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P第六章
新版GMP疑难问题及解答6

【新版GMP】疑难问题及解答系列(6 )第六章物料与产品(中)(问题181 —问题210)♦问题181: 2010年版GMP多次提到物料代码,相关记录如果写了物料名称,是否还要写物料代码?企业不编制物料代码行吗?答:物料代码必须写。
相关记录中既要有编码又要有名称。
点评:物料编码是对除物料名称外的信息补充而且能起到防止混淆的作用,比如区别同一种物料的不同供应商,或同一供应商不同工艺或不同质量标准的同一物料。
♦问题182:仓储区内的原料药是否每件都要贴质量状态标识?答:是。
点评:对于未使用电子系统管理的库房,每个包装均需贴状态标识,以及表明物料状态的信息,防止混淆和误用。
对于使用电子系统管理的,如果系统经过验证可以有效地控制物料状态、有效期等信息,可以不必每件粘贴状态信息。
♦问题183 :原辅料的合格证什么时候贴?发货到车间时粘贴可以吗?实际中物料一进车间就脱外包了,发货到车间时贴意义大吗?答:企业需保证在发放前每件包装均有合格标识。
点评:企业需保证在发放前每件包装均有合格标识,确保只有合格物料才能进入车间。
进入车间后,无须再贴合格标识,但物料标签应注明质量状态。
同时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不合格物料,应及时贴红色不合格标签。
♦问题184:仓储区的原辅料应标明指定的物料名称和企业内部的物料代码。
这里所指的物料名称就是通用名称即可,还必须标注物料代码吗?答:物料名称英语要点保持一致,如药典未收载的品种可以使用通用名称,同时必须标注物料代码。
♦问题185 :有些物料生产厂没有提供“有效期”,仅提供“复检期”过复检期再检验合格的物料是否可以继续使用?答:过有效期的物料不可再使用。
仅提供“复检期”没有有效期的物料,必须通过稳定性试验确定其贮存期限,进而确定合理的再复检期。
过贮存期的物料不可再使用。
物料在复检合格后立即使用,企业应根据物料的贮存期制定合理的复检期和复检次数。
♦问题186 :无有效期规定的物料,是否经检验合格且确认对成品无影响即可使用,而不管贮存时间长短?答:无有效期规定的物料,应根据历史数据分析或稳定性实验结果,确定贮存期限(或称使用期限)。
第六章速冻食品加工GMP要素

第六章速冻食品加工GMP要素速冻食品加工是现代食品加工行业中的一项重要工艺,它通过将食品迅速冷冻,以保持食品的新鲜度和品质。
在速冻食品加工的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良好生产规范)要素,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卫生性和质量。
首先,速冻食品加工中的GMP要素之一是建立适当的设备和工艺流程。
必须确保设备符合卫生标准,并能够正常工作和维护。
工艺流程应该经过充分的验证和验证,以确保食品冷冻的效果和质量。
其次,速冻食品加工中的GMP要素还包括管理食品安全和卫生。
厂区内应设立适当的卫生设施,如洗手间、洗消区和废物处理区。
员工应接受相关的卫生培训,了解食品安全和个人卫生的重要性。
必须确保所有原料和成品都得到适当的处理和存储,以防止污染。
第三,速冻食品加工中的GMP要素是确保原料的质量和安全性。
原料应来自经过认证的供应商,并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
必须对原料进行接收检验,包括外观、气味、颜色和温度的检查。
如果发现任何异常,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如退货或隔离处理。
第四,速冻食品加工中的GMP要素包括确保生产工艺的可追溯性。
必须记录所有生产过程的关键参数,如时间、温度和操作员。
这样可以对生产工艺进行追溯,以便在发生问题时能够追踪到根本原因,并采取适当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最后,速冻食品加工中的GMP要素还包括对生产环境和设备的监控和维护。
必须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包括空气质量、噪音水平和灯光强度等。
设备必须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提高生产效率。
综上所述,速冻食品加工的GMP要素包括设备和工艺流程的规范、食品安全和卫生管理、原料质量和安全性、生产工艺可追溯性以及生产环境和设备的监控和维护。
遵循这些要素可以确保速冻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和期望。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
合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三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
各级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明确,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四条企业主管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者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对本规范的实施和产品质量负责。
第五条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者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条从事药品生产操作及质量检验的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对从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污染性、高致敏性及有特殊要求的药品生产操作和质量检验人员应经相应专业的技术培训。
第七条对从事药品生产的各级人员应按本规范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厂房与设施第八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互相妨碍。
第九条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级别进行合理布局。
同一厂房内以及相邻厂房之间的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妨碍。
第十条厂房应有防止昆虫和其它动物进入的设施。
第十一条在设计和建设厂房时,应考虑使用时便于进行清洁工作。
洁净室(区〕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并能耐受清洗和消毒,墙壁与地面的交壤处宜成弧形或者采取其它措施,以减少灰尘积聚和便于清洁。
第十二条生产区和储存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用以安置设备、物料,便于生产操作,存放物料、中间产品、待验品和成品,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差错和交叉污染。
2010版gmp第六章物料与产品放行

审核程序
❖物料:物料初检记录由物料组长2天内汇总并 签字汇总于QA,物料检验完毕后,其检验记录 和报告由QC主任2天内复核并签字汇总于QA ,QA审核物料批记录,并填写RE-A005018 《物料审核放行单》,由质量受权人审核决定 是否放行。
中间产品的审核放行
❖4.2.1 中间产品批记录的组成: ❖中间产品的批生产记录和该产品的检 验记录和报告,若有偏差,还包括该批 产品的偏差处理情况等内容。
❖ 物料批记录的组成:供应商检验报告 单,物料初验记录,请验单,取样单、物 料检验记录和报告单等;
❖物料批记录的审核内容 ❖供应商:物料供货方必须是企业批准的合格供应 商,有该批次供应商提供的“检验报告单”;
❖初验:物料初验应符合SOP-M001002《物料接收标 准操作规程》规定,初验记录完整;
❖检验:物料请检、取样、检验过程符合操作标准 操作规程要求;检验结果符合质量标准规定。
编辑课件ppt26经质量受权人审核后批准放行的在rea005020成品审核放行单上做出明确的结论并签字qa人员将放行单与成品检验报告单各复印2份并加盖红章下发到制剂车间一份制剂车间保存另一份随成品入库时转交仓库rea005020成品审核放行单和成品检验报告单作为成品入库和放行的依据库房方可准予成品入库和准许出厂
GMP卫生管理制度

GMP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提高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卫生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生产、经营食品、保健品等相关企业的GMP卫生管理活动。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依规生产,严格执行GMP卫生管理制度,确保产品质量与安全。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专业人员,保证卫生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卫生管理的自查自评,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卫生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六条企业应当配合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接受监督。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GMP卫生管理档案,记录卫生管理的各项措施、结果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八条企业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卫生管理意识和技能。
第二章生产过程管理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过程的卫生管理规范,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包装储存等环节。
第十条企业应当对原料采购进行严格的检验及验收,确保原料的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生产记录制度,记录每一道生产环节的情况,确保产品的可追溯性。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保证生产场所的卫生整洁,定期进行清洁消毒,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避免因设备故障而导致产品质量问题。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对生产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确保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产品质量抽检制度,对生产出的产品进行抽检,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不合格品处理制度,对于不合格产品及时处理,防止流入市场。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对于出现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追溯,查明问题原因,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章储存管理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产品储存管理制度,保证产品在储存过程中不受污染。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仓储管理制度,对产品进行分类存储,避免混淆污染。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建立温湿度监控制度,对储存环境进行监测,确保符合产品要求。
GMP培训(第六章 物料与产品)

第三节 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
•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应在适当的 条件下贮存。 条件下贮存。 •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应有明确的 标识,至少标明下述内容: 标识,至少标明下述内容: • 1. 产品名称和企业内部的产品代码; 产品名称和企业内部的产品代码; • 2. 产品批号; 产品批号; • 3. 数量(如:毛重、净重、皮重); 数量( 毛重、净重、皮重); • 4. 生产工序(必要时); 生产工序(必要时); • 5. 产品质量状态(必要时,如:待验、合格、不合 产品质量状态(必要时, 待验、合格、 已取样) 格、已取样)
• 第一百四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药品退货的操作规程, 企业应建立药品退货的操作规程, 并有相应的记录,内容应至少包括:产品名称、 并有相应的记录,内容应至少包括:产品名称、批 号、规格、数量、退货单位及地址、退货原因及日 规格、数量、退货单位及地址、 期、最终处理意见。 最终处理意见。
• 同一产品同一批号不同渠道的退货应分别记录、存 同一产品同一批号不同渠道的退货应分别记录、 放和处理。 放和处理。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印刷包装材料应由专人保管,并按 印刷包装材料应由专人保管, 照操作规程和需求量发放。 删除原版中细节描述 删除原版中细节描述。 照操作规程和需求量发放。 (删除原版中细节描述。 将“专柜专库的要求”变为09版132条。) 专柜专库的要求”变为 版 条 • 第一百三十四条 每批或每次发放的印刷包装材料或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均应有识别标志,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均应有识别标志,标 明所用产品的名称和批号。 (本条要求每批或每次 明所用产品的名称和批号。 本条要求每批或每次 发放的印刷包装材料或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 都必须标明所用产品的名称和批号, 都必须标明所用产品的名称和批号,是否需要在帐 和卡上标明?) 和卡上标明
新版GMP实务教程 第六章 物料与产品管理

二、包装材料 (一)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二)印刷包装材料 1.印制管理 编制与审核、定版印刷、变更、标准版样、监督印刷 2.贮存管理 3.发放管理 ①对于数量不大的批号,逐张清点; ②标签在喷码过程中,喷码机自动计数; (1)领用 (2)标签计数 ☞ ③各小组在标签保管员处领用标签时,须逐张清点; ④对于整叠大页不干胶标签,可以先计算每页标签数量,然后 (3)发放 乘以页数,即为标签总数; ⑤切割式标签可用称重法计数。 (4)使用 (5)退库与销毁 三、中间产品与待包装产品 四、成品
一、概念 物料、产品相关概念♥ ①物料; ②原料; ③辅料; ④原辅料; ⑤包装材料; ⑥印刷包装材料; ⑦中间产品; ⑧产品; ⑨待包装产品; ⑩成品。 物料采购、使用相关概念 ①供应商; ②待验; 原辅料--指除包装材料之外,药品生产中使用的任何物料。 原料--化学药品制剂的原料是指原料药;生物制品的原料 ③复验期; 是指原材料;中药制剂的原料是指中药材、中药饮片和外购 ④放行; ⑤发放; 中药提取物;原料药的原料是指用于原料药生产的除包装材 ⑥返工; ⑦重新加工; 料以外的其他物料。 ♥ ⑧回收; ⑨包装。 二、质量依据
♥
一、采购原则 采购物料必须从具有合法资格的企业购进物料 采购的物料必须有产品的生产许可批准文件、注册文件或备案文 件 采购物料必须符合药品生产企业要求的物料质量标准或法定标准 采购物料包装和标识必须符合药品生产企业质量要求或法定要求 二、管理内容 供货商的选择与管理 购货合同管理
一、原辅料 (一)接收 (二)待验 (三)检验 (四)入库 (五)贮存养护 (六)发放 1.物料发放原则 2.物料发放要求 (七)退库
GMP(2010年修订)第六章 物料与产品 第七节 其 他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不合格的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每个包装容器上均应当有清晰醒目的标志,并 在隔离区内妥善保存。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不合格的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处理应当经质量管理负责人批准,并有记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产品回收需经预先批准,并对相关的质量风险进行充分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决定是否回收。回 收应当按照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并有相应记录。回收处理后的产品应当按照回收处理中最早批次产品的生产日 期确定有效期。 第一百三十四条 制剂产品不得进行重新加工。不合格的制剂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一般不得进行返工。 只有不影响产品质量、符合相应质量标准,且根据预定、经批准的操作规程以及对相关风险充分评估后,才允许 返工处理。返工应当有相应记录。♥ 第一百三十五条 对返工或重新加工或回收合并后生产的成品,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考虑需要进行额外相关项目的 检验和稳定性考察。♥ 第一百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退货的操作规程,并有相应的记录,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产品名称、批号、 规格、数量、退货单位及地址、退货原因及日期、最终处理意见。♥ 同一产品同一批号不同渠道的退货应当分别记录、存放和处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 只有经检查、检验和调查,有证据证明退货质量未受影响,且经质量管理部门根据操作规程评 价后,方可考虑将退货重新包装、重新发运销售。评价考虑的因素至少应当包括药品的性质、所需的贮存条件、 药品的现状、历史,以及发运与退货之间的间隔时间等因素。不符合贮存和运输要求的退货,应当在质量管理部 门监督下予以销毁。对退货质量存有怀疑时,不得重新发运。 对退货进行回收处理的,回收后的产品应当符合预定的质量标准和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要求。 退货处理的过程和结果应当有相应记录。
GMP实验室管理制度

GMP实验室管理制度GMP实验室是指依据国际通用的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GMP)规范建立起来的实验室。
为了保证实验室的运作规范、安全、高效,需要实行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
下面是一份GMP实验室管理制度的参考范文,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GMP实验室的运作,确保实验室的安全、准确、高效,本制度制定。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二条实验室应设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协调与监督。
第三条实验室的管理层应由符合资格的人员组成,并定期进行培训,保持其专业素养。
第四章质量控制第四条实验室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明确质量控制的流程和各个环节的责任。
第五条实验室应配备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并定期维护和校准,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六章样品管理第六条实验室应建立样品接收、保存、处理和销毁等流程,并记录详细信息以供追溯。
第七条实验室应确保样品的标识、保管、分发等流程符合规范,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八章实验操作第八条实验操作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培训,并严格执行SOP(标准操作规程)。
第九条实验室应定期检查实验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章数据管理第十条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系统,确保实验数据的可追溯性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数据处理和报告应经过审核和审批,并及时提供给相关部门和客户。
第十二章安全管理第十二条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实验室设备的安全操作等。
第十三条实验室应配备安全设施,如警报系统、消防设备等,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演练。
第十四章文件管理第十四条实验室应建立健全的文件管理制度,包括文件的归档、保密和备份等。
第十五条实验室的所有文件应按规定进行保存,并定期进行文件清理和销毁。
第十六章外部合作第十六条实验室可以与合作伙伴建立合作关系,并签订相关合作协议,保障双方的权益。
第十七条实验室应定期和合作伙伴进行交流和沟通,共同解决合作中的问题和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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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物料与产品
第一节原则
第一百零二条药品生产所用的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
药品上直接印字所用油墨应当符合食用标准。
进口原辅料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进口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应当建立物料和产品的操作规程,确保物料和产品的正确接收、贮存、发放、使用和发运,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
物料和产品的处理应当按照操作规程或工艺规程执行,并有记录。
第一百零四条物料供应商的确定及变更应当进行质量评估,并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采购。
第一百零五条物料和产品的运输应当能够满足其保证质量的要求,对运输有特殊要求的,其运输条件应当予以确认。
第一百零六条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的接收应当有操作规程。
,所有到货物料均应当检查,一以确保与订单一致,并确认供应商已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
物料的外包装应当有标签,并注明规定的信息。
必要时,还应当进行清洁,发现外包装损坏或其他可能影响物料质量的问题,应当向质量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调查和记录。
每次接收均应当有记录,内容包括:
交货单和包装容器上所注物料的名称;
(二)企业内部所用物料名称和(或)代码;
(三)接受日期;、
(四)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的名称;
(五)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的标志的批号;
(六)接收总量和包装容器数量;
(七)接收后企业指定的批号或流水号;
(八)有关说明(如包装状况)。
第一百零七条物料接收和成品生产结束后应当及时按照待验管理,直至放行。
第一百零八条物料和产品应当根据其性质有序分批贮存和周转,发放及发运应当符合先进先出和近效期先出的原则。
第一百零九条使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的,应当有相应的操作规程,防止因系统故障、停机等特殊情况而造成物料和产品的混淆和差错。
使用完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系统进行识别的,物料、产品等相关信息可不必以书面可读的方式标出。
第二节原辅料
第一百一十条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采取核对或检验等适当措施,确认每一包装内的原辅料正确无误。
第一百一十一条一次接收数个批次的物料,应当按批取样、检验、放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仓储区内的原辅料应当有适当的标识,并至少表明下述内容:
(一)指定的物料名称和企业内部的物料代码;
(二)企业接收时设定的批号;
(三)物料的状态(如待验、合格、不合格、已取样);
(四)有效期或复验期;
第一百一十三条只有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放行并在有效期或复验期内的原辅料方可使用。
第一百一十四条原辅料应当按照有效期或复验期贮存。
贮存期内,如发现对质量有不良影响的特殊状况,应当进行复验。
第一百一十五条应当由指定人员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配料,核对物料后,精确称量或计量,并做好标识。
第一百一十六条配制的每一物料及其重量或体积应当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并有复核记录。
第一百一十七条用于同一批药品生产的所有应当集中存放,并作好标识。
第三节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
第一百一十八条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应当在适当的条件下贮存。
第一百一十九条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应当有明确的标识,并至少标明下述内容:
(一)产品名称和企业内部的产品代码;
(二)产品批号;
(三)数量或重量(如毛重、净重等);
(四)生产工序(必要时);
(五)产品质量状态(必要时,如待验、合格、不合格、已取样)。
第四节包装材料
第一百二十条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的管理和控制要求与原辅料相同。
第一百二十一条包装材料应当由专人按照操作规程发放,并采取措施避免混淆和差错,确保用于药品生产的包装材料正确无误。
第一百二十二条应当建立印刷包装材料设计、审核、批准的操作规程,确保印刷包装材料印制的内容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一致,并建立专门的文档,保存经签名批准的印刷包装材料原版实样。
第一百二十三条印刷包装材料的版本变更时,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产品所用印刷包装材料的版本正确无误。
宜收回作废的旧版印刷模板并予以销毁。
第一百二十四条印刷包装材料应当设置专门区域妥善存放,未经批准人员不得进入。
切割式标签或其他散装印刷包装材料应当分别置于密闭容器内储运,以防混淆。
第一百二十六条每批或每次发放的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或印刷包装材料,均应当有识别标志,标明所用产品的名称和批号。
第一百二十七条过期或废弃的印刷包装材料应当予以销毁并记录。
第五节成品
第一百二十八条成品放行前应当待验贮存。
第一百二十九条成品的贮存条件应当符合药品注册批准的要求。
第六节特殊管理的物料和产品
第一百三十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包括药材)、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品的验收、贮存、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
第七节其他
第一百三十一条不合格的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每个包装容器上均应当有清晰醒目的标志,并在隔离区内妥善保存。
第一百三十二条不合格的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处理应当经质量管理负责人批准,并有记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产品回收需经预先批准,并对相关的质量风险进行充分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决定是否回收。
回收应当按照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并有相应记录。
回收处理后的产品应当按照回收处理中最早批次产品的生产日期确定有效期。
第一百三十四条制剂产品不得进行重新加工。
不合格的制剂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一般不得进行返工。
只有不影响产品质量、符合相应质量标准,且根据预定、经批准的操作规程以及对相关风险充分评估后,才允许返工处理。
返工应当有相应记录。
第一百三十五条对返工或重新加工或回收合并后生产的成品,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考虑需要进行额外相关项目的检验和稳定性考察。
第一百三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退货的操作规程,并有相关的记录,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产品名称、批号、规格、数量、退货单位及地址、退货原因及日期、最终处理意见。
同一产品同一批号不同渠道的退货应当分别记录、存放和处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只有经检查、检验和调查,有证据证明退货质量未受影响,且经质量管理部门根据操作规程评价后,方可考虑将退货重新包装、重新发运销售。
评价考虑的因素至少应当包括药品的性质、所需的贮存条件、药品的现状、历史,以及发运与退货之间的间隔时间等因素。
不符合贮存和运输要求的退货,应当在质量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销毁。
对退货质量有怀疑时,不得重新发运。
对退货进行回收处理的,回收后的产品应当符合预定的质量标准和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要求。
退货处理的过程和结果应当有相应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