往,我们每个人都将会是网络舆论的受害者。
在网络言论自由中,还存在利用言论自由,诈骗他人钱财等违反法律的事情,需要我们提高警惕。
10月18日,迎江区人民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发布虚假信息实施网络诈骗的案件,被告人方某某虚构有低价电脑出售的事实,利用QQ实施网络诈骗,先后10次骗取他人共计7389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并责令被告人退赔诈骗所得赃款73890元。
2015年4月27日,邵先生在微信上搜索手机游戏“太极熊猫”时,偶然看到一个名为“太极熊猫限量礼包”的公众号,于是就关注了该微信公众号。
其后邵先生看到一个充值兑换的优惠活动信息,但充值只有通过微信公众账号进行才有效,在游戏内进行充值是无效的。
而且活动采用的是AA付款的方式进行收费。
最终邵先生在活动界面上购买了近千元套餐产品。
其后客服对邵先生说,付款有问题,扫二维码支付可退款。
邵先生用支付宝扫描了一下“客服”发来的二维码,又被转走了近千元。
2015年11月30日,杨先生在某二手物品交易网站看见有人低价出售iphone6手机,售价为2600元,于是通过QQ与对方联系,对方给杨先生一个该二手物品交易网站的链接。
支付完成后杨先生就像以往淘宝购物一样等待对方发货。
第二天,骗子主动联系杨先生,告知没有找到耳机,决定退100元充值卡。
杨先生答应对方的要求。
很快,对方发给杨先生一个链接,页面显示充值卡的卡号和密码,但使用充值卡之前需要用支付宝账号登录该网站。
杨先生输入账号密码,但一直无法获取到该充值卡。
3个小时候后,杨先生登录淘宝查询,交易订单显示卖家已发货,接着显示确认收货。
此时杨先生意识到自己被骗了。
俗话说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对于具有隐蔽性的微博等交流平台,我们既要放飞自我,也要把握分寸,不要侵犯他人的权益。
我们既要积极热情,也要保持警惕,明辨是非。
在历史的长河中,我们经历了奴隶社会向文明社会的转变,人们的权利不断得到释放,一国公民通过语言表述各种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一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言论自由被认为是现代民主不可或缺的概念,在这概念下,它被认为不应该受到政府的审查,尽管这是一种误解,法律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