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法律服务中心_工作制度

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制度第一条总则为确保法律服务中心的正常运行,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宗旨法律服务中心以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为宗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条工作原则法律服务中心的工作原则为依法、公正、公开、便民、高效。
第四条岗位职责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根据各自的岗位职责开展服务工作,主要包括:(一)解答法律咨询;(二)提供法律援助;(三)提供法律服务;(四)进行法制宣传;(五)提供人民调解;(六)接受投诉举报。
第五条法律咨询(一)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耐心倾听诉求,认真解答法律问题;(二)对情况复杂、电话中难以解答的问题,应约请咨询人到律师事务所当面解答;(三)对于不属于法律范畴的问题,应引导来访群众寻求其他相关部门的帮助。
第六条法律援助(一)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来访人,告知其应提供的相关申请材料;(二)依法受理并提供法律援助;(三)为来访人提供法律援助所需的相关信息,如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等。
第七条法律服务(一)根据来访人的要求和具体情况,介绍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所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二)为来访人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代理诉讼等服务;(三)为来访人提供法律培训、法律顾问等服务。
第八条法制宣传(一)在来访人咨询法律问题时,主动向其宣传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二)介绍司法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能和服务内容;(三)定期举办法律讲座、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第九条人民调解(一)对来访人请求人民调解的,根据属地和行业调解的原则,联系指定基层司法所和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二)被指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结束后,应及时将调解结果反馈给中心;(三)对简单纠纷且有条件现场调解的,当场进行调解;纠纷情况疑难复杂但认为有必要的,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调解。
第十条投诉举报(一)对全区司法行政系统所有工作人员和法律服务人员的投诉举报,准确、清晰地记录下来并及时处理;(二)为投诉人保密,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三)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依规依法作出处理。
法治服务室工作制度

法治服务室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法治服务室的建设,提高法治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法治服务室是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治宣传教育等服务的专门机构,旨在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治服务。
第三条法治服务室的工作应遵循法治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便民原则和效率原则,确保服务质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第四条法治服务室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不断提升法治服务效能。
二、组织机构第五条法治服务室设主任一名,负责法治服务室的全面工作;设工作人员若干名,负责具体法治服务工作。
第六条主任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法治服务室的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和目标,组织实施各项法治服务活动,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七条工作人员负责接待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治宣传教育等服务,参与法治服务室的各项活动。
三、工作内容第八条法治服务室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一)提供法律咨询。
对来访群众提出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提供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
(二)提供法律援助。
为经济困难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帮助,参与调解、代理诉讼等法律事务。
(三)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通过举办法治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群众的法治意识。
(四)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协助有关部门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五)其他与法治建设相关的服务工作。
第九条法治服务室应当根据群众需求,定期开展专项法治宣传活动,突出法治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条法治服务室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建立联动机制,为来访群众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法治服务。
四、工作程序第十一条法治服务室应当建立来访接待制度,规范接待流程,确保来访群众得到及时、有效的法治服务。
(一)对来访群众进行登记,了解来访事项和需求。
(二)根据来访事项的性质,引导来访群众到相关机构或部门解决。
(三)对属于法治服务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及时提供相应的法治服务。
法律服务所管理规章制度

法律服务所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律服务所的运营管理,保障法律服务所的正常运行,提高法律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法律服务所作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机构,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法律服务所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法治方向,以诚信、专业、公正、高效的服务理念,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法律服务质量。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法律服务所应当设立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法律服务所的发展战略、管理制度和重大事项决策。
第六条法律服务所应设立业务部门,负责开展各项法律服务业务,包括诉讼代理、非诉讼代理、法律咨询、合同审查等。
第七条法律服务所应设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法律服务所的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八条法律服务所应根据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制定详细的服务流程和业务规范,确保法律服务质量。
第九条法律服务所应建立健全业务培训制度,定期对律师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律师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第十条法律服务所应建立客户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客户的资料和案件资料,保护客户的隐私权。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一条法律服务所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司法部的相关规定,招聘和选拔律师,确保律师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法律服务所应建立健全律师考核制度,定期对律师的业务水平、职业道德和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律师应当及时调整。
第十三条法律服务所应加强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律师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事实、公正无私、勤勉尽责的职业精神。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法律服务所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状况的真实、合法和完整。
第十五条法律服务所应按照国家规定收取法律服务费用,公开服务费用标准,合理使用收费资金,保障法律服务所的正常运行。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精心整理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制度一、公开公示制度(一)公开公示的目的(1)即时服务: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拟办事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随到随办,当场办理。
(2)规范服务: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依法提供规范有序的服务,不得越权办理或乱作为,不得损害服务对象利益。
(3)高效服务:工作人员要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主动服务,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力争为服务对象多办实事。
(4)廉洁服务:工作人员要依法行政,廉洁办公,不滥用职权牟取私利。
4.联系方式:包括具体地址,邮政编码,中心电话及监督电话,电子邮箱等。
监督作用,从而达到提升服务质量的目的。
(五)公开公示的时间公开公示的时间一般为7天。
如有需长期进行公示的内容,由相关负责人员收集整理好,长期进行公示。
二、工作台账制度(一)每日对前来申请法律服务的群众进行分类接待登记。
(二)服务事项办结,实行一案一卷制度,及时整理归档。
(三)每周对服务事项进行一次统计汇总,报局长和分不能当场处理或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该做到:(1)向对方说明原因,给予必要的解释;(2)将来访者带到或指引到相关部门办理;(3)可用电话与相关部门联系,及时解决;(4)转告有关的电话号码或办事地点。
3.答复来访(来电)者提出的问题时,既要准确地掌握政策,又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于不清楚或掌握不确切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有关领导,给予对方一个准确的解答。
对于确实解决不了、解释不了或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问题,应耐心向对方说明情况。
好来访登记记录,对法律咨询的内容应在登记本或电脑平台中记录;(三)工作人员对来电、来访当事人的法律需求应认真听取。
(四)分类服务,如需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应做到一次性告知明白、清楚。
五、督查督办制度(一)督查督办的目的为进一步提高中心工作效率,确保上级和本级重要决定、决策和全局性重要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结合本中心实门应积极配合。
4.根据督查事项内容,对需要保密的事宜,在办理过程中,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知晓;对有相应密级的文件资料,要按有关公文保密规定,注意采取保密措施。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制度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制度一、中心工作职责和服务范围工作职责:整合全市法律服务资源功能,统一调派全市法律服务力量,优化法律服务资源配置。
服务范围:1、值班律师现场解答法律咨询2、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
3、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
4、指引申请人民调解、提供律师、基层法律服务、解答法律咨询、接受社市矫正等司法行政相关业务;5、受理对司法行政工作和法律服务的投诉、意见建议;6、收集、分析、研判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信息,报告舆情动态;7、协调指导本市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等。
中心电话:监督电话:二、首问负责制度1、当事人来电、来访寻求法律服务的,本中心的服务人员热情接待并做好相应登记。
2、当事人再次来电、来访寻求法律服务的,应尽可能安排首次接待的服务人员继续服务(法律咨询除外)。
3、值班人员对来电、来访事项应类处理,属于本人服务范围的应安排本中心其他相关服务人员提供服务或做好法律服务引导;4、对不属于本中心服务范围的来电、来访事项,要耐心解释或告知来电、来访群众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并告之地址、电话,确有必要的,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一次性告知制度1、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
2、当事人向中心寻求法律服务时,应热情接待并做好来访登记记录,对法律咨询的内容应在登记本或电脑平台中记录;3、工作人员对来电、来访当事人的法律需求应认真听取,4、分类服务,如需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应做到一次性告知明白、清楚。
四、服务承诺制度1、工作人员接待来访当事人,应举止文明、态度和蔼、语言规范;2、来电必接,来访必答,来函必回,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3、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服务群众必须做到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5、法律服务专线接听及时,解答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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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中心运行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服务中心的运行管理,提高公共法律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中心宗旨: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共法律服务。
第三条本中心服务范围: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案件代理、调解、仲裁、司法鉴定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本中心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司法局领导任命。
第五条本中心下设以下部门:1. 咨询接待部:负责接待群众咨询,提供法律咨询,解答法律问题。
2. 法律援助部:负责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3. 调解仲裁部:负责调解民间纠纷,提供仲裁服务。
4. 司法鉴定部:负责司法鉴定工作,为案件提供鉴定意见。
第三章运行管理制度第六条本中心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本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2. 具备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熟悉法律法规。
3. 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协调能力和服务意识。
第八条本中心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1. 严格履行职责,按时到岗,不得擅自离岗。
2. 保守国家秘密和客户隐私,不得泄露。
3. 积极主动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不得推诿、拖延。
4.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九条本中心实行首问负责制,首位接待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为首位责任人,负责解答服务对象的问题,引导其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条本中心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对群众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第十一条本中心实行服务评价制度,服务对象可以对服务人员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工作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二条本中心对工作人员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业务水平、服务质量等方面。
第十三条对表现优秀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违反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法律服务大厅工作制度

法律服务大厅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更好地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法律服务大厅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服务内容1. 提供法律咨询;2. 代写法律文书;3. 代理各类诉讼及非诉讼案件;4. 进行法律培训及普法宣传;5. 提供其他相关法律服务。
三、服务流程1. 接待咨询:接待来访群众,了解其法律需求,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服务;2. 案件受理:对需要代理的案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3. 案件办理:按照双方约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期限办理案件;4. 案件结束:案件办理结束后,向客户反馈结果,并提供后续法律建议;5. 归档管理:对办理完毕的案件进行归档管理,以备查阅。
四、服务标准1. 热情接待:对来访群众要热情、耐心、细致,提供优质服务;2. 严格保密:对客户的隐私和案件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3. 公平公正:办理案件要公平、公正,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4. 高效便民: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5. 专业素养:律师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素养,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五、服务时间1. 工作日:上午 8:30-12:00,下午 14:00-17:30;2. 节假日及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六、收费标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结合本法律服务大厅实际情况,制定收费标准,并向客户明确告知。
七、纪律与监督1. 工作人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2. 接受客户和社会的监督,对客户的投诉要认真处理,及时答复;3. 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服务质量。
本工作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本法律服务大厅所有。
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律师服务中心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中心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律师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律师服务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律师服务中心的各项工作,包括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档案管理、设施设备管理等。
第三条律师服务中心应坚持依法、规范、高效、优质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专业、便捷、温馨的法律服务。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四条律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2. 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3. 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4. 具有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
第五条律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招聘、培训、考核、晋升、奖惩等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律师服务中心设立主任一名,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一名,协助主任工作;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一名,负责本部门工作。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七条律师服务中心财务制度应遵循国家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
第八条律师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包括以下内容:1. 收入管理: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和收费标准调整规定,确保收费合理、透明;2. 支出管理:合理控制支出,确保各项费用合法、合规;3. 资产管理:加强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安全、保值增值;4. 税收管理:依法纳税,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税费。
第九条律师服务中心设立财务部门,负责财务核算、报销、审计等工作。
第四章业务管理第十条律师服务中心业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执业,诚信服务;2. 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3. 保守客户秘密,维护客户合法权益;4. 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律师服务中心业务范围包括:1. 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文书起草、法律事务代理等服务;2. 参与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律程序;3. 为企业提供法律风险防范、法律顾问等服务;4. 开展法律宣传、培训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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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法律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矿区法律资源,节约外聘律师费用,提高矿区法律服务水平,根据集团公司设立法律服务中心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律服务中心(下称中心)为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提供全面法律事务服务,包括诉讼、仲裁和非诉讼业务。
二、管理模式
第三条 集团公司设立法律服务中心,隶属集团公司秘书处法律事务室管理。
第四条 中心系协会性质,实行松散型管理。
成员、业务实行双重领导,以所在单位工作为主,兼做中心指定的事务。
第五条 中心对成员承办的法律事务工作和开展的相关活动实行统一安排和管理,并提供相应的办公条件,办公地点设在法律事务室。
第六条 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对成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加强专业知识和技能指导,提高成员素质。
三、人员组成
第七条 中心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律师(司法)资格或企业法律顾问资格;
(二)热爱企业法律事务工作;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纪律;
(四)在企业法律顾问岗位上。
第八条 加入中心,采取个人申请、单位同意或单位直接推荐的方式,经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由集团公司予以聘任。
四、业务管理
第九条 各子公司需要中心提供法律事务服务的,由需要服务的单位提出申请,经法律事务室审查同意,可签订委托服务协议。
委托服务协议分为常年法律事务服务、专项法律事务服务,也可以签订综合性服务协议。
第十条 中心与委托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后,应当按照委托单位的要求,提供及时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十一条 中心成员在时间许可和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应当接受中心的指派,办理一定数量的诉讼、仲裁、非诉讼事务。
第十二条 中心成员办理法律事务,应当接受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
第十三条 中心成员应当在接受指派后按照中心要求与委托单位接洽,办理具体事务。
委托单位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与中心承办人员联系,辅助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四条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法律事务,由中心组织集体研究、讨论,确定承办方案,确保质量和效果。
第十五条 中心通过对承办人员办理法律事务的材料审查、服务质量反馈、考评等方式,督促中心成员尽职尽责地开展工作,确保服务的质量。
第十六条 中心成员承办常年法律事务的,应当每半年向中心书面
报告一次工作情况。
中心成员承办专项法律事务的,应在办结后15日内,向中心书面报告办理结果,并提交相关材料。
中心成员承办诉讼案件的,非终审的裁定、判决应在裁决书、判决书送达之日起2日内向中心书面报告结果,并提出下一步办理意见;终审判决、裁定、仲裁裁决,应在办结后15日内向中心书面报告。
中心成员承办诉讼、仲裁案件的,一审、终审结案后要向中心提交下列承办案件的材料,接受中心的审查:
(一)中心指派函;
(二)委托代理协议;
(三)起诉书、上诉书、申诉书或者行政复议(申诉)申请书、国家赔偿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副本;
(四)会见委托人、当事人、证人谈话笔录及其他有关调查材料; (五)答辩书、辩护词或者代理词等法律文书;
(六)判决(裁定)书、仲裁裁决书、调解协议或者行政处理(复议)决定等法律文书副本;
(七)结案报告;
(八)其他与承办案件有关的材料。
中心应当自收到办结报告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将材料装卷归档。
五、责任及奖惩
第十七条 中心承办法律事务的人员,应当根据承办事务的需要,尽职尽责地履行法律服务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十八条 中心成员应当服从中心统一指派,不得私自与下属单位联系业务、收取或报销费用。
否则,一经查实,从严处理。
第十九条 法律事务室定期对中心成员工作质量进行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发给适当服务费。
年度考评为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不称职的,予以解聘。
因违法违规办理法律事务,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按照《xx职工惩处暂行规定》,建议其单位给予处罚。
六、其他
第二十条 委托单位拒不履行服务协议应尽义务的,中心可以终止为其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 委托单位发现中心承办人员玩忽职守或怠于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中心变更承办人员。
第二十二条 除集团公司批准外,各子公司、分公司不得聘请社会律师办理法律事务。
第二十三条 中心成员开展中心业务,应当尽量利用休息日开展工作。
如开庭、调查取证等必须占用上班时间,要严格向所在单位履行请假手续,不得影响所在单位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