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体检制度(岗前、岗中、离岗与参加救援人员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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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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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 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强加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我公司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及离岗体检和作业场所粉尘、噪声、有害气体等的健康体检制度,希各单位认真执行。

1.上岗前体检

1.1. 凡进入我公司上岗的新员工,离岗一年以上又重新上岗的员工,人力资源部必须组织到省级卫生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

疗卫生机构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不得擅自到未经医疗批准的单

位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1.2 新员工上岗体检,必须要有专人陪同到体检单位进行体检,并在体检表上贴上体检者的照片,以确保体检的真实性。如出现弄虚

作假,或失职,造成不合格人员上岗,则扣除当事人当月奖金200——500 元。

1.3 人力资源部不得安排未经上岗体检的人员上岗,不得安排有

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职业。

2.在岗体检

2.1 公司对在岗人员体检的周期规定为两年,其中特殊工种和有

毒有害工种的作业人员的定期检查由安全部具体负责实施,检查频率

为每年一次。检查内容包括全身各器官的系统检查,血尿常规,并根

据职业接触情况,参考职业病论断标准进行其他有关身体器官功能的

检查。

2.2 如果员工不按规定参加体检,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员工本人

负责。

2.3 对体检后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员工,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

要求和时间,安排其复查及医学观察。

2.4 体检后,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

的劳动者,由人力资源部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如有与

职业无关的疾病,负责体检的部门,也应将检查结果如实及时告知本人,以便进行治疗。

2.5 生产过程中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可能导致劳动者急性健

康损害时,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应急健康检查。

2.6 公司安监部应当按规定妥善保存好职工的健康监护档案,不

得遗失 , 如造成遗失,则应扣发当事人的考核分,或扣除当月奖金200—500 元。

3.离岗体检

3.1 公司应当在 30日内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

岗位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3.2 离岗前 90日内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可视为离岗时职业健

康检查。

3.3 公司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

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4 公司应当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离岗后仍有可能产生慢性

迟发性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安排离岗后医学随访。

4.参加应急救援人员体检

4.1参加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应当为健康专业救援人员

或经过培训人员组成。

4.2 结束救援后,应针对发生事故职业病特征,对参加事故救援人员进行体检。救援人员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参加工作。

4.3如救援人员检查发现类似事故症状,应及时隔离并告知本

人,对其进行治疗。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4.4 救援人员治疗结束后,经过检查合格方可返回工作岗位,并定期进行复查工作。

4.5 检查结果应分类造册,进行报表整理和存档,并备案;检查

中发现职业病例,还应上报市劳动局和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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