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国际比较

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国际比较
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国际比较

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国际比较

(动静比较分析)

姓名:梁家祺

学号:2008053054

班别:金融08

偿付能力静态监管与动态监管方式的比较

1.静态监管

(1)静态监管的动态性和预测性较差。

(2)静态监管一般不能检测所有对公司偿付能力影响的风险因素。

(3)静态监管已难以适应保险业中保险产品多样化、投资方式多样化

以及投保人选择权多样化的发展趋势。

2.动态监管

(1)动态监管更具预测性、灵活性。

(2)动态监管更具有效性。

发达国家对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系统的研究和实践,是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1993年越来越多的国家注目于保险业蓬勃发展所导致的税赋流失、资本过快流动、危机防范技术滞后等有害于经济健康发展的危险信号。因此,各国均在各自保险业历史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逐步形成了基本适合本国经济特点的保险监管系统。其中,又以美国的监管最为先进。美国是世界第一保险大国,无论是初步监管的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财务分析追踪系统(FAST) 和风险资本要求法(RBC),还是动态的现金流测试(CFT)均处于世界领先水平;而且,许多国家都参照美国的IRIS体系来建立自己的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如英国的“偿付准备金法”、加拿大的最低持续资本和盈余要求(MCCSR) 以及日本的“最低偿付能力标准制度”,均是有自己特色且值得借鉴的监管方式。对于偿付能力的监管方式,可以从静态监管与动态监管两个角度来分析。

偿付能力静态监管与动态监管方式的比较

1.静态监管

静态监管是一种传统的监管方式。由于技术要求程度不高,具有监管成本较低、简单实用等优点,静态监管在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中被各国所普遍采用。在静态监管中,一般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分别从保险公司财务指标(如美国的IRIS和1FAST)和资本( 如美国的RBC和加拿大的MCCSR)这两个方面入手来评价其偿付能力,是对保险公司的初步监管;它对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的预防和控制起到了一定的警戒作用,是运用最为普遍的监管方式。

但是与动态监管方式相比较,静态监管方式有明显的缺点:

(1)静态监管的动态性和预测性较差。

静态监管一般是根据保险公司上交的前一年或前几年的财务报表及报告所提供的数据信息来进行统计分析,并通过与预先设定的一些指标相比较来预测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与各种风险,因此其动态性与预测性较差。由于时间跨度较长,经济中不确定性因素的增多,使得静态监管难以迅速地或动态地检测出公司风险状况的变化,从而可能丧失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时机。

(2)静态监管一般不能检测所有对公司偿付能力影响的风险因素。

虽然偿付能力静态监管中的风险资本要求法(RBC)对风险的考察较为全面,但大部分静态监管不能检测所有对公司偿付能力影响的风险因素。如果公司保险金额大幅增长,而保费收入不增长或增长较慢时,可能会降低对公司最低偿付准备金的要求,这样公司偿付能力就可能出现问题。另外,它对于资产的流动性风险问题几乎未能考虑。

(3)静态监管已难以适应保险业中保险产品多样化、投资方式多样化以及投保人

选择权多样化的发展趋势。

多样化的保险产品、投资方式等与传统模式相比更具有不确性,因此保险公司在未来也将面临更多的风险。科学、有效地管理新型保险产品的风险,规避投资风险,对保险公司与保险监管机构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而偿付能力的静态监管方式,根本无法解决这一问题。

2.动态监管

偿付能力的动态监管是一种比静态测试更科学、更合理的监管方式。它的优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动态监管更具预测性、灵活性。

对寿险公司而言,动态测试尤其是现金流测试可根据产品的特点和资产的特点,采用不同的基本假设来分别测试,及时发现威胁公司健康稳定发展的因素,并提出消除和缓解这些因素的方法;便于寿险公司及时调整发展计划、投资计划和管理方案,确保公司保持其持续的偿付能力。

(2)动态监管更具有效性。

对保险监管机构来说,寿险公司的精算师从动态角度分析、评估各种风险因素对公司未来财务实力和偿付能力的影响,使各项分析更接近当前的实际运营情况,能够更真实地反映每个寿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使监管机构能更清楚

地了解各家寿险公司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从而提高了保险监管的精确度和有效性。然而同时,动态监管也存在着不足。首先,现金流测试只分析寿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的充足性,并不直接评估资本的充足性;其次,它并不适用于所有产品的所有情况。如美国的CFT考虑的只是现有业务的现金流情况,而未对新业务进行假设,因此它只适用于长期产品以及对经济条件变化非常敏感的业务;再次,动态监管的技术性要求比静态监管更高,需精算师与监督机构更为有效的工作来配合,因此其监管成本也相对较高。总之,虽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静态监管与动态监管,是分别从不同的角度、运用不同的方法与指标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的监督与管理,而且各有自己的优缺点,但两种监管方式的目的却是相同的:都是为了保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维持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静态监管是基础,动态监管是在静态监管基础上更高一级、更有效的监督;但动态监管作用的发挥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必须满足特定的假设、特定的行业,需要运用更为复杂的数理模型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所以,无论是动态监管还是静态监管,不能一概而论地进行定性,关键还要看它是否符合一国国情,是否有利于整个保险行业的稳健经营。

魏华林《保险学》(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保险监管国际化【圣才出品】

第二十一章保险监管国际化 21.1复习笔记 一、保险监管国际化的背景 1.保险业务国际化 保险业务国际化的主要原因是保险市场全球化:①保险与再保险业务的国际性特点决定了保险业务必须国际化;②跨国公司的保险需求推动保险业务朝国际化发展;③巨额保险标的的出现推动了保险业务国际化的发展;④保险自由化为保险业务国际化提供了机遇。 2.保险机构国际化 在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形势下,保险公司出于内在的发展需要和迫于外在的竞争压力,往往采取自身扩张和战略联盟的方式使自己成为国际性的保险机构。 保险机构进行国际扩张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保险人希望借此提高所有者权益的收益率。国际扩张的吸引力就在于保险人的经济风险和承保风险都得到了分散,而且保险人还可以国际化的机构做平台,通过国际化的投资政策获得良好的收益。为了满足那些在世界各地开展业务的客户的保险需求,保险机构也必须进行国际扩张。 3.保险风险国际化 保险风险国际化是指保险标的风险超越一国的国界而跨越两国或两国以上国界,它是经济金融全球化的结果。风险的客观性和广泛性决定了风险是无国界的。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许多风险因素迅速地在国际范围内出现。 二、保险监管国际化及其标志 1.保险监管国际化的含义

保险监管国际化有其明确的含义和特定的内容: (1)为了在全球范围内保护保单持有人和投保人的利益,防范系统性保险风险的跨国传播和蔓延,维护国际保险市场的安全和稳定,各国保险监管机构之间需要建立一个有效的沟通、交流以及合作的组织和机制。通过这个组织和机制,形成一套为不同辖区的保险监管机构所广泛接受并自觉遵守的保险监管国际规则。 (2)保险监管国际规则只能是对各国保险监管实践的经验总结和共性抽象,是对各国保险监管机构及其运作的基本要求和最低标准,所以保险监管国际化是不同国家保险监管制度共性与个性的统一,它不应当也不可能代替各国保险监管具体法规以及各具特色的不同监管方式和习惯做法。 (3)保险监管国际化是一个逐步完善和深化的过程,应当允许不同国家的保险监管机构在适应保险监管国际化形势的过程中有先有后,有快有慢。 2.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与《保险监管核心原则》 (1)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简称IAIS)于1993年在美国芝加哥成立,其宗旨是保障各国保险监管机构的共同利益,通过这个独立的论坛,使各国的保险监管机构增强对有关共同利益和共同关注问题的认识,鼓励保险监管机构之间展开广泛的个人和官方接触,增强保险监管机构在保护投保人利益维护和提高保险市场效率方面的能力。 IAIS自成立以来,在制定全球保险监管标准、改善跨行业的监管、推动保险监管国际规则的执行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具体内容如下: ①研究制定偿付能力与会计核算标准; ②加强监管信息交流,在国际论坛上发挥积极作用; ③推动并监控保险监管国际规则的执行;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6号:偿付能力报告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6号: 偿付能力报告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季度报告 (4) 第三章季度快报 (26) 第四章临时报告 (27) 第五章报送方式 (28) 第六章监督管理 (28) 第七章附则 (2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的编制和报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向保监会报送的偿付能力报告包括偿付能力季度报告(以下简称季度报告)、偿付能力季度快报(以下简称季度快报)和偿付能力临时报告(以下简称临时报告)。 第四条季度报告涉及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采用“一体观”,即将报告季度视为年度会计期间的一部分,以对整个年度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判断来决定季度末的会计估计、成本分配、递延和应计等项目。保监会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所报送的偿付能力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偿付能力报告的编制、审批、报送等内控流程,确保及时、完整、准确报送。 第六条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编制和报送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季度报告 第一节季度报告框架 第七条季度报告包括以下部分: (一)公司信息; (二)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 (三)基本情况; (四)主要指标; (五)风险管理能力; (六)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 (七)重大事项; (八)管理层分析与讨论; (九)外部机构意见; (十)实际资本; (十一)最低资本; (十二)现金流压力测试。 第二节公司信息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的首页载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年第×季度”的字样以及公司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

保险业监管的国际比较及中国的战略调整(1)word精品文档5页

保险业监管的国际比较及中国的战略调整 一、研究我国保险业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 近年来,为经济发展提供保障功能的保险业在我国已获得长足发展。保费收入明显增长,且增长速度逐渐加快.2004年达到了4318亿元;保险深度由1994 年的1.14%增长到2004年的3.16%,增长了近2.77倍(根据我国统计局公布的1994年和2004年全国年度统计公报数据计算得出)。在保险业发展良好的形势下,要更好地发挥保险业对社会经济进步的支持作用,需要进一步借助市场的力量,并在保险监管制度的规范引导下实施。这是研究新形势下我国保险业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之一。 在全球化浪潮中,特别是伴随我国加入WTO,国内保险将以商业存在。跨境交付、自然人流动等方式走出国门,提供境外消费服务。同时国外保险业机构也将以类似方式进入国内保险市场为本国提供消费服务。不可否认,跨境的保险服务形式将给我国的保险监管提出新的课题,研究我国保险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之二在于探索如何增加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实施有效管理。 当今世界是一个科技进步、经济管理方式不断革新的时代,保险业的经营管理模式也在不断调整。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纷纷相互融合,业务相互渗透,逐步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但是就我国而言,完备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才得以确立不久.需要探索如何使国内目前的分业经营 分业监管体制与国际的混业经营混业监管体制相协调一致,这正是研究我国保险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之三。 伴随经济的迅猛发展、保险经营方式的转变.需要探讨与此相伴的监管思路、法律体系、规章制度及监管机构体系等保险监管理念和内容能否适应形势的变化,这是研究我国保险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之四。 二、美、英、日三国保险业监管之比较 美国、英国、日本是当今世界保险业最为发达的三个国家。其保险监管无论是在理念上还是实践上都走在世界前列。因此,对美英日三国保险业监管进行比较分析,有助于我国保险业监管的转型与世界接轨。 (一)相似之处 1.都拥有较为独立健全的保险业监管体系。无论是美国。英国还是日本,都建立了以政府监管机构牵头。社会中介机构监管和行业自律为辅、保险公司内控为基础的一整套完备的保险业监管体系。如美国联邦保险局州保险署、保险监管协会、保险评级机构组织控制委员会的COSO模型,英国的贸工部、财政部。金融服务局、劳合社董事会,日本的大藏省,金融厅等组织。 2.保险监管法制化。三国保险监管均以完备立法的形式实行。美国务州有自己的保险法,备州保险局在州管辖范围内行使保险监管权,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保险投保人利益为主要监管内容,且各州保险法对承保过程的各环节都有严格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美国保险监管的广泛性和严格性。虽然美国各州的保险法多达55部,但在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的努力下,内容上已无多大差别,各州法院通过对保险法的司法审查也发挥着一定的监管作用。英国现行保险立法是《保险经纪人法》、《1982年保险公司法》和与之有关的保险条例:《1983保险公司财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征求意见稿)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风险管理基础与环境 (4) 第三章风险管理目标与工具 (9) 第四章保险风险管理 (12) 第五章市场风险管理 (15) 第六章信用风险管理 (18) 第七章操作风险管理 (20) 第八章战略风险管理 (22) 第九章声誉风险管理 (24) 第十章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 (24) 第十一章附则 (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则旨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提出最低监管要求,规范控制风险评估及相应的最低资本要求,并为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提供依据。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由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组成。 固有风险是指保险公司业务经营活动中客观存在的风险。固有风险由量化风险和难以量化风险组成。量化风险包括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难以量化风险包括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控制风险是指因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不完善或无效导致固有风险未被及时识别和控制的风险。 第四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水平综合确定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和资本充足状况。可量化的固有风险通过资本要求进行计量,控制风险通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进行识别。 保监会定期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进行评估,确定保险公司控制风险水平,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保险公司控制风险的最低资本。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结果是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发展阶段、业务规模、风险特征等,将保险公司分为I类保险公司和II类保险公司,分别提出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 第六条满足下列任意两个条件的保险公司为I类保险公司,其他为II类保险公司: (一)公司成立超过5年; (二)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规模保费超过50亿元或总资产超过200亿元,人身保险公司规模保费超过200亿元或总资产超过300亿元。规模保费是指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 (三)省级分支机构数量超过15家。 保监会可根据监管需要指定保险公司所属类别。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则要求,结合自身业务和风险特征,构建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固有风险的管理,提高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 第二章风险管理基础与环境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良好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基础和环境,包括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考核机制等。

【免费下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文件解读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文件解读2015年3月5日2015年2月16日,保监会连续发布了《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的 通知》(保监发[2015]22号)、《关于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财会[2015]15号),自2015年1季度,中国保险业进入了偿二代过渡期。通读17套监管规则,较2014年的最后征求意见稿、测试稿有大幅度改进,尤其量化部分,结构严谨,理解顺畅,明显感到偿二代建设者们付出了极大的努力。本文区分问题讨论、更新建议、重点关注三部分内容进行简要罗列,部分注明了自己的观点。序号问题讨论更新建议重点关注1保险合同负债定义应收分保准备金核心一级资本2所得税准备负债资本分级最低资本计量方法3保险公司风险缓释限制偿付能力风险划分独立账户最低资本4寿险业务死亡率风险最低资本寿险合同负债维持费用假设下限负债评估之费用假设5基础设施投资计划风险计量压力测试之负债预测负债评估之退保率假设6穿透法偿付能力风险定义负债评估之风险边际计量7选聘信用评级机构流动性风险之现金流预测非寿险业务保险风险定义8外部机构意见流动性风险之回溯分析风险监测报告机制9压力测试假设10 压力测试程序、管路敷设技术管路高中资料试卷连接管口处理高中资料试卷弯扁度固定盒位置保护层防腐跨接地线弯曲半径标高等,要求技术交底。管线敷设技术中包含线槽、管架等多项方式,为解决高中语文电气课件中管壁薄、接口不严等问题,合理利用管线敷设技术。线缆敷设原则:在分线盒处,当不同电压回路交叉时,应采用金属隔板进行隔开处理;同一线槽内,强电回路须同时切断习题电源,线缆敷设完毕,要进行、电气课件中调试可以正常工作;对于继电保护进行整核对定值,审核与校对图纸,编写复杂设备与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方案,编写重要设备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方案以及系统启动方案;对整套启动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进行调试工作并且进行过关运行高中资料试卷技术指导。对于调试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技术问题,作为调试人员,需要在事前掌握图纸资料、设备制造厂家出具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报告与相关技、电气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技术地缩小故障高中资料试卷破坏范围,或者对某些异常高中资料试卷工况进行自动处理,尤其要避免错误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动作,并且拒绝动作,来避免不必要高中资料试卷突然停机。因此,电力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调试技术,要求电力保护装置做到准确灵活。对于差动保护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技术是指发电机一变压器组在发生内部故障时,需要进行外部电源高中资料试卷切除从而采用高

金融业反洗钱监管方式的国际比较与启示

金融业反洗钱监管方式的国际比较与启示 童文俊2010-05-13 摘要:近年来,发达国家金融业反洗钱监管出现了由“规则为本”反洗钱方式向“风险为本”反洗钱方式的转变。该文回顾了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反洗钱工作取得的成绩,在对两种反洗钱监管方式进行分析和比较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应从战略角度推动风险为本方法的实施,制定指引以明确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要求,加强对洗钱风险可能性模型及计量方式的研究,并重点开展对反洗钱内控措施有效性的评价。 关键词:反洗钱,监管方式,国际比较 监管的方法或手段来看,当前国际金融业反洗钱监管主要有“规则为本”和“风险为本”两种方式。在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和沃尔斯堡集团等反洗钱组织的倡导和影响下,近年来,发达国家金融业反洗钱监管出现了由“规则为本”反洗钱方式向“风险为本”反洗钱方式的转变。 一、“规则为本”金融业反洗钱监管方式 规则为本的金融业反洗钱监管方式是反洗钱处于起步阶段国家比较通行的监管模式。该方式通过建立规则,制定各项反洗钱规范性条文,以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要求金融机构一一遵照执行,并通过现场检查等强制性措施督促指导金融机构严格遵守反洗钱法规。 在规则为本监管方式下,概括来说,金融业反洗钱监管部门遵循合规性监管理念,其工作重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制定规则和各种规定:二是监督检查各类金融机构执行规定的合规性,三是将不合规处罚作为一种日常机制和主要监管方法。 规则为本的监管实际上是一个制定规范--检查执行--调整规范--再检查执行的过程。在此过程中,金融机构要根据规范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反洗钱义务,监管部门通过检查等手段了解金融机构的执行情况,

保险业监管的国际比较及中国的战略调整(doc 11

保险业监管的国际比较及中国的战略调整(doc 11)

保险业监管的国际比较及中国的战略调整 一、研究我国保险业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 近年来,为经济发展提供保障功能的保险业在我国已获得长足发展。保费收入明显增长,且增长速度逐渐加快.2004年达到了4318亿元;保险深度由1994年的1.14%增长到2004年的3.16%,增长了近2.77倍(根据我国统计局公布的1994年和2004年全国年度统计公报数据计算得出)。在保险业发展良好的形势下,要更好地发挥保险业对社会经济进步的支持作用,需要进一步借助市场的力量,并在保险监管制度的规范引导下实施。这是研究新形势下我国保险业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之一。 在全球化浪潮中,特别是伴随我国加入WTO,国内保险将以商业存在。跨境交付、自然人流动等方式走出国门,提供境外消费服务。同时国外保险业机构也将以类似方式进入国内保险市场为本国提供消费服务。不可否认,跨境的保险服务形式将给我国的保险监管提出新的课题,研究我国保险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之二在于探索如何增加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实施有效管理。 当今世界是一个科技进步、经济管理方式不断革新的时代,保险业的经营管理模式也在不断调整。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

构纷纷相互融合,业务相互渗透,逐步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但是就我国而言,完备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才得以确立不久.需要探索如何使国内目前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与国际的混业经营混业监管体制相协调一致,这正是研究我国保险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之三。 伴随经济的迅猛发展、保险经营方式的转变.需要探讨与此相伴的监管思路、法律体系、规章制度及监管机构体系等保险监管理念和内容能否适应形势的变化,这是研究我国保险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之四。 二、美、英、日三国保险业监管之比较 美国、英国、日本是当今世界保险业最为发达的三个国家。其保险监管无论是在理念上还是实践上都走在世界前列。因此,对美英日三国保险业监管进行比较分析,有助于我国保险业监管的转型与世界接轨。 (一)相似之处 1.都拥有较为独立健全的保险业监管体系。无论是美国。英国还是日本,都建立了以政府监管机构牵头。社会中介机构监管和行业自律为辅、保险公司内控为基础的一整套完备的保险业监管体系。如美国联邦保险局州保险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征求意见稿第二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瞩怂润厉钐瘗睐枥庑赖赁轫。 第二章风险管理基础与环境闻创沟烩铛险爱氇谴净祸测。 第三章风险管理目标与工具残骛楼诤锩濑济溆堑籁娅骒。 第四章保险风险管理酽锕极额闭镇桧猪诀锥顾荭。 第五章市场风险管理弹贸摄尔霁毙揽砖卤庑诒尔。 第六章信用风险管理谋荞抟箧飙铎怼类蒋蔷点铋。 第七章操作风险管理厦礴恳蹒骈时尽继价骚卺癞。 第八章战略风险管理茕桢广鳓鲱选块网羁泪镀齐。 第九章声誉风险管理鹅娅尽损鹌惨历茏鸳赖萦诘。 第十章流动性风险管理籁丛妈羟为赡偾蛏练净槠挞。 第十一章信息披露风险管理预颂圣铉傧岁龈讶骅籴买闼。 第十二章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渗钐呛俨匀谔鳖调砚锦钡绒。 第十三章附则铙诛卧泻哕圣骋贶顶庑缝励。 附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表 总则 本规则旨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提出最低监管要求,规范控制风险评估及相应的最低资本要求,并为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提供依据。拥缔凤袜备讯颚轮烂蔷报赢。

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由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组成。 固有风险是指保险公司业务经营活动中客观存在的风险。固有风险由量化风险和难以量化风险组成。量化风险包括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难以量化风险包括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赃热俣阃岁匮阊邺镓骚鲷汉。 控制风险是指因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不完善或无效导致固有风险未被及时识别和控制的风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水平综合确定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和资本充足状况。可量化的固有风险通过资本要求进行计量,控制风险通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进行识别。坛抟乡嚣忏蒌锲铃毡泪跻驮。 中国保监会定期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进行评估,确定保险公司控制风险水平,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保险公司控制风险的最低资本。蜡变黪瘪报伥铉锚铈赘箨苇。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结果是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的重要依据。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发展阶段、业务规模、风险特征等,将保险公司分为I类保险公司和II类保险公司,分别提出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买鲷鸸谮昙肤遥闫撷凄届娇。 满足下列任意两个条件的保险公司为I类保险公司: 公司成立超过5年; 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规模保费超过50亿元或总资产超过200亿元,人身保险公司规模保费超过200亿元或总资产超过300亿元。规模保费是指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绫镝鲷驾榇鹕踪韦辚籴飙钪。 省级分支机构数量超过15家。

偿二代与欧美监管体系的比较研究

偿二代与欧美监管体系的比较研究 陈晨 作者简介:陈晨,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博士,现就职于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摘要:2012年以来,保监会启动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简称“偿二代”),并于2015年正式开始试运行。本文分析了“偿二代”的制度框架与主要意义,并将“偿二代”与欧美主流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进行了比较分析。研究发现,偿二代在监管理念、监管框架和监管标准等方面,与国际主流偿付能力监管模式完全可比。同时,偿二代在充分借鉴国际主流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与中国实际相结合。 关键词:偿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国际经验比较 2012年3月保监会启动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China Risk Oriented Solvency System,简称“偿二代”)建设工作,2013年5月保监会发布《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2015年2月保监会正式印发偿二代17项监管规则及过渡期内试运行方案,标志着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掀开了新的历史篇章。与偿一代侧重定量监管和规模导向的特征相比,偿二代采用国际通行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的三支柱框架,具有风险导向、行业实际和国际可比三个显著特征。偿二代的17项主干监管规则有机联系,共同作用,构建了一套风险识别和防范的安全网(图1)。 图1:偿二代整体框架构成

一、偿二代的制度框架 (一)第一支柱:定量资本要求 第一支柱定量资本要求,主要防范能够用资本量化的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通过科学识别和量化各类风险,要求保险公司具备与其风险相适应的资本。 第一支柱定量资本要求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一是可量化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即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二是实际资本评估标准,即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评估标准和认可标准;三是资本分级,明确各类资本的标准和特点;四是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即保险公司在基本情景和各种不利情景下,对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偿付能力状况进行预测和评价;五是监管措施,即监管机构对不满足定量资本要求的保险公司,区分不同情形,可采取的监管干预措施。 (二)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 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是在第一支柱的基础上,进一步防范难以量化的风险,如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 第二支柱共包括四部分内容:一是风险综合评级,即监管部门综合第一支柱对能够量化风险的定量评价,和第二支柱对难以量化风险的定性评价,对保险公司总体的偿付能力风险水平进行全面评价;二是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即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提出具体监管要求,如治理结构、内部控制、管理架构和流程等,并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进而根据评估结果计量公司的控制风险最低资本;三是监管检查和分析,即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分析;四是监管措施,即监管机构对不满足定性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区分不同情形,可采取的监管干预措施。 (三)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 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是在第一、二支柱的基础上,通过对外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等手段,借助市场的约束力,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防范依靠常规监管工具难以防范的风险。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是新兴保险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我国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支柱主要包括:一是通过对外信息披露手段,充分利用除监管部门之外的市场力量,对保险公司进行约束;二是监管部门与市场相关方建立持续、双向的沟通机制,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约束;三是规范和引导评级机构,使其在偿付能力风险防范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偿二代的主要意义 (一)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偿二代有利于提升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偿二代坚持风险导向,促使保险公司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既能直接推动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又能对保险公司以往粗放式发展模式形成有力制约,引导保险公司平衡业务增长、资本管理和风险控制,实现发展方式转型。此外,偿二代有利于提高资本使用效率。偿二代建设的目的不是提高资本要求,而是更加科学合理地计量各类风险。偿二代坚持风险导向兼顾价值的原则,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前提下,增强风险与资本要求的相关性,科学合理地设定资本要求,避免资本冗余,减轻行业资本负担。 根据保监会2014年6月30日测试结果,与偿一代相比,偿二代下行业整体偿付能力充足率保持稳定,仍然为紧平衡状态。从公司情况看,偿二代下大约三分之一的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有所上升,三分之二的公司有所下降。产险公司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占比分别为48%、17%和35%;寿险公司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占比分别为22%、66%和12%;再保险公司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占比分别为51%、36%和13%。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X 号: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X号: 实际资本 (征求意见稿第二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认可资产 (4) 第三章认可负债 (6) 第四章资本分级 (8) 第五章附则 (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实际资本评估,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实际资本是指保险公司在持续经营或破产清算状况下可以吸收损失的经济资源。实际资本等于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后的余额。 第四条实际资本的评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原则为基础,根据偿付能力监管目的,对资产、负债的评估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二)实际资本的评估以母公司报表为基础,而不以合并报表为基础; (三)实际资本的评估应适时、恰当地反映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在市场环境中所面临的实际风险及其变化; (四)资产与负债的评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五)不同类型的保险公司经营相同的保险业务,其资产、负债应适用相同的评估原则。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资本吸收损失的能力,对实际资本实行分级管理。保险公司应当准确计量各类资本,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本质量。 第六条本规则所称账面价值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会计准则确认、计量的资产账面余额扣除资产减值或折旧后的金

额和根据会计准则确认、计量的负债的账面余额。保监会认为资产减值计提不恰当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对资产减值进行调整。 第二章认可资产 第七条认可资产是指处置不受限制,并可用于履行对保单持有人赔付义务的资产。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资产,为非认可资产。 第八条认可资产包括以下类别: (一)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指保险公司持有的现金以及通常可用于现金管理的金融工具,其中,现金包括库存现金和活期存款,流动性管理工具包括货币基金、短期融资券、买入返售证券、央行票据、商业银行票据和拆出资金等; (二)投资资产,指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形成的资产,包括银行存款、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托资产、基础设施投资、权益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其他投资资产等; (三)长期股权投资,指保险公司能够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包括:保险公司对子公司、合营公司和联营公司的投资等; (四)固定资产,包括房屋、机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在建工程、办公家具等;

国外保险监管模式分析

国外保险监管模式分析 世界各国对保险业的监管有严格监管和宽松监管两种类型。这两种类型是按监管的模式划分的,事实上,就约束的程度和力度而言,与其他行业相比,世界各国对保险业都实行严格监管。经济学家一般从三个角度来看待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管:经济、安全、信息。而这三个因素又可以分成市场行为监管、偿付能力监管和对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问题的监管三个方面。根据其监管的侧重程度和严格程度不同,主要发达国家保险市场的监管可以分为严格监管和松散监管两种模式,分别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严格监管模式和以英国为代表的松散监管模式。但本文侧重于分析国外保险公司对偿付能力的监管模式,通过考察世界各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模式,以探讨我国保险行业偿付能力监管未来的发展方向。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指的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履行合同约定的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是衡量保险公司经济实力的一个综合指标。偿付能力一方面要求保险公司资产的市场价值大于负债,同时还要求有足够的流动资产以履行所有因债务而导致的财务责任。合理的偿付能力应该在使保单持有人得到充分保障和保 险业运营成本较低这两个因素的权衡中达到均衡。 保险公司必须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才能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由于保险公司经营业务的特殊性,保险双方在权力义务的获得和履行的时间上存在着不对等性,主要原因在于:与其他实物交易不同,保险产品的购买者并不充分了解公司资产和负债质量的信息;保险公司管理人员的有限责任增加了有悖于职业道德经营的可能性;若出现负面的偿付能力信息,有可能导致保单持有人的“羊群”或传染效应,从而出现对保险公司的“挤兑”现象。所以,保险公司一旦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偿付能力不足,将对被保险人的利益产生威胁。对此, 西方国家主要通过对偿付能力有效监管来达到监督保险公司经营同时保障被保险人利益的目的。 由于各国国情殊异及保险业发展历史长短不一,偿付能力监管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主要可分为北美体系、欧盟体系和澳大利亚体系。 一、北美体系 北美体系以美国和加拿大为代表。美国的保险市场是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市场之一。美国对其保险业的监管实行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双重管理的体系,监管范围也非常广泛。在这一监管体系下,州是监管的主体,各州有权处理保险监管工作中的一切事宜,如保险立法和税收等。各州有自己的保险法规和管理机构。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保险监管成本,美国最早建立了偿付能力评级机构和评级制度。这些评级机构以相对较低的成本提供了关于保险公司财务实力的总体信息。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和财务分析跟踪系统(FATS)作为美国保险监管预警机制的两个重要的信息系统,主要帮助保险公司的无偿付能力进行预测,避免更多保险公司破产。20世纪90年代美国保险监管协会提出了风险资本要求法(RBC),该法随着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的具体数量和类型而变化,使保险公司的资本与其承担的风险大体匹配。现金流量分析是以利率变动为主要假设来测定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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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财务状况分析 评价保险公司经营是否稳健、安全,并不能简单地、孤立地仅计算分析最低偿付能力这一指标,要全面、深入地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分析,还需进行财务状况分析。对此,《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评价财务状况的指标,包括流动比率、负债经营率、资产负债率、固定资本比率。当然,在财务分析实践中,还可以运用其他相关指标。 (一)安全性分析 安全性指保险公司的财务结构是否稳健以及投放资金能否保证安全返还,并有增值能力。由于保险公司属于负债经营,如果自有资本偏低,或者投放资金不能安全返还,就会增大经营风险,降低理赔能力。具体应分析如下指标: 1.资产负债率指标 该指标是指公司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之间的比例,反映总资产中有多大比例是通过借债来筹集的,也用来衡量公司在清算时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全部负债总额/全部资产总额×100% 该指标反映了保险公司在一定时期内总的偿付能力和长期偿债能力。一般来说,资产负债率较低,说明债权和赔付、给付的保证程度越高,即偿付能力高;但过高的资产负债率也会降低资本利得。反之,则说明偿付能力低。对股东来讲,过高的资产负债率则意味着在较大程度上依靠债权

人的资金和准备金以及后续的保费收入维持业务经营和周转,一旦市场不振,甚至一时缺乏偿付能力,都可能导致公司的偿债风险甚至破产清算。因此,保险行业的资产负债率应维持一个风险和收益相称的合理水平,从保险市场发展的角度讲,其衡量的标志应该是在保险公司不致发生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尽可能选择高。 鉴于保险公司从事适度负债经营,因而确定资产负债率的临界点很重要,过高的资产负债率必然导致保险公司偿付危机,而过低的资产负债率又说明公司的资产未得到充分利用。根据产、寿险公司产品的特点,一般寿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会高于产险公司。 对于资产负债率的变化和波动,主要应分析保费收入波动、准备金政策、借入资金、盈利和所有者权益等方面的影响。 2.固定资本比率指标 固定资本比率是固定资产净值和在建工程余额之和与保险公司净资产的比值。计算公式为: 固定资本比率=(固定资产净值+在建工程余额)/净资产×100% 由于固定资产的流动性差和风险较大的特点,若固定资产规模太大,将不利于资产结构的合理配置。按照我国《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固定资产净值占资本金的比重最高不得超过50%,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这一界限操作,以控制固定资产的过度扩容。 3.资产质量比率 资产质量分析,是以特定的分析方法对企业安全资产进行的量化分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里,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投资风险和财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3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3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定期披露 (4) 第三章日常披露 (8)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9) 第五章附则 (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行为,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市场约束机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是指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或利益相关方公开其偿付能力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不包括政策性保险公司。 第四条保险公司公开披露偿付能力信息,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充分性原则,即充分披露有助于信息使用者了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状况的所有重大相关信息; (二)及时性原则,即定期、及时披露偿付能力相关信息; (三)真实性原则,即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公平性原则,即确保信息披露的集中性、可访问性和信息使用者的获取便利,使相关利益各方能平等获悉偿付能力相关信息。 第五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负最终责任。

第六条保监会和其他监管机构依法对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进行监督。保险公司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方的监督。 第二章定期披露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编制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并对外公开披露。 第八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应当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基本信息; (二)主要指标; (三)实际资本; (四)最低资本; (五)风险综合评级; (六)风险管理状况; (七)流动性风险; (八)监管机构对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的基本信息部分披露以下信息: (一)注册地址; (二)法定代表人; (三)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 (四)股权结构及股东;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事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稳健经营,确保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随时不低于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第二章偿付能力额度 第四条财产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中数额较大的一项: (一)最近会计年度公司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1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18%和1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16%; (二)公司最近3年平均综合赔款金额7000万元以下部分的26%和7000万元以上部分的23%。 综合赔款金额为赔款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分保赔款支出之和减去摊回分保赔款和追偿款收入。 经营不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保险公司,采用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人寿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之和。 长期人身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人身保险业务;短期人身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为1年或1年以内的人身保险业务。 (一)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之和: 1. 投资连结类产品期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1%和其他寿险产品期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4%; 上款所指的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2. 保险期间小于3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保险期间为3年到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5%,保险期间超过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和其他险种风险保额的0.3%。 在统计中未对定期死亡保险区分保险期间的,统一按风险保额的0.3%计算。 风险保额为有效保额减去期末责任准备金,其中有效保额是指若发生了保险合同中最大给付额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需支付的最高金额;期末责任准备金为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计算适用第四条的规定。 第六条再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等于其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分别按照本规定第四、五条规定计算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之和。 第七条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额度等于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 第八条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考核时,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认可,纳入偿付能力额度计算的资产。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编报规则填报认可资产表。 第九条保险公司的认可负债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考核时,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认可,纳入偿付能力额度计算的负债。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编报规则填报认可负债表。 第十条中国保监会为评估偿付能力制定的编报规则,是保险公司编报认可资产表、认可负债表和计算偿付能力额度的唯一标准,不受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等其他部门规定的影响。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流动性风险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 流动性风险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 (4) 第三章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10) 第四章流动性风险监管 (11) 第五章附则 (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低监管要求,建立流动性监管指标和压力测试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保险公司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及时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以支付到期债务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现金流压力测试,是指保险公司在基本情景和压力情景下,对未来一段时间内的流动性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价。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以保持合理安全的流动性水平。 第六条保监会依照本规则对保险公司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及流动性风险管理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明确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管理模式和主要政策。 第八条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流动性风险管理架构; (二)流动性风险偏好、容忍度和限额; (三)日常现金流管理; (四)业务管理; (五)投资管理; (六)融资管理; (七)再保险管理; (八)流动性风险监测; (九)现金流压力测试; (十)流动性应急计划。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架构,明确董事会及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和报告路线,并建立考核及问责机制。 第十条保险公司董事会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国际比较

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国际比较 (动静比较分析) 姓名:梁家祺 学号:2008053054 班别:金融08

偿付能力静态监管与动态监管方式的比较 1.静态监管 (1)静态监管的动态性和预测性较差。 (2)静态监管一般不能检测所有对公司偿付能力影响的风险因素。 (3)静态监管已难以适应保险业中保险产品多样化、投资方式多样化 以及投保人选择权多样化的发展趋势。 2.动态监管 (1)动态监管更具预测性、灵活性。 (2)动态监管更具有效性。 序 发达国家对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系统的研究和实践,是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1993年越来越多的国家注目于保险业蓬勃发展所导致的税赋流失、资本过快流动、危机防范技术滞后等有害于经济健康发展的危险信号。因此,各国均在各自保险业历史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逐步形成了基本适合本国经济特点的保险监管系统。其中,又以美国的监管最为先进。美国是世界第一保险大国,无论是初步监管的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财务分析追踪系统(FAST) 和风险资本要求法(RBC),还是动态的现金流测试(CFT)均处于世界领先水平;而且,许多国家都参照美国的IRIS体系来建立自己的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如英国的“偿付准备金法”、加拿大的最低持续资本和盈余要求(MCCSR) 以及日本的“最低偿付能力标准制度”,均是有自己特色且值得借鉴的监管方式。对于偿付能力的监管方式,可以从静态监管与动态监管两个角度来分析。 偿付能力静态监管与动态监管方式的比较 1.静态监管 静态监管是一种传统的监管方式。由于技术要求程度不高,具有监管成本较低、简单实用等优点,静态监管在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中被各国所普遍采用。在静态监管中,一般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分别从保险公司财务指标(如美国的IRIS和1FAST)和资本( 如美国的RBC和加拿大的MCCSR)这两个方面入手来评价其偿付能力,是对保险公司的初步监管;它对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的预防和控制起到了一定的警戒作用,是运用最为普遍的监管方式。

最新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亮点解读大全

最新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亮点解读大全 一、我国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的演变 1. 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的演变 我国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经历了两个阶段,即第一阶段(2000年至2013年,以下简称“偿一代”)、第二阶段(2013年至2017年,以下简称“偿二代”),具体如下: (1)“偿一代”时期:2001年1月23日,原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试行)》(保监发[2001]53号),“偿一代”开始试行;2003年3月24日,原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年第1号),“偿一代”正式施行。 (2)“偿二代”时期:分为“偿二代一期”和“偿二代二期”。2013年5月3日,原保监会发布《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保监发[2013]42号),“偿二代一期”的监管框架及体系形成,并于2016年正式施行;2017年9月18日,原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17]67号),提出“偿二代二期”三大任务。本次《管理规定》的修订系“偿二代二期”工程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主要目标是完善监管框架和强化监管的刚性约束。 2. 小结 综上,笔者理解: (1)“偿一代”采取定量监管指标,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监管标准视为达标。 (2)“偿二代”采取定量监管、定性监管及市场约束相结合的监管体系,提出核心能力充足率、综合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系评价偿付能力状况的三个指标。 (3)相比于“偿一代”,“偿二代”强调以风险为导向,并结合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投资规模、负债情况、业务运行、合规管理等多重因素对其偿付能力进行综合评价。 二、域外监管规则对我国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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