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一、总则1.1 本办法是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保障资产安全、完整和流转有序。
二、管理范围2.1 本办法适合于行政事业单位内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2.2 固定资产包括建造物、设备、交通工具等各类物资。
三、固定资产分类管理3.1 根据资产性质,固定资产分为土地、建造物、设备等不同类型,并在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分类登记。
3.2 固定资产应按照年度计划进行更新和标识,及时更新资产信息。
四、固定资产购置4.1 购置固定资产应严格按照采购管理制度进行。
4.2 购置固定资产需经过预算审批,并签订合同或者购置协议,并将购置资产登记入账。
五、固定资产使用5.1 固定资产的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安全使用。
5.2 使用单位应做好固定资产的防盗、防火、防灾等措施,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5.3 对于需要长期停用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应及时上报,做好备案工作。
六、固定资产维修与保养6.1 固定资产的维修与保养应划分责任单位,并进行明确管理。
6.2 维修保养工作应定期进行,并及时记录,防止设备老化和事故发生。
七、固定资产报废处理7.1 固定资产达到报废标准应及时报废,并进行报废处理。
7.2 固定资产的报废程序应经过审批程序,报废资产必须经过核销和注销手续。
7.3 报废资产可进行公开拍卖或者转交给其他单位使用。
八、固定资产盘点8.1 固定资产应定期进行盘点,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准确性。
8.2 盘点工作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记录盘点结果并进行核对。
九、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 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 固定资产维修保养记录表- 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 固定资产盘点表十、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行政事业单位:指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事业组织直接或者依法设立、登记管理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组织特征的事业单位。
- 资产管理系统:指行政事业单位专门用于管理固定资产的信息系统,用于登记、查询和管理固定资产相关信息。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事业单位的规模不断扩大,固定资产的规模和价值也越来越大。
因此,事业单位对于固定资产的管理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方法和注意事项,旨在帮助事业单位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二、管理原则1. 完整性原则事业单位应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管理,包括收购、入账、折旧、处置等环节。
在资产入账前,要进行全面准确的核实,确保无误。
在资产处置时,要进行全面规范的记录,确保账面与实物匹配。
2. 合规性原则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会计准则和财务制度。
同时,也要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3. 经济性原则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使用应追求经济性,合理配置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在新建或购置资产时,要进行合理的投资评估,确保投资回报率合理。
4. 安全保护原则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安全保护是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保护,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防止盗窃、损坏等情况的发生。
三、管理方法1. 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实际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制度要明确资产的分类、核算、报废等具体流程和步骤,确保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2. 建立固定资产档案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档案,记录每一笔固定资产的详细信息,包括资产名称、规格型号、购置日期、金额等。
通过档案的建立,可以实现对资产的追踪和监控,便于资产管理和折旧计提。
3. 加强日常巡查与维护日常巡查是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
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的日常巡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解决设备设施的问题,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延长寿命。
4. 定期盘点与折旧计提为了确保固定资产账面与实物的一致性,事业单位应定期进行资产盘点。
盘点时要仔细核实每一项资产的编号、名称、数量等信息,确保台账的准确性。
同时,要按照折旧政策进行折旧计提,确保折旧费用的正确核算。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具体包括:(一)行政事业单位的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存货)、暂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附着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等固定资产;(三)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四)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五)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培训中心、服务中心、宾馆、酒店、招待所、饮食店铺、经营性门面(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除外)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资产管理第六条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具体行使以下职责:(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等工作;(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征收、监督和管理;(五)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六)推进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七)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处置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与处置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防止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与处置工作。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管理与处置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二)效益性原则:应确保资产的有效利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三)安全性原则:应保障资产的安全,防止资产损失和流失;(四)透明性原则:管理与处置活动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和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二)组织实施固定资产的登记、盘点、评估和监督;(三)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维修、保养和报废工作;(四)处理固定资产的处置事宜;(五)定期向单位领导报告资产管理情况。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登记与管理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建立固定资产台账。
第七条固定资产登记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二)购置日期、价格、使用年限;(三)存放地点、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四)维修、保养及使用情况。
第八条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处置第九条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出售、转让、报废等。
第十条固定资产处置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提出处置申请,说明处置理由和处置方式;(二)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核,评估资产价值;(三)单位领导审批;(四)按照审批结果组织实施处置;(五)处置完成后,更新固定资产台账。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应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国库或用于单位资产更新。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定期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全文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工作,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对纳入政策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负责闲置资产的调剂,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并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设有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各部门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第八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
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产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单位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属固定资产一律实行统一管理,各科室对固定资产的购置、出售、转让、内部转移或报废时,必须综合科备案,并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三条我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综合科专人负责,各科室固定资产由各科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相关管理的各环节,应严格执行各项制度,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第四条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专业图书、工具书、标本和陈列品等),按固定资产管理;(三)凡自制、捐赠或调拨的财产,符合上述所列的,都必须计价列入固定资产。
第五条固定资产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
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
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三)通用设备。
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
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
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
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计价第五条购入的固定资产,按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单位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单位属固定资产一律实行统一管理,各科室对固定资产的购置、出售、转让、内部转移或报废时,必须综合科备案,并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三条我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综合科专人负责,各科室固定资产由各科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相关管理的各环节,应严格执行各项制度,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第四条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专业图书、工具书、标本和陈列品等),按固定资产管理;(三)凡自制、捐赠或调拨的财产,符合上述所列的,都必须计价列入固定资产。
第五条固定资产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三)通用设备。
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四)文物和陈列品。
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计价第五条购入的固定资产,按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机关、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等。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暂付款等。
无形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能提供某种权力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产权纠纷处理、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市财政局是市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四)负责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审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五)负责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六)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七)向市政府和省财政厅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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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工作,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对纳入政策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负责闲置资产的调剂,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并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设有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各部门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八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
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产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
指各种具体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
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
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
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
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十二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具体账务处理,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十四条购置固定资产应分清资金渠道,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单台设备和单项工程在五万元以上的),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不属于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由行政经费、事业经费或其它经费解决。
属于专项控制商品,必须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由不同资金渠道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
验收合格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
第十六条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由国家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第十七条调出、变卖减少或盘亏的固定资产,按《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报批,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国管局或本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意见、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调出或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据鉴定意见及上级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对非正常损失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据鉴定意见、对非正常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上级部门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国有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二十一条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财务部门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并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
保养、调拨处置等具体管理,并负责分类进行实物量核算,根据各部门的实际情况,某些日常管理工作也可委托资产占用单位承担;技术部门参与专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技术鉴定;使用部门负责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杜绝浪费。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预算及购置计划既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又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积压浪费。
对按规定实行统一采购的固定资产,要提供详细的使用目的并写明详尽的功能等要求。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完善固定资产账卡、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
使用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和其它物品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已入库存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填写保管单位并定期检查,库存固定资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准领用或调换;处置固定资产须填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单》或《固定资产调拨单》,据单入账;使用部门领用固定资产须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凭单填写固定资产使用记录卡并记入《固定资产卡片》。
不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资产。
如需借用固定资产,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
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应每半年对账一次,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
每年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
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管理权限报经国管局或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财务和账务异常、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严重或挂靠单位脱钩等情况,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清产核资的,应由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国管局确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资产,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九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机关后勤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凡违反本办法的,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送国管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1987年7月31日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管财字[1987]第1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