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规定的合作作品类型
知识产权大题及答案(部分)

知识产权法学习题集第一编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法第一章知识产权法概述同步测试题与参考答案3、简答题(1)简述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
参考答案:智力成果、商业标志和其他信息的归属关系、利用关系和交换关系。
(2)简述知识产权法的性质。
参考答案:知识产权法是私法、国内法、强行法。
4、论述题试述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
参考答案:充分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反对不正当竞争的原则;促进社会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同步测试题与参考答案】5、简答题(1)简述知识产权与物权的相同点和区别参考答案:相同点:二者都是民事权利;都是对世权、支配权;都具有法定性。
区别:控制权、使用权、处分权的内容不同;保护对象不同;可否分地域取得和行使不同;权能可否授予多人行使不同;有些知识产权具有法定时间性,物权无法定时间性;有些知识产权具有双重权利,物权仅是财产权。
(2)简述知识产权的权能参考答案:控制权、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
(3)简述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信息必须具备的条件参考答案:①必须与人们的智力活动有关;②必须具有财产价值;③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
(4)如何理解知识产权可分地域取得和行使参考答案:分地域取得指同一信息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同时在不同的国家分别取得相应的知识产权。
①需经批准授权的知识产权,只在批准授权的国家或地区受保护。
②不需经批准授权的知识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只能按该国法律受到保护。
6、论述题试述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参考答案:(1)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信息;(2)知识产权是对世权、支配权;(3)知识产权可分地域取得和行使;(4)知识产权的权能可分别授予多人行使;(5)对法定时间性等“特点”的评析。
第三章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步测试题与参考答案】4、简答题简述侵害知识产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参考答案:①行为人实施了侵害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②权利人有财产损失;③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与权利人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④行为人有过错。
著作权的归属

• 改编,是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 的表现形式或用途,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 eg.将小说改编成电影
• 翻译,是指将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 字。eg.将英文翻译成汉文 • 注释,是指对文字作品中的字、词、句进行解释。 注释仅适用于文字作品
• 整理,是指对内容零散、层次不清的已有文字作 品或者材料进行条理化、系统化的加工。eg.古籍 的校点、补遗等。
• 3、两原告从未利用被告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涉案影片的分镜头台本, 原、被告双方就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也无任何约定。被告所谓 的组织影片主创人员深入生活与“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创作 无关。涉案影片的酬金和获奖奖励分配已收到,但其性质是劳务费, 与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无关。虽然“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 最终定稿系被告决定,但其创作却是两原告主动而为,应属于职务作 品,而非法人作品。4、虽然“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诞生于著 作权法施行之日前,但由于本案涉及的作品仍在保护期内,故著作权 法可回溯适用本案争议。在美术电影中,人物角色表演的载体是由人 创作的美术作品所虚拟的形象造型,其角色造型美术作品先于电影而 存在,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可以独立于影片而由作者即两原告享有 著作权,而且映射在影片中的“葫芦娃”形象的著作权也应归两原告 所有,遂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葫芦兄弟》及其续集 《葫芦小金刚》系列剪纸动画电影中“葫芦娃”(即葫芦兄弟和金刚 葫芦娃)角色形象造型原创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原告胡进庆、吴云初 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五、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 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 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 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 电影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 作者有权利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9号)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二年八月二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完整的著作权主体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完整的著作权主体在我国直接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著作权的原始主体。
所谓直接创作的作品就是作者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技巧和方法,直接(包括书面的、口头的和立体的形式表现)反应自己的思想与感情、个性与特点的作品。
帮助作者修改稿件、编辑、校对、审稿等不能成为作者,因为他们是在作者创作基础上进行修改的。
那么卖完整的著作权主体是怎样的?下面就让赢了网小编为大家讲解吧。
著作权主体1、简述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为作者。
由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可以分为两类,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
首先,自然人是原始作者。
一般而言,创作是指作品从构思到表达完成的过程,这个过程只有具有思维的自然人才能完成,因此只有自然人才能够直接创作作品。
自然人作为作者在创作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过程中,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因而其作为最直接和最基本的著作权主体,应当享有原始和完整的著作权。
其次,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法律拟制的作者。
自然人以外的社会组织事实上不可能成为作品的创作者。
但是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明确规定法人甚至非法人的其他组织均可以被视为作者,而获得相当于自然人作者的原始著作权主体地位。
一方面,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被视为作者,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作者,作者只能是自然人这一原则并没有被改变;另一方面,法人和其他组织被视为作者需要符合必要的条件,如创作作品的活动是由其组织的,所创作的作品代表的是组织的意志,应当由该组织承担责任等。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了对外国作者的保护,这里的外国作者既包括创作作品的外国自然人,也包括被视为作者的外国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能包括无国籍人等。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外国作者的三种情形:外国作者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外国作者的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地与中国有缔约或共同参加国际公约;外国作者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成员国发表出版或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
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是如何规定的?

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是如何规定的?根据我国有关规定,著作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对于侵犯著作权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实际中,有很多作品是通过合作完成的,可能是两个人或者两个以上,这就需要涉及到著作权归属的问题,那么,法律是如何规定合作作品著作权的?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介绍。
关于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
一、合作作品是两人以上合作共同创作的作品。
我国的合作作品包括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也包括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
一般认为,创作一个合作作品需要合作作者之间的合意,如果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就将对方的作品合入自己的作品,或者对对方的作品进行一定的修改、补充后就认为是该作品的合作作者,这种情况,不仅不能成为该作品的合作作者,还侵犯了该作品的著作权。
合作作品的作者必须是参加创作的人,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品的作者。
所谓“参加创作”,是指对作品的思想观点、表达形式付出了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或者构思策划,或者执笔操作,如果没有对作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二、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1、合作作品包括可以分割使用和不能分割使用两种。
(1)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指合作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使用,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作品。
(2)不能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指合作作者虽有各自的创作,但在作品中已融为一体,区分不出作品的某个部分是哪个合作作者写的。
2、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其权利的分配和行使,可以由合作作者协议确定。
如果没有协议,或者协议没有约定的权利,则由合作作者共同行使。
可分割的作品,其修改权应由创作人分别行使。
许可他人使用而获得的报酬,由合作人按协议分配,没有协议或者协议不成的按同等份额分配。
合作作品可否单独发表

合作作品可否单独发表虽然合作的作品的著作权是属于双⽅所共有的,但是对于那些可以分割的作品,只要能在不侵害整体利益的情形之下,是可以分开使⽤的。
那么,合作作品可否单独发表?下⾯由店铺⼩编为⼤家进⾏相应的解答,以供⼤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合作作品可否单独发表合作作品在特殊情况可以单独发表。
作者对各⾃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两⼈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的,作者对各⾃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共同作品的著作权⾏使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①协商原则。
⾏使著作权必须经全体作者协商⼀致⽅可。
②共同作品经全体作者授权,可以由其中⼀⼈或数⼈⾏使,但不得损害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和其他作者的权利。
③允许有条件的单⽅⾏使。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允许单⽅⾏使共同作品的著作权。
第⼀种情况是他⽅合作作者死亡。
在这种情况下,作品的使⽤权和获得报酬权依照民法典⽽转移,⽽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应由他⽅作者单独⾏使,死者的继承⼈或受遗赠⼈不得⼲涉。
第⼆种情况是合作作者之间协商不成。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允许有正当理由的⼀⽅⾏使著作权,他⽅⽆正当理由不得阻⽌。
⼆、合作作品有哪些特征《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千⼀百三⼗条规定:两⼈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没有参加创作的⼈,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
作品可以分割使⽤的,作者对各⾃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使著作权时不能侵犯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
从该条可以看出,合作作品应具有以下特征:1、合作创作⼈之间有共同的思想情感表达⽅式,即共同创作该作品;2、合作创作⼈在创作过程中应认真贯彻创作意图,各处的创作成果应当相互照应承接;3、合作创作⼈应完全完成合作创作各⾃承担的内容,即应尽到合作创作的义务和在创作过程中维护共同创作⼈的权利;4、不参加创作,只为创作⼈的合作提供物质条件、咨询、资料搜集、修改意见或抄写的⼈,不能成为合作作品的创作⼈。
民法典中的著作权法规定
民法典中的著作权法规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著作权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著作权法作为关于著作权的法律规定,为保护创作者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我国,民法典中的著作权法规定了有关著作权的具体内容和保护措施。
本文将详细探讨民法典中的著作权法规定及其作用。
一、著作权的产生与范围根据民法典中的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是指对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应享有的权利”。
这些作品可以是文字、音乐、美术、摄影、影视等各种表现形式的创作。
创作者只要完成了创作并满足一定的创作要求,就自然地获得了著作权。
这个权利保护范围内包含了创作者的所有权益,包括著作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表权、改编权等。
著作权的产生使得创作者有了对其作品的控制权,同时也为其他人使用作品提供了合法性的依据。
二、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民法典中的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加50年。
在这个期间内,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独占的权利。
任何未经许可的复制、传播或其他侵犯著作权人权益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的设立,保障了创作者的利益,并为长期发展和传承文化作品提供了保障。
三、著作权的转让和许可民法典中的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可以通过转让或许可方式进行权益的转移或授权。
著作权人可以将自己的著作权转让给他人,也可以选择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
著作权转让需要签订合同并明确约定权利范围和使用条件等细节,而著作权许可则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授权。
这些规定不仅保护了著作权人的经济权益,也促进了文化作品的传播和交流。
四、侵权责任和制裁民法典中的著作权法规定,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著作权人可以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恶意的侵权行为,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规定有效地维护了创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了创作和创新。
五、著作权的国际保护根据民法典中的著作权法规定,我国承认并保护国际上的著作权。
根据国际公约的规定,我国与其他国家签署了相关的著作权互惠协定,为跨国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
知识产权法 第3节 著作权的客体和内容
练习题
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 制的智力创造成果是指
A.作品 B.艺术 C.知识产权 D.音乐
练习题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符合的条件是()
A.具有显著性 B.具有独创性 C.文艺领域内的智力成果 D.文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 E.可以以有形的形式加以复制
练习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实行的登记制度为
A.自愿登记制 B.强制登记制 C.准强制登记制 D.不登记制
练习题
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依法有
A.印刷权 B.获得报酬权 C.发表权 D.出版权 E.署名权
练习题
著作人身权包括()
A.署名权 B.发表权 C.修改权 D.发行权 E.保护作品完整权
练习题
下列作品的著作权人不享有出租权的是( )
知识产权法
第三节 著作权的客体和内容
作品的概念
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的智力创造成果。
作品的类别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作品。 著作权的特别作品包括:计算机软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规定的作品。
著作财产权的概念和性质
1.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 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物质利益的权利。 2.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继承或放弃,并受地域、时间等因素的限制。
著作财产权的内容
论合作作品的著作权法规范
On the Copyright Legal Norms in Relation to Works
of Joint Authorship
作者: 左梓钰[1]
作者机构: [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知识产权
页码: 69-81页
年卷期: 2020年 第7期
主题词: 著作权;合作作品;共有;合理使用;五环之歌;戏仿
摘要:合作作品是主体间基于创作作品的合意而共同投入独创性智力成果所成的作品。
学界一般以共有理论来解释合作作品著作权之行使的问题,但有违法理,因此文章不赞成将其逻辑应用于法体系解释中。
在判断共有形式时应首先推定为共同共有,合作作品应当首先被推定为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可分割使用的情形仅在有约定的情况下才成立。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限制还涉及创作者之间的权利限制。
无论是可分割还是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有关各自创作部分的利用问题,宜在合作作者之间达成协议。
对于合作作者利用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的独创性部分进行创作的行为是否侵犯原作品的问题,应当分情况讨论。
歌曲中的词曲是彼此不同而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歌曲在词曲作者无约定的情况下应被视为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一合作作品 二合作作者
一合作作品
• 合作作品是两个以上的人合作创作的作品。
• 合作作品的要素: • 1.合作作品创作者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相互须有共创作品的合意 • 3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须有共同创作行为 • 创作行为包括:对作品的完成进展了实质性的构思or提出了实质性意见
原告赔礼抱歉;
• 4. 被告和北京出版社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 5.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著作权实施条例?第11条的规定:“合作作品不可分割的,
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 阻止他方行使〞。 • 2. 邓某应当征询王某的意见,就其是否许可进展协商。邓某称其与 王某进展过协商,对此邓某应负有举证责任,根据邓提供的证言,缺乏 以证明双方进展过协商这一事实,对此邓某应承担责任,邓某在未经王 某许可且未与其协商的情况下,将双方的合作作品收入个人专集的行为, 侵犯了王对该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 3. 王某与邓某的合作作品发表时名称为?储安平你在哪里?,邓未经 王协商,在专集中擅自修改了文章的名称,侵犯了王对合作作品享有的 作品修改权。 • 4. 北京出版社在明知?寻找储安平?一文是邓某与王某合作情况下, 应当审查以是否提供了王的许可证明,或双言是否经过协商。北京出版 社没有履行这一义务,主观上具有过错,其发行行为构成对王某著作权 的侵害。
or进展了实质性表达or进展了实质性的修正或增删 • 4各创作者的奉献形成一件完整作品
二合作作者
• 合作作品的创作者称为合作作者 • 合作作品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 但是合作作品著作权可以分割使用。作者对各自创作局部可以单
独享有著作权。 • 合作作者可能享有两方面的著作权 • 1整体作品的著作权 • 2自创局部的著作权 • 但是各创作作者对自创局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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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作者合作完成的作品就属于合作作品。
下面一起来看看著作权法规定的合作作品的类型内容。
合作作品,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
狭义的合作作品,是指创作者所完成的作品有机地成为一体,无论是从整体,还是从局部,都无法将其中任何一个作者完成的成果从作品整体中分割出来的作品,也称作共同作品。
广义的合作作品还包括,虽然是共同创作,但可以把每个作者创作的部分从整体中分割出来单独使用的作品,又称结合作品,例如由词、曲作者共同创作歌曲。
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的规定,合作作品包括可以分割使用和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这样两种类型。
合作作品是产生著作权共有关系的前提,共同创作作品的事实则是确认合作作品和合作作者的前提。
通常,确认合作作品应该具备如下一些条件。
1.合作作者之间应有共同创作某一作品的意思表示。
2.在创作过程中合作作者之间始终贯彻合作创作的意图,有意识地调整各自的创作风格和习惯,以便使他们的创作成果相互照应、衔接、协调和统一,达到整体的和谐。
3.每个合作作品所完成的文学艺术形式,应当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作品的标准。
确认合作作品的三个条件,互相规定,互为补充,全面衡量,缺一不可。
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根据上述三个条件和这一规定,凡不是作者而在他人创作的作品上署名的,是违反著作权法的,自己未实际创作,却以合作作者身份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为或者作者在自己作品上署以未参加创作者姓名的行为,依法都是无效民事行为。
在我国,根据《著作权法》第13条的规定,合作作品的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
其中,无法分割的合作作品之著作权,适用财产共同共有原则,由合作作者共同共有。
作者对作品应该共同享有平等的权利,行使权利时必须取得一致意见。
任何一方不得将合作作品据为己有。
同时为了避免少数人滥用其权利,《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又规定,在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不能协商一致时,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所谓正当理由应据具体情况来定,例如某种权利行使方式会导致侵权、违约责任,会造成对部分作者的歧视、损害其利益,会破坏作品的完整性等等时,他方的拒绝即属于有正当理由。
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具有双重性质,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归全体合作作者共同享有,作品各相对独立部分的著作权由各部分作者单独享有。
各个作者单独行使自己的部分著作权时,不得侵害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13条第2款),例如不得导致合作作品的流产、严重地危害合作作品的使用和市场价值、破坏合作作品的完整性等。
故为了排斥某位作者而在合作作品再版时安排别人重新撰写该作者原来所写部分并取而代之,便是对合作作品可分割使用部分的滥用,是对原来的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的侵害。
合作作者对著作权归属以及各项具体权利的分配与行使另有约定的,应尊重其约定。
合作作者之间的纠纷主要表现在作者之间就署名先后顺序、财产权利份额、未经其他作者同意的作品使用等,所产生的争议。
要预防此类纠纷的产生,作者之间在创作的过程中要达成明确无误的共识或者签订合作创作协议,对一些问题作出明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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