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药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和《湖
湖南省农委员办公室印发叶湖南省农药经营许可事项告知书曳

南方农药 VOL.22.31政策要闻湖南省农委员办公室印发《湖南省农药经营许可事项告知书》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农药经营者应当按规定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为确保全省农药经营许可工作有序开展,湖南省农委制定了《农药经营许可事项告知书》,请各市州农委、县市区农业局结合实际,完善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经营许可的受理与审批办理窗口地址、联系电话及监督电话,并将告知书通知到各农药经营门店。
湖南省农药经营许可事项告知书 各农药经营者: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于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施细则》于2018年1月2日起施行。
根据有关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按规定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2018年8月1日起,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从事农药经营属于违法行为。
为确保湖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工作有序开展,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1、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企一证管理是指在省内不可以申报多个许可,只核发一个。
农药经营许可证上的经营主体名称与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主体名称保持一致。
2、许可部门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实行定点经营,实名制购药。
限制使用以外的其他农药经营许可一般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设立的分支机构跨越多个县(市、区)域,且在同一设区市域,由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核发;设立的分支机构跨越多个设区市域的,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3、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申请(1)申请主体。
农药经营单位(批发、零售、个人)、部分农药生产企业(成立独立销售公司的;除经营自己企业产品外,还经营其他企业产品的;受托企业销售被委托加工企业产品的)、农药外贸公司、从事农药经营服务的专业化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和机构。
(2)不需要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形。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规划(2024—2030年)》的通知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规划(2024—203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4.07.19•【字号】湘农发〔2024〕60号•【施行日期】2024.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规划(2024—2030年)》的通知湘农发〔2024〕60号各市州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湖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规划(2024—2030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2024年7月19日湖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规划(2024—2030年)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和《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103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体系现状湖南是畜禽养殖大省,2023年出栏生猪6286万头、牛171万头、羊1018万只、家禽5.6亿羽,禽蛋产量119万吨。
全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和监管长效机制的安排部署,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基本建成了覆盖全省、运转高效、生态环保的无害化处理体系。
截至2023年底,全省已建成31个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61个县级收集存储转运中心和137个乡镇集中暂存点,配备专业收集车辆228台,年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能力10.4万吨。
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格局已基本形成,病死猪集中无害化处理率达95%以上。
虽然全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是部分主产区无害化处理产能与养殖规模不匹配,无害化处理体系存在区域性、结构性矛盾,需调整优化。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农药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农药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21•【字号】•【施行日期】2017.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农药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州农委: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全国农药管理工作会议和全省农业工作会议精神,全力推进全省农药监管工作,我委制定了《2017年农药监管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3月21日2017年农药监管工作要点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
加强农药监管,对于确保粮食等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推进农业绿色发展,任务艰巨、责任重大。
今年,农药监管工作总体思路是: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全国农药管理工作会议和全省农业工作会议精神。
按照农业部的统一部署,以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契机,以服务现代农业和绿色农业发展为导向,以完善配套规章制度、理顺农药管理体制、创新工作机制为抓手,以农药全程监管、农药安全监管为重点,健全全省农药监管体系,提升监管能力,为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一、广泛开展《条例》宣贯1.完善配套规章制度。
一是配套规章。
在国家法规政策框架下,设立我省需要规范行为的配套规章。
重点是《湖南省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实施办法、限用农药布局规划。
二是管理制度。
重点制定并实施湖南省《农药生产现场核查制度》、《农药经营许可现场检查制度》、《农药经营人员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管理制度》等。
2.组织开展宣传培训。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向当地政府领导汇报,取得政府的重视和支持。
各级农药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新修订《条例》实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熟悉《条例》的全部内容,明确各自的职责任务。
湖南省农药管理条例

湖南省农药管理条例下面是由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湖南省《农药管理条例》关于农药登记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到大家!第一条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实行认证制度。
农业部负责组织对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和农药登记环境影响试验单位的认证,并发放认证证书。
经认证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农业部制定并发布《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生物农药田间试验和农药登记,应当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条新农药应申请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
(一)田间试验农药研制者在我国进行田间试验,应当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经审查批准后,农药研制者持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与取得认证资格的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签订试验,试验应当按照《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准则》实施。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田间试验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研制者的田间试验申请,申请资料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查。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田间试验资料审查。
(二) 临时登记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示范试验(面积超过10公顷)、试销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其生产者须申请原药和制剂临时登记。
其申请登记资料应当经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临时登记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综合评价,在此,农药网小编提示,经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发给原药和制剂农药临时登记证。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生产者向农业部提出临时登记申请的,申请资料由农药检定所审查。
湖南省农业厅、湖南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农业厅、湖南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化肥农药农膜柴油【发文字号】湘农业联[2011]58号【发布部门】湖南省农业厅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1.04.08【实施日期】2011.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农业厅、湖南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湘农业联〔2011〕58号)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局,各市州、县市区工商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农药管理条例》、《农业部等十部委〈关于打击违法制售禁限用高毒农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的通知〉》(农农发〔2010〕2号)和《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0〕5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农药市场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安全为目标,以规范农药经营行为为主线,以禁限用高毒农药监管为重点,加大农药产品、标签和广告检查力度,创建守法诚信、和谐稳定的农药市场秩序。
到“十二五”末,确保全省农药经营企业100%纳入监控范围,确保高毒农药销售100%信息可查询、100%流向可跟踪、100%质量有保证。
二、工作重点(一)开展农药经营条件审查。
各级农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农药经营单位条件进行审查。
申请经营农药的单位,须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从业人员学历及技术证明、营业场地及仓储条件、安全防护措施、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规章制度等证明材料。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农业部门出具《农药经营条件审查确认函》。
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办理营业执照。
(二)全面清理农药经营单位资质。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部门对辖区内农药经营单位进行一次拉网式全面清理、登记造册。
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

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0.10.14•【字号】湘农业发[2010]237号•【施行日期】2010.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湘农业发[2010]237号)各市州农业局:为加强农资市场监管,打击制售假劣农资产品行为,保障农业生产用种、用药、用肥安全,根据农业部统一部署,2011年我厅将组织开展种子、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督抽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种子、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具体时间及方式方法分别按照《2011年全省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方案》(详见附件1)、《2011年全省农药质量监督抽查方案》(详见附件2)和《2011年全省肥料质量监督抽查方案》(详见附件3)实施。
二、种子、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工作委托各市州农业行政执法支队组织有关站所实施。
抽样时主要抽查群众投诉多、质量不稳定的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区域和重点市场。
我厅将依照各市州2011年监督抽查工作的完成情况安排2012年的监督抽查任务。
三、委托湖南省农药检定所、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沙)、湖南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分别对抽取的农药、肥料、种子样品进行检验。
四、我厅将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抽查不合格的产品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当地农业部门认为需要回避、跨区域和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由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组织查处。
五、请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领导,严格按抽查方案组织实施。
不得重复抽查,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在抽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联系人:黄活军(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电话(含传真):*************。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附件1:2011年全省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方案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种子市场秩序,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我厅组织对全省种子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农业部发布农资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4/植保技术版/农业部发布农资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近日,农业部网站发布了公开征求《农资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原文如下: 第一条为推进农资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落实农资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农资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资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是指,将在农资生产经营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下简称失信当事人)纳入黑名单,实施信用约束和部门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布的措施。
第三条农资领域黑名单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指导、组织全国农资领域黑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认定、谁公布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农资领域黑名单的认定、公布和报送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且失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或经行政复议或法院判决最终确定效力,存在下列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黑名单: (一)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资产品的; (二)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给农业生产造成2万元以上损失的; (三)因欺骗、贿赂、隐瞒、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资质文件被农业行政部门撤销,或者伪造、变造相关资质文件的; (四)被吊销或撤销农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产品登记证等资质文件的; (五)未取得农资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农资产品的; (六)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因农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纳入黑名单。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2016年农作物病虫害专业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2016年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布部门】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日期】2016.02.15【实施日期】2016.0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2016年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农委、相关县市区农业局(农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部到2020年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转变病虫防治方式,着力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提升我省农业防灾减灾能力,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大宗农产品生产稳定,经研究,我委制定了《湖南省2016年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落实。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2016年2月15日湖南省2016年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工作方案为了加快转变植保发展方式,强化农业防灾减灾,服务现代农业发展,保障粮食安全和大宗农产品生产稳定,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以“公共植保、绿色植保、科学植保”理念为指导,以农药减量控害为主线,以行政推动和市场化运作为基调,切实提高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质量与服务水平,扩大绿色防控应用范围与面积。
在专业化统防统治上,以培育统防统治服务组织和建立高效规范区域服务站为重点,坚持全程承包服务方式,全面落实“三赢”营运模式和规范运行管理的各项措施。
在绿色防控上,按照“政策推动、示范引路、产业促进、多元发展”的原则,采取适用技术大面积推广、综合技术点上示范的方式,推进绿色防控与专业化统防统治有机融合,强化绿色防控与优质农产品基地、高产创建基地、“三品一标”基地无缝对接,打造优质农产品品牌。
二、工作目标水稻、柑桔、茶叶等主要农作物专业化统防统治面积1900万亩,其中水稻1750万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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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药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和《湖南省农药巡查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化肥农药农膜柴油
【发文字号】湘农业发[2012]175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2.08.13
【实施日期】2012.08.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药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和《湖南省农药巡查制
度》的通知
(湘农业发〔2012〕175号)
各市州农业局:
为加强我省农药市场监管,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农药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和《湖南省农药巡查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湖南省农药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药市场监管,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药黑名单管理制度,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的违法事实,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即“黑名单”,并实施严格跟踪监管的管理制度。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查处的假冒伪劣农药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黑名单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湖南省农业厅负责农药黑名单的统一管理,成立农药黑名单认定委员会,委员会由农药监管相关单位组成,负责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和撤销工作。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湖南省农药检定所,负责农药黑名单的具体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所长兼任。
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被列入农药黑名单的农药生产经营单位的跟踪监管。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四条农药生产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其列入黑名单:
(一)非法生产禁用农药并经查处的;
(二)生产假农药并经依法查处的;
(三)两年内在国家或省级农药市场监督抽查中,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30%(含30%)二次以上并经依法查处的;
(四)所生产的农药产品因质量问题给农业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农药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其列入黑名单:
(一)非法经营禁用农药并经查处二次以上的;
(二)经营假农药并经依法查处二次以上的;
(三)两年内在国家或省级农药市场监督抽查中,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30%(含30%)二次以上并经依法查处的;
(四)所经营的农药产品因质量问题给农业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六条对拟列入农药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填报《农药黑名单审批表》,并附有关违法事实依据,提交农药黑名单认定委员会审核。
第七条收到《农药黑名单审批表》后,农药黑名单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六十日内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违法事实进行核实。
黑名单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核实违法事实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