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乐山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乐山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乐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是指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
主要包括:(一)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股权类投资;(二)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类投资;(三)证券、委托理财、信托等金融类投资;(四)抵押、担保等融资行为。
第四条企业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及结构调整要求;(二)符合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要求;(三)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四)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五)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六)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七)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第五条市国资委应严格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市国资委企业科是企业投资监管的职能科室。
第六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
企业应当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投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权限;(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及实施过程的管理;(五)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六)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七)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八)责任追究制度。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乐山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乐山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23•【字号】便笺〔2015〕30号•【施行日期】2015.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乐山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峨眉山景区、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为加强对我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我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有序推进,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成立乐山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一)落实省、市关于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解决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组织实施市属、市直部门管理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
(三)指导和协调全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审核市属、市直部门管理和各县(市、区)管理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
(四)督促检查全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落实情况。
二、组成人员组长:廖磊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王茜市政府副秘书长王策鸿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肖瑶伦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社局局长戴国际市国资委主任成员:谢文昌市发改委副主任王丹梅市财政局副局长刘潞市人社局副局长赖华清市国资委副主任三、工作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与省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沟通联络及日常工作事务。
办公室主任由市人社局局长肖瑶伦兼任。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23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乐山国有资产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注册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乐山国有资产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注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13•【文号】发改企业债券〔2021〕100号•【施行日期】2021.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乐山国有资产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注册的通知发改企业债券〔2021〕100号乐山国有资产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发行企业债券的请示》(乐国投集团﹝2020﹞411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以及我委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同意你公司发行公司债券13亿元,所筹资金3.2亿元用于五通桥区工业供水二厂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2.8亿元用于五通桥区工业污水处理二厂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1.8亿元用于五通桥区工业固体废渣填埋场工程项目,5.2亿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本次债券注册有效期为24个月,首期发行应在12个月内完成。
二、本次债券发行应严格按照向我委指定的审核机构报送的募集说明书中相关内容实施。
三、本次债券在银行间市场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发行。
本次债券上市后,仅限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
四、你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审核机构的督促检查。
五、本次债券发行后,你公司应做好债券资金管理,认真落实偿债保障措施,积极配合省级发展改革委做好存续期管理工作。
如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我委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并及时公告,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1年4月13日。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1•【字号】乐府发[2017]23号•【施行日期】2017.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乐府发[2017]23号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7〕19号)精神,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切实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理直气壮地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有效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乐山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市场导向,权责明晰。
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理顺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出资关系,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法确立国有企业市场主体地位。
统筹安排,重点突出。
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依法行使国有股东权利,优化国资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激发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动力和创新转型活力。
分类监管,放管结合。
实行分类监管和考核,提升国有资本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按照权责明确、监管高效、规范透明的要求,依法放权,科学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坚持先行试点、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相关配套改革,充分调动企业家和职工的积极性。
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行为主要包括:(一)固定资产投资;(二)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设立全资子企业、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三)资产收购:收购有形及无形资产的投资;(四)其他投资。
金融投资管理由省国资委另行规定。
第四条企业投资活动和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章程,不损害出资人利益;(二)符合省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发展;(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第二章投资监管职责第五条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二)监督投资项目决策,审核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者备案管理;(三)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企业是投资行为的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制订与执行;(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三)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四)开展投资分析,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五)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加强投资管理;(六)对所出资企业依法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17•【字号】乐府办发[2015]55号•【施行日期】2015.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乐府办发[2015]55号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峨眉山景区、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乐山市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15年12月15日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17日乐山市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保护,维护出资人权益,完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防止和制止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行政监察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含市属金融企业),其他由市级有关部门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及以上单位所属的全民所有制、国有全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下称企业)的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是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及职工(以下统称企业工作人员),由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有关规定,以及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遵循下列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准绳,在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对相关责任人做出适当、公正的处理。
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行为主要包括:(一)固定资产投资;(二)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设立全资子企业、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三)资产收购:收购有形及无形资产的投资;(四)其他投资。
金融投资管理由省国资委另行规定。
第四条企业投资活动和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章程,不损害出资人利益;(二)符合省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发展;(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第二章投资监管职责第五条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二)监督投资项目决策,审核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者备案管理;(三)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企业是投资行为的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制订与执行;(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三)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四)开展投资分析,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五)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加强投资管理;(六)对所出资企业依法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1.26•【字号】乐府办发[2014]29号•【施行日期】2014.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乐府办发[2014]29号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峨眉山景区、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4年本)的通知》(川府发〔2014〕2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和省本级行政许可项目清单的决定》(川府发〔2014〕4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18部门关于实施扩权强县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7〕74号)、《中共乐山市委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乐山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决定》(乐委发〔201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乐山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市、县两级管理权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审批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川发改投资〔2005〕44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国家、省预算内投资项目按《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3年第3号令)、《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4年第7号令)、《四川省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川发改投资〔2005〕64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审批权限按《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川委办〔2007〕1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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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乐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是指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
主要包括:
(一)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股权类投资;
(二)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类投资;
(三)证券、委托理财、信托等金融类投资;
(四)抵押、担保等融资行为。
第四条企业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及结构调整要求;
(二)符合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要求;
(三)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四)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
(五)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六)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七)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第五条市国资委应严格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市国资委企业科是企业投资监管的职能科室。
第六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
企业应当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投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权限;
(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
(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及实施过程的管理;
(五)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
(六)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
(七)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八)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企业投资决策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企业投资项目决策须经过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并按规范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大投资项目要组织专家论证或咨询机构评估。
投资决策应坚持审慎原则,企业所有投资项目须经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由企业决策机构,下同)作出决议,重大投资项目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论证或审议中对存在不确定性的因素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八条企业应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企业的主要投资活动应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经董事会决议后报市国资委。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
(二)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
(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
第九条企业下列投资项目应报市国资委核准后实施:
(一)非主业重大投资项目(指单项非主业投资额超过净资产10%的;投资总额超过净资产80%的);
(二)境外投资项目(指企业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所有投资项目);
(三)高风险投资项目(指用自有资金从事委托理财、期货投资和购买股票、基金、债券等)。
核准项目经企业董事会作出决议后,报市国资委;对特别重大投资项目,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项目,应报市国资委核准后实施。
投融资金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市政府安排的投资项目除外),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对国有独资公司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国有股份的,依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企业下列投资项目,经企业董事会作出决议后,应及时书面向市国资委报告:
(一)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企业的投资项目;
(二)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增资扩股、抵押、担保等项目;
(三)企业在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投资的项目;
(四)按国家现行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企业投资需由政府及相关部门备案、核准的项目,应当在上报项目前报告市国资委;
(五)其他需报告的重大投资项目。
对市国资委委托管理的企业,上述投资项目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受委托管理单位报告。
第十二条企业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市国资委:
(一)企业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
(二)控、参股比例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控制权转移的;
(三)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四)投资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或发生的其它重要情况。
第十三条依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核准项目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相关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
(四)已签订的合作意向书等相关契约文件;
(五)合资、合作方情况介绍、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
(六)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专业技术鉴定文件、法律意见书等;
(七)项目负责人情况;
(八)资金来源说明;
(九)董事会决议及企业决策程序说明;
(十)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四条市国资委审查投资项目,主要对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企业投资决策是否符合规定,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过程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等进行合规性审查。
必要时,根据投资项目的
情况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未能通过或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不予核准。
第十五条经市国资委核准的项目,一年内未实施的,企业应向市国资委申请延期或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原审批文件自行废止。
第十六条市国资委建立企业投资统计分析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
企业应当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企业应按市国资委的要求报送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
第十七条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八条企业应落实项目责任制,明确项目责任人并签订项目责任书。
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并定期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企业要加强投资的合同管理,合同形式规范,内容合法,不得含有或隐含损害国家权益的条款。
第二十条企业项目投资中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购置、材料采购等,应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或比价采购,禁止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行为。
第二十一条企业要加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按合同规定拨付资金,及时掌握投资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全面审计,并对项目进行
综合评价;企业投资必须按规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年度财务报告应单独披露有关重大投资事项。
第二十二条企业投资要切实防范风险,维护所有者权益。
严格限制下列投资行为:
(一)严禁企业以财政预算拨款、银行贷款、职工资金和专项资金等各种非企业自有资金从事委托理财、期货投资以及购买股票等高风险投资活动;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上述投资活动的,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严禁对资不抵债的企业增加投资;
(三)凡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及职工集资款的企业,不得进行新的投资;
(四)企业不得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投资。
第二十三条企业要规范担保行为,防范和规避担保风险。
企业的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决议,并报告市国资委。
企业原则上按股权比例为投资企业提供担保,一般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企业提供担保;企业担保累计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企业净资产的50%;严格控制为非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确需担保的,必须有相互担保或可靠的反担保;企业不得为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投资项目论证决策及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的;
(二)谎报或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
(三)未经可行性研究论证和违反投资决策程序的;
(四)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故意逃避审批的;
(五)干预中介机构和专家独立执业并发表意见的;
(六)在投资实施过程中不按规定实施招标制、监理制和合同制,以及与投资合作方恶意串通和关联交易,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
(七)其它有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或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视情节追究相应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承担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资产评估和审计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出具严重失实报告的,市国资委可根据情况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投资活动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企业下属的全资及控股子企业的投资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各区、市、县(自治县)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国有企业投资监管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